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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圣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一、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
1.贸易使环境问题地区化
简单地说,环境问题的地区性有两个基本起因。首先是,发生在一个地区的活动可能会影响另一个地区的环境。其次是,对环境有损害作用的活动可能会再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或国家。
贸易引起的环境问题可以分成如下几类: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产品被消费或成为废弃物时发生的环境问题。以石化工业为例,在中间阶段,该工业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可被认为来自石油消费或塑料制品。消费与生产的影响可以使局部性的,也可以是越境性的。
当污染及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跨越国界时,或者当环境影响的诱因-某种产品或某个生产者,跨越国界时,环境问题就被国际化了。贸易同人类影响自然界生命支持系统之间的联系可按以下方式来归纳:
(1)贸易产生了对别国生态系统的依赖性。
(2)贸易通过运输对环境造成直接影响。
(3)许多进出口产品在消费时产生环境影响,废弃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4)环境法规导致某些产品生产者前往别国。
2.专业化导致环境的脆弱性
由于贸易的日趋复杂化,生产变得更加专业化,这种专业化导致了脆弱性和对其他国家及其生态系统状况更大的依赖性,其结果是影响力越来越小。专业化也使得对新的环境状况的适应更加困难,而且所需的投入也更多。
专业化常常导致投入性的生产系统。现代的单一种植方式就是专业化生产的一个例子,它可以通过物质化的外部投入来维持生产,比如:化肥、杀虫剂、高度机械化等等。这些投入多半是进口的。为了维持这个系统并使其免遭破坏,就需要一个处于单一种植区以外的大范围的影子区域,然而抵抗外部干扰的能力却变得脆弱。单一种植与压力过大的生态系统之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它们保存能量、营养和有机质的能力都不健全,而且对寄生物的侵袭也很敏感,再生循环只能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进行;食物链短,生态结构简单,多样性减少,系统的效率和缓冲能力下降。
尽管贸易并不是引起环境问题的根源,但贸易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们也常常把环境问题归咎于贸易。为保护环境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是不合理的,这也是造成环境与贸易冲突的原因。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1.发展环保技术,扶持环保产业发展
只有改变破坏环境的生产方式,才能真正解决贸易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政府应加大开发环保技术的投入,鼓励企业使用环保技术进行生产。同时,应建立本国的环保产业,提高本国产品的环保竞争力,改善本国生态环境。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水平很高,其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一个具有规模的产业群。发展中国家应做到以下几点:
(1)积极开发、引进先进环境技术,促进对其的消化吸收,减低能源与原材料消耗、减低出口产品的污染密集度,提高环境竞争力。
(2)利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势,将其改造为可持续发展区,以期发挥带动作用。
(3)制定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产业倾斜政策,包括政府投资、信贷优惠、出口退税、鼓励环保技术创新、高新产品减免税收等,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如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新材料等。
(4)把绿色产品出口纳入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的范围。出口发展基金应优先考虑绿色产品开发,并建立绿色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专门为开发绿色产品出口建立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2.开展绿色经营、绿色营销
绿色营销是一种符合消费者与社会需求并且可带来利润及持续经营的管理过程。在营销过程中,企业致力于通过国际交换过程以满足绿色消费需求,履行全球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实现自身的盈利所进行的国际实行调查、产品开发、产品定价和分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社会营销活动。外贸企业实施“绿色营销”应针对营销组合的各个具体措施:
(1)绿色产品。产品在生产、使用、废弃时皆具有安全、无污染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和包装要有利于环境保护。选择绿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设计易于回收的产品,尽量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及中间产品;减少生产过程的各种危害性因素。
(2)价格。产品价格中应反映企业在原料、实用技术、三废处理等注重环保、有益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绿色成本,即考虑环境成本内在化,但应在各国消费者心中“觉察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消费者接受的程度。
(3)信息。提供与环保有关、并能激发市场营销者重视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信息。企业应从市场需求护法,建立一个收集整理、储存、检索和分析绿色信息的绿色营销信息系统,对绿色需求、绿色占有率、绿色产品生命周期、绿色营销效果等做出预测,调整策略,以使绿色营销目标符合市场需要,保持竞争优势。
(4)促销。外贸企业可以利用绿色广告、宣传报道、人员推销、营销推广等各种促销形式,在国际市场上广泛宣传自己的绿色产品,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和熟悉企业的产品,树立企业良好的绿色形象。
(5)分销。外贸出口企业应确保建立可靠、畅通的国际绿色分销渠道,选择有信誉的国外批发商、零售商,设立绿色专柜、绿色专卖店或绿色连锁店,配以回归自然、崇尚绿色的装饰为标识,广招天下顾客。还可以开展绿色产品直销活动,缩短渠道,减少污染。
3.积极参与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委员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制定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该标准涉及从原料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活动和过程,旨在改善全球环境,促进世界贸易。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颁布,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这一方面将是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排除在国际贸易之外。另一方面也为发达国家设置环境贸易壁垒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已开始按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对本国企业及其产品开展认证工作,同时对进口产品也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这对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质量认证和环境保护部门应抓紧对该标准在我国的实施进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与该国际标准有关的国内配套法规亦应尽早制定。该标准的采纳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产品在环境标准方面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扩大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4.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推进清洁生产
