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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始终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执法不严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诿扯皮、处罚不当、违法不究等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未深入实地进行税源巡查,工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从而造成多起纳税人采取假停业、假转非手段偷税的事件,被群众举报后受到行政处分。
二是执法水平低引发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使用税务文书及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职责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如纳税人的税款已缴纳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而造成执法过错。又如某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一名税务人员一时冲动拉下了动力电闸,使企业正常生产突然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经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判行政赔偿。
三是执法腐败,被处罚。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等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乱拿商户的商品被举报受到行政处分;又如某税收管理员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被查处。
四是执法不文明引发执法风险。表现为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问题。如原项城市公安局驻国税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协助某税务所工作时,因酒后出警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就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分为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两个方面。
(1)刑事责任风险
所谓刑事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过去有“小小专管员,权力大无边”的说法,就是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执法行为的不满意看法。这种行为目前在极个别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
3、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
6、、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
7、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以上这些错误的执法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2)行政责任风险
所谓行政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因此,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1、党、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5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
党、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于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运。如有一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业绩也很突出,就在上级考虑拟对他进行提拔重用的时候,该同志却不慎遗失了一份空白完税证而受到警告处分,同时上级也取消了拟对他认命的决定。
2、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很简单,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近年来,国税部门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并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管人”措施。《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每一位人员及每一个岗位的合理划分,明确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照每一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工作任务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及款项。对应尽而未尽到的职责和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责任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五、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六、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税务实践,税务机关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主体越权。又分为两种情况:1.级别越权.指下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的职权。2.业务越权。二是管辖越权。三是职能越位。四是无委托执法。
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的总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省略步骤。即将必须的法定步骤予以省略。第二,颠倒顺序。虽然执法人员履行了全部的执法步骤,但不按各步骤先后顺序履行则构成颠倒顺序的程序违法。第三,改变方式。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简易保全措施的手段仅限于扣押,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或者冻结的手段,就构成了改变方式的程序违法。第四,超过时限,即未按法定的时限行使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执法侵权
基于现代法治理念,现行税收征管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税收执法侵权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准确。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具体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四、税收执法依据错误
一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只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存在败诉的风险。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本应引用A法的有关规定,但却错误地引用了B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条款引用“张冠李戴”。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懂得如何正确识别法律的条、款、项,导致具体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本应属于“项”的规定,却错误地作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视法律的立、改、废。在税收执法中,引用了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未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税务案件定性不当
一是违反税权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当税法无明文规定时,错误地采取了权力本位观,作出了影响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二是案件定性不准。例如,虚开发票偷税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征管法》,根据规定,应按偷税行为处罚,但执法人员却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按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罚。三是定性时未充分考量全案情况,作出了片面的认定。六、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在日常税收执法中,证据收集风险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证据,凭经验执法。二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违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收集的证据与处理、处罚决定中阐述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处理,后取证。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才补充收集证据。五是证据制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收集、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比例法则。即行政处理手段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税务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多种行政手段能达到行政目的时,采取了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考虑了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四是背离既定的惯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八、行政复议处理不当
一是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复议机关未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仅从证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证据。三是复议决定未准确告知申请人提讼的时间和具体对象,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四是复议机关在避免当被告心理的驱动下,违法作出复议决定。
九、税务执行不到位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始终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执法不严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诿扯皮、处罚不当、违法不究等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未深入实地进行税源巡查,工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从而造成多起纳税人采取假停业、假转非手段偷税的事件,被群众举报后受到行政处分。
二是执法水平低引发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使用税务文书及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职责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如纳税人的税款已缴纳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而造成执法过错。又如某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一名税务人员一时冲动拉下了动力电闸,使企业正常生产突然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经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判行政赔偿。
三是执法腐败,被处罚。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等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乱拿商户的商品被举报受到行政处分;又如某税收管理员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被查处。
四是执法不文明引发执法风险。表现为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问题。如原项城市公安局驻国税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协助某税务所工作时,因酒后出警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就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分为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两个方面。
(1)刑事责任风险
所谓刑事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过去有“小小专管员,权力大无边”的说法,就是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执法行为的不满意看法。这种行为目前在极个别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
