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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马克思哲学主义;唯物史观;人道尺度;历史尺度
一、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
在的理论来源,尤其是空想社会主义和费尔巴哈哲学当中,思想家对市民社会、对资本主义奴役制度的批判和对人类幸福的向往,最终都陷入了抽象人道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一方面,他们根据理性预设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并将其作为人道尺度衡量现实,从而得出现实“不合理”的批判性结论;另一方面,当他们想使异化现实“恢复”到理性状态时,又不得不诉诸哲学家的道德呼吁和统治阶级的良心发现。总之,从 “破”到“立”,旧哲学的方法论皆走不出抽象人道尺度的窠臼。
只有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实现哲学革命之后,被世代进步思想家孜孜以求的人道尺度,才真正填平了应然与实然的鸿沟,找到了理想现实化的道路。抽象的“理性”并不能实现世界的大同,对人类解放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无产阶级依据历史规律改造世界,解放自身,从而解放全人类的革命实践活动。因此,我们把马克思恩格斯哲学革命的实质称为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所谓人道尺度,是应然、规范、价值性范畴,主张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本、“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其最初产生时直接针对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人受奴役、受剥削的现实;所谓历史尺度,是实然、事实、真理性范畴,即科学地看待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历史运动的规律性,从而在历史的可能性空间中选择、塑造理想生活。可见,历史尺度作为对抽象人道尺度的扬弃,内在地包含了人文关怀,是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
唯物史观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前代思想成果的创造性发展,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概念系统,梳理唯物史观的形成、发展史,我们才能看到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相统一的生成过程。
二、历史观的历史演进——唯物史观的动态生成
的历史观经历了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的过程,其唯物史观又经历了提出、运用、发展诸阶段。
在《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1842—1844年),由于现实力量的介入和思想内部的矛盾,马克思开始了其世界观转变的艰巨过程。在 1843年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分析了黑格尔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上的唯心主义观点,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但此时马克思还没有从市民社会划分出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并且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把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形式视为“人的本质的实现”或“人的本质的客观化”,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国家视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在次年写就的《巴黎手稿》中,马克思首次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异化劳动思想。异化理论的隐性前提,是预设一个永恒不变的人之本性,当现实与该预设不符甚至相悖时,则为异化状态。异化的扬弃就是人向本来面目的复归。可见,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的基本思想仍未脱离近代的人本学模式。所以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巴黎手稿》之前,马克思所持的历史观本质上仍旧是唯心史观。但是,从1843年开始的、在《巴黎手稿》中全面展开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却为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提供了思想策源地。
1845年春,马克思写下了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到1846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两篇论著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新世界观探索中发生了质的飞跃,唯物史观已经形成。在从旧世界观向新世界观的跃进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转折,并不是法国结构主义者阿尔都塞所称的神秘的“断裂”,而是马克思在其特定的理论背景和历史情境下,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实践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作了概括之后指出,这是他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以及后来在布鲁塞尔继续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总的结果”。恩格斯指出,所提供的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因此,对于初创时期的唯物史观,我们有必要分两个层次进行理解:第一,唯物史观的提出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它使得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成为方法论上的现实;第二,唯物史观作为方法论所生成的基本原理,是以科学假说的形态出现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予以求证。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著《资本论》正是这一的思想实验室。
马克思从1843年开始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直到1883年去世为止,历时整整40年。如上文所述,唯物史观的提出是马克思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总的结果”,唯物史观的证明和运用,更是在其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具体展开、实现的。《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高成果,也是马克思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是思想体系的百科全书。《资本论》的哲学意义首先在于,它把唯物史观作为新世界观和方法论应用于一种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应用于一门具体科学,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马克思说:“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实现了这一目的,从而使得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得到较为充分而严格的验证。因此,列宁指出:“自从《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说,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对于这一论述,我们同样要作辩证理解:一方面,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经济研究中得到了确证;另一方面,需要反思或深入思考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唯物史观,主要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研究的成果,然而,从本质上是西欧社会发展规律的唯物史观理论出发,能否推演出普适性的历史规律?相信科学研究、拒斥抽象思辨的马克思在晚年正是陷入了这一沉思,而作为其思考成果的则是《古代社会史笔记》。马克思晚年的学术变化,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马克思毕生的心血之作《资本论》,其后两卷却被马克思搁置不发,在他逝世之后才由恩格斯整理出版,而从这两卷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手稿并不完整,《资本论》并未杀青,他就已经转移了思考重心。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第二,虽然马克思毕生都在关注原始社会问题,但在晚年他却投入了异常巨大的研究精力,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第三,马克思把视阈从西方转移到东方,探讨落后国家走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可能性问题,提出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以上三点,值得每一位力图从生成、变化的发展立场来理解哲学的研究者的重视与反思。如果说,在唯物史观的初创阶段,马克思提出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提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假说,在唯物史观的求证和运用阶段,证明了其在资本主义社会研究中的真理性的话,那么,在唯物史观的第三阶段,即马克思重点研究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的时期,唯物史观已经在自觉反思其方法论和具体原理的双重向度。这是因为,马克思在《古代社会史笔记》中的研究思路依然坚持着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相统一的指向性,但在得出的具体结论中已有了重大突破,即打破了把西欧社会发展线索作为普遍历史规律的隐蔽归纳。
[论文摘要]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实质。对唯物史观之生成的理解.必须回归到马克思哲学一经济学一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学术系统中去;对唯物史观之功能的理解,则应当区分哲学方法和历史科学两个维度。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哲学主义;唯物史观;人道尺度;历史尺度
一、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
在的理论来源,尤其是空想社会主义和费尔巴哈哲学当中,思想家对市民社会、对资本主义奴役制度的批判和对人类幸福的向往,最终都陷入了抽象人道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一方面,他们根据理性预设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并将其作为人道尺度衡量现实,从而得出现实“不合理”的批判性结论;另一方面,当他们想使异化现实“恢复”到理性状态时,又不得不诉诸哲学家的道德呼吁和统治阶级的良心发现。总之,从“破”到“立”,旧哲学的方法论皆走不出抽象人道尺度的窠臼。