企业必须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市场价格之内,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这样可以从真正意义上发现和培养具有真实的贸易比较成本优势的产品的生产和对外出口,不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公平竞争,还消除了由环境所造成的贸易障碍,使企业从根本上达到成功地逾越绿色贸易壁垒。同时在企业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克服企业管理中生产与环保分离的问题,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并使技术改造更具有针对性。企业应在自身的市场和质量管理中与国际上推行的“清洁生产”体系接轨,主动与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清洁生产中心”联系,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曾凡银:基于环境的我国国际竞争力研究.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5
[2]于斌吴潇:跨国经营与环境战略.战略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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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振华:关于环境成本内在化剂量的问题.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0
[5]夏毅: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探讨.当代法学,2002,1
[6]何志鹏:WTO的环境立场与环境规则.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4
[7]陈柳钦:环境贸易壁垒与我国可持续贸易发展战略.亚太经济,2002,2
1.产品出口的结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产品的出口结构以初级原材料为主,企业的经营方式主要以粗放型为主,这会严重浪费资源,进而导致环境污染。然而,伴随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初级产品以及污染较重的产品仍旧占据较大比例,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阶段,我国排放的污染物已经超出环境容纳的容量,大部分城市的空气污染指数较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进口贸易
在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制,进口了一部分有毒废弃物,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环境。例如,在我国广东沿海地区,部分乡镇企业为了获取经济收益,进口大量有色金属废渣,以及部分有毒废弃物,在废弃物进行再生的过程中,将会严重污染我国的生态环境。
3.国外投资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之后,部分外国企业逐渐进入我国,尤其是跨国公司,外国企业的进入会为我国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生产技术以及控制污染的主要设施。但是,也会存在很多问题,外国企业在投资我国企业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进而将污染密集型产业逐渐转移到我国。因此,面对上述问题,如果我国不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环境壁垒
现阶段,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切入点,通过立法形式,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大量环境准则,以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入。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更多的产品,使其无法赢得市场竞争力。
二、强化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的主要对策
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环境质量,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1.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1.1建立健全绿色贸易壁垒研究机制。现阶段,为使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二者的理论研究会议,收集各个国家与绿色壁垒相关的信息,尤其是影响我国出口的绿色壁垒,应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如果发达国家违背世界经济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不能科学、合理的利用绿色壁垒,我国应当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此外,我国应经常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进而共同努力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1.2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最近几年,我国虽然已经签署了与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公约,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并且大部分法律法规仍旧停留在行政立法阶段,并且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此外,我国还应不断改进环境标志制度,在完善环境标志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出口产品质量标准、制造工艺以及产品认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国际基本标准和原则,进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其次,我国应强化管理进口商品的各个环节,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严格审查外资产品进入的各个环节,以免外资企业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如果外资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整治,以达到我国环境标准的要求。
1.3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
在国际竞争的过程中,我国应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的配置资源,对于部分附加值较小的初级产品,应当限制其出口。此外,我国应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的切入点,不断强化出口产品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出口与国际标准相符合的产品,不断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实现出口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应当解决微观问题。
2.1树立绿色的营销理念。绿色营销是指: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准,通过使用营销工具,满足社会需要的经营销售活动。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应以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以环境保护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以绿色消费为主要的切入点,进而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贯穿于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以使企业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变化需求,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2加强绿色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考虑是否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例如,如果企业获得国际绿色环境标志,通过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以不断强化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以及环境保护的标准,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使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占据较大比重,加快我国企业的发展进程,以使我国经济稳固的向前发展。
三、结语
关键词:纺织环境竞争力配额国际贸易
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取消配额限制,纺织服装产品可以自由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这个被业界称为“后配额时代”的来临,让许多人士兴奋不已,认为这一重大“利好”将极大促进我国纺织出口贸易的发展。然而,情况真有那么乐观吗?
