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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租金;资源选取机制;能力建造机制;核心能力
在战略管理研究领域中,对公司经济租金的获取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机制:一种是资源选取机制,强调经济租金产生于公司对资源的选择;另一种是能力建造机制,强调经济租金产生于公司对其能力的建造(RichardMakadok,2001)。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机制是相互分离,互无联系的。资源选取机制强调公司对外部环境的关注,特别是公司能否从外部环境选取到产生租金的稀缺性资源;能力建造机制则强调公司内部的修炼,特别是公司能否从协调运作内部各项技能中获得租金。但实际上,公司是作为一个内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而存在的。因此,公司经济租金的获取机制也必定是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筑机制交互融合的结果。
一、经济租金的资源选取机制
经济租金的资源选取机制强调公司对有价值的、稀缺性资源的选取。这种机制将公司最终所有的利润都归因于稀缺资源的所有权问题(e.g.,Barney,1986)。经济学家把这些利润解释为处于短缺供应状态下的要素的租金积累。这种源于有价要素固有的供应紧张状况的经济租金,被称为理查德租金或稀缺性租金(Ri-cardianorScarcityrents)。
经济租金的资源选取机制有一个重要的隐含,就是这种产生经济租金的机制实际发生于获取相关资源之前。根据理查德的逻辑,公司业绩方面的差异源于公司对具有不同生产力资源的拥有,进而Barney(1986)在“战略要素市场”理论中提出一个问题:公司怎样才能拥有具有异质性生产力的资源?Barney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公司要拥有能够产生经济租金的资源,只有通过一种系统的方法,即公司必须运用高超的资源选取技能在资源市场上有上佳表现,也就是要求公司开发出比资源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对所要选择资源的未来价值更加精确预测的技能,才能拥有经济租金的资源。这种技能包括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等。拥有高超资源选取技能的公司运用该项技能来区分哪些资源可以产生租金,而哪些资源却会带来损失。基于这种区分,公司就可以出价购买前者,而回避后者。因此,在资源选取机制下,所有这一切都发生于公司真正拥有相关资源之前。资源选取技能能够在公司获得资源之前影响一个公司的利润,资源选取技能不仅能够帮助公司获取有价资源,而且可以帮助公司避免选取无价资源。实际上,对无价资源的避免比对有价资源的获得对公司经济利润的影响更大。
然而,经济租金的资源选取机制具有孤立性思维的缺陷,这种缺陷难以确保公司持续获取经济租金。资源选取机制的孤立性思维将公司视为一个独立存在体,但是,公司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在市场中往往面临许许多多的竞争对手。很多情况下,寻求改变经营的公司往往都面临现有获利资源的成熟或过时的问题,这通常意味着同行业中的其他公司也面临相同的压力、威胁与机遇。正如所预料的那样,它们也对选取有价资源非常感兴趣。事实上,由于发达的通讯网络,丰富的信息资源,整个行业几乎同时进行决策,且同时开始对同种资源的选取采取行动。例如,在美国,各汽车制造商引进同一条外国汽车生产线,保险公司和银行看好同一金融业务,这几乎都同时发生。正如这些例子所揭示的那样,从事相同类型业务、同样面临威胁或机遇而在寻求新商业机会的公司,常常会对下一步该寻求什么样的有价资源得出相同或类似的答案。除拥有相同的生产技能外,他们原材料的状况大体相同,技术水平相差无几,对顾客及市场的了解也大同小异。
这些市场、技术等资产的相似使得每个公司实施了几乎相同的资源选取战略。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结论:孤立性思维导致同一行业对有价资源选取机会的“整体思考”———从而导致“整体行动”,这样机会大大减少。虽然同行业竞争者的“整体行动”难以瞬时完成,这为公司获取短期经济租金提供了余地,但在较长时期内,伴随着“整体行动”的结束,公司经济租金也将逐步消逝。
孤立性思维缺陷使资源选取机制难以给出经济租金产生的另人满意的解释,从而蕴育了经济租金能力建造机制的产生。正如MahoneyandPandian(1992)所指出的那样,理查德租金的资源选取机制受到熊彼特租金(Schumpeterianrents)的动态能力建造机制的挑战(e.g.,AmitandSchoemaker,1993;Teece,Pisano,andShuen,1997)。熊彼特的动态能力机制提出了一种与资源选取机制截然不同的经济租金产生机制,即经济租金的能力建造机制。
二、经济租金的能力建造机制
经济租金的能力建造机制强调公司对其内部各项技能的高效协调运作。为了阐释清楚经济租金的能力建造机制,有必要对资源与能力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关于对公司能力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形成,其根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经济学家熊彼特和彭罗斯(Penrose)的思想。其后,从持有“资源观”的经济学家到近年来发展出来的“能力观”的学者,先后对能力的界定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笔者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各种观点,结合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采用的是AmitandSchoemaker(1993)对能力的界定:“公司能力是指一个公司配置资源的能力,它通常以各项技能的组合形式存在,通过运用组织过程来达到最终目标。公司能力是基于信息的、公司所特有的有形或无形的运作过程,是公司长时期对各项资源的复杂交互运作的结果。它可以被抽象为公司所产生的‘内部媒介性资产’,公司以此来增强资源的生产力,提高战略柔性以及保护最终产品或服务。”从这个界定中,可以看出能力具有同公司其他资源所不同的两个明显特征:一是能力一旦嵌入组织及其运作过程中,就具有公司特有性,这种特有性是公司其他资源所不具备的。因为能力是附着于整个公司之上的,除非连同公司整体,否则能力的所有权不能被转让。如果一个公司不存在了,那么它的能力也相应消失,但它的资源(如,场地、设备等)却可以转移到新的所有者;二是能力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公司各项资源的生产力。能力不能直接参与经济租金的获取,只能通过有效配置其它资源进而提高资源生产力,从而实现经济租金的。
公司通过能力建造机制获取经济租金。简单来讲,公司能力就是公司所特有的、深嵌于组织内部难以转移的、能够提高公司其他资源生产力的一项特殊资源。其于这个定义,Teece(1997)认为能力不能通过购买而获得,要获得能力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公司自行建造。经济租金的能力建造机制就是指公司通过建造能力而促进其他资源生产力的提升这样在与竞争对手拥有同等质量和数量资源的前提下,拥有能力的公司其资源的生产力高于对手,进而获取经济租金。由于公司能力是公司通过自身的长时期运作而建立起来的,它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即不同公司的能力是有差别的。正是这种差别完善了经济租金资源选取机制孤立性思维的缺陷,确保即使行业中的竞争对手同时面临相同的压力、威胁与机遇,同时拥有相似或相近的生产技能、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资源,甚至对下一步的行动得出相同或类似的答案的情况下,由于具体公司所建造出的能力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资源生产力,建造出强大能力的公司仍然可以获取经济租金。