只有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实现哲学革命之后,被世代进步思想家孜孜以求的人道尺度,才真正填平了应然与实然的鸿沟,找到了理想现实化的道路。抽象的“理性”并不能实现世界的大同,对人类解放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无产阶级依据历史规律改造世界,解放自身,从而解放全人类的革命实践活动。因此,我们把马克思恩格斯哲学革命的实质称为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所谓人道尺度,是应然、规范、价值性范畴,主张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本、“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其最初产生时直接针对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人受奴役、受剥削的现实;所谓历史尺度,是实然、事实、真理性范畴,即科学地看待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历史运动的规律性,从而在历史的可能性空间中选择、塑造理想生活。可见,历史尺度作为对抽象人道尺度的扬弃,内在地包含了人文关怀,是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
唯物史观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前代思想成果的创造性发展,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概念系统,梳理唯物史观的形成、发展史,我们才能看到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相统一的生成过程。
二、历史观的历史演进——唯物史观的动态生成
的历史观经历了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的过程,其唯物史观又经历了提出、运用、发展诸阶段。
在《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1842—1844年),由于现实力量的介入和思想内部的矛盾,马克思开始了其世界观转变的艰巨过程。在1843年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分析了黑格尔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上的唯心主义观点,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但此时马克思还没有从市民社会划分出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并且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把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形式视为“人的本质的实现”或“人的本质的客观化”,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国家视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在次年写就的《巴黎手稿》中,马克思首次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异化劳动思想。异化理论的隐性前提,是预设一个永恒不变的人之本性,当现实与该预设不符甚至相悖时,则为异化状态。异化的扬弃就是人向本来面目的复归。可见,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的基本思想仍未脱离近代的人本学模式。所以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巴黎手稿》之前,马克思所持的历史观本质上仍旧是唯心史观。但是,从1843年开始的、在《巴黎手稿》中全面展开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却为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提供了思想策源地。
1845年春,马克思写下了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到1846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两篇论著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新世界观探索中发生了质的飞跃,唯物史观已经形成。在从旧世界观向新世界观的跃进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转折,并不是法国结构主义者阿尔都塞所称的神秘的“断裂”,而是马克思在其特定的理论背景和历史情境下,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实践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作了概括之后指出,这是他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以及后来在布鲁塞尔继续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总的结果”。恩格斯指出,所提供的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因此,对于初创时期的唯物史观,我们有必要分两个层次进行理解:第一,唯物史观的提出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它使得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成为方法论上的现实;第二,唯物史观作为方法论所生成的基本原理,是以科学假说的形态出现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予以求证。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著《资本论》正是这一的思想实验室。
马克思从1843年开始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直到1883年去世为止,历时整整40年。如上文所述,唯物史观的提出是马克思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总的结果”,唯物史观的证明和运用,更是在其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具体展开、实现的。《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高成果,也是马克思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是思想体系的百科全书。《资本论》的哲学意义首先在于,它把唯物史观作为新世界观和方法论应用于一种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应用于一门具体科学,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马克思说:“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实现了这一目的,从而使得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得到较为充分而严格的验证。因此,列宁指出:“自从《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说,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对于这一论述,我们同样要作辩证理解:一方面,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经济研究中得到了确证;另一方面,需要反思或深入思考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唯物史观,主要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研究的成果,然而,从本质上是西欧社会发展规律的唯物史观理论出发,能否推演出普适性的历史规律?相信科学研究、拒斥抽象思辨的马克思在晚年正是陷入了这一沉思,而作为其思考成果的则是《古代社会史笔记》。马克思晚年的学术变化,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马克思毕生的心血之作《资本论》,其后两卷却被马克思搁置不发,在他逝世之后才由恩格斯整理出版,而从这两卷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手稿并不完整,《资本论》并未杀青,他就已经转移了思考重心。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第二,虽然马克思毕生都在关注原始社会问题,但在晚年他却投入了异常巨大的研究精力,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第三,马克思把视阈从西方转移到东方,探讨落后国家走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可能性问题,提出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以上三点,值得每一位力图从生成、变化的发展立场来理解哲学的研究者的重视与反思。如果说,在唯物史观的初创阶段,马克思提出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提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假说,在唯物史观的求证和运用阶段,证明了其在资本主义社会研究中的真理性的话,那么,在唯物史观的第三阶段,即马克思重点研究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的时期,唯物史观已经在自觉反思其方法论和具体原理的双重向度。这是因为,马克思在《古代社会史笔记》中的研究思路依然坚持着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相统一的指向性,但在得出的具体结论中已有了重大突破,即打破了把西欧社会发展线索作为普遍历史规律的隐蔽归纳。
论文关键词:理论;二级学科;“轮式”理论
理论一级学科下设五个二级学科,即基本原理、发展史、中国化研究、国外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五个二级学科之间的关系,对加强学科建设,开展科研和教学以及人才培养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关于五者之间的关系,国内学界存在两种看法:一种为“圆式”理论,以三个放射状圆圈来表述学科间的相互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因无法纳入圆圈中而被视为上述各学科的应用(见图1);另一种为“分式”理论,即视基本原理、发展史、中国化研究、国外研究为基础学科,而思想政治教育为应用学科。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看法对厘清五个二级学科的关系有所裨益,但都存在偏颇:第一种意见既不能反映五个二级学科的全貌,如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就无法纳入圆圈之中,同时也不应机械生硬地套用圆圈来表述,因为四者的关系根本就不是大小圆圈的关系;第二种意见的不足就更为明显,因为这五个二级学科既具有基础理论性,又具有实际应用性。笔者主张“轮式”理论,即本身位于中心,基本原理学科是从理论、现实、横向或共时态角度来研究,发展史学科是从实践、历史、纵向或历时态角度来研究,前者是静态研究,后者是动态研究;而中国化研究、国外研究①、思想政治教育(又称的思想政治教育)三个学科,都是围绕纵横两条线展开环形运动的解读、研究和运用,如图2所示。
(1)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本身,位于“轮式”理论的中心位置,是马克思恩格斯以自身的理论修养和亲身参加社会革命实践为基础,从所处的时代出发,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在充分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尤其是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基础上所创立的原汁原味的。
(2)基本原理和发展史是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来解读。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说,对马克思恩格斯原着读得还很少,尤其是受语言的限制,对原文着作接触得就更少了。因此说,对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研究,都只能说是“走近马克思”,距离“走进马克思”还很远,但“走进马克思”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两者之间是一个逐渐从前者到后者的关系问题。
(3)“走近马克思”涉及对解读的客观性原则问题。从对象的实际出发把握对象,以主客观相符合满足认识的真理性,这既是
认识论的基本原则,也是人们进行事实认知的客观性原则。在解读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或者借用释义学术语说。解读者应该坚持从本义出发解读文本。