环境竞争力将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多年来,国际纺织服装贸易受限于配额制度,增长幅度缓慢,尽管具有比较优势,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市场空间也长期被严重挤压。“后配额时代”的来临,短期内可能对纺织服装出口有利,但中长期未必效果明显,因为影响纺织贸易增长的因素并不只限于配额制度。WTO经济研究部不久前就了关于纺织服装业取消配额后的研究报告,预测表明:在配额取消后,即使在美欧两个巨大市场,中国纺织品的份额平均只能增加13.5%;同时,由于国内贸易秩序欠佳及恶性竞争,市场份额的扩大并未带来效益的增加,如纺织出口大省江苏2003年对美出口激增125%而平均价格却下降了41%。另一方面,出于对中国纺织服装业巨大产能、具有明显价格优势的恐惧,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曾试图延长配额期限,尽管该图谋基本无法实现,但这些成员今后肯定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技术壁垒或区域自由贸易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进行阻挠。出于环境保护和市场保护的需要,配额取消后,西方发达国家将对进入本国、本地市场的纺织品实施严格的环保认证及有害物质检验认证制度。
可见,“后配额时代”的来临,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来看,只有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质量、对环境保护较为有利的“绿色纺织品”,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单纯具备价格竞争力而没有绿色通行证并不能铸就纺织贸易的辉煌,唯有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才能有效获取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环境竞争力对“后配额时代”纺织贸易的冲击
随着环境竞争力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环境因素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也日益加强,进入“后配额时代”的纺织贸易将带有明显的“绿色”印记,拥有价格和质量优势而缺乏环境竞争力的我国纺织贸易将面临极大挑战。
纺织环境竞争力缺失的现状堪忧,现实的“利空”冲淡了“后配额”时期的“利好”。纵观影响纺织环境竞争力的诸要素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纺织环境竞争力现状令人堪忧:纺织产品本身离生态标准相距甚远,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消费使用直至废弃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即产品的生命周期还很难完全达到绿色环保要求。
纺织行业创新机制缺乏,加上对环境竞争力认识薄弱,导致纺织贸易原有的价格竞争力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近年来,理论界关于“入世”及2005年取消纺织品配额后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等的研究较多,但涉及纺织贸易与环境竞争力关系等问题的探讨却少之甚少。面对席卷而来的绿色浪潮,纺织业界缺乏足够的敏锐性,对于生态纺织的概念、纺织生态标准等尚处于被挤压和被动接受的状态,纺织行业环境创新机制创立明显滞后。环境竞争力的缺乏,最终在国际市场上弱化了价格竞争力,使纺织贸易原有的竞争优势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
西方挥舞环境竞争力利刃构筑“绿色壁垒”,不仅使我国纺织品贸易面临“自囿壁垒”和“它设壁垒”,原有的价格优势也会成为西方实施“反倾销”的借口。一直以来,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明显的价格优势,然而面对愈来愈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纺织品贸易正在慢慢地丧失原有的比较优势,而且由于环境竞争力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价格竞争力与非价格竞争力成为欧美发达国家限制我国纺织品进出口的借口及包袱。
纺织经济外部性效应突出,环境成本高企,使经济效益与环境竞争力形成“减耗循环”。由于行业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还缺乏最基本的技术保障。《OEKO纺织品标准100》对纺织成品布或服装中苯乙烯的含量要求不超过5PPB,而我国企业受技术条件限制甚至还难于检测和控制PPB级的物质。同时,由于设备陈旧、环保及工艺技术落后、措施不得力,纺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愈发突出,这样,不仅纺织行业环境竞争力水平得不到提高,还将导致外部社会成本的上升,形成环境竞争力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互相减耗的恶性循环。
绿色开发能力不足,绿色营销渠道不畅,环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不能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当前我国研发和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环保纺织品的能力不足,政府和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绿色纺织品生产、销售、消费者偏好等市场信息网络,绿色营销活动严重滞后。
纺织企业“绿色管理”不得要领,环境认证意识淡薄,加上我国现有环保法规及标准欠完善、不匹配,制约了纺织环境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促进“无配额”纺织贸易的对策建议
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企业既要继续增强价格竞争力,更要注重提升环境竞争力。
充分认识到提高纺织环境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我国纺织环境标志制度。首先应参照OEKO-TEXSTANDARD100等欧美标准,加紧制定出与纺织行业配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应主动与那些实施了环境标志而又对产品环境问题特别重视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联系,吸收并借鉴其先进经验,对不能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的纺织标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力求与国际标准靠拢并接轨,实现双边或多边环境标志的相互认可,力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走向世界。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有保有压”的战术安排为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纺织企业实现由传统型向环保型的转制,给予环保纺织类企业一定的出口倾斜政策;通过发放一定额度的环保补贴,降低环保纺织品的单位成本;可在纺织行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绿色激励基金,提供减税减负、低息贷款等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市场开发等方面,支持环保型纺织企业的污染整治、生产线的改造以及环保纺织品的开发、研制等工作。