然而,经济租金能力建造机制孤立性思维的缺陷,同样使公司经济租金长期内难以维持。能力建造机制的孤立性思维将公司视为一个封闭资源结合体。但是,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资源开放体,它时刻进行着与外界交换资源的活动,特别是选取战略性资源进入,淘汰无价值资源退出。因此,虽然短期内公司可以通过对内部现有战略性资源的优化配置来获取租金,但是,长期内当战略性资源失去战略意义时,也就是公司经济租金不复存在之时。
综上所述,持续经济租金的获取不是资源选取机制或能力建造机制其中任何一个所能解释圆满的。因此,既然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存在于内外两个环境,而经济租金的能力建造机制与资源选取机制又分别从公司内部与外部对租金的获取机制作出了较好的阐释,那么将两种观点的阐释机理深入一步的整合,将是对公司持续经济租金产生机制探究的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三、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的融合
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时空两维上的差别,表现为两种租金产生机制的相对独立。时间上,资源选取机制对公司经济租金的影响发生在获取相关资源之前,甚至是此资源的获取并没有实际发生。而能力建造机制对公司经济租金的影响发生在公司获取相关资源之后,如果该资源的获取没有具体实现,则能力建造机制无法产生经济租金。这是因为资源选取机制对于经济租金的影响发生在决策阶段,而能力建造机制对经济租金所施影响发生在执行阶段,二者在时间上具有先后顺序;空间上,资源选取机制对公司经济租金的影响发生在公司实体的外部,而能力建造机制却发生在公司内部。资源选取机制在资源未进入公司时就对经济租金产生影响,而能力建造机制却只有通过对公司内部资源生产力的提高来对经济租金施加影响,二者在空间上有内外之分。经济租金产生的资源选取机制和能力建造机制似乎被时空割离为两种相互独立的机制。
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孤立性思维的缺陷,对两种租金产生机制的融合提出要求。一方面,资源选取机制的孤立性思维导致同行业竞争者对于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选取的趋同,进而淡化了战略性资源的异质性。然而,资源的异质性是经济租金产生的源泉。在资源选取趋同的情况下,要从同质资源中获取经济租金,只有通过在对资源的运作中产生异质性来实现,这正是对能力建造机制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能力建造机制的孤立性思维使公司将精力集中于对现有战略性资源存量的运作,而忽视了及时从外界补充战略性资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资源都容易受到侵蚀:顾客性资源(如品牌)会随着新顾客进入和老顾客退出而逐渐衰退;专有技术的价值会随着竞争者的革新而降低;专利权终究会到期等,所以,公司今天的战略性资源也许明天其战略意义就不复存在,进而以此获以的经济租金也只不过是昙花一现。公司要延续租金的获取,必须选取新的战略性资源加以运作,这正是对资源选取机制提出要求。由此可见,持续经济租金的产生是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融合作用的结果。
持续经济租金通过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的融合而产生。自C.K.Parahal&G.Hamel提出核心能力概念以来,核心能力作为公司持续竞争优势之源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Prahalad&Hamal(1990)对核心能力界定仍然偏重对公司内部的分析,但两学者同时也强调了公司外部环境的重要性。特别是此后学术界对于核心能力所做的大量研究,进一步拓宽了核心能力的外延与内涵,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中,比较有见树的要属E.C.Prescott&M.Visscher(1980)对核心能力的界定。两位学者充分认识到核心能力要作为公司持久租金的源泉,必须同时兼顾公司内外部环境对公司经济租金的影响。因此他们认为,公司核心能力既是公司组织资本,又是公司社会资本,是两种资本的统一体。组织资本强调公司核心能力在公司内部协调运作方面,对应于能力建造机制;社会资本则强调公司作为行为人与外界相互关系方面,对应于资源选取机制。因此,核心能力是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的融合,融合的结果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经济租金。超级秘书网
技术创新的两大前提条件是资源与能力,因此它同时对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提出要求。熊比特对技术创新的界定不仅局限于产品和技术方面,它还包括市场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观念创新等方面的内容。无论公司在哪一方面的创新,只要它是经济上可行的,并且在同行业是先进的,都能给公司带来租金。但是,任何一种具体的技术创新都是可以被模仿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只能短期存在。因此,单项创新只能形成公司短期经济租金。然而,如果公司在运作中核心能力得到增强,那么通过资源选取机制会有战略性资源不断注入,通过能力建造机制会有技术创新不断涌出。这样一来,一个技术创新消失了,一个新的技术创新又可以生产出来,虽然每一个技术创新只能为公司带来短期经济租金,但连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可以为公司带来连续不断的短期租金,这些短期租金的前后衔接就可以形成为公司长期经济租金。
综上所述,核心能力有效地将资源选取机制与能力建造机制融合在一起,通过技术创新,对持续经济租金的产生机制作出了较为圆满的解释,并向经理人员阐明,超额利润的长时期获取一定要以培育和增强公司核心能力为前提,片面强调外部资源的选择,或内部能力的建造不是获取超额利润的长久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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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安德鲁·坎贝尔,凯瑟琳·萨母斯·卢克斯.核心能力战略:以核心竞争力为基础的战略〔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属于典型的黄土高原区,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占到全区总面积的80%以上;该区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干旱区,年平均气温7~8.8℃,平均无霜期100~130d,年降雨量400~500mm,种草养畜资源丰富[2]。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历史上曾是“风吹草地见牛羊”的地方,当地农户几乎都饲养过牛、羊、猪、鸡,在养殖技术上有一定的经验积累。目前,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的草食畜牧业发展水平在山西省处于前列,具体表现在:①牛、羊、猪、禽等主要畜禽存栏量逐年增多。截至2010年,雁门关生态经济畜牧区存栏牛61.07万头,羊456.54万只,猪109.7万头,禽755.3万只,分别占到全省存栏量的27.0%,41%,21%,11.0%,其中奶牛存栏7.88万头,占到全省奶牛存栏量的6%。②牛、羊、猪、禽等主要畜禽出栏量也逐年增多。2010年,出栏牛11.64万头,羊221万只,猪124.3万头,禽401.6万只,分别占到全省的21.6%,46.2%,21.2%和12.0%。③人均肉、奶、山羊绒高于全国水平。2010年,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肉、蛋、奶总产量分别为16×104,4×104,19.7×104t,山羊绒产量323t,分别占到全省的24.8%,10.2%,54.8%,51%;肉类人均29.6kg,比全省人均数高9.6kg;奶类人均36.1kg,比全省高24.9kg,比全国高28.7kg;绒山羊产绒量196g/只,比全省高63g,比全国高124.7g。
