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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合作博弈
一、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般假设
设定保险市场中的参与人有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并且这些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他们会在某种约束下追求最优化的理性决策。
二、保险市场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博弈
(一)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保险行业政策也在不断改进。通过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新的市场主体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相继产生,2006年就有9家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总数已达98家,其中包括41家外资公司,由此引入了更多的竞争。
促进竞争的产业政策,本意是通过增强保险业竞争迫使保险公司提高效率、优化结构,从而降低成本,促进行业发展,而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虽近年发展迅速,但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地区差异大,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因此,我国政府又势必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推出与资金运作进行严格的管制。同时,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客观上限制了保险业在产品、渠道和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创新空间。保险公司出于对成本和风险的理性控制,多采取模仿式竞争策略,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产品的设计、功能、服务、渠道,甚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随着同质化倾向加剧,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力必然导致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形成耗战局面,陷入囚徒困境,违背了相关政策的本意,造成我国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我国保险业合理有效的竞争机制建设势在必行。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零和博弈
零和博弈的参与各方利益始终是对立的,偏好通常不一致,即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损益总和为零。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地域差别。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较大,竞争也相对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我国保险业地区发展失衡导致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均,在发达地区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尴尬境地,企业在竞争中奋力厮杀使保险中间销售渠道和保险客户处于零和博弈的优势地位。伴随着中间渠道和客户博弈收益的上升,保险公司的收益空间也在激烈的竞争中缩水。而在中西部地区,虽然蕴涵着更为广阔的市场潜力,潜在保险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这些地区保险意识的淡漠和保险需求的单一,直接导致了保险总体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又制约了保险业的创新,不利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拓展。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在产品同质化条件下,又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形成公司与渠道客户之间的低效博弈,而保险公司则因未能开源又无法节流而显著处于零和博弈的劣势。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亟待加强。
(三)保险公司之间的常和博弈
常和博弈的参与各方的利益总和始终为一常数,各参与方的利益关系也是对立的竞争关系,一方的得益也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蛋糕”。
若将潜在市场与现有市场视为有机整体,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便是典型的常和博弈。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竞争的焦点莫过于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而包括潜在市场在内的整个社会需求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则是一个常量,因竞争而形成的保险客户流动和划分,或不同公司、不同险种覆盖市场的差异,只能是一种常和博弈的结果,即此消彼长的状况。在产业内高度同质化的条件下,如此往复,必然趋向单纯的价格战或不正当竞争等恶性竞争。
从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来看,需要减弱这种博弈的效应。对政府来说,保险产业政策不仅要关注保险业市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还必须从整体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高度着眼,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等原则,一方面致力于推动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创新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入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乃至金融创新;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应仅着眼于挣抢“蛋糕”的份额,而应建立做大“蛋糕”的市场培育机制和创新机制。