加强并完善纺织行业协会和环境组织的监管、服务职能,可在协会中建立纺织行业环保信息中心,关注《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最新进展,及时研究环保标准的国际动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为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尝试建立“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安排,将纺织行业单纯为环保的“末端控制”转变成为提升行业整体环境竞争力的“过程管理”。有效降解“外部性效应”是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有必要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对环境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以成本压力推动纺织环境竞争力的提升。
纺织企业自身应该树立环保观念,积极研发绿色纺织品和生态服装,实施以出口为导向的“绿色纺织”发展战略。纺织企业应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向“绿色”靠拢,在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及回收处理等各环节注意环境问题,将环境因素视作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制高点;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认证工作,将“先污染后处理”的模式转变为“零污染生产”模式;实施“绿色营销”,结合价格竞争力,将纺织行业比较优势转变成综合优势,为企业赢得长远发展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产品出口的结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产品的出口结构以初级原材料为主,企业的经营方式主要以粗放型为主,这会严重浪费资源,进而导致环境污染。然而,伴随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初级产品以及污染较重的产品仍旧占据较大比例,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阶段,我国排放的污染物已经超出环境容纳的容量,大部分城市的空气污染指数较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进口贸易。在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制,进口了一部分有毒废弃物,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环境。例如,在我国广东沿海地区,部分乡镇企业为了获取经济收益,进口大量有色金属废渣,以及部分有毒废弃物,在废弃物进行再生的过程中,将会严重污染我国的生态环境。
3.国外投资。自从我国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之后,部分外国企业逐渐进入我国,尤其是跨国公司,外国企业的进入会为我国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生产技术以及控制污染的主要设施。但是,也会存在很多问题,外国企业在投资我国企业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进而将污染密集型产业逐渐转移到我国。因此,面对上述问题,如果我国不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环境壁垒。现阶段,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切入点,通过立法形式,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大量环境准则,以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入。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更多的产品,使其无法赢得市场竞争力。
二、强化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的主要对策
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环境质量,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1.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1.1建立健全绿色贸易壁垒研究机制。现阶段,为使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二者的理论研究会议,收集各个国家与绿色壁垒相关的信息,尤其是影响我国出口的绿色壁垒,应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如果发达国家违背世界经济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不能科学、合理的利用绿色壁垒,我国应当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此外,我国应经常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进而共同努力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1.2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最近几年,我国虽然已经签署了与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公约,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并且大部分法律法规仍旧停留在行政立法阶段,并且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此外,我国还应不断改进环境标志制度,在完善环境标志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出口产品质量标准、制造工艺以及产品认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国际基本标准和原则,进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其次,我国应强化管理进口商品的各个环节,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严格审查外资产品进入的各个环节,以免外资企业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如果外资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整治,以达到我国环境标准的要求。
1.3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在国际竞争的过程中,我国应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的配置资源,对于部分附加值较小的初级产品,应当限制其出口。此外,我国应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的切入点,不断强化出口产品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出口与国际标准相符合的产品,不断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实现出口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应当解决微观问题。