3、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
6、、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
7、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以上这些错误的执法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2)行政责任风险
所谓行政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因此,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1、党、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5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
党、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于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运。如有一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业绩也很突出,就在上级考虑拟对他进行提拔重用的时候,该同志却不慎遗失了一份空白完税证而受到警告处分,同时上级也取消了拟对他认命的决定。
2、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很简单,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近年来,国税部门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并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管人”措施。《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每一位人员及每一个岗位的合理划分,明确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照每一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工作任务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及款项。对应尽而未尽到的职责和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责任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五、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六、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社会风险不断累积的社会历史根源从当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现象,如非法雇佣童工、血汗工厂、各种歧视、征地强拆所致命案、环境污染引发的、教育公平问题、廉政风险、道德滑坡等等。不得不承认,市场经济发展20多年来在全社会成功地确立了自由、平等、效率、竞争等理念的同时,每一个个体的人在市场化大潮中更是身不由己地被金钱所驱使,资本逻辑支配着劳动逻辑,自由受缚于资本逻辑,欲望满足了意义追求,知识精英遭受商业精英的排挤,消费主义至上,工具理性泛滥,人文价值观沉沦,当代中国人相当多地成了“无根”的存在。
二、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按照马克思的思路,只有终结资本逻辑的统治,使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才能抵御各种风险的袭击,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平衡发展,人的生存才能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虚幻走向现实。
1.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
以人为本的发展意味着:第一,发展的主体是现实的历史的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P284),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既然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那么,人的发展程度就应当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衡量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第二,“发展”是人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不是受动性的存在,而是以实践为本性的存在。正是通过实践活动,人改造了世界,同时也改变了自身,创造出新的自我,从而推动着人的展开和生成。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进行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P58)所以,发展是人特有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也就是不断创造和实现自我的本质的活动,这是发展的本原意义所在。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克服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发展”潜伏着的人的物化和异化的风险。第三,“发展”是人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承担。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是人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的自觉实践。这样,发展就不是由某种外在的、先验的神秘力量所控制的被动的过程,而成为了一种人的主动选择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P118-119)发展既意味着人的自由选择权的不断扩大,也意味着人要为自己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马克思曾说过,“选择是人比其他创造物远为优越的地方,但同时也是可能毁灭人的一生、破坏他的一切计划并使他陷于不幸的行为。”(P458)这就是说人的选择带来的可能是正面的后果,也可能是负面的后果,而且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拓展,这种不确定性或风险会愈发显著。既然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自己的自觉选择活动,那么,人就不会把选择的风险责任归于神、命运或历史必然性,而是把风险责任扛在自己肩上。只有对社会发展承担起风险责任的人,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
2.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全面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协调是指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可持续是指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主张以多样性的生态发展取代单一性的人类进化,以“共生、共存、共赢”的相互受益行为模式取代“征服、独存、单赢”的损人利己行为模式;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应对与治理各种生态风险,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三、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和谐为价值追求的发展
在风险社会状态下,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冲击,导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的紧张,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和解体,无从实现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的对立面,社会风险治理的终极价值追求就是实现一个风险负面效应最小化、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这也是当代中国为之孜孜奋斗的宏伟目标。
1.“和谐”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在西方传统中,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着主导,认为人能够从自然无限制地攫取,正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和肆意挥霍的意识,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与同时代“自然主义”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和“反自然”的人统治自然历史观截然不同的是,马克思以整体论的思维方式看待世界,以实践为基础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人与自然和社会有机统一的生态要素论思想。第一,人、自然与社会是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三个基本元素,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自然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P187)第二,人类社会生活的生产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P516)第三,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调节”。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当今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资源、环境、生态问题,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政策设计。但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惯性巨大,城乡社会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严重,环保基本国策执行受现实利益干涉,生态优先和环境价值的观念与生态建设的实际行为还有距离。如何应对当前和未来的生态压力和挑战?人与自然和社会有机统一的生态要素论启示我们,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基础地位是必由之路。一是要正确认识自然对于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客观性、优先性、价值性、基础性与根本性地位,确立善待自然的生态道德,并据此来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规范对待自然的行为;二是要深刻理解人与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相互制约作用,转变单纯从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规律的狭隘发展模式;三是要根据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合理调节论”要求,以生态理性来平衡经济理性,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共同行动。
2.“和谐”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P515)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然通过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存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全面发展。由此出发,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因为这是人与人不和谐关系的一种极端表现。对当今中国而言,阶级压迫和剥削现象虽然已经消失,但传统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以及现代性思维中的个人主义依然存在并有着较大影响,这必然诱导出急功近利、自私自利的自我中心主义,造成了社会关系的危机,使社会家园的基础遭到了摧毁。这就要求从自我中心化的个人主义与主体主义转向社会和谐的共同体意识,破除自我与“他者”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的革新,既打破社会对个人的不合理约束,又实现个人对社会的依存,从而避免个人本位的误区,使社会成为个人健全发展的家园,开创出和平共处、多元互补的“社会和谐”时代。
3.“和谐”指的是人与自身的和谐
固有风险受以下制约:一是资料适用。资料适用是由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和方式决定的,是理论上研究司法会计具体对策的基本前提,也是开展任何司法会计活动的前提。二是资料的可验证。完整记录财务会计业务过程和结果的财务会计资料之间具有特定的技术结构组成,且各种资料都是基于特定的技术规则形成的,因而司法会计主体能够根据资料记录的内容来验证其他资料,但是如果资料存在重大瑕疵则可能导致资料无法验证。三检材来源可靠。司法会计鉴定人所用检材是由送检人收集并提供给鉴定人的,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通常不参与检材的收集活动,这就决定了对检材来源的可靠性应当由送检人负责。四是财务真实。司法会计鉴定中所利用的财务凭证所记载的财务事实,送检部门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且司法会计鉴定人给予专业关注后未发现虚假嫌疑的,便可认为是真实的,财务真实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正确评价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前提。
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司法会计主体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司法会计风险