三、大金融下的合作博弈
当博弈的参与各方出于共同目的,协调一致寻求利润最大化时,便会呈现出合作模式的博弈状态。
(一)混业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主流趋势。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金融业的竞争性与竞争力,拓展创新空间,激发创新动力,从而形成多功能、个性化的金融产品。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政策的开启,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将面临着重新洗牌,银行借助其雄厚资本以及大规模的网络、客户资源,将大举进军基金、保险、证券等行业;保险业也将借机进入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领域。
对于保险业而言,进入证券和基金管理领域的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产生稳定、可观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投资创新能力,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投资管理水平,从而大大提高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而发展银行业务,则能让保险公司各业务线更好地匹配,并产生协同效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大空间,外资公司也有很多机会,这些因素必将带动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银保合作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很多表层合作将走向深化,银保合作应逐渐扩大到保险、资金结算、资产托管及客户资源共享等多层次领域,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我国保险业在把握进入其他金融行业机遇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银行系保险和外资保险业这些新人竞争者的挑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其网点布局、客户资源、资本金规模等优势将十分突出。随着极具竞争力的替代品和新人竞争者的出现,将对保险业,尤其是小型保险公司造成冲击,加速优胜劣汰。较之以往我国保险业内的国内同业竞争,这种国际混业竞争将更有利于创新激励机制和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二)战略联盟与兼并重组
大金融下的博弈客观上要求保险业改变以往传统的竞争方式,通过战略联盟和兼并重组实现金融业的合作博弈。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结束了入世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但我国保险业在开放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经受着激烈竞争的考验。一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国有保险公司改革还不到位,公司治理还不完善,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实到基层机构;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保险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寿险保障型产品发展相对缓慢,一些险种(如医疗保险和农村保险)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二是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化解老保单利差损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急需解决,同时在业务发展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风险。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也对保险行业构成了一定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的集中度问题。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规模小、集中度低,总资产与国际上的大保险公司相去甚远。由于集中度不够,保险公司化解风险的能力较欠缺。
因此,我国保险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博弈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分化。一部分可能会成为高水平的专业公司,但这种情况由于难度较大,占比不会太多;一部分会相互联合,组成保险联盟,如寿险和非寿险的联盟、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联盟以及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联盟等等;另一部分则会被大的保险集团兼并,成为该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的博弈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企业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保险公司利润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使市场承保能力得到提升,并且凭借各自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独特和丰富的资源,产生巨大的互补价值和协同效应,同时,在外资进入的情况下,能够与外资保险机构共同竞争,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地位。其次,可以缓解市场压力。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兼并重组是改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进入一个新的地区和跨行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还有利于实现服务多样化、满足客户需求。
(三)大金融政策的启动和协调机制
我国保险业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融入大金融的步伐明显加快。2006年6月颁布的《若干意见》首次强调: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并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以提供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将持有银行股权5%~10%及10%以上的划为重大投资类别。从此,保险业对于银行业的资本渗透,可由单纯意义上的财务投资,升级为买银行或兼并银行之类的重大战略投资。