2.1树立绿色的营销理念。绿色营销是指: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准,通过使用营销工具,满足社会需要的经营销售活动。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应以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以环境保护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以绿色消费为主要的切入点,进而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贯穿于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以使企业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变化需求,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2加强绿色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考虑是否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例如,如果企业获得国际绿色环境标志,通过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以不断强化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以及环境保护的标准,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使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占据较大比重,加快我国企业的发展进程,以使我国经济稳固的向前发展。
三、结语
摘要: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对中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必须采取针锋相对的应对策略,抑制反倾销的上升势头,改善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应对反倾销策略有很多,其中,行业协会以会员入会的方式把同行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共同应对国际竞争,保护每一个会员的利益,特别在应对倾销和反倾销工作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主要论述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前、反倾销调查中和反倾销裁决后三个阶段中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行业协会反倾销作用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日益增强。这样一来,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与同类产品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格局,国外竞争者自感压力很大。因此,他们利用WTO允许反倾销这一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肆无忌惮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1979-2003年期间,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560起反倾销案。仅2000年到2003年就有188件,年均47件。对华反倾销案的大幅度攀升,使我国出口贸易遭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改善对外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针锋相对的应对策略,抑制目前这种反倾销上升势头。
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所涉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笔者在这里只就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及对策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行业协会以会员人会的方式把同行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共同应对国际竞争,保护每一个会员的利益,特别在应对倾销和反倾销工作中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j。国外一些行业协会有上百年的历史,在业界和社会上都很有权威和影响。目前我国也设有大大小小的上千家行业协会。我国政府部门在《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为: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调查。
此外,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还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以下工作:协助建立进出口磋商机制,提出与本行业有关的价格承诺的建议;搜集、管理、研究本行业产品在国内反倾销案例;报送应诉案件进展情况及动态情况;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由此可见,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反倾销调查前、反倾销调查中和反倾销裁决后三个阶段。
一、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前的作用及对策
一般说来,进口国厂商从察觉到进口商品的侵害,到搜集资料联合起来进行诉讼,再到该国政府部门审批和反倾销立案,通常有1年多时间,在这个较长过程中必然有迹象的显现。如果能及时发现迹象并采取行动,就能化被动为主动,或及时消除反倾销,或搜集充分的证据积极应诉,这就需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一)加强情报沟通,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运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行业协会与本行业中的企业保持着顺畅的沟通渠道,了解本行业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情况,熟悉本行业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情况,了解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当国外反倾销出现苗头时,可指导企业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例如,199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中国自行车协会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应诉,直至胜诉。该案胜诉还归功于前述商会及该协会的未雨绸缪,1994年11月和1995年1月,中国机电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中国外资企业协会分别召开了“反倾销研讨会”,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调查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为案件胜诉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二)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和行业自律,减少反倾销事件的发生