雁门关发展畜牧业具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生态方面,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在确保粮食需求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退耕种草,有效地减少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天气,起到了涵养土壤、保土固沙的作用。畜牧业的发展,有效地拉动了饲草业等种植业的发展。通过畜牧业的转化,提高了饲料作物种植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推行后,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将低产棉田改为草地,通过规模化养殖,推动了饲草业的发展。在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种粮的投入产出比是1.0∶1.3,种草的投入产出比是1∶2。每0.067hm2土地苜蓿的纯收入可达600多元,比种玉米增收290多元,而且牧草经过牛羊过腹转化,效益可提高30%左右。种草还可肥田沃土,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草粮轮作又有利于提高粮食单产,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应。另外,种草养畜有效地避开频繁发生的春寒,较好地利用了当地7月—9月相对集中的降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然风险。畜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2009年,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畜牧业总产值达43亿元,同比增长7.74%;2010年畜牧业总产值达47.50亿元,同比增长10.50%。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达到860元,养殖户由2009年的64990户增至2010年的67710户,增速较快。
标准化养殖小区是指在合适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人畜分离和标准化养殖要求,专门从事某一种特定畜禽养殖、有一定规模、饲养设施和防疫设施完备、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技术标准统一、管理措施一致,以及设施标准化、生产标准化、防疫标准化和产品标准化的养殖小区[3]。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的养殖小区全方位、多层次、多模式推进,逐步形成了6种小区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龙头企业投资型。由龙头企业全额投资建立养殖示范小区,目前该类型的养殖小区有100个,占小区总量的18.3%。大同南郊生猪养殖示范小区占地14.7hm2,建有猪舍36栋,建筑面积1.8×104m2,年出栏生猪3万头。吕梁兴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爱民生猪养殖示范小区占地hm2,猪舍建筑面积达1×104m2,年产销生猪1.5万头。养殖小区在经营形式上均实行小区独立核算、统一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公司负责从种猪到销售的全程资金、物资供应,以及生猪销售,农户在交纳5万元左右的风险押金后,按照公司要求标准饲养生猪,除按照出栏生猪每头50元的饲养报酬外,年底按出栏量分红。据调查,进入公司养殖小区的农户,年收入达8万~10万元。“龙头企业+农户联建型”。由龙头企业规划设计并给予一定补贴,农户投资建设,纳入龙头企业统一管理的模式。目前该类型的养殖小区有120个,占小区总量的22%。娄烦县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猪生产、生猪养殖、饲料加工、屠宰加工一体化的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实行“成本价供种猪,优惠价供饲料,优先收购育肥猪”的方式,与农户合作联建的养殖小区占地3hm2,年出栏生猪2000头;公司还规划建设养殖示范小区20个,每个小区饲养规模1000头以上。“龙头企业+集体型”。由龙头企业与村委会共同协商,由村提供场地,以村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场、统一管理,分别投资、独立核算,由企业提供有关机械设备。目前,该类型的养殖小区有100个,占小区总量的18.3%。以古城乳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外连市场、内连农户、加工企业建小区并直接管理。通过招租,让农民入区养殖,企业自行加工销售;或由龙头企业或开发商投资建设奶牛养殖小区,由小区吸纳社会投资人出资买牛,交给小区经营管理,围绕生产过程,按照自愿、互利、方便的原则,把各养殖户组织起来,为进入养殖小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农民稳步进入市场,年终根据经营状况按比例分红。
“协会(合作社)+农户型”。由协会或合作社组织提供基础设施,以协会(合作社)成员为主体兴建养殖小区,小区按协会章程和小区制度进行管理运营。目前,该类型的养殖小区有140个,占小区总量的25.6%。如,大同县群益肉牛养殖示范小区由神池肉牛合作社发起,10个合作社成员入股新建,占地面积7hm2,建筑面积6000m2,总投资150万元,年出栏肉牛1万头。神池县红安养殖小区由红安养殖协会发起新建,4户协会成员参加,占地2hm2,年出栏肉牛3000头。“集体+农户型”。由国有农林场所或村组集体统一提供场地、统一规划与设计、统一水电路建设,由养殖户自建猪场,实行统一管理。目前,该类型的养殖小区有40个,占小区总量的7.3%。2007年以来,左云县种畜场、原种场等国有农林场分别划出荒山荒地,统一规划设计,完善水电路基础设施,支持场内职工和场外养殖户建设养殖小区,先后引进内外养殖户47户,新建鸡舍面积1.7×104m2,新增蛋鸡和肉鸡养殖规模30万只。2007年,神池县西渡镇英南村引进10户养猪户,采取“集体+农户”的形式,建设的长岭生猪养殖小区的年出栏规模达1万头。农户联建型。农户自发组织起来,根据资源条件,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养殖小区。目前该类型的养殖小区有46个,占小区总量的8.4%。#p#分页标题#e#
标准化养殖的生产成本短期内上升尽管标准化养殖提升了畜产品数量,缩短了生猪的出栏时间,但是标准化养殖在组织保障、质量控制、投入品使用等方面,由于规范化饲料、饲养设备、防疫疫苗、生产检测设备的投入,以及标准化生产程序的制定和执行、养殖员工培训等措施,实实在在地增加了生产成本。调查表明,86.5%的生产者认为标准化养殖短期内增加了生产成本,其中认为成本增加10%~20%的占到48.3%,增加20%~30%的占到26%,增加30%以上的也有14.6%。标准化生产畜产品的市场占有量的制约标准化生产的畜产品价格高随着分配方式的变革,收入差距也拉大,人们收入不同,消费的物品也不同。在收入既定而住房、教育、医疗支出不确定的情况下,价格对普通消费者有较大的影响力。尽管蔬菜、粮油、肉制品是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小,价格的上升幅度对需求的影响较小,但实际调研表明,价格对蔬菜、粮油、肉制品三大食物的影响中,肉制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最大,部分家庭在肉价上涨时往往减少肉制品的消费,少吃肉或用鸡蛋来替代,或者干脆停止吃肉。而标准化养殖的肉制品由于饲料采购、兽药采购、技术指导、专用的生产设备等短期内增加了生产成本,导致肉价比庭院散养或者进口的高,结果使标准化养殖的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部分优势。对肉、禽、蛋、奶、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的畜产品来说,有90%以上的消费者希望价格不高于普通产品的30%,大约60%的消费者希望不高于20%,说明人们虽然有消费标准化畜产品的意愿,但价格因素是使消费者止步不前的主要因素,其平均支付意愿仅在115左右;最愿意额外价格的是肉,其平均支付意愿为119.4,说明对畜牧业和渔业产品的消费,人们尽管愿意多付一点价钱购买标准化畜产品,但高出的这部分价格也非常有限。