一部文学作品、一幅画、一件雕塑艺术品、一种科学理论,都凝聚着某种思想,蕴含着一定的意义,而这些又体现了某个精神主体的理念和愿望,这就是决定作品面貌的作者意图。泛泛而论,作者意图属于主观性的东西,然而它一旦物化为客体,就以精神客体的身份,带着客体性的标记与解读主体一同步人解读的过程之中。因此,所谓解读者能否从客体出发解读客体,就突出表现为能否按作者意图解读作品。进一步说,是否承认作者意图的确定性,这是能否满足解读客观性的一个重要条件。
关于作者意图的确定性问题,西方释义学有客观主义和怀疑主义两种理论。前者突出强调作者意图的客体含义,认为作者意欲表达的含义是自我统一的和明确的,一部作品的重要性可以随时问和前后解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作品隐含的意思是不变的。后者否认作者意图对客体的决定作用,认为它是外在于客体的东西,与客体含义不具有同一关系。作品的意义是一个无限的过程,永远从属于一次次发展变化着的现实,所以客体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和可塑的。对这两种观点,不能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不过,就提出了理解的客观依据和标准、指出离开作者意图任意处置客体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错误这一点而言,客观主义的解读前提无疑是正确的。前提正确不能说明一切,正如霍埃所说,客观主义与客观性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客观主义将释义的客观性等同于作者意图和客体含义的固定不变性,这确有形而上学之嫌。事实表明,作者在制作作品过程中改变初衷是常有的事。当一个作家发现其作品与他本意相左时,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他人将其对某一作品的解读当做是作者的本意而产生的误解,由于这种误解恰巧代表着对该作品普遍满意的看法,这就使得作者完全可能采取默认态度,允许违背作品原意的解读成立甚至认同;二是他人对作品的解读包含着对作者意图的干预,如作者确认其高明,亦可能通过修改作品来改变最初的意图。
说作者意图和客体含义并非固定不变,决不等于否认它们具有相对确定的属性。在这一点上,怀疑主义走得太远了。他们将作者意图与客体含义割裂开来,认定客体含义不依赖其思想者,含义因人而异,这就必然导致对客体客观对象性的否定。事实上,主观、任意地设置解读标准的反权威主义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这只能导致解读的混乱状态。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论文摘要:在宗教学领域里,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宗教观中的优秀成果,并克服了其旧有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科学的阐明了宗教产生的要源及本质,从而实现了宗教批判的革命转向。本文试从二者宗教思想的区别中,说明马克思在宗教批判上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从而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本人的宗教思想。在宗教问题上,费尔巴哈的宗教观为马克思开辟了宗教批判的新方向,使得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彻底地在宗教学领域内发生了深刻的革命性变革。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费尔巴哈宗教观的人本主义哲学依据进行了批判,可以说,马克思对于宗教的批判远远的超越了费尔巴哈,并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上对宗教的本质作出了深刻的解释。
一、宗教批判的依据—对于人的思考
费尔巴哈宗教观的哲学基础是其人本主义的世界观,马克思正是从此入手指出,费尔巴哈的主要缺陷就是他把人从社会中孤立出来,看作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之外的东西”,仅把人看作是生物学上的人,而没有认识到人的社会属性。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费尔巴哈却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考察宗教,假定出抽象的人,把人的本质理解为抽象的类的共同性。费尔巴哈在把宗教的本质还原为人的本质之后,就停下了脚步,他既没有进一步揭示出宗教产生的深刻社会历史原因。马克思指出:“反宗教的批判的依据就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宗教是那些没有获得自己或者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于世界之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的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这里,马克思既肯定了费尔巴哈关于人创造宗教的功绩,又指明了他不了解人的社会性,因而不了解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的缺陷,并且进而得出新结论。由于马克思正确解决了人的本质问题,找到了宗教产生的深刻社会原因,就为自己的宗教思想奠定了唯物史观的坚实基础,从而远远超在费尔巴哈前面去。
二、宗教产生的根源
马克思对宗教产生的根源也作了进一步的挖掘,他认为宗教产生和存在的真正根源不是人们的愚昧和无知,而是产生愚昧和无知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费尔巴哈强调的“感性的人”不同,马克思始终把感性活动作为人本质的基础,人们只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从事生产活动,才能充分地享受自己的“类生活”。然而,事实上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人就不能按照自己的目的去自由地从事生产活动,生产过程带有强制性。于是,劳动与人相异化,而私有财产正是这种异化的产物。“这种劳动的异己性完全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马克思同意费尔巴哈关于“宗教是本质的异化”的界定,但对于“异化”的理解却是大不相同。马克思认为宗教产生的根源当然是异化,但这种异化绝不是象费尔巴哈所认为的那样发生在人的精神领域,而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劳动的异化。而宗教虽然不象劳动产品那样直接由生产过程产生,但它却是使私有财产生产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是异化生产的附产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专门论述了宗教与异化劳动的关系。“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生产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因此,宗教真正产生的社会原因是异化的发生,而其前提却是现实的生产活动领域中发生了异化,即类生产活动被异化为私有财产的生产活动。由此可知,马克思认为,宗教产生的根源只能在人本身中去寻找,必须以人构成的世俗世界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单靠纯粹的理论批判是不行的。只有进行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即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推翻旧的剥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宗教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源。可见马克思通过宗教批判得出的鲜明的革命结论,是费尔巴哈所望尘莫及的。
三、宗教的社会功能
论文关键词:理论;研究路径;回归文本;西方
当前理论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前所未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时代和实践需要的指导,也为其创新提供了新的问题和新鲜经验。二是学术研究格局确立,开启了文本解读和阐发的研究路向。三是西方研究成果的译介,提供了研究的新视角。如何理解及实现三种路径的统一,关系到当代中国理论发展的前景。
一
理论发展的路径之一,是回归文本。
对文本的学术化阐释,是发展的理论和历史依据。以往对的理解,总是强调唯一性,定于一尊,不允许有其他的解释。从实现意识形态功能来说,这一做法不无理由,但同时也造成了相关研究中的单一性甚至僵化,似乎理论只能有一种形态,其他的皆为谬误甚至异端邪说。事实上,任何理论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可以给予不同视角或层面的阐释和发挥,理论亦不例外。内容的博大精深、新文本的陆续发现以及时代的变迁,决定了无论从逻辑还是历史看,对的理解都不应只有一种理路。多样性的理念,使研究的学术取向成为可能和必要,而学术取向的重要表现,是回归文本,即通常说的“回到马克思”。
回归文本是研究的历史起点。回归文本当然要做出深入的版本考证,明确相关的语境,厘清字句的原意,分析语句的逻辑关联,以及探究某一观点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等。但回归之要义并非拘泥于文字,而在于阐发真精神,或如德里达所说的马克思的“某种精神”,这就是它的理论内核、基本原理和方法。库恩认为,任何科学理论都有其基本规范(范式),规范是在科学活动中被公认的范例。“这些着作的成就足以空前地把一批坚定的拥护者吸引过来,使他们不再去进行科学活动中各种形式的竞争。同时,这种成就又足以毫无限制地为一批重新组合起来的科学工作者留下各种有待解决的问题。凡是具备这两个特点的科学成就,此后我就称之为‘规范”’。拉卡托斯认为,科学理论(研究纲领)有外围和核心之分,“研究纲领有一个根据约定而接受的(因而根据暂时的决定是‘不可反驳的’)‘硬核’。”“硬核”就是理论的核心,它是整个研究纲领的基础理论部分,是理论大厦的基石。的核心内容显然属于“规范”和“硬核”之列。的理论内核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价值取向上的,如追求人的解放和发展;二是科学认识上的,如实事求是原则、实践批判精神,以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等。在最深层的本意上,马克思思想的特质在于其坚不可摧的批判性和对人的发展的价值追求。有的学者主张当代发展应“坚守内核,放宽外围”,这无疑是回归马克思应当采取的态度。而“坚守”的前提,是对内核的挖掘、梳理和厘定。为达至回归真精神、拓展新视域之目的,要特别注意“马克思思想”与“理论”之间的历史和逻辑关联,辨析且合理界定两种表述之间的关系。
以哲学论域为例。近几年学界在重新解读马克思哲学文本时使用的“马克思哲学”一词,在内涵上不同于以往常用的“哲学”。前者专指马克思本人的哲学思想,后者则既包括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也包括后人对它的解释和发挥,还包括将要建构的当代形态。这两种称谓的区分是有意义的:从诠释的角度看,二者存在诸多区别,因为由于时间间距、时代境遇以及立场和任务的差异,在马克思以后,人们对他思想的各种梳理、解释与阐发,不仅存在着“意义”的遗漏,也存在着“意义”的添加。一方面,后人在理解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时,存在着诸多歧义,在一些问题上见仁见智,各执一词;另一方面,后人在发挥、发展马克思思想的同时,往往会不同程度地离开甚至违背了他的本意。由此,马克思之后,以其名字命名的思想和理论已朝着几个独立甚至于相互矛盾的方向发展。既然存在歧义和误读,建构哲学的当代形态理应以清理马克思的思想基础为前提。有鉴于此,为了清晰地厘定文本原意,首先将哲学的研究论域限定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并以“马克思哲学”表述,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这一道理,可以推及到对“马克思思想”与“理论”关系的理解。
上述分析,是就“马克思思想”与“理论”历经的时代差异而言的。从内在联系和继承发展的角度看,二者则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马克思思想”是“理论”的特定(初始的、原生的)形态,“理论”是“马克思思想”的展开和发挥。
回归马克思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文本阐释是否允许主题先行或先入为主,是否应带着问题(时代和实践)去解读?我们认为,主题先行是必然的。科学哲学家汉森曾提出“观察渗透思考”,否定了“中性观察”的可能性,解释学则肯定了“先见”的合理性。对马克思思想的解读亦当如此。