行业协会是企业问的桥梁和纽带,它以会员形式将企业组织在一个群体系统之中,从而以行业规范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按行业规章,协会可定期召集各个企业进行信息上的沟通和协调,使各个出口企业不仅仅是竞争对手,更成为合作伙伴,能够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为了防范国外反倾销,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最低价格,防止企业间相互杀价,禁止企业破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在这里,政府有关部门可授予行业协会相应的协调和管理监督职权,对破坏行业规定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在出口数量的协调上,应将出口配额根据企业原有的出口绩效、生产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等指标在各个企业间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以避免过于集中而出现争夺出口市场的现象。出口市场集中,易引起国外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因此,行业协会应向企业会员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国际目标市场,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
(三)加强反倾销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应诉能力
根据政府授权,行业协会应承担起组织企业学习反倾销知识,培训反倾销专门人才,扩大反倾销宣传等工作。行业协会应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反倾销培训,组织企业经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反倾销规则、程序和复审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企业提高反倾销意识和应诉水平。
(四)加强国际交流,及时化解利益冲突
行业协会对外交流具有政府与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一,国内外行业协会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有助于及时发现贸易摩擦,并通过协商来消除和缓解国内外生产者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从而化解国外生产者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动意,把反倾销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这种作用是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因为无论是国内行业协会还是国外行业协会,都是生产者的代表,能代表生产者进行沟通和取得谅解。其二,行业协会不带有政治色彩,很容易与国外非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建立业务联系,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开展广泛的国际间交流,因而容易获取各种信息,并反馈给企业,指导企业对外贸易活动,从而减少反倾销的发生。其三,行业协会与我国驻外商会或商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情况和搜集有关信息情报,并反馈给国内企业,这样就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做到有的放矢,从而规避反倾销或减少反倾销的发生。即使可能遭遇反倾销指控,也能及早做好应诉准备。
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作用及对策
(一)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鼓励出口企业应诉
反倾销应诉,不仅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和证据,而且还要成立联合应诉小组和聘请律师。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要耗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大量开支,一般出口企业难以承受,即使实力较强的企业能够支付相关费用,最后也会大伤元气。因而,具有行业互质的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建立尤为迫切,这对行业间的良性互动也有所帮助。建立基金,可以解决应诉中的资金问题,以免因为资金的缺乏耽搁应诉的时机,同时也可以集合整个行业的资源,促使整个行业的参与。
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具体做法是,由相关进出口商会对各出口企业按每年的出口业绩一定比例征收一定费用。一旦反倾销应诉发生,除应诉企业支付一部分费用外,反倾销应诉基金便可按应诉标的拨付相关费用,这有利于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二)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反倾销应诉是否及时,至关重要。澳大利亚反倾销法规定,受诉方填写“调查问卷”的时间为20天;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从发出“调查问卷”到收回的时间为37天;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从立案调查到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产业损害”的初裁,时间为45天,其中还包括受诉方填写“调查问卷”时间。
业内人士知道,“调查问卷”涉及受诉产品的成本、价格、生产、销售等诸多因素,在这么短的时间完成填写调查问卷工作确实不易,这对应诉方来说是极为不利的。然而,根据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防碍调查,则进口国有关当局可将现有资料(往往是进口国生产商的资料)作为最佳资料,并据以对案件进行裁定-3j。由此可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传统国家之所以规定较短的时间,完全是利用WTO这一规则让应诉方处于不利地位,以利于他们提高反倾销成功率。在过去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我国一些企业还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就被裁定为征收反倾销税。所以,及时应诉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行业协会要做出快速反应,组织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共同应诉,并积极配合律师取证。在企业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不仅起组织协调作用,还要在搜集有关证据资料等方面做好业务指导。平时行业协会就应该积累资料,在调查中代表企业配合调查方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和证据,以便调查方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做出价格承诺
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在反倾销调查后,出口商可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成员出口。若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其承诺适当,可以消除倾销带来的后果,即可中止调查。若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价格承诺不能消除倾销带来的损害,可拒绝接受价格承诺。这就是说,当我国商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只要我们所做出的价格承诺被对方接受,就可以中止调查,这样就不会失去出口市场。
在通常情况下,价格承诺是由行业协会做出的。但价格承诺是否恰当、适时非常关键。若价格承诺过早,就可能在实际上不构成倾销的情况下承认倾销;若价格承诺过晚,又会不被调查当局接受。与此同时,价格承诺本身的提升幅度也十分重要。若提价过高,等于自动放弃市场;若提价幅度较小,则不被调查当局认可。所以,要做出合理的、及时的价格承诺,行业协会必须召集相关企业进行讨论和研究,要综合分析整个行业出口的数量、价格、生产成本及进口国市场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理的最低价格控制线。