标准化畜产品的质量信任危机影响标准化养殖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消费者不太相信标准化生产的畜产品真的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品牌由于过于宣传而不注重实际质量建设(如价格高、品牌知名度高的双汇火腿含瘦肉精),导致部分消费者对价格较高的肉类已不太信任;部分品牌已失去信号发送的能力,如特仑苏牛奶,曾被宣传为蒙牛的高品质牛奶,却被检测出含有致病的黄曲霉素,这些案例使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时由相信品牌转向相信自己的感官、购买经验和邻居同事的口碑宣传。资金短缺制约标准化养殖由于标准化养殖对养殖小区(场)的建设有具体的规定,使养殖行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转变。畜牧标准化养殖需要的资金,主要包括标准化圈舍设施、检测设备、水电管网架设、道路硬化、粪便处理设施、场舍、棚架等生产要素建设资金,购买牲畜幼崽和饲料资金,雇佣饲养人员等资金。标准化养殖比传统养殖的饲养数量加大,无疑会增加购买牲畜幼崽、购买饲料和雇佣员工的数量,增加养殖对资金的需求,然而农民融资能力不足,导致许多想进行标准化养殖的农户心有余而力不足。还有一部分养殖小区设计规模大,因缺乏流动资金而入住农户少,实际养殖规模小,许多畜舍及设施闲置,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技术瓶颈制约标准化养殖调研发现,标准化养殖难以解决防疫技术的高要求与养殖场防疫技术的低水平之间的矛盾。
主要表现为:①标准化养殖饲养规模大,单位面积上的畜禽密度比例高,容易发生传染病;②养殖员工防疫技术水平低,标准化养殖场的员工大多是老人和妇女,尽管也对他们培训过,但这些人一般是依靠自己以往的养殖经验进行饲养,他们对预防牲畜疾病不太敏感,认为牲畜病了没必要喂药,这种观点有时候会导致牲畜生病时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死亡或导致较大范围的传染病发生。另外,由于标准化养殖场对屠宰后的肉类品质要进行兽药残留检验,不能随意使用兽药也增加了养殖场的防疫难度;③政府防疫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防疫技术人才。县、乡两级防疫站人员的技术不过硬,原来有实践经验的防疫技术人员逐渐退休和减少,新引进的大学生又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有经验技术人员的减少和无实际操作技术员工的增加,使防疫技术站失去了养殖户的信任。如某大型标准化养殖奶牛场的奶牛生病,场长去乡农技站聘请专家,结果当地的农技站没有一个农技人员敢接受邀请,这是因为该乡镇的农技人员已经好多年不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了,技术和技能严重老化,脱离生产实际。于是该场长去县农技站聘请了一位专家,结果反而把牛治死了,不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奶牛养殖人员对农技推广人员的信任。在实地走访中得知,好多规模奶牛场都花钱聘请兽医,而许多小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多年的农户仅凭借自己的养殖经验充当兽医,他们宁肯相信自己,也不相信县(乡)农技站的服务人员。长久下去,陷入了“农户不信任农技服务人员—农技服务人员不重视知识和技能更新—农户越不信任农技人员”的怪圈。
为了弥补立法上过于粗简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其中部分内容,如赋予双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还在此次修订中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对于立法的粗简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释囿于效力的限制,与《民事诉讼法》不在一个法律位阶,执行起来显得刚性不足,这就使得简易程序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地位。适用标准抽象和不明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者结合起来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这种规定存在着很明显的缺陷和逻辑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何为简单民事案件,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理解。程序设计未体现简便快捷。简便快捷是简易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明显特点,也是其最大价值所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了简易程序,其大部分规定都参照普通程序的做法,只是少了合议庭组成,无合议庭笔录,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环节与普通程序相比没有太大差异,并未体现简易程序应有的规律,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构建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小额诉讼立法,大致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外单独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如美国各州都规定了专为小额法庭制定的诉讼程序,韩国为处理大量的小额案件专门制定了《小额审判法》。第二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如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里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诉讼法》里第六编专编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民事诉讼法》里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第三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如德国和法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简化来实现的。笔者认为,结合世界小额诉讼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并从我国国情和立法传统出发,我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简易程序一章后设置专章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确定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当采用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以诉讼标的额的最高限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小额的标准直接与普通民众的消费规模和交易习惯相关,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甚至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区不宜统一规定“一刀切”的标准。应根据中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基础上,各省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标的额上限,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一方面限于给付之诉,另一方面给付请求不仅限于金钱,也可包括其他小额动产或有价证券,这样更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