回到马克思,当然是回到19世纪的马克思,但问题在于,虽然我们可以回到19世纪的文本,却不能回到19世纪的情景,更无从获得19世纪的体验,而文本的解读是有场景的、当下的。因此,任何文本阐释,都必然会渗透先入之见。先入之见的形成和确定,与其自发,不如自觉。主题先行又是必要的。回溯是为着前行,从时代性看,当今的研究,应深度反映现实的变化,重在其当代性和当代价值的阐发。从理论建构的目标看,我们所欲建构的是理论的“当代形态”。基于此,正像儒学渊源于孔子的思想、保持着其内核和精髓而又不能还原或等同于孔子的思想一样,当今时代和语境中的,无论作为一个流派还是学科,已不应该也不可能还原为马克思个人的思想,而必须是一种说明和发挥,即应定位为广义的“理论”。从“马克思思想”转换到“理论”,是现实发展的需要,也是理论演变之必然。
着眼于理论当代形态的建构,“回归文本”既要认真回到当年的马克思,注重文本的依据及历史语境的体认,或至少应有文本分析、引申意义上的根据;又要着眼于发展当代的马克思,不拘泥于文本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根据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在马克思与当代实践的对话中呈现其当代性,在文本解读与时代“解读”的结合上阐释现实生活,拓展和深化理论视域。
二
理论发展的路径之二,是借鉴西方学者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如上所述,马克思之后的已朝着几个独立甚至于相互矛盾的方向发展,其中重要的一支,便是西方。由于历史境遇和理论视角等原因,西马(西方)解马(马克思)存在着诸种误读,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这种身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和生活境域中的视角,自有其独到之处,可以洞察到一些他境域和视角难以察觉和体认的东西。
研究和借鉴西方所以必要,是因为这种研究和借鉴有助于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有助于确立新的研究范式和方法,有助于反观中国的现代化问题。
西方对马克思解读一个显着的特点,是秉持强烈的批判意识,深植于当代语境,直接关联现实的社会问题及日常生活,可谓西方社会现实问题的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可以深度地透视当代资本主义的现状及本质。西方解读马克思的另一特点,是方法自觉和创新,确立了不同于传统解读的新的方法和理路,对于以多样化的方式阅读马克思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对此二者,学界已有深入的探讨。
借鉴西方研究最为显着的意义,是以之反观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在现代性批判中建构理论的当代形态。
从社会现代化进程来看,我们正在经历西方国家业已经历的过程,可以说,西方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许多都已在中国重现。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其共性体现在社会影响上,既有正面的,如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快速发展,也有负面的。就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值缺失,重占有甚于重生存,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盛行,信仰危机,道德失范,资源浪费,环境恶化。二是过分重视手段的正确性而忽视目的合理性,功利原则和工具理性被推崇至极端,人的发展片面化。人在生产体系中成为机器的附属物,缺乏活动自由,丧失工作兴趣和创造欲望,生存的目的被手段遮蔽。三是科技的负面效应趋显。科技在军事等领域的不当运用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高新科技来了“克隆人”等一系列社会、伦理的问题。
一些学者将现代化的负面影响称为“现代化问题”或“现代化通病”。“通病”一词,表明了其普遍性,即凡现代化进程都会产生的与其内在关联的问题。全球化背景下,现代化通病已成为一切国家现代化进程必然的“衍生物”。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固然有自身的特点,如体现在资源环境方面、生产力发展水平方面、社会制度方面、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等等,同时,又符合现代化的一般特征。这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取得并享受现代化的成果,也会遭遇到现代化问题。
西方学者对现代化的反思和现代性批判,往往是通过对马克思思想的阐释进行的,他们的马克思思想研究,具有鲜明的现代或后现代背景。例如对于马克思思想的精神价值和意义,西方学者就早有体悟并深度的时代性解读。他们结合现代性问题,深入挖掘和阐发了马克思社会历史理论的精神解放和文化批判意义。一些西方学者,鉴于西方“文明社会”对金钱、商品的崇拜和对人的价值的漠视,试图为之提供“解毒剂”,以“恢复对人的信念”。为此,他们对尤其是其哲学作出了“人学的”阐释,认为,马克思哲学来源于西方人道主义的哲学传统,这是人类尊严和友爱的传统,这个传统的本质就是对人的关怀。在他们看来,马克思的哲学代表一种抗议,抗议人的异化,抗议人失去他自身,这种抗议是反对西方工业化过程中人失去人性而变成机器的现象,它充满着对人的信念;马克思哲学的核心问题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问题,他主要关心的事情是使人作为个人得到解放;马克思的目标,是使人从经济需要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在精神上恢复完整的人性,使人的个性得到解放,与他人及自然处于统一而和谐的关系中。
这种对马克思思想的“人学”阐释,特别是对其精神解放意义的阐发,固然难免视角上的偏颇,例如将马克思哲学批判的意义主要归结于追求精神解放或许淡化、回避了主要的东西。但同时更应该看到,这一阐释开启了社会批判意蕴的转换,凸显了其精神、文化批判的价值,展开和发挥了以往马克思思想解读中未曾注意到的“人文意义”。更一般地看,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背景,西方学者的马克思研究无疑具有时代的前沿性。考虑到我们当下和未来的经历和问题,着眼于马克思思想与时代的对话,上述(对我们来说是)前瞻性的研究,无疑具有前车之鉴的价值。
西马解马,是时下研究中流行的做法,可谓用“第三只眼睛”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上述,一方面,从来就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且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一点日趋凸显。西马的研究作为对当代西方社会现实的一种解读和阐释,对于我们透视西方社会、认识和间接地感悟当代资本主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另一方面,现代化进程的原发性,决定了这种“他者”的研究对于反观中国的社会现实,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概言之,西方开阔我们的研究视野,拓展了研究空间,开启了理论研究的新路向。
三
理论发展的根本路径,是面向实践和时代,即实践阐发的路径。
作为当代实践和社会生活之理论指导的,既不能停留于原始文本,也不能满足于以往的解释和发挥——无论是我们自己的还是西方学者的解释和发挥,而是要反映时代特征和现实生活,总结实践发展的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在实践中发展、建构的当代形态,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答的新问题,创造了许多有待阐释和提升的新经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他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指出,“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这两段论述表明了改造世界的使命及其存在的意义,揭示了其根本特征:面向现实、指导实践,这是理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当前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实现上述三种路径的互补。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研究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三种路径相互隔绝甚至排斥的状况。不同路径的研究往往各说各话,缺乏深度的对话、交流与融合。从方法论上分析,研究路径之间相互隔绝的原因之一,是过分的路径依赖:视路径为圭臬,一叶障目、画地为牢,为路径所累,过分强调某种研究路径的优越性、至上性和唯一性。
路径自觉本是理论研究成熟的表现,但过分的路径依赖,则会有意无意地导致路径排斥,使研究态度和方法陷入某种片面性。如文本研究中的解释保护和解释垄断,为回归文本而回归文本,以“考古”的眼光看待马克思,视文本为“文物”,限定马克思思想的研究论域和范围,只能照着讲,不能接着讲,拒绝发挥和重建、拒斥当代性和当代价值的阐释;又如借鉴西马研究中的主体性缺位,言必称西马,止于代他人言,甚至以西马作为学术研究合法性的尺度;还如传统研究中囿于解释的唯一性及仅强调其意识形态功能,拒斥研究中的学术化取向等。这些倾向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研究中的唯我独尊、互相疏离、相互轻视的心态,不利于理论的综合创新。
基于开放性和多样性理念,不同的研究路径显然各有侧重而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非此即彼地相互排斥。由于差异和特色,三种路径之间应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并行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者互不相关。正相反,差异和特色表明,不同的研究路径有优势亦有局限,从而应当相互借鉴、补充与融合。互补是事物的基本特性,是认识的基本方法,当然也为研究所必需。因此,应确立三种路径相互补充、分中有合、合中有分、殊途同归的格局。
研究路径是多样的,但各路径的作用和地位又是不同的。研究路径的作用和地位,取决于对的定位,即“为何”(是什么),而“为何”又决定于“何为”(做什么)。这里的关键在于:是“过去时”、“完成时”的,还是“现在时”或“进行时”的?答案显然是后者,即是动态的、正在生长的活的文本,而不是静态的、既成的“标本”。作为一种活的思想,的定位决定于它的使命。任何承载实践价值的理论(而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对象)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实践和生活,这一点对以“改变世界”、“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为旨归的而言尤为明显。循此逻辑,在三种路径中,回到文本是前提,借鉴西方是参照,面向实践是根本。也就是说,就理论建构的宗旨而言,面对现实和实践是目的,回到文本和借鉴西方,则是更有效达到目的的手段。质言之,实践路径是理论发展的主渠道。
生活、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如果我们承认当代中国的根本使命,是指导实践和生活、深度解答当下及未来社会和人的发展问题,那么其理论建构就应关照社会、回归生活,就应以时代特征和我们的国情为背景,以我们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事情为旨归,在与时代和实践的对话中阐发当代意义和价值。尤其应指出的是,与时代对话,须区分两个论域的时代:世界的“时代”和中国的“时代”。通常我们对世界范围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时代”关注较多,全球化问题、现代性问题成为热点便是明证。与此同时,对中国的“时代”却注意不够。事实上,由于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文化悠久等国情,由于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和各阶层间发展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时代是非常复杂的,既面临着前现代问题、现代问题,又面临着后现代问题。国情的独特性,时代和实践的复杂性,表明了当代中国理论建构立足现实之极端必要。
论文关键词:理论;研究路径;回归文本;西方
当前理论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前所未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时代和实践需要的指导,也为其创新提供了新的问题和新鲜经验。二是学术研究格局确立,开启了文本解读和阐发的研究路向。三是西方研究成果的译介,提供了研究的新视角。如何理解及实现三种路径的统一,关系到当代中国理论发展的前景。
一
理论发展的路径之一,是回归文本。