操作风险又受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是受司法会计鉴定人专业胜任能力的制约,如提请鉴定的问题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受理时未予发现,这将直接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内容违法或不科学。二是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会计是一门“综合学科”,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侦查学及相关法律知识,方能胜任该项工作。
三、干预风险是指由于司法会计机构内部、送检机构、当事人等的干预而产生的司法会计风险
鉴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需求,会通过不同方式和方法向鉴定人施压,以此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大多都隶属于鉴定机构,各方的干预很有可能会使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客观、公正出具鉴定意见。因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司法会计风险一旦产生,轻者造成司法会计工作结果不能被采信,重者将直接导致产生错案。控制司法会计风险的主要做法有:
(一)节点控制
一是受理鉴定时的风险控制。
①程序合法,如是否回避等;②鉴定要求不能超出鉴定范围。对超出鉴定范围的,坚决不予受理。
二是接收检材时的风险控制。
对接收的检材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坚决不予接收,确保鉴定质量。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要的鉴定材料时,应向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材料的要求,由诉讼机关或诉讼部门负责收集。
三是备检时的风险控制。
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很广,涉及的鉴定技术标准也很浩繁,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后应当收集和熟悉鉴定技术标准,主要是收集和熟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计算公式等,但不能采用类似标准,否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科学。
四是初步检验过程中风险控制。
初步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阅读卷宗,检测检材质量,作出初检结论,并据以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的司法会计鉴定过程。初步检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检材质量、数量,以此判明检验鉴定的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增加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是详细检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司法会计鉴定人应根据检材状况及初步鉴定意见编制详细检验论证的计划,即鉴定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基本方法、技巧和路线、具体的检验分析项目以及各项目的目的和要求等。
六是制作鉴定意见时的风险控制。
①鉴定范围不能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②不能由于文字语言表达能力不足、书写笔误等原因,导致文书表达错误。
(二)增强司法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科学评估。接受委托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了解案情和鉴定要求,然后量力而行。经济案件涉及面广、案情错综复杂、影响深远,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及高超的鉴定技术,鉴定人知彼知己而后量力而行。二是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出具鉴定意见,一旦发现违规鉴定、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轻者承担纪律处分重者承担刑事责任,使司法会计鉴定人严守职业操守,客观公正的出具鉴定意见。三是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业务培训。
(三)改善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一是司法会计学目前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很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观性较大,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鉴定标准应该逐渐统一,呼吁有关部门进快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鉴定准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要严格按照准则执行,就能减少错案的可能,给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一个适合发展的制度空间。
总结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委托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
目前,人们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必须的工具的就是电子计算机,其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这为企业的办公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使企业办公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而在信息技术时代,最新的档案方式就是电子信息档案,它对企业在高科技方面的创新发展意义重大。但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电子信息档案并不全是优化,它也有自己的不足,比如与传统的纸张档案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如果没有积极制定防范风险的措施,那么很容易导致企业的数据被盗,所以,企业在使用信息档案时一定要注意信息的安全性,积极主动的制定一些避免风险的措施,以使信息资源更加安全。
避免风险的措施
提前预防,在风险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就进行遏制是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最经济的方式,对于电子档案来说,应该以其自身的潜在缺陷为根据来实施控制管理,来保证内部信息的安全可靠,主要措施有:
1.积极引进最新技术。
计算机在工作过程中要同时结合多种措施,而规避风险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引进新的技术,新技术对可以使电子信息档案更加安全可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设置密码,这是现代操作系统最常运用的方式,在对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密码设置后,要积极的训练一些计算机技术人员来实施管理控制,避免信息资源被一些外界因素干扰。
2.制定一些制度。
为了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性,那么必要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企业要主动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来进行预防,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档案管理人员自己制定制度,例如:可以规定只有管理人员才能进行相关的系统操控,而无关的人员没有权利操作系统等。
3.及时消除风险。
为了确保信息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在计算机维修期内,企业尤其要注意随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因为计算机网络的的复杂性,使得控制风险工作也极其的不容易,不过,只要及时且做到全面看待问题,那么就可以把问题解决掉。比如,对于那种对计算机激进主义异常敏感的机构来说,为了应对潜在的危险,那么采取一定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摘要: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孵化器。风险投资运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组织模式是否合理。比较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风险投资制度中,企业组织模式设置的恰当与否是该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可见,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约安排,有效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合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颇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
参考文献:
【摘要】审计风险是由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审计手段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可以与审计程序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将风险控制环节置于具体审计工作之中,并在审计准备、实施和报告阶段的全过程采取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对策,以减少审计风险。避免风险损失。
【关键词】审计风险防范控制
由于审计风险来源广泛,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涉及面广,并涉及到审计项目全过程的每个阶段的几乎所有内容.也涉及到参加审计项目的全体人员和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旦作出错误的审计判断,就会导致某种不良后果,导致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是由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审计手段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可以与审计程序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将风险控制环节置于具体审计工作之中。并在审计准备、实施和报告阶段的全过程采取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对策。以减少审计风险,避免风险损失。我们兵团审计具有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双重职能,以国家审计为例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审计准备阶段风险控制
1.严格遵循法定审计程序和审计管辖范围的规范,从严依法审计、依法行政。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审计监督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违反了审计程序或超过管辖范围。无疑会招致审计风险。
2.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强化分工负责制。并选择适量并能胜任工作的审计人员组成小组。审计小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和基本素质要求。要有充分的考虑,并且对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任务的简繁程度也要做到充分考虑。
3.做好审前准备和调查。作好法律法规准备、技术准备、资料准备、物资准备、认真备战,争取审计工作开局的主动。做好审前调查,重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方法.使审计工作更具针对性,减少审计不必要的资料浪费和工作失误。
4.实施审计方案控制。审计方案是实施审计的总体安排,是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审计机关据以检查、控制审计工作质量、进度的依据。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二实施阶段审计风险控制
1.召开见面会、公开办公地点与沟通渠道。以争取被审计单位的合作。可以采用座谈会、个别访问、设置意见箱、公开结果作出最后把关.减少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以偏概全、以点概面。
2.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是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环节,是引发被审计单位复议风险和诉讼风险的关键部位。审计人员应注意正确选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问题处理处罚要宽严适度,既不可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行为人有恻隐之心,网开一面,也不能超越《审计法》规定的处理、处罚权限,宽严无度,显失公平、公正。
在实施处理、处罚时,应告知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一旦发现审计决定或审计行为有误,应及时纠正,而且不能包容护短,以错掩错。对于审计人员与审计单位发生矛盾或分歧。应依法公开处理和解决。不能“私了”或暗箱操作,同时也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审计机关的尊严。