(四)在特定情况下,主动寻找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地位决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要选择替代国。选择替代国十分重要,因为它决定反倾销裁定的结果。若选择有利于我国的替代国,就有可能终止反倾销裁定或终止反倾销措施,或者降低反倾销税率。若选择不利于我国的替代国,就会出现征收过高的反倾销税,如墨西哥对我国征收过1000%以上的反倾销税。
在实践中,如果被动地接受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所选择的替代国,往往会因为替代国在该行业上与中国的较大差距,使中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此,我国行业协会会主动选择与我国相近的替代国来说服方。要合理选择替代国,要求行业协会与我国驻外商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了解各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状况、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此外,行业协会在平时应注意积累资料,遇到这种情况,就可及时地做出选择对象。
三、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裁决后的作用及对策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不公平裁决
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有相当部分裁决是不公平的。面对不公平的反倾销决定,我们应与对方进行磋商,若磋商不成,可提交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J。仅靠单个企业上诉是很困难的,因为企业不仅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而且其上诉能力也有限,这就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可组织企业联合上诉,并聘请专家进行有效辩护。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与政府专门机构进行配合,准备好上诉资料与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关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说服争端解决机构采用我国专家组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国家声誉。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不公平的反倾销裁决,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它可以产生威慑作用,使进口国政府在裁决时做出合理而公平的决定,消除歧视待遇。
(二)充分利用复审制度,维护企业利益
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在某种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定期限内,出口商及其相关利害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反倾销机关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若复审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则可以要求终止反倾销措施。
(一)模型
参考ColeandElliott(2003)的模型,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和本文实证目的,得到本文使用的模型:
其中,k、t分别表示地区、年份;Ekt表示污染指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表征(文中根据需要也采用污染密集度);KLkt表示资本劳动比率;Ikt表示人均收入;Okt表示贸易开放度,用贸易依存度表征;D是一个时间趋势变量。RKLkt和RIkt分别表示相对资本劳动比率和相对人均收入。
对上述模型各变量含义加以说明:
(1)资本劳动比率KL代表结构效应。加入资本劳动比率的平方项KL2是考虑到资本积累对环境边际效应递减。如果β1>0且β2<0,则说明随着资本劳动比率的增加,环境污染排放以递减的速度增加。反之,如果β1<0且β2>0,环境污染排放随资本劳动比率增加而减少。理论上,随着资本劳动比率的增加,经济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化,即由清洁产业向污染密集型产业转化,导致污染增加。
(2)人均收入I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人均收入项的系数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规模效应对环境影响为正,技术效应对环境的影响为负,因此当规模效应大于技术效应时,总效应为正,反之为负。另外,模型中人均收入的平方项表示人均收入对环境的递减效应,同时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含义也保持一致。
(3)贸易开放度O代表贸易对环境的总效应。ORKL是变量O和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的乘积,表示要素禀赋动因引起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ORI是变量O和相对收入RI的乘积,表示“污染天堂”动因引起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要素禀赋假说认为,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资本要素充裕的国家将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污染密集型产品),劳动要素充裕的国家将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清洁产品),因此,当相对资本劳动比率增加时,污染增加。“污染天堂”假说认为,如果各个国家除了环境标准之外,其他方面的条件都相同,那么污染企业会选择在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进行生产,这些国家就成为了“污染天堂”。因此,当β6<0时,表示要素禀赋假说存在,当β7>0时,表示“污染天堂”假说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当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时,解释变量人均收入项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但如果被解释变量采用污染密集度对上述模型重新估计,人均收入项对污染密集度的影响只体现技术效应。因此本文将人均污染排放和污染密集度分别作为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先对规模和技术效应进行估计后单独估计技术效应。
(二)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为1990-2005年(1996年和1997年除外)29个省市(除外,重庆市数据计入四川省)的数据,下面就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分别说明。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包括三种污染物的人均污染排放量和污染密集度,参考Antweiler等(2001)的选取标准,本文选取的污染物分别是二氧化硫、废水和烟尘。
各省市污染物的人均排放量分别由各省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除以总人口数得到。由于1996年和1997年只有工业污染排放数据,缺乏生活污染排放数据,故本文选取的统计时段为除1996和1997年以外的1990-2005年,基础数据来自相应各年的《中国环境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各省市污染物的污染密集度等于各省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2)解释变量