对文本的学术化阐释,是发展的理论和历史依据。以往对的理解,总是强调唯一性,定于一尊,不允许有其他的解释。从实现意识形态功能来说,这一做法不无理由,但同时也造成了相关研究中的单一性甚至僵化,似乎理论只能有一种形态,其他的皆为谬误甚至异端邪说。事实上,任何理论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可以给予不同视角或层面的阐释和发挥,理论亦不例外。内容的博大精深、新文本的陆续发现以及时代的变迁,决定了无论从逻辑还是历史看,对的理解都不应只有一种理路。多样性的理念,使研究的学术取向成为可能和必要,而学术取向的重要表现,是回归文本,即通常说的“回到马克思”。
回归文本是研究的历史起点。回归文本当然要做出深入的版本考证,明确相关的语境,厘清字句的原意,分析语句的逻辑关联,以及探究某一观点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等。但回归之要义并非拘泥于文字,而在于阐发真精神,或如德里达所说的马克思的“某种精神”,这就是它的理论内核、基本原理和方法。库恩认为,任何科学理论都有其基本规范(范式),规范是在科学活动中被公认的范例。“这些著作的成就足以空前地把一批坚定的拥护者吸引过来,使他们不再去进行科学活动中各种形式的竞争。同时,这种成就又足以毫无限制地为一批重新组合起来的科学工作者留下各种有待解决的问题。凡是具备这两个特点的科学成就,此后我就称之为‘规范”’。拉卡托斯认为,科学理论(研究纲领)有外围和核心之分,“研究纲领有一个根据约定而接受的(因而根据暂时的决定是‘不可反驳的’)‘硬核’。”“硬核”就是理论的核心,它是整个研究纲领的基础理论部分,是理论大厦的基石。的核心内容显然属于“规范”和“硬核”之列。的理论内核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价值取向上的,如追求人的解放和发展;二是科学认识上的,如实事求是原则、实践批判精神,以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等。在最深层的本意上,马克思思想的特质在于其坚不可摧的批判性和对人的发展的价值追求。有的学者主张当代发展应“坚守内核,放宽外围”,这无疑是回归马克思应当采取的态度。而“坚守”的前提,是对内核的挖掘、梳理和厘定。为达至回归真精神、拓展新视域之目的,要特别注意“马克思思想”与“理论”之间的历史和逻辑关联,辨析且合理界定两种表述之间的关系。
以哲学论域为例。近几年学界在重新解读马克思哲学文本时使用的“马克思哲学”一词,在内涵上不同于以往常用的“哲学”。前者专指马克思本人的哲学思想,后者则既包括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也包括后人对它的解释和发挥,还包括将要建构的当代形态。这两种称谓的区分是有意义的:从诠释的角度看,二者存在诸多区别,因为由于时间间距、时代境遇以及立场和任务的差异,在马克思以后,人们对他思想的各种梳理、解释与阐发,不仅存在着“意义”的遗漏,也存在着“意义”的添加。一方面,后人在理解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时,存在着诸多歧义,在一些问题上见仁见智,各执一词;另一方面,后人在发挥、发展马克思思想的同时,往往会不同程度地离开甚至违背了他的本意。由此,马克思之后,以其名字命名的思想和理论已朝着几个独立甚至于相互矛盾的方向发展。既然存在歧义和误读,建构哲学的当代形态理应以清理马克思的思想基础为前提。有鉴于此,为了清晰地厘定文本原意,首先将哲学的研究论域限定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并以“马克思哲学”表述,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这一道理,可以推及到对“马克思思想”与“理论”关系的理解。
上述分析,是就“马克思思想”与“理论”历经的时代差异而言的。从内在联系和继承发展的角度看,二者则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马克思思想”是“理论”的特定(初始的、原生的)形态,“理论”是“马克思思想”的展开和发挥。
回归马克思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文本阐释是否允许主题先行或先入为主,是否应带着问题(时代和实践)去解读?我们认为,主题先行是必然的。科学哲学家汉森曾提出“观察渗透思考”,否定了“中性观察”的可能性,解释学则肯定了“先见”的合理性。对马克思思想的解读亦当如此。
回到马克思,当然是回到19世纪的马克思,但问题在于,虽然我们可以回到19世纪的文本,却不能回到19世纪的情景,更无从获得19世纪的体验,而文本的解读是有场景的、当下的。因此,任何文本阐释,都必然会渗透先入之见。先入之见的形成和确定,与其自发,不如自觉。主题先行又是必要的。回溯是为着前行,从时代性看,当今的研究,应深度反映现实的变化,重在其当代性和当代价值的阐发。从理论建构的目标看,我们所欲建构的是理论的“当代形态”。基于此,正像儒学渊源于孔子的思想、保持着其内核和精髓而又不能还原或等同于孔子的思想一样,当今时代和语境中的,无论作为一个流派还是学科,已不应该也不可能还原为马克思个人的思想,而必须是一种说明和发挥,即应定位为广义的“理论”。从“马克思思想”转换到“理论”,是现实发展的需要,也是理论演变之必然。
着眼于理论当代形态的建构,“回归文本”既要认真回到当年的马克思,注重文本的依据及历史语境的体认,或至少应有文本分析、引申意义上的根据;又要着眼于发展当代的马克思,不拘泥于文本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根据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在马克思与当代实践的对话中呈现其当代性,在文本解读与时代“解读”的结合上阐释现实生活,拓展和深化理论视域。
二
理论发展的路径之二,是借鉴西方学者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如上所述,马克思之后的已朝着几个独立甚至于相互矛盾的方向发展,其中重要的一支,便是西方。由于历史境遇和理论视角等原因,西马(西方)解马(马克思)存在着诸种误读,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这种身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和生活境域中的视角,自有其独到之处,可以洞察到一些他境域和视角难以察觉和体认的东西。
研究和借鉴西方所以必要,是因为这种研究和借鉴有助于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有助于确立新的研究范式和方法,有助于反观中国的现代化问题。
西方对马克思解读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秉持强烈的批判意识,深植于当代语境,直接关联现实的社会问题及日常生活,可谓西方社会现实问题的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可以深度地透视当代资本主义的现状及本质。西方解读马克思的另一特点,是方法自觉和创新,确立了不同于传统解读的新的方法和理路,对于以多样化的方式阅读马克思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对此二者,学界已有深入的探讨。
借鉴西方研究最为显著的意义,是以之反观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在现代性批判中建构理论的当代形态。
从社会现代化进程来看,我们正在经历西方国家业已经历的过程,可以说,西方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许多都已在中国重现。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其共性体现在社会影响上,既有正面的,如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快速发展,也有负面的。就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值缺失,重占有甚于重生存,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盛行,信仰危机,道德失范,资源浪费,环境恶化。二是过分重视手段的正确性而忽视目的合理性,功利原则和工具理性被推崇至极端,人的发展片面化。人在生产体系中成为机器的附属物,缺乏活动自由,丧失工作兴趣和创造欲望,生存的目的被手段遮蔽。三是科技的负面效应趋显。科技在军事等领域的不当运用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高新科技来了“克隆人”等一系列社会、伦理的问题。
一些学者将现代化的负面影响称为“现代化问题”或“现代化通病”。“通病”一词,表明了其普遍性,即凡现代化进程都会产生的与其内在关联的问题。全球化背景下,现代化通病已成为一切国家现代化进程必然的“衍生物”。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固然有自身的特点,如体现在资源环境方面、生产力发展水平方面、社会制度方面、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等等,同时,又符合现代化的一般特征。这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取得并享受现代化的成果,也会遭遇到现代化问题。
西方学者对现代化的反思和现代性批判,往往是通过对马克思思想的阐释进行的,他们的马克思思想研究,具有鲜明的现代或后现代背景。例如对于马克思思想的精神价值和意义,西方学者就早有体悟并深度的时代性解读。他们结合现代性问题,深入挖掘和阐发了马克思社会历史理论的精神解放和文化批判意义。一些西方学者,鉴于西方“文明社会”对金钱、商品的崇拜和对人的价值的漠视,试图为之提供“解毒剂”,以“恢复对人的信念”。为此,他们对尤其是其哲学作出了“人学的”阐释,认为,马克思哲学来源于西方人道主义的哲学传统,这是人类尊严和友爱的传统,这个传统的本质就是对人的关怀。在他们看来,马克思的哲学代表一种抗议,抗议人的异化,抗议人失去他自身,这种抗议是反对西方工业化过程中人失去人性而变成机器的现象,它充满着对人的信念;马克思哲学的核心问题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问题,他主要关心的事情是使人作为个人得到解放;马克思的目标,是使人从经济需要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在精神上恢复完整的人性,使人的个性得到解放,与他人及自然处于统一而和谐的关系中。
这种对马克思思想的“人学”阐释,特别是对其精神解放意义的阐发,固然难免视角上的偏颇,例如将马克思哲学批判的意义主要归结于追求精神解放或许淡化、回避了主要的东西。但同时更应该看到,这一阐释开启了社会批判意蕴的转换,凸显了其精神、文化批判的价值,展开和发挥了以往马克思思想解读中未曾注意到的“人文意义”。更一般地看,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背景,西方学者的马克思研究无疑具有时代的前沿性。考虑到我们当下和未来的经历和问题,着眼于马克思思想与时代的对话,上述(对我们来说是)前瞻性的研究,无疑具有前车之鉴的价值。
西马解马,是时下研究中流行的做法,可谓用“第三只眼睛”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上述,一方面,从来就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且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一点日趋凸显。西马的研究作为对当代西方社会现实的一种解读和阐释,对于我们透视西方社会、认识和间接地感悟当代资本主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另一方面,现代化进程的原发性,决定了这种“他者”的研究对于反观中国的社会现实,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概言之,西方开阔我们的研究视野,拓展了研究空间,开启了理论研究的新路向。
三
理论发展的根本路径,是面向实践和时代,即实践阐发的路径。
作为当代实践和社会生活之理论指导的,既不能停留于原始文本,也不能满足于以往的解释和发挥——无论是我们自己的还是西方学者的解释和发挥,而是要反映时代特征和现实生活,总结实践发展的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在实践中发展、建构的当代形态,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答的新问题,创造了许多有待阐释和提升的新经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他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指出,“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这两段论述表明了改造世界的使命及其存在的意义,揭示了其根本特征:面向现实、指导实践,这是理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当前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实现上述三种路径的互补。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研究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三种路径相互隔绝甚至排斥的状况。不同路径的研究往往各说各话,缺乏深度的对话、交流与融合。从方法论上分析,研究路径之间相互隔绝的原因之一,是过分的路径依赖:视路径为圭臬,一叶障目、画地为牢,为路径所累,过分强调某种研究路径的优越性、至上性和唯一性。