3.重视后续审计。视审计项目效果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失时机开展后续审计.加强和巩固审计成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避免审计决定“虚化”的现象,及时发现和控制审计结果落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审计风险,我师审计局领导特别重视后续审计.于2o07年对已审计项目进行全面追踪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审计决定得到落实。有效控制了审计风险。
4.强化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资料库和企业风险评价模型,同时加强审计报告的复核力度。并不定期与企业沟通交流,使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利于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针对新会计准则给国家审计带来风险增加的影响,强化和改进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三、审计风险控制的其他措施
1.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增强审计风险防范能力。随着人们对审计期望值的越来越高,审计人员的责任和风险也越来越大,审计机关将会更加关心如何采取有效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在降低审计成本的同时。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有效地避免审计风险及其损失。持续不断地加强审计风险教育,改变传统审计教育的弊端,增强审计人员风险责任感,提高识别能力,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寻求积极有效的方法控制风险。作到自觉预防审计风险和正确加以处理。
2.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健全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事物总是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且审计实践中新技术新问题层出不穷、要求不断升华审计理论研究。不断建立健全、修订、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使得审计人员有章可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减少由审计人员失误而引起的风险
3.建立审计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强化责任。对审计小组、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给予全面考核;如设立审计项目计划完成率、违纪金额检出率、审计工作底稿合格率、审计建议采纳率、复议差错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同时还应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建立自己的质量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制度,还要认真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等。
4.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审计队伍素质。审计风险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具有良好素质的审计人员,能够较好的完成审计任务,降低审计风险。因此,对审计人员素质的控制.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对审计人员道德品质的控制和审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控制。如录用的审计人员在业务上必须达到起码的要求.包括较高的学历和较吩咐的实际操作能力;在职的审计人员应不断进行职业轮训,加速知识更新,定期进行知识与业务比赛.鼓励快出人才,同时还应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考评,建立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务、提升工资的主要依据。
有人说,建筑工程质量难以把握,质量漏洞防不胜防,即使聘请了第三方监理机构,工程质量也不见得提高了多少,这也是很多建筑工程企业普遍存在的想法。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真的是难以捉摸么?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抓住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因素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1.1工程设计人员的水平
建筑工程质量首先由设计人员的水平所影响,这主要是因为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所做的工作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如果由于设计人员的失误或者知识结构缺陷而导致设计出来的工程存在致命的质量缺陷,那么即使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管再严格,也无法改变工程质量缺陷的命运。
1.2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是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诸多影响因素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施工工艺主要包括了施工方法的合理性、施工器械的先进性、施工人员的技巧性等各个方面。由于施工工艺几乎存在于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因此即使是第三方质量监理人员,也无法顾及到施工质量的每一个方面。施工器械维护保养是否得当,施工人员的施工技巧及经验等,也都会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
1.3质量监管模式与机制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是正常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问题暴露并反映出来,这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如果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但是没有暴露出来,那么整个工程的质量就会受到影响。施工质量的监管模式与机制,国内外存在较大的差距,国内主要依赖于固定的责任人,在固定时间节点或者间隔周期进行质量检查,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质量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责任心;相反,国外依赖于信息化、网络化的质量监控网络体系,能够实时的紧扣质量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而真正实现施工质量的动态管理。
1.4质量管理执法力度
质量管理执法力度也是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监管普遍存在的现象和问题,这表明我国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仍然是以人监管为主,质量监管执法力度不严,成为造成施工质量漏洞的重要诱因。如何加大质量管理执法力度,从而真正做到工程施工质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奖惩分明,这是我国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直面的问题之一。
1.5监理人员的素质
质量监管人员,或者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构成、职业道德、责任心等,都将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培养高水平的质量监理人员,借助于他们,逐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问题思考
2.1质量监管模式的更新
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目前国内建筑工程企业的质量监管模式落后,无法满足工程质量监管的需求,必须要采用更加具有更加先进理念的质量监管模式——面向对象的质量监管模式。过去的质量监管模式普遍都是以面向过程为主导,这种质量监管模式具有广撒网的特点,因而也容易忽略质量盲点;相反,面向对象的质量监管模式,是根据施工对象的特点进行质量需求控制和管理,明确了质量监管的主体,以不同的对象为主导实施质量监管,更容易抓住质量管理的漏洞,因而更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
2.2质量监理体系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管不力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质量监管体系机制不健全所造成的,因此,要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监管,必须要逐步健全和完善质量监理体系和相关制度。除了政府要逐步健全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法规之外,建筑工程单位也应当逐渐提高对质量监理机制建设的认识,建立自上而下的质量监管机构和自下而上的质量管理信息通道,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个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监管。
2.3质量管理风险的控制
质量管理风险属于隐性因素,对于质量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如果对风险控制不佳,对于工程质量的影响却是致命的。建筑工程质量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资金链风险、施工组织方法风险、施工工艺风险、施工材料器械风险以及人员控制风险等几个方面。要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监控,在施工过程中,就要时刻对上述风险进行分析,对上述风险因素进行合理的控制与规避。质量管理风险的控制,还依赖于整个建筑工程施工团队对于质量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自上而下建立起全局风险意识,对于质量控制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2.4质量监管方法的应用
质量监控管理的方法有很多,选取合适可行的监管方法,对于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目前很多建筑工程单位普遍采用全过程质量控制方法,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方法,但是当工程量非常大、施工范围较大、施工人员较多的时候,该方法无法满足质量监管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效仿国外,采用更为先进的全周期质量监管方法,从工程质量的整个生命周期入手,对工程质量实时监管,从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再到竣工阶段,从项目规划,到项目执行,再到项目实施,按照时间节点罗列质量盲点,有目标、有针对性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从而极大的提高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
3结语
论文关键词 内部监督 风险防控 工作风险
一、风险防控管理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中的意义
一是提高检察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风险的意识,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检察人员不犯或少犯错误,确保检察权公正廉洁行使,增强检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检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在实践中探索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增强内部监督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符合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加强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和检察队伍健康成长,对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内部监督工作的风险种类及相互关系
内部监督工作风险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既有社会性、时代性的性质,也有职务性、部门性的特点,还有思想、道德以及个体方面的区分,具体可分为外部环境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四种类型。
外部环境风险是指为了达到公共权利结果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公共权利管理对象可能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管理人员行为失范,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风险。
思想道德风险是指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个人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行政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导致执法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执法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风险。
制度机制风险是指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力失控,执法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风险。