(三)地域管辖的特殊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管辖采取了“地域管辖”原则,第二十一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第三十四条确定了“合意管辖”的原则。在小额经济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消费纠纷,而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经济地位悬殊,如果还是要求广大消费者统一到商家或厂家住所地或格式合同确定的法院,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当事人诉诸法院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确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商人或均为自然人时,就不适用此项原则,而仍应依照通常的“原告就被告”与“合意管辖”原则。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同,原告时,可以主动行使程序选择权,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被告享有了程序异议权。即如果被告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五)限制律师
小额诉讼因其标的额较小,诉讼成本有限,聘请律师必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可以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中取消有关律师的规定,但针对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法官应更主动地介入诉讼、行使职权,而不像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消极。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设置
(一)形式
当事人可以预约到法院。当事人可以口头,也可使用固定格式化状,这种状由法院提供,并且法院应预先印制各种常见状的样稿,供当事人参考填写。当事人口头的,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二)庭前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准备工作复杂化。关于开庭的各种通知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应以口头方式,并简化送达、签字等手续,避免小额诉讼程序复杂化。
(三)实行独任审判
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考察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均规定了法官独任审理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是较之更为简单的小额经济纠纷。因此,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诉程序时,也应当规定一审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担当的制度。
(四)审理时间和审理期限
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以将开庭时间安排在节假日或者夜间,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则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审理,争取当日审结。并且,按照我国简易程序所规定的3个月的审理期限,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还嫌过长,可以规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五)调解前置
注重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在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规定调解前置主义:即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才进入审判程序;并且,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只须缴纳二分之一的诉讼费用,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前置调解的成功率。
(六)简化证人作证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证人未必都要出庭作证。可以允许证人将法官需要询问的事项提供证言,并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法官在开庭阶段电话询问证人,而不必一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七)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有三种情形可以从简进行:第一,遇有双方当事人相互认可或无争议的事实及情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完全可以从简进行,对事实、情节、证据不进行审理和调查,只将双方认可的情况记录在卷就可以了;第二,遇有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无争议,只是在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法律的运用上有分歧的情形,法庭调查可以省略,而直接引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第三,依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必机械地分开,完全可以灵活地交叉进行。
论文关键词 抵押权 质权 竞合 位序关系
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
同一动产,是否允许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各国民法理论与立法也莫衷一是:(1)否定说。法国、德国和瑞士的民法理论及立法均不承认有动产抵押权;(2)肯定说。我国现行《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及其位序关系问题。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可见,我国司法实践承认同一财产之上抵押权与质权是可以竞合的。(3)折衷说。折衷说中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承认先押后质的竞合而禁止先质后押的竞合,有的认为则相反,还有的认为应允许善意的竞合和以担保物的不同价值部分分别押、质情况下发生的竞合,而不能承认非善意的竞合和重复押、质的竞合。对于抵押权与质权之间得否竞合,笔者持肯定说。
二、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位序关系