路径自觉本是理论研究成熟的表现,但过分的路径依赖,则会有意无意地导致路径排斥,使研究态度和方法陷入某种片面性。如文本研究中的解释保护和解释垄断,为回归文本而回归文本,以“考古”的眼光看待马克思,视文本为“文物”,限定马克思思想的研究论域和范围,只能照着讲,不能接着讲,拒绝发挥和重建、拒斥当代性和当代价值的阐释;又如借鉴西马研究中的主体性缺位,言必称西马,止于代他人言,甚至以西马作为学术研究合法性的尺度;还如传统研究中囿于解释的唯一性及仅强调其意识形态功能,拒斥研究中的学术化取向等。这些倾向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研究中的唯我独尊、互相疏离、相互轻视的心态,不利于理论的综合创新。
基于开放性和多样性理念,不同的研究路径显然各有侧重而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非此即彼地相互排斥。由于差异和特色,三种路径之间应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并行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者互不相关。正相反,差异和特色表明,不同的研究路径有优势亦有局限,从而应当相互借鉴、补充与融合。互补是事物的基本特性,是认识的基本方法,当然也为研究所必需。因此,应确立三种路径相互补充、分中有合、合中有分、殊途同归的格局。
研究路径是多样的,但各路径的作用和地位又是不同的。研究路径的作用和地位,取决于对的定位,即“为何”(是什么),而“为何”又决定于“何为”(做什么)。这里的关键在于:是“过去时”、“完成时”的,还是“现在时”或“进行时”的?答案显然是后者,即是动态的、正在生长的活的文本,而不是静态的、既成的“标本”。作为一种活的思想,的定位决定于它的使命。任何承载实践价值的理论(而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对象)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实践和生活,这一点对以“改变世界”、“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为旨归的而言尤为明显。循此逻辑,在三种路径中,回到文本是前提,借鉴西方是参照,面向实践是根本。也就是说,就理论建构的宗旨而言,面对现实和实践是目的,回到文本和借鉴西方,则是更有效达到目的的手段。质言之,实践路径是理论发展的主渠道。
生活、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如果我们承认当代中国的根本使命,是指导实践和生活、深度解答当下及未来社会和人的发展问题,那么其理论建构就应关照社会、回归生活,就应以时代特征和我们的国情为背景,以我们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事情为旨归,在与时代和实践的对话中阐发当代意义和价值。尤其应指出的是,与时代对话,须区分两个论域的时代:世界的“时代”和中国的“时代”。通常我们对世界范围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时代”关注较多,全球化问题、现代性问题成为热点便是明证。与此同时,对中国的“时代”却注意不够。事实上,由于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文化悠久等国情,由于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和各阶层间发展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时代是非常复杂的,既面临着前现代问题、现代问题,又面临着后现代问题。国情的独特性,时代和实践的复杂性,表明了当代中国理论建构立足现实之极端必要。
论文摘要:自然资源价值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文章分析了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关于自然资源价值问题的基础理论及缺陷,进一步深化了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
自经济学产生以来价值与价格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而就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理论界也是争议纷纷。回首过去由于长时期对经济增长的片面追求人们凭借强大的科学与技术力量加快了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这使得森林迅速消失水资源污染严重生物种类急剧锐减……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劣经济增长难以持久。严酷的事实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应该建立新的自然资源价值观。
一、西方经济学关于自然资源价值的理论
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是自然资源价值理论的基础。效用价值论认为人的欲望及满足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也是包括价值论在内的一切经济分析的出发点。效用是物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价值则是人对物品满足自己欲望的能力的一种主观评价。另外,只有与人的欲望相比稀缺的物品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才是有价值的。因此效用价值论的核心观点是效用是价值的源泉稀缺性是价值的前提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一般的规律价值由边际效用决定。
根据效用价值论的观点,自然资源显然具有能够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其数量的有限对人类需要的无限性是稀缺的于是自然资源有价值成为不可避免的事了而资源的合理配置及资源的价格也自然成为西方经济学关注的焦点。
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再生资源,即那些可以用自然力来保持或增加储藏量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地、江河湖泊等,只要合理利用,不使其过量消耗.都可以自己生产自己,不断地通过循环或繁殖,无穷尽地存续下去另一类是不可再生资源,即那些没有自我繁殖能力的资源如石油煤炭等。下面就分别探讨这两类自然资源的价格决定问题。
1.可再生资源—以土地为例
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厂商决定其需求量时.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一定会选择收益最大时的数量,也就是土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的数量。这里土地的边际成本用地租来衡量,而边际收益即边际收益产品"MRP ",是指厂商多投入一单位土地给他所带来的收益增量.在数值上等于厂商所生产的产品的边际收益“MR "(增加一单位产品出售给厂商带来的收益增量)与土地的边际产品“MP ""(增加一单位土地投入带来的产量的增量)的乘积。由于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的存在,MP是递减的,而MR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有可能是不变或递减的.但并不影响MRP的变化趋势—递减的。根据地租与边际收益产品的关系,可大致得到对土地要素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见图1日为地租Q为土地数量,需求曲线为)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讲,土地存量在短时期难以变化,加之土地所有者保留自用土地的数量比例甚小(原因是自用给其带来的效用较小)所以土地的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土地的总供给基本不受地租的影响(见图1供给曲线为S需求曲线为Q时的地租为PI。就某一特定位置、类型的土地数量来说,供给量的确相对固定但不同地段的土地租金是有所差别的,形成了所谓的级差地租。从图中土地市场均衡地租的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边际生产力的提高(如土地由种植水稻改为建造高级写字楼;土地上投入资本的增多;位置的差异等原因)土地产出品价格的不同都会使土地的需求曲线位置不同(虚线表示)加之土地供给量的有限性产生了不同的地租。
2.不可再生资源—以石油为例
不可再生资源是一种可耗竭的资源它会随着人们的开发利用而不断减少也就是现在的生产会减少未来的存量。因此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中要加入稀缺性成本。与可再生资源一样石油这种不可再生资源需求曲线也是向右下方倾斜的但它的可供开采量却不断减少。一般而言石油的开采成本在油田新开采时较低随着开采的深入其成本会不断提高,所以价格的上升才会激励资源所有者去开采更多的产量。这里用石油开采的边际成本曲线表示其供给状况(边际成本是资源所有者提供一单位产量所付出的成本增量),但要注意边际成本曲线代表的供给曲线“S ""还不是真正的供给曲线。原因是资源的不断开采,使其越稀缺.价格会越高,要使资源所有者放弃未来可能获得的更高收益.就必须支付比实际开采成本更高的价格,即要加入稀缺性成本.S"曲线与S曲线的垂直距离就是稀缺性成本,由此,不可再生资源的市场价格要略高为尸。 由上可看到,西方经济学中关于自然资源价值的理论是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定价王里论主要是供求平衡基础上的边际成本定价
二、马克思的自然资源价值观
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是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观点。据此.马克思指出”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这句话说明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发的原生的自然资源不存在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然而,人们一旦对原生自然资源进行利用,它就应该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人们要利用自然资源,首先就得占有资源无论以何种手段为人所用都一定是劳动过程既有改变物质形态的具体的体力劳动也有脑力劳动的付出所以自然资源上的劳动的凝结形成了自然资源的价值,这是符合劳动创造价值基本原理的。
长期以来由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出现了“产品高价、原料低价资源无价“的不合理现象导致对资源的无偿占有、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但应澄清的是自然资源是否有价值不应成为其无价格的依据资源无价不能归咎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在分析价值的表现形式时指出货币出现以前文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而货币产生以后文换价值就转化为价格『即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但马克思从未说过没有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有价格就不能采用商品的形式。例如“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另夕卜马克思在解释土地价格时认为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任何价值那么土地价格不是土地本身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资本化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这些都表明马克思认为没有人类劳动附着的原生自然资源是有价格,无价值的这种价格是“想象的价格”“虚幻的价格”是由于它的稀少性、垄断性和不可或缺性或由一些非常偶然的情况决定的。
由上可看到马克思关于自然资源是否有价值是分情况而论的而自然资源的价格也至少取决于两方面:投入开发的劳动(或资本)形成的价值从而决定的价格和自然资源所有权引起的价格。
三、结束语