【关键词】狗仔队;博弈;隐私权;知情权;有效方法
一、狗仔队的含义和特点
狗仔队(paparazzi)最先出现在1958年,原本的意思是“追踪摄影队”,它成为一个世界型的词汇应该是在1960年,当时意大利著名导演费里尼拍了一部影片叫《甜美的生活》,里面的男主角就是一个追踪摄影队,这个词后来被香港翻译成为“狗仔队”,成为中文中的普遍的说法。而狗仔队在粤语中本是香港人对专职跟踪任务的警探的谑称,后大众传播媒体借用来指专门从事跟踪并偷拍名人隐私照片的摄影记者或业余摄影员。①但对于狗仔队的定义,仍是莫衷一是。
陆谷孙先生主编的《英汉大词典》把“狗仔队”解释为“专门追逐名人偷拍照片的摄影者”,并注明源自意大利语(缩印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8月,上海)。人们在使用时,却大大扩展了其范围,这个称呼不仅可以用于摄影师,还包括记者、主持人、电视摄像师等。②另一方面,虽然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出现了很大的扩展,但其所包含的内涵一直没有很大的变化,许多人在使用时已经将这个词从人的称谓改变为对一种采访手段的称谓。
狗仔队所用的采访手法比较特殊,不同于以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藏在可以观察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的地方,比如家的对面,等待有价值的新闻;2.接跟踪公众人物,在其最希望被采访的时间内进行采访,以得到具有爆炸性的新闻;3.造戏剧化的场面,然后加以演绎,让当事人出面澄清,使传闻变新闻;4.点利用照片、图像资料,加强可信性。
从上述这些采访手法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狗仔队所共同具有的特点:
1.开性。新闻的价值来源于公众人物所不愿意曝光的隐私,而这类隐私是一般民众十分感兴趣的。这部分隐私往往会伤害到公众人物。
2.接性。记者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是合法的,但记者由于受到竞争的压力,不愿意采用间接的方式,获得确实的新闻。他们往往采用直接的方式,与采访对象正面接触,甚至制造一些机会给当事人,使所谓的隐私新闻正当化。这种手法在采访娱乐人物时经常采用。
3.扰性。记者本身应忠实于记录事实,而狗仔队或多或少地参与了事实,甚至制造了事实。这种强行介入他人私生活的手法是其最引人争议的。比如,1997年8月30日夜,多过7名的摄影记者对戴安娜王妃的汽车狂追不舍,最后汽车在塞纳河岸的阿尔玛桥底隧道中发生严重车祸,造成戴安娜王妃身亡。③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狗仔队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的干扰。
二、狗仔队现象所引发的争议
对于狗仔队一词,一般认为具有一定的贬义倾向,如果用狗仔队来描写某个记者,那么必然引起他的不满,因此,从传统意义上,狗仔队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称谓。但不可否认,狗仔队现象不断向世界蔓延,有不可阻挡之势,正也说明狗仔队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对于狗仔队现象的争议,在道德方面,它无疑受到全面的批评(这一点已一目了然,在此就不作详析)。从法律制度角度看,理论界同样对狗仔队现象有很大的争议。反对的一方主要的理由是,狗仔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狗仔队采用强行介入他人生活的采访方式,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活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他人生活中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方式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美国,就出现过某明星的保镖枪杀狗仔队的案例,这说明法律上并不保护这种行为。狗仔队往往会因为他们的行为惹下很多法律诉讼。
我们看见对狗仔队现象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统一体上,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人类社会一对相互对立的权利,它们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两种权利的冲突集中地反映在狗仔队现象上。本人认为这种现象非常典型地反映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博弈过程。由此本文将运用博弈论来解释分析狗仔队现象。
三、狗仔队现象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它产生于1710年,由德国数学家、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的,开始主要是一个数学理论,1944年被应用到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博弈论得到了大大的发展,随后又逐渐推广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在博弈论看来,个人决策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即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
1.狗仔队现象是一个博弈格局
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当前,西方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定义越来越宽泛,隐私权已被公认为不容侵犯的重要权利。关于隐私权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比如,微软开发的新软件就被欧洲批评为分割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其含义十分广泛,同样其涵盖的范围不断处于扩大中。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一个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概念密切相关的权利概念之一。
知情权的定义十分宽泛,而且其标准主观性很强。“有权”和“应该”两个词基本上无限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