岗位职责风险是指由于公共权利管理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负有公共权利管理职责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风险。
外部环境影响尽管是导致“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客观诱因,但考虑应当在更大的范围通过建立社会防控机制进行遏止,因此建立防控机制重点对象为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这三类风险。思想道德偏误是导致“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主观诱因,制度机制缺陷是导致“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必要条件,岗位职责失范是导致“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本质表现。三类风险分别涵盖了政治思想、生活作风、身心健康、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一岗双责”、民主集中制等多个方面。
三、内部监督工作中应用风险防控管理的方法步骤
(一)抓好计划方案环节
计划方案环节即“PDCA”循环管理法的“计划(Plan)”环节,是推进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重在查找及评定风险等级。计划方案环节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各个事项流程入手,通过查找可能发生“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薄弱环节,按照“三类风险”涉及内容确定“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实现对风险多方位、全过程的监控。
1.排查风险。深入查找风险部位,以权力集中的院领导、中层干部为重点,以独立行使检察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热点业务部门和人财物管理部门为重点,以执法办案和检察事务的关键岗位为重点,从查找岗位职责风险点入手,查找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制定防控措施和实施细则,做到岗位职责明确、监督风险清楚、防控措施得力。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对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从而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检察权力的特性及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将风险分为若干等级: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等。
(二)抓好贯彻执行环节
贯彻执行环节即“PDCA”循环管理法的“执行(Do)”环节,是推进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点环节,通过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法干警进行有效的预防违法违纪的思想教育,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变为违纪违法行为;对可能发生“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重要执法和管理岗位,有针对性地严细工作制度程序,明确工作标准和重点工作岗位工作环节以及预防措施和监控措施;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并推进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抓好检查考核环节
检查考核环节即“PDCA”循环管理法的“考核(Check)”环节,是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保障环节,重在评估及检验防范效果。检查考核环节按照统一考核评估标准,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对比预防措施实施前后的效果,对于未实现预定目标或实际出现了“以权谋私”等腐败隐患或问题,要重新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直至达到预定目的,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效果。
1.落实中期监控措施是检查考核环节的主要抓手,一是坚持动态监测。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征求检察干警意见或建议等方式,建立动态性的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领导干部和检察干警存在的三类风险。二是组织定期自查。将风险防范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每季度各部门对思想道德和岗位职责风险防范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查,按照规范化管理体系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加强抽查检查。风险防范领导小组每季度结合绩效考核,以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检查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四是公开听取意见。通过设立风险举报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开设网上专栏等方式,健全风险防控网络,及时收集干部群众意见。
2.强化后期处置工作是检查考核环节的重要任务,一是警示提醒。发现群众有举报投诉、社会有负面反映的;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情节轻微的;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民主评议满意率较低的,通过谈心、问询等形式进行警示提醒。二是诫勉纠错。警示提醒后仍未及时改正的;落实“一岗双责”及有关制度不到位,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执行方针政策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告诫劝勉和纠正偏差,防止问题继续发展。三是责令整改。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或改正效果不符合要求的;对发生的违纪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以纪律处分的;违反纪律规定情节轻微,可不予以处分的,通过责令限期整改、强制履行等形式予以处置。四是纳入考核。将风险防控管理情况作为评价一个部门或干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对因严重失职而导致发生腐败问题的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抓好调整修正环节
调整修正环节即“PDCA”循环管理法的“修正(Action)”环节,是推进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提高环节,重在完善并形成操作规程。调整修正环节总结推广预防腐败工作成效及经验,把注重预防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纳入日常工作制度,不断修正完善和规范行政管理工作,确定下一步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目标。
关键词:内部承包;合同模式;分包;转包;挂靠
1.引言
本论文主要对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转包与挂靠展开分析讨论,以期从中找到合理有效的应对承包外包过程中的转包与挂靠现象,规范市场承包机制,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2.转包与挂靠项目的特征与风险分析
2.1 特征分析
① 转包或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包或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它对工程进行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工程施工,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② 转包或挂靠方则多为临时的组织,也无相应承接工程的资质,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使是建筑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信独立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
③ 转包或挂靠一方在对外时往往以被转包或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比如某某工程处、某某工程驻工地代表等等。
2.2 风险分析
由于被转包或挂靠方参与转包或挂靠项目经营深度不够而带来的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又包括转包或挂靠方自身的风险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程任务不饱和,对转包或挂靠项目饥不择食,少于对转包或挂靠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由于转包或挂靠方实力或诚信有问题,最后只得由被转包或挂靠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转包或挂靠项目的任务来源和合同谈判,主要是以转包或挂靠方为主,被转包或挂靠方起一个配合的作用,往往对建设方的从业背景、实力、信誉等做未做深入的了解,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开始就注定是一个亏损的合同。
转包或挂靠项目往往是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赚取更多的利润,存在较大的安全质量风险。为获到更多的利润,转包或挂靠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的经费往往不够,对一些应该围护的地方不加防范,极易造成工伤事故,严重的有可能带来巨额的赔偿,给被转包或挂靠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有的可能被禁止参与某一市场的投标工作;在材料的使用上则能少尽少,或者使用质量低劣的材料,以谋取价差,留下大量的质量隐患。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转包或挂靠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下加强转包与挂靠的管理建议
3.1 强化市场总分包机制
一是随着总分包制的推进,工程分包将大量增加,其所占据的市场份额也将日益扩大。因此,严格市场准入并促其进入二级市场“阳光交易”至关重要。二是有效监管分包招标并分类指导。即凡政府投资工程,在必须经由总包商组织并严格禁止业主肢解发包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分包商;私营和民间项目招标与否,则由业主确定。三是培育风险保障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强制性推行分包工程支付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依靠信用保证体系来确保工程分包交易安全,以保障分包商履约后顺利收款。四是发挥协会作用,推动专业分包。
3.2 规范建筑市场执法
对分包实行专项治理,严格稽查责任。一方面对违法分包者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违规成本,使其感受经济惩戒震慑从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另方面,对执法单位的越权执法行为,应依法加强责任追究制。同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各地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规定,为保障农民工自下而上权利而支持分包企业主张权利;此外,在巩固“清欠”成果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并对分包商卷款潜逃、恶意拖欠、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严加惩治;更为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尽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3.3 加强转包或挂靠方劳动合同管理
前期由于远望公司对转包或挂靠项目管理认识不够或公司人力资源准备不充分的原因,一些转包或挂靠项目的管理人员包括转包或挂靠方本人或转包或挂靠方聘请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纳入公司的统一管理中,形成了不具备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在以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工作的局面,出现了一些转包或挂靠方,由于自己承接的项目过多或不善于项目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将资金挪走或项目本身出现了亏损,留下大量的民工工资、材料款项未支付,给公司带来大量诉讼,公司被迫为转包或挂靠方垫付各种款项目。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转包或挂靠方不是公司的员工,一旦采取法律手段,反而在法律层面上处于被动状态,法院极有可能判定项目是非法转包或挂靠,没收被转包或挂靠企业的已收的管理费且要求被转包或挂靠企业继续偿付转包或挂靠项目对外产生的一应债务。对转包或挂靠方而言,公司还难以追究转包或挂靠方的责任,包括侵犯财产罪、渎职罪等行为,同时根据劳动法,也要求完善劳动合同,所以一定要将转包或挂靠项目管的管理人员纳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管理,与转包或挂靠方及项目部相关人员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法律上约束转包或挂靠方的行为,同时规避公司面临的违反劳动法的风险。