按照效用价值论自然资源的价值取决于人们对其的主观评价—效用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但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必然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而不仅仅具备所谓人们心理的满足而赋予的虚幻的价值。另夕卜效用价值论是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其研究的对象是市场中单个的经济人行为。由于自然资源功能的整体不可分割性,使得大多自然资源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进入市场,所以我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手段分析自然资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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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学生 问题 议论 重点
政治课教学如何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在积极主动的学习活动中吸取知识、增强能力、提高觉悟? 这是我们要探索的新课题。下面谈谈我采用“读一议一讲一练”教学方法的几点做法和体会。
读是基础一环,重在培养阅读能力
为有效地增强学生的独立阅读能力,我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把每单元第一课时交给学生,由他们独立阅读课文。(二)提出明确的阅读要求。一般要读四遍,每遍的要求是:第一遍,了解全貌,粗知大意;第二遍,了解结构,分析层次;第三遍,把握要点,记录问题;第四遍,把握内在联系。(三)印发读书提要。读书提要力求紧扣教材,简明扼要,眉目清晰,富有启发性,给学生提供思考线索。(四)读书提要附设提问题专页。供学生读第三、四遍时,发现问题,随时记录。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学生在每个单元第一课时的阅读,既主动而又有所遵循,精力集中,每次都提出大量有价值的问题,如:“哲学=世界观?”“为什么哲学既是世界观的学说又是方法论的学说呢?…‘只有学好哲学才能学好其他科学吗?…“只有学好各门具体科学才能学好哲学吗?”“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使人类哲学思想进入了一个完全崭新的阶段?”“哲学、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三者有何内在联系?”等等。这样的读书活动,由于发现了问题,唤起了求知的渴望,因而赢得了良好的精神状态。
议是关键一环,重在培养论证能力
由于学生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各不相同,对阅读后所提问题的理解程度也定然不同。有的学生可能对此问题困惑不解,但对彼问题已较明确;若这时由教师一一作答,会使部分学生感到乏味,且不利于发展学生智力。为顺应学生的认识规律,我们抓紧这一大好时机组织学生议论,充分发挥“集思”的作用,并借此着力培养学生的论证能力。具体做法是:
首先拟好课堂议论题目。教师对学生提出的大量问题。进行归类整理,筛选辑录,作为课堂议论题目,布置给学生。组织学生以读议小组为单位议论,并注意使议论重点围绕教材重点。
其次,提出明确的议论要求。以读议小组为单位的议论,是学生的自治活动,必须认真组织,具体指导,否则就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对读议小组组长的要求是:学习要先行一步,取得领导权;在议论开始时作引导性发言;调节议论的方向和节奏,不使偏离课文,不致乱说一气;把议论中提出的新见解、新问题随时记录下来。
第三,指导议论方法。引导学生把握议论题目的中心点;充分运用课本中的理论进行分析;恰当运用科学文化知识和学习及生活中的实例进行论证;在分析综合的基础上提出鲜明的论点。
第四,组织好对重点问题的全班讨论。在小组议论的基础上,可围绕重点问题展开全班性讨论,由各组代表发言。组织好全班讨论的关键是保证讨论题目的质量。讨论题目必须从学生中来,并在学生中有两种以上不同见解,这是学生对讨论产生浓厚兴趣的基础。讨论题目必须同教材的重点或难点相吻合,以保证学生通过讨论有较大收获。教师必须直接参加讨论,引而不发,穿针引线,因势利导,画龙点睛。
这样的议论活动,既使学生加深了对概念原理的理解,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论证能力。
讲是主导一环,重在培养抽象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
在议论之后,学生提出的问题有一些仍未能很好解决,有的还悬而未决。这些问题往往是学生普遍不易理解的难点。如:世界观;物质;运动与静止的辩证关系;规律的客观性等等。关于这些问题,他们迫切希望老师给予讲解。到这时才真正达到了所谓“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境界,教师重点讲解的时机成熟了。
第一,教师讲解的重点应放在“三点”、“一线”上。所谓“三点”,是指新旧知识的结合点,新知识的关键点(即教材的重点、难点),理论和实际的联系点。所谓“一线”,指前后各节之间和基本概念原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些是教材最本质的东西。
第二,教师的讲解要抓住学生的兴奋点。所谓兴奋点,是指由学生提出、为学生普遍关注且同教材有紧密联系的问题。教师应力求把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同学生的兴奋点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愉快地进入思考过程。如在讲《物质决定意识》时,我们抓的兴奋点是:“有的同学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物质决定意识,那鬼神观念何处来? 若无鬼神为何会有鬼神之说?”在深刻理解辩证唯物主义“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使学生认识到,神话作品中的鬼神形象是作家在客观事物的基础上艺术化的产物;作为迷信观念的鬼神,则是对客观事物歪曲的反映,但无论怎样歪曲都不能离开客观事物凭空捏造。这样,学生对“人类意识的内容只能来自外部世界”的结论更加深信不疑。
每当讲到一个兴奋点时,学生的注意力就会更加集中,这时教师的讲解会给学生留下特别鲜明的印象。
练是消化巩固一环,重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练习首先必须明确目的,拟好题目。练习题目要根据教材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抓住重点,由浅入深,精心设计。既有双基题目,又有综合题目。
我们大体上把单元的最后一课时作为学生练习时间。印发练习专页,在学生练习过程中,教师指导练习方法。要求学生先复习后做题;先审题后动笔;先简单后复杂。要求练习要象考试那样严肃认真。
对于程度一般的学生只要求做基本练习,对于程度较好的学生则要求做几道选作题,并学写哲学小论文。
论文摘要:当前进行的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以往争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际上,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草之间矛盾的理论表现。而这一矛盾却是这场争论的实质内容。它表明:这一矛盾在改草之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进一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回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理论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责任。
一
当前,以晏智杰教授与卫兴华教授为代表的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已往争论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地表现在:(1)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在是劳动价值论的个别问题,而是其根本问题;(2)争论的双方,不再是共同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争论,而是其中一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开的争论。
这场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诚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说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重新认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他说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说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他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观点;你说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他说这不可能,理由是:马克思就是这样批判萨伊三要素价值论和三为一体分配公式的;你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坚决反对,理由是:这样做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说,他说”的形式,概括了双方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所说的“你说”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他说”的他,指的就是卫兴华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双方争论的这些主要问题,即从价值概念、创造价值的源泉,直到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等问题,涉及的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性和实质性问题,即劳动价值论本身存亡筱关的问题,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
在这场争论中,晏教授表示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的质疑,明确表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应该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说:“其实我对劳动价值论的缺点和不足所做的说明都是一些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例如,我指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经济学说的预见,因为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早就应当寿终正寝;又如我还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进程同样超出了原来的预想,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而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同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是势不两立的,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我根据世界发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也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在这里,我们不去对所谓“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进行是非的讨论,也不想对“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是否科学等而展开辩论。需要指出,引起人们关注的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对“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如果不对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晏教授把市场经济改革的事实和理论与马克思经济学说之间的对立、不相容等说得如此明白、透彻。这正表明晏教授已经深刻地感到马克思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着极其深刻的难以弥和的对立和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晏教授试图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办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提出:“传统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 “哪怕是劳动价值论这样的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甚至会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样不可避免。’也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诸如“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等等。然而,正是这些所谓“新的科学论断”,在卫兴华教授等人看来,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学论断”,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对的背离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驳和批判,从而展开了这场意义重大的争论。