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位序关系,学界有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抵押权优先说。此说认为抵押权若进行了公示,则应取得优先于质权的效力。因为,若将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同等对待,则存在滥用动产质权损害动产抵押权的巨大风险。第二种观点为质权优先说。即在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并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质权优先于抵押权。第三种观点为抵押权与质权效力相同说。许明月认为:“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因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两者竞合时,应根据二者设立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者权利优先;抵押权与质权同时设立的,两者效力相同,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就其债权比例对标的物变价进行分配”。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应当采取第一种观点,使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的效力,不过要有限制条件。
《物权法》颁布以后,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产生了质疑,由于我国《物权法》对《担保法》中同时采取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做法作了重大修正,对动产抵押权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仅为动产抵押权的一种公示方法,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中所称“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就动产而言即不存在,上述条文在我国《物权法》施行后,即失去其意义。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恰恰相反,我认为此司法解释仍有“用武之地”,理由如下:
(一)相对于质权需要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抵押权能更好的做到物尽其用,避免资源闲置浪费,有效发挥其经济价值
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和规范登记的公示效力,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促进抵押权能够更好的发挥融资的作用。尽管学界对此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但《物权法》没有相关条文对质权与抵押权竞合进行规制,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此司法解释的适用效力以及该解释的目的至少没有持否定的态度,理应仍有适用之余地。这也是为了给将来的立法预留空间的一种体现。
(二)“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是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在学理上所作的分类,是相对于该法第43条所述的自愿登记的抵押权的对称
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生抵押权效力,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因为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对于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设置法定的强制登记,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其不生效力,也就不可能优先于质权。因此,对《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可以依循法理及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可将其解释为:“在同一财产上已办理登记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但是由于现行《物权法》对动产及特殊动产设立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没有“法定登记”,均采自愿登记。即只有登记的抵押权方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在现阶段,在均采自愿登记的立法背景下,我们可以客观解释原则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解释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可以将《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相应的解释为:“在同一财产上已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而不能对“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作较为封闭的字面解释,刻意地去追求立法原意,从而使得灵活、开放的法律条文变得十分僵硬,封闭。应该根据生活事实的不断变化,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适时地解释法律。
(三)对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位序关系
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并相应解释为“在同一财产上已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即主张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是基于转型社会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利益衡量的产物,是完全符合时代需求和基本符合法理的:
[摘要]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之一。随着管理学、信息经济学的飞速发展,现代激励理论出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成为令人振奋的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以知识资本持续获得竞争优势,就需要发挥掌握知识的人的作用,故如何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成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必须面临和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
一、激励理论