4.结语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转包或挂靠经营方式尚无明确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中客观上需要各种资源优势互补,形成新的合力,只要管理得当,是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收益,有助于被挂靠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促进被挂靠企业稳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审计风险已成为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所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如何最大限度地减低审计风险,已越来越受到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视和关心。本文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对审计风险的成因作一简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对策。
一、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形成审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将加大,我国的政治、经济政策要不断调整、变化和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而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致使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审计工作在一些环节和方面受到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限制,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如近两年,财政部已先后出台了十六项《会计准则》,但只规范会计行为,对违反《会计准则》如何处理,目前还无法具体规定,给审计所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增加了难度,也同时带来了审计风险。
(二)环境和体制面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企业竞争、破产兼并、资产重组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使审计工作难度将更加纷繁复杂。同时,我国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利于审计独立性的发挥,无形中增加了审计风险。我国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区,长官意志有时代替了行政执法,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独立性及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的素质在目前我国审计人员队伍中,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双高人才还偏少,专业知识单薄,一部分人以前没有足够的专业训练,学历低,审计查账技能的水平低,工作方法不当,查不出问题,或未将问题彻底查清、弄准,使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不完全相符。同时,由于审计人员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撰写审计报告、意见和决定的水平低,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不够。此外,目前审计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经验不足,风险意识淡薄,识别风险的能力有限,甚至极小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差,对工作缺乏责任心,,,,这就必然影响到审计质量,最终形成审计风险。
(四)会计信息失真《光明日报》1999年7月21日报道:财政部对部分企业会计质量抽查结果表明,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主要是“人为操作造成的”。一般情况下,无意识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差错容易发现,也容易纠正,影响较小,而有意识的舞弊手法隐蔽性较强,甚至隐含着严重的经济犯罪。表现为个别会计人员故意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迷惑竞争对手或应付上级检查,以达到浑水摸鱼、损公肥私的目的,使审计人员难以发现,给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埋下了隐患,加大审计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二、防范审计风险的对策针对审计风险产生的上述原因,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就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审计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进行防范审计风险
(一)要树立风险意识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审计人员必须正视风险而不能回避,要面对它,逐渐养成谨慎、细心的习惯,从而把审计风险降至最低。但风险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时间较短,审计风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尚处在探索中,大多的审计人员风险意识尚未形成,从而主观上对审计风险的防范能力较弱。因此,要不断加强他们的风险意识,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警示性宣传教育,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那种简单审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强化审计人员风险意识,增强意识自觉性。
(二)坚持依法审计,不断完善财经法规由于目前我国客观存在的经济立法和审计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不同步的问题,致使在审计中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处理的相应依据,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审计法规体制及相关法规体制建设,这对有效防范审计风险至为重要。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严格遵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范审计业务,依法审计,提高执法质量,是降低审计风险的前提条件。作为审计执法人员应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应将审计法贯彻于审计活动的始终。即首先严格法定程序,从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到依法作出审计处理,送达审计决定等,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环环相接、不漏不乱。其次,严把法律法规使用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正确运用法规,独立行使法律赋予审计的监督权。无论是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认定,还是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处理、处罚,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应准确有效,而不要随意武断,不要带有任何感彩,以促进审计执法行为的规范。
(三)建立逐级审计责任制,不断改革现行管理体制作为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要对审计结果形成的报告逐级、逐项签字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在审计的基础环节、中间环节、决策环节,建立起责任明晰的呈递制度。每一个环节的审计,都要有文书底稿和责任者的签字。对审计结果要层层审核,分极把关。重大项目审计,可考虑建立终身责任制。这样可集中多个人的意见、智慧,避免了个别人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带来的偏差。但审计风险除了审计人员失察失误外,非独立操作也是重要因素。为解决好这个问题,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就必须铲除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和土壤,尊重客观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以确保地方审计机关的执法力度,更好地化解和防范由于地方干预带来的审计风险。
(四)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审计质量,是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它涉及到审计组织的各项工作,贯穿于每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审计风险问题归根结底是质量问题,而决定审计质量最直接的因素是人员素质。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是降低和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保证,也是最彻底、最根本的防范措施。为此,要建立审计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后续教育制度,同时,还要根据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努力学习相应的学科,使每个审计工作者都熟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审计干部的执法意识,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能力,培养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使其能够在复杂环境中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并通过加强审计人员政治素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客观公正、严格执法、勤政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职业道德,避免由于“关系风”引起审计风险。要坚持内部信息交流制度,善于发现相关项目和一些经济往来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促进审计人员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技巧,由过去的单纯查账到多种形式并举。要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积极开展抽样方法的探索及研究,使审计人员的各项综合素质适应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可回避审计风险的发生。超级秘书网
(五)依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尽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为保证审计结果正确、合法,在实施审计之前,必须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对被审计项目或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控制措施。在实施审计中,所取得证据必须做到全面、真实、相关、有效,以起到足以支持最终审计评价结论的作用。错误、失真的审计证据,必然得出错误审计结论;不全面,不充分的审计证据,必然得出片面,不可靠的审计结论。所以审计人员取得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合法、合规、客观、真实。如被审计单位账、证记录不全,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被审计事项或审计单位存在过多不确定因素,审计人员就不能盲目进驻,应要求其抓紧清理整顿,等具备了审计条件时,再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或审计人员难以获得必要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可以拒绝或发表保留性意见,对一些敏感性问题,或一时看不清、说不准、难以把握的问题,在出具审计结论时要十分谨慎,审计评价要留有余地,要适当、适度,避免使用绝对化语言。为此,审计机关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现状、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及时、切实的记录,防范实际可能出现的贻误和虚假;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机关认为必须按时报送的信息资料及时报送,并通过审计信息反馈网络实行查询。
这样不仅使审计机关及时掌握相对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且能加大对被审计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中的无意疏忽和有意掩盖的查处,提高审计效率,减少被误导的可能性,降低审计风险。综上所述,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来源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所采取的方法、程序,来自审计人员的素质、经验能力,它同审计的环境、体制、会计信息失真等各方面有密切联系。要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既有赖于审计执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更需要审计机关的自身努力。因此,只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真正树立起审计风险意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就一定能够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会计法写作论文〔S〕.