知情权具有“知”的权利,而隐私权具有“守”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具有天然的矛盾。在狗仔队现象中,隐私权首先受到了知情权的“侵犯”,然后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隐私权。从上面分析看,狗仔队现象反映的博弈,是一种典型的不合作博弈,也是一种动态博弈,也就是说博弈参与者不是同时采用策略,隐私权只能在知情权对其“侵犯”后才能采取行动。所以,狗仔队现象反映了一种不合作、动态博弈。
2.博弈论对狗仔队的解释
博弈论的主要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决策、支付、结果和均衡。我们必须假定双方都是理性的,虽然现实中面对狗仔队许多公众人物不能保持理性,但在博弈分析中参与人必须是理性的。对于狗仔队现象,参与人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受益人,我们把它简化为隐私权和知情权,行动主要指隐私曝光和对曝光者的法律惩罚,决策是采取行动的规则,结果是采取行动的结果,均衡是最佳策略。我们用划线法来分析狗仔队现象的博弈过程。
(1)知情权对隐私权的“侵犯”下博弈
对于隐私权而言,它有两种策略,一是保护,另一种是不保护,前者需要一些成本,如果是公众人物,其成本会比较高,比如雇佣保镖等,后者虽然没有保护的成本,但必须忍受隐私被曝光所带来的痛苦。不同的人,其成本并不相同,对于公众人物,保护的成本虽然高,但曝光所带来的成本更高,前者公众人物可以负担,而后者有时是无力负担的,相对而言,对于一般民众,曝光所带来的成本大大低于保护成本,隐私的保护主要针对邻居而不是狗仔队。
对于知情权,同样有两种策略,一是刺探并曝光,另一种是不刺探或不曝光,显而易见,前者能带来收益,后者则收益为零,但是对于不同的对象,收益不同,显然,公众人物的隐私曝光会带来更大甚至巨大的收益。
对于一般民众:
知情权\隐私权不保护保护
刺探并曝光1,01,-5
不刺探或不曝光0,00,-5
对于公众人物:
知情权\隐私权不保护保护
刺探并曝光10,0100,-5
不刺探或不曝光0,00,-5
我们假设保护的成本为5,对于一般民众,曝光的收益为1,而对于公众人物,在不保护的情况下,收益为5,主要原因在于,由于不保护的隐私本身,新闻价值不高,而且新闻没有独家性,因此收益只能为10,而被保护的隐私,价值最高,达到100。上述分析没有考虑隐私被曝光后的损失,我们可以把知情权收益理解为曝光的损失,虽然其损失一般会大于知情权收益。由此可见,一般民众的策略是不保护,公众人物的策略是保护,而狗仔队的策略只有刺探并曝光。
(2)隐私权“诉讼”知情权下博弈
对于隐私权而言,它有两种策略,一是诉讼,另一种是不诉讼,前者需要一些成本,也会得到一些收益。对于知情权,同样有两种策略,一是赢得,另一种是赔偿。其博弈格局可以描写如下:
对于一般民众:
知情权\隐私权不诉讼诉讼
胜诉0,00,-5
赔偿-5,0-10,-5
对于公众人物:
知情权\隐私权不诉讼诉讼
胜诉0,00,-10
赔偿-5,0-10,-10
我们假设诉讼的成本为5,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知情权受益人赔偿5个基本单位,在诉讼情况下赔偿为10。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赔偿不会因人而异。而公众人物的诉讼成本远大于一般民众,因为诉讼等于将隐私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公众人物承担的额外损失很大。公众人物诉讼成本为10。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民众会选择诉讼,而公众人物会由于诉讼成本和收益不对称而放弃诉讼。
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看,基于新闻自由和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一般民众在隐私权诉讼中基本可以胜诉,而公众人物的诉讼基本无法获得胜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更加肯定了上面的结论:一般民众会选择诉讼,而公众人物会放弃诉讼。
(3)综合两个博弈过程分析
上述两个博弈过程反映了在两个行动下的博弈结果,事实上,狗仔队在采取曝光这一行动时,就会考虑到诉讼的博弈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一般民众,博弈的均衡是曝光时(0,0),即双方既不保护,也不刺探,以及诉讼时(-5,0)或(-10,-5),即隐私权被侵犯必然诉讼;对于公众人物,博弈的均衡是(100,-5),即双方既要保护,也要刺探,以及(0,0),即公众人物放弃诉讼,也就是说,最终达成的平衡产生了狗仔队现象。单纯从法律的观点,这是很不好理解的,但从博弈论的分析,这是合理的博弈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基本反映了这种博弈情况,这也是狗仔队现象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博弈的均衡并不代表没有其他结果出现,只是其他结果在理性下效果并不好。事实上,世界上对于狗仔队的几乎没有减少过,狗仔队的行为一次又一次地被社会舆论及理论界讨论,也是因为有不断的诉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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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我们用博弈论对狗仔队现象作了初步的分析,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狗仔队现象有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原因。社会上虽然对狗仔队十分讨厌,但其存在具有其内在难以克服的原因。狗仔队是新闻自由发展下的必然产物,狗仔队现象是社会博弈的最佳选择之一,如果采用法律手段强行限制狗仔队,社会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西方法律制度的调整对狗仔队的风行有很大的作用。
2.均衡博弈结果对法律调节也有影响。当前西方法律制度对知情权的定义越来越宽泛,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越来越小,基本上对于狗仔队现象采取了宽容的姿态。这一事实反映法律受到均衡博弈结果的影响,这种法律的调整又引发了狗仔队现象在国际上的蔓延。
3.对于狗仔队现象,社会从道德的角度也应比较宽容。单纯从道德上来抨击狗仔队,并不能防止这种现象,从另一方面看,一般民众对于公众人物的要求,往往比对狗仔队的要求高,因此,狗仔队有时行使了这种要求的权力,加强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虽然这不是狗仔队的目的。
4.限制狗仔队也是必须的,如果对狗仔队现象不加限制,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狗仔队的最大界限是不能对一般民众实行“狗仔队”,法律应是这种限制的最大保障,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公众人物的准确定义。依据不同情况,适当提高狗仔队的法律成本,对狗仔队有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狗仔队并不是毫无约束的。
注释:
①《新加坡特有词语探微》,汪惠迪,第四届汉语修辞和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1999年9月