著名管理大师哈罗德·孔茨认为,激励是应用于动力、愿望、需要、祝愿,以及类似力量的整个类别。所谓激励,就是组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酬形式和工作环境,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借助信息沟通,来激发、引导、保持和归化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实现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活动。自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国外许多管理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结合现代管理的实践,提出了许多激励理论。这些理论按照形成时间及其所研究的侧面不同,可分为行为主义激励理论、认知派激励理论和综合型激励理论三大类。
20世纪末,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两种趋势:经济的增长日趋依赖于知识,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二是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开发性和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前者,我们称之为知识经济时代;后者,称之为经济全球化趋势。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利用知识经济与全球化的特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如何用运用更有效地方法激励员工,已成为企业的时代主题。
二、知识型员工的界定
“知识型员工”是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首先提出的,指的是“那些掌握和运用符号和概念,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人。”今天,知识型员工及其工作具有如下特征:高个人素质、强自主性、有高价值的创造性劳动、劳动过程难以监控、劳动成果难于衡量、强烈的自我价值实现愿望等。
可见,这里所指的知识型员工是广义的。就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而言,本文所指的知识型员工包括在企业中从事以上工作的部门经理以下的人员。
三、知识型员工的激励
1.知识型员工动力体系
(1)“本我分析”。“本我动力”是最根本、最顽强的人格力量,它在任何时候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的行为。生物性本我决定了知识型员工有利己本性,但知识型员工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吸收、发展了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利他的、向善的人性特质。
(2)“自我分析”。自我是在本我基础上,通过后天学习而发展起来的人格要素。知识员工与一般员工的区别就是受教育的程度不同。知识型员工后天学习可以提高自我的强度,使个体掌握了更多的知识。学习水平越高,提高也越多,“自我”意识也就越强。
(3)“超我分析”。超我是个体与社会接触和相互适应过程中,通过学习而唤醒、通过内化而形成的、超越自我之上的、社会化的理想、道德、价值观等人格要素。
人的行为主要受两大动力体系的驱动。一是自我动力,二是超我动力。自我动力是基于“个人取向”、“自我需要”的动力系统,即为了个人的生存、发展甚至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产生的动力系统。基于“超个人取向”或“超越自我”的、完全社会化的动力系统则称为“超我动力”,即个体为满足社会(有时表现为组织、企业等)利益和需要而产生的动力。“自我动力”和“超我动力”有机结合,构成了知识型员工的主要动力体系。
2.发展中中小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的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对知识型员工需求机理的分析,企业在设计知识员工的激励机制时,应考虑以下事宜:
(1)激励应与组织目标、个人目标相结合:在激励机制中,设置目标是一个关键环节,激励最终也是为了实现目标。目标设置须同时体现组织蓝图和员工需要。
(2)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是基础,精神激励是根本。在两者结合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精神激励为主,尤其是在发展中中小企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知识型员工需求的差异性较大,激励要注意点面结合。
(3)激励的合理性:其一,激励的措施要适度,要根据所实现的目标本身对中小企业的价值大小和中小企业拥有的资源状况,确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和激励量;其二,激励机制要实现不同的有机组合,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组合内容。
(4)对应绩效评价结果:激励措施只有转化为被激励者的自觉意愿,才能取得激励效果。因此,要根据知识型员工不同的绩效表现,实施不同的激励措施,使不同层次绩效表现的知识型员工都能自发努力工作。
(5)激励的明确性:一是明确,激励的目的是要持续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从而使企业得到发展;二是直观,实施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措施时都需要直观地表达它们的指标、要求和授予奖励、惩罚的方式等,直观性与激励影响的心理效应成正比。
(6)激励的时效性:要把握激励的时机。激励越及时,越有利于将人们的激情推向,使其创造力连续有效地发挥出来。
3.促进员工自我激励
员工自我激励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人都对归属感、成就感、及驾驭工作的权力感充满渴望。结合知识型员工的特点,笔者认为,要挖掘其自我激励因素,可将自我管理式团队作为企业中的基本组织单位。实施自我管理式团队的创新授权激励就是通过一个个战略单位的自由组合,来挑选自己的成员、领导,确定其操作系统和工具,并利用信息技术来制定他们认为最好的工作方法。
综上,人是知识的主人,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更加依赖于知识的所有者——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以知识资本持续获得竞争优势,就需要发挥掌握知识的人的作用,正确、准确地激励知识型员工,必将促进企业进步。
参考文献:
[1]赵曙明等:知识企业与知识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途径
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指的是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房屋产权手续不全,补偿安置的主体将难以确定,但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其次,提出了妥善处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法及途径。
1.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
1.1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难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
对于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难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最常见的做法就是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审核并认可后将需要进行拆迁的房屋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