关键词:内审作用,风险,控制
内部审计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组织机构内部所建立的服务于该组织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通过对组织内部各种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标准 、是否有效的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组织目标,并据此对所审查的活动向成员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换句话说,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其作用在于:
(一)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加强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的重心在决策,科学的决策则离不开正确、可靠的信息。通过内审,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能够有效的促使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执行。
健全的内审制度,可以对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诸如贪污、盗窃、浪费乱挤乱摊成本和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财产物资是企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资条件,如果内部控制不严密,不相容职务未分开,就往往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质的大量流失,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通过内部审计,能够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进而提出可行的建议,弥补内部控制的缺陷,达到保护财产物质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四)能够促使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目标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合理的组织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健全的内审制度对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较弱
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设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本单位实现经营目标服务。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的利益限制。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也反映出其独立性的弱化:有的单位把审计机构设在财会部门中;有的把审计机构和监察部门合并在一起;有的单位由分管钱财物资及账目的人员兼任审计岗;有的单位领导既领导财会工作,又领导审计工作。因此,企业的内部审计很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别是当面对领导参与或法人违规时,内部审计往往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内审部门,如若服从于一把领导的意志,不能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有效监控,不能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就会埋下巨大的隐患。论文格式,内审作用。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不能有效保证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及其在业务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
(二)内部审计对象的多元化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内部审计的对象也多元化 ,审计对象逐步发展为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和连锁经营店,企业内部机构层次增加,所进行的交易日趋复杂;被审单位与集团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关系,在兼并和收购、改制和改组、联合和剥离及分拆中,给内部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加。
(三)内部审计内容的复杂性
由于审计对象的多元化,单位和集团公司改制和改组,内部审计的内容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发展为效益审计、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决策审计、风险审计、投资审计等,这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结论的难度也就越大,审计风险随之增大
(四)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内部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现空白,使得内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因而增大了审计风险。同时,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整体水平不高,综合素质较低,识别风险、判断正误的能力较差;有些人员职业道德欠佳,不能经受各方面的诱惑;内审人员普遍缺乏计算机审计技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将给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信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五)内部审计方法滞后,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内审方法仍以账项基础审计方法为主,主要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内审人员风险观念淡薄,审计风险控制因素考虑较少,更谈不上运用最新的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审计方法来防范和化解风险。论文格式,内审作用。内部审计中抽样技术虽已被广泛应用,但是内审人员在运用这一技术时,基本上全凭审计人员的主观标准和经验来确定样本规模和评价样本结果,这种判断抽样极易遗漏重要事项,形成审计风险。论文格式,内审作用。
同时,目前许多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如审计机构缺少事前的审计计划、事中的审计程序和报告期的审计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一般仅记录审计问题事项,而未记录审计人员认为正确的审计事项,使得审计复核、审计质量控制无从入手;审计报告以协调关系为出发点,以肯定工作成绩为基调,问题定性模棱两可。这都使内部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防范风险。
三、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理顺内审管理体制
企业在设置内审机构时应坚持两条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这是设立内部审计组织机构最重要的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内审组织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股东、总经理、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一开始就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鉴证和评价,这对于正确的审计工作实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一点,是“要通过组织状况和客观性来获得的”。二是权威性原则。这是内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主要体现在内审组织机构的地位和设置层次上。内审组织机构的组织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越大,内审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实践表明,内审的组织地位和作用的发挥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扩大为内部审计赢得较高的组织地位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组织地位的提高,独立性增强又为内部审计人员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条件。另外,内部审计机构要有一定的处罚权,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二)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是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知识和审计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通晓财政经济法规,还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及技术方法有一定了解。加强内审行业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审计人才是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措施。论文格式,内审作用。首先,必须改变目前的用人机制,选派那些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其次,培养内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再次,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三)改进内部审计方法
在审计方法上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风险基础审计是将审计风险观念全面应用于审计过程的一种审计模式,它通过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来确定审计风险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它主要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不仅对客户的控制风险进行评价,同时更要对产生风险的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这样就使审计风险与整个审计过程密切联系起来,以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以保证审计质量为前提,统筹运用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分析性检查等方法,综合各种审计证据,以控制审计风险。近年来,风险基础审计在世界各国已广泛应用,其原因就在于它从审计准备阶段开始就考虑审计风险。我国内部审计也应尽快实现向这种审计模式的过渡,以提高审计质量。论文格式,内审作用。论文格式,内审作用。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快内审法规建设
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风险的有力保证。各内审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和范围、组织形式、分支机构设置及区域分布、成本与效益原则、人员素质及构成等其他影响控制政策和程序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应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构建。全面质量管理应着重从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分级督导制度和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的监控等方面入手建立控制程序,以保证审计质量,把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单个项目质量管理应重点建立主审负责、审计底稿三级复核、审计部门主管巡视、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把好每个审计项目的质量和风险关。同时,我国应抓紧制定、颁布内部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业务准则,以统一内部审计执业规范,降低审计风险。
总之,要想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就要重视审计监督,提高内审的地位,制定严格的制度,加强对审计决定的跟踪。
主要参考文献:
徐丽《如何发挥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作用》,《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1期