论文关键词:供应链联盟,知识整合,博弈
一、引言
各节点企业通过供应链联盟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所处产业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知识整合模式,实现联盟内的知识整合,获取知识整合的创新价值,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供应链联盟内实施知识整合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整合成本。所以供应链联盟内节点企业间的知识整合将是一个知识整合成本与整合创新价值的博弈过程。本文假设在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之间互相了解特征、战略空间效应函数的基础上,实行多阶段的动态博弈。在博弈中,寻求成本与知识收益的平衡点。
二、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提出博弈的假设条件
在博弈过程中,为了简化分析,主要研究一个核心企业和一个其他节点企业间形成知识整合共享的过程,而多企业之间的这种知识整合共享关系可以依此加以推广。基于此,提出假设条件:博弈局中只有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行为理性;博弈双方具有完全的信息;博弈双方有对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
(二)动态博弈模型建立
假定核心企业为C,其他节点企业为E,博弈模型为(C,E)。在动态博弈中:第一阶段,其他节点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由于知识的独有性和时效性的矛盾,导致知识创新价值的机会收益和知识学习成本的矛盾选择。其他节点企业此时有两种策略:即不共享知识或共享知识。
第二阶段,其他节点企业如果选择不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自学或不自学。如果核心企业不自学,各自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根据知识的学习成本,如果核心企业花费自我学习成本(U0),获得这项知识工商管理论文,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整合创新价值的回报。此时核心企业有两种策略:即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共享,并按λ比例与其他节点企业分享收益,此时,其他节点企业消耗本身的共享成本为U2,核心企业从其他节点企业处学习知识的学习成本为U1,则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为(1-λ)Q-U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为λQ-U2。核心企业的另一种决策是不同意共享,此时,核心企业又有两种选择:自学或不自学。要么根本不学这项知识,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都为0;要么自己学习这项知识,并利用此知识创造价值Q,则核心企业的效用是Q-U0,这时知识被其他人获得,其他节点企业丧失了机会收益为P0。
三、博弈双方效用值分析及模型均衡求解
(一)效用价值分析
1、其他节点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P0,λQ-U2。
(1)若λQ-U2>0,即λ>U2/Q;则选择在按λ比例获得回报的条件下向核心企业共享知识。
(2)若-P0<λQ-U2<0,即(U2-P0)/Q<λ<U2/Q;则其他节点企业在核心企业不自学的情况下效用最大。
(3)若λQ-U2<-P0<0,即λ<(U2-P0)/Q;则其他节点企业在核心企业不自学的情况下效用最大。
2、核心企业的效用函数值有三个:0,Q-U0,(1-λ)Q-U1
(1)若0<Q-U0<(1-λ)Q-U1,即λ<(U0-U1)/Q,且U0<Q;则答应其他节点企业条件,接受知识共享并学习知识。
(2)若0<(1-λ)Q-U1<Q-U0,即(U0-U1)/Q<λ<(Q-U1)/Q;则选择自学的效用最大。
(3)若(1-λ)Q-U1<0<Q-U0,即λ>(Q-U1)/Q,且U0<Q;则选择自学的效用最大。
(4)若Q-U0<0<(1-λ)Q-U1,即λ<(Q-U1)/Q,且U0>Q;则答应其他节点企业条件,接受知识共享,并学习知识。
(5)若(1-λ)Q-U1<Q-U0<0,即λ>(U0-U1)/Q,且U0>Q;则选择不学的效用最大。
(6)若Q-U1<(1-λ)Q-U1<0,即(Q-U1)/Q<λ<(U0-U1)/Q;则选择不学的效用最大。
(二)模型均衡求解
由于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共享知识的成本U1和U2与知识整合创新价值Q与其他节点企业的机会收益P0的大小关系不确定,使寻求纳什均衡解的过程变得非常困难。我们通过变量大小关系的变化,推出纳什均衡,进而剔除包含不可置信威胁策略的纳什均衡,求得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根据以上效用价值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不共享知识,无论核心企业选择自学或不自学工商管理论文,都达不到均衡解;如果其他节点企业选择共享知识,同时提出要按λ比例获取知识创新价值的回报。核心企业如果接受这个要求,那么两者的收益函数为[((1-λ)Q-U1,λQ-U2)],需要λ的取值,从而得到两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
解1:当U0>Q>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Q-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解2:当Q>U0>U1+U2,且分配比例λ在[U2/Q,(U0-U1)/Q]之间时,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同时选取知识共享策略。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核心企业对于某项知识的自学成本与知识整合共享过程中双方耗费成本的大小关系,成为实现知识整合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核心企业和其他节点企业双方通过交流,确定合适的λ值,促使其他节点企业知识共享过程的发生,实现知识的整合创新价值。供应链联盟各节点企业间,尤其是核心企业与其他节点企业之间的知识整合,目的在于促进各自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如果整合成本太高,显然不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因此,在其他节点企业和核心企业的知识整合博弈过程中,明确各种知识学习成本的关系,是判断能否达到博弈均衡,实现知识整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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