1.2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对于房屋共有人集体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要准许,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差价,主要由房屋共有人承担。如果是难以分割的房屋,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要实施适当的货币补偿。
1.3存在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抵押权由于抵押物灭失而不存在,在灭失情况下实际获取的赔偿金,应归列为抵押财产。针对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现象,抵押权人应根据此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享受相应的补偿。对于产权调换补偿,我们都知道,调换房屋属于一种特定物,能够将抵押权进一步延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无需针对调换的房屋再签订抵押合同,无需再办理登记,能优先享受一定的补偿。
1.4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临时建筑指的是规划部门准许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的建筑,没有产权证。国家对于临时建筑有着极为严格的使用年限,凡是已经超出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还在使用年限范围内的应予以相应的补偿,可遵循的补偿标准是按本建筑剩余年限的租金进行计算。对于一切的违章建筑,拆除时不进行任何的补偿。
2.妥善处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法及途径
2.1健全报建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
造成无法办理到房屋产权证的原因具体有:首先因历史原因,大部分人实际报建过程中无法提供齐全的用地报建手续;其次,有的房屋选址与现有规划不相符,为了有效解决这些情况,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用地手续完整且与规划、水利建设条件相符的房屋,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完善相关报建和确权手续;如果是历史原因导致建房用地手续等不完整的,要给予帮助完善用地手续;采用补缴费用等方式健全报建手续,以确保房屋产权证的获取。
2.2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证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首先是构建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健全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以此为被拆迁人住房提供充足的选择空间,真正让被拆迁人能够买得到,能够买得起,有房住。其次是构建相应的政府住宅基金,大力实行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对被拆迁人购房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有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为低收入被拆迁人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来源,要偏重于“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构建完善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另外是确保拆迁安置办法的健全性,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基于拆迁安置工作做的不好的行为实施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2.3处理好产权纠纷,明确合法权利人
凡是采用交易、赠与、继承等诸多方式进行产权转移但没有过户手续的房屋,要求房屋受赠人或者买入人应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中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对于难以进行过户手续办理的,将原房屋产权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以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为首选。如果是存在产权纠纷,合法权利人不清晰的房屋,可采用公证机关公证、基层组织证明等各种途径对合法权利人加以明确;难以确立的,应通过产权调换的途径对拆迁问题进行处理,安置房主要由使用人居住,关于产权归属,应采用司法渠道来明确具体的合法权利人。
2.4构建完善的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清楚认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把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程序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并且,要求政府部门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对房屋拆迁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听证、裁决,以提升政府部门的规范性、合法性。准确划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制定不同房屋拆迁标准规范。首先是程序要合理,主要是适当补偿,其次是通过市场价值规律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处理,主要是充分补偿。构建完善的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把出于商业目的的房屋拆迁交给市场,严格根据现代市场规律进行,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明确是否同意拆迁。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立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部门行为加以规范,健全房屋拆迁流程:采用公告、协商等有效方式接收被拆迁人的意见,以确认房屋拆迁的具体事项;构建针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认定流程;构建规范标准的商业性拆迁的有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直接与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发展紧密相关,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根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本要求,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法律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此外,政府部门应对房屋拆迁工作加强领导与管理,切实做好房屋拆迁中的所有工作事项,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拆迁,要求建设单位科学制定拆迁计划与安置补偿方案等,加大依法拆迁制度,推动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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