《现行审计管理制度与执法监督》,辽宁电子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论文关键词 生态文明 法律生态化 生态补偿 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健全,是解决生态危机、调控生态关系的重要举措。生态文明的建设归结为人类与自然关系和人类社会内部关系的处理。如何处理好这两大基本关系,由“两大对抗”转为“两大和谐”,已成为21世纪决定人类命运的最大课题。衰退的地球和巨大的社会鸿沟,使人类不可能在社会对抗的基础上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因为地球有限的资源和空间已不能承受对抗性社会不断加剧的冲击;也不可能在与自然对抗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因为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会摧毁社会和谐的基础。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生态文明内涵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最早由德国生态学家恩斯特·海格尔(ErnstHaeckel)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
对于文明,《周易》里说:“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在西方语言体系中,“文明”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城邦”的代称。实际上,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状态。
由此,所谓生态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
生态文明的崛起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世界性革命,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进行的一次新选择。生态文明的建设,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而环境法治作为一种环境治理方式,环境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
环境生态危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环境生态危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文明建设活动。当前,在这一过程中,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主要有:
(一)环境法律生态化问题
环境生态危机仍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环境时代已悄然来临。传统法律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在对待代内关系和代际关系时存在着偏差和失误。传统环境立法目的是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核心,而且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以及自然的利益却很少关注,并且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在执法和司法领域也都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展开的,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几乎为零。
为了应对环境生态危机,传统法律不可避免将遭遇生态化的冲击和挑战,迫使环境法律变革的推进。而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律生态化,就是以一种积极姿态来应对环境时代挑战的方式,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过程和环境法律完善的过程。
(二)生态补偿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缺位,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严重失衡。这种失衡和扭曲的局面,不仅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而且破坏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因此,必须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以便平衡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促进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矿业城市,是以牺牲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为代价来获取经济的高速发展的。这种发展模式的后果就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公民利益的损害,最终失去依托环境发展经济的潜力。因此,构建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民利益,保障公民相关权利。
(三)公众参与监督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面临着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冲突、代际之间环境利益的冲突、整体环境利益和局部环境利益的冲突。这些环境利益的冲突不仅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而且会导致社会的冲突和失衡。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引进和完善为环境利益冲突的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因为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是由社会公众民主决策、共同确定科学的发展范式,有利于形成社会认同的环境目标,其为平衡各方利益、各种利益提供了正能量。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
良好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构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出现生态文明建设瓶颈和障碍因素时,能迅速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性调整,使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良好运作和最优目标。创新环境法律生态化机制、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以及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能够从制度上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
(一)创新环境法律生态化机制
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
环境法律的生态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法律基本理念的生态化。将可持续发展、环境公平正义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法制观作为法律生态化的基本理念,并在法律变革中起导向作用。
二是法律制定的生态化。首先,在立法内容和法律体系结构方面,注重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资源、能源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增加保护自然、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其次,在宪法和部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目的、原则和内容方面,突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
三是法律实施的生态化。主要表现在执法生态化和司法生态化。执法生态化体现在: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执法的各个环节体现生态化,注重保障环境和生态平衡。司法生态化体现在:司法机关应该在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司法程序和司法执行等司法的各个环节体现生态化,注重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
四是法律生态化变革的推进同时需要国家政策性倾斜、法学研究方法和内容的生态化、社会公众生态法制化意识提高、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配套措施等。总之,法律生态化应该在各个领域逐次展开,要以各个领域综合性的结果来使其本身得以实现。
(二)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生态补偿是以经济性手段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补偿,旨在恢复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则是利用宏观调控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以水资源为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水法》,对目前已成型的《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应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出台。省市区应尽快制定地方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条例》,就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的补偿问题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主要包括水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标准、补偿途径、补偿对象,以及如何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来源、对于补偿费使用的监督机制等等。
二是征收生态补偿费或资源税。随着全球资源短缺与生态危机的日趋严重,税收手段已成为保护资源最主要的方式。针对我国目前水资源数量匮乏、分布不均、利用率低下的现状,政府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在个别地区试点实行水资源税的管理。依据征收水资源税的可行性,在试点实行水资源税时,必须在税基、税收主体、纳税环节、税率、减免税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保证其可操作性。
三是建立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制度。由于水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面临的风险有些是无法预期的,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的建立将这种风险转化为了一种政府和社会承受的风险。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属预防性生态风险基金,其来源于水资源开发者、地方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当然,其他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也可以募集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基金,如发行生态补偿彩票、社会捐赠等。而且基金的使用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三)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风险社会,社会突发性危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迅速扩散性都日益增强。在诸多现代社会风险中,环境破坏的风险逐渐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化解风险的题中之义。
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作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一项权利和义务,目前存在诸多弊端。诸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较低,参与形式单一等等。鉴于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资源管理的阶段和范围。在环境立法、行政、执法阶段,涉及专业性知识较强的阶段,可以限制公众的参与;而在其他阶段则应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环境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