这场争论所反映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表现在这样一个间题上,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但未能很好解决的老间题,现在又被重新提出来了。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回答是,社会主义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消灭商品或市场经济。如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会被消灭。”主张并坚持社会主义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人们则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内)的条件下,不但可以也应该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大搞商品或市场经济。
这样两个鲜明而又对立的观点通过劳动价值论的这场争论充分地表现出来,一是要坚持并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必然是反对社会主义走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认为马克思经济学说对资本、对私营经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否则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反之,而要坚持走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因为,改革的行为和理论都“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二
晏教授等人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矛盾,并以此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这种根据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同样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来否定这种改革实践。这两种说法各执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这样重大的间题,必须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辩驳的事实,才能进行说明。基于这种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可是,却没有说明“成功实践”指的是什么?是指社会主义已经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场经济?还是指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成功地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会有异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把市场经济搞起来,而且,还会使它不断完善、健全。然而,搞起来的市场经济是不是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变化的事实来说明。
关于这个间题,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诫过:“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形式进一步发展为货币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人那些为自己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货币使个人的耕种代替共同的耕种;后来,货币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还实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货币促成了遗留下来的公有森林和牧场的分配。”在这里,恩格斯清楚地阐明了商品经济是怎样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们似乎有身临其境目睹其过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然后,破坏为自己生产而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使个人耕种代替共同耕种;后来,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点公有部分也分了。
历史的事实也充分地证明了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之间发生了商品交换,这是商品经济的萌芽状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公社内部,其结果,不是巩固、强化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破坏和瓦解。当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促进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如果不是从社会的进步而是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它也充分地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经济否定、瓦解公有制的历史证明。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商品经济和公有制并存这一事实,看作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历史证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设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相容,那就一定会相得益彰,即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强化和巩固。然而,事实相反,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却逐渐地被削弱、瓦解。可见,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和存在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之间没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证明,是不科学的、不恰当的,是对历史事实的严重曲解。
三
中国改革实践也在继续证明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加以说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以将国有资产折合成许许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国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绝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经济所购买,这样,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成了股份制企业,问题是,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很显然,也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国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而来的,这些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成股份或股票其产权显然也是不明确的。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良好科学素质,现代教育观念,崇高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掌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既能从事学校体育与健康的教学、训练和竞赛工作又能从事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学校体育管理、社会体育指导等工作的复合型体育教育人才。
二、培养要求
1.领会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熟悉国家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掌握学校体育教学、健康教育教学、体育锻炼、运动训练和竞赛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较强的自学能力、社会适应能力。
3.了解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以及体育科研的发展趋势;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并具有从事体育科学研究的能力。
4.掌握一门外国语和一门计算机语言,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运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达到大学英语四级等级和计算机二级等级的要求。
5.具有健康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6.具有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感与能力。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
标准学制4年,修业年限3-5年。
四、最低毕业学分和授予的学位
最低毕业学分为160分,其中通识教育课48学分,专业基础课51学分,专业主干课13学分,专业系列课12学分,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10学分,其余为任意选修课,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及《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者,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表
1.专业教育课
参见“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资格教育课程目录”。
2.任意选修课
参见本专业专业系列课、学校通选课和其他学科专业的专业教育课目录。
六、副修专业和第二学位课程说明
1.副修专业课程说明
副修专业是根据学校的要求,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为学生拓宽知识面,增强适应性而提供的选择。副修专业的课程为专业课程计划中的专业必修课,学生必须修满30学分,符合要求的学生,发给体育教育专业副修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