需要说明的变量包括资本劳动比率KL、人均收入I、贸易开放度O、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相对人均收入RI和时间趋势变量D。
各省市的资本劳动比率KL等于各省市1952年不变价表示的资本存量与就业人员数之比。前者的数据采用张军等(2004)估算的数据,后者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各省市人均收入I的数据均采用剔除价格因素后的上一年人均GDP数据,即采用1990年不变价表示的1989-2004年各省市的人均GDP数据,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各省市的贸易开放度O等于当年价表示的各省市进出口总额与GDP之比,进出口总额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3-2006》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1-1992》,基础数据由美元表示,根据相应年份的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各省市的相对人均收入RI等于上面得出的各省市的人均收入I与当年全国的人均GDP之比。各省市的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等于上面的各省市的KL与全国的资本劳动比率之比。
时间趋势变量1990年取值1,依次各年度分别取值2到14。
本文依据豪斯曼检验(Hausman-test)的检验结果来判断估计模型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根据检验结果,模型估计时全部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被解释变量分别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和污染密集度的估计结果依次见表1和表2。
(一)规模、技术和结构效应分析
表1的估计结果是将人均污染排放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的,资本劳动比率KL表征贸易对环境的结构效应,人均收入I表征贸易对环境的规模和技术效应。
表1第1列和第2列分别是Antweiler等(2001)和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为和本文的估计结果比较,先对其加以说明。Antweiler等(2001)估计结果显示,规模效应变量(GDP/km2)和结构效应变量(KL)都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技术效应(滞后三年的人均收入的移动平均值I)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资本积累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为正,技术效应为负。与Antweiler等(2001)不同,ColeandElliott(2003)和本文的模型中,人均收入项I(前一年人均GDP)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中,结构效应变量(KL)与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随着资本劳动比率的增加,人均二氧化硫排放增加,且速度递减。而人均收入(I)与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负的技术效应已经超过了正的规模效应。
表1的第3-5列是本文模型的估计结果。
首先,二氧化硫的估计结果与ColeandElliott(2003)的结论是一致的,即结构效应为正,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为负。不同的是,表征规模和技术效应的人均收入项I统计不显著,说明正的规模效应和负的技术效应相互抵消后对环境的作用很小,则经济对二氧化硫排放的影响将主要取决于结构效应。
其次,废水的估计结果显示,资本劳动比率KL与人均废水排放之间显著正相关,即结构效应为正。人均收入项I的系数统计显著且为正,表明技术和规模效应为正,正的规模效应超过负的技术效应,其原因在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而国家对污水的治理主要集中在工业污染方面,生活污水的迅速增加和难以治理是导致规模效应超过技术效应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中国的环境统计数据也显示,生活污水排放量已经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
最后,烟尘估计结果显示,结构效应不显著,且正的规模效应超过了负的技术效应,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为正。同时,人均收入I的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系数为负表明,针对烟尘,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还没有越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转折点,处于曲线的上升阶段。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烟尘排放量增加。
表2是将污染密集度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的估计结果,主要分析由人均收入I代表的技术效应。与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类似,本文所选的三种污染指标中,人均二氧化硫和废水排放分别与人均收入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技术效应为负。人均烟尘排放与人均收入之间也是负相关,但不显著。表明人均收入的提高已经推动技术进步,进而减少污染。
(二)要素禀赋动因和“污染避难所”动因分析
表1和表2中,联合变量ORKL表征要素禀赋动因,联合变量ORI表征“污染天堂”动因。
表1中,同Antweiler等(2001)的估计结果一致,本文二氧化硫的估计结果也为要素禀赋假说和“污染天堂”假说提供了实证支持。要素禀赋变量ORKL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大部分省市资本劳动比率相对较低,因而还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就大大地减少了中国污染排放,这与要素禀赋假说的内容相符合,同时,“污染天堂”动因变量ORI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是显著正相关关系,即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大部分省市的人均收入也比较低,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不大,因而导致了较弱的环境管制,增加了污染排放,这又符合了“污染天堂”假说的内容。废水和烟尘的估计结果也符合这两个假说,但是估计结果部分不显著。
另外,与Antweiler等(2001)贸易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结论不同,Coleand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显示贸易密集度(O)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的结果,也就是说,贸易自由化导致环境污染增加。本文的估计结果中,依污染指标不同,贸易对环境的总体影响也发生变化,总体上,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减少人均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但增加了人均废水排放。表2中贸易变量的符号基本上与表1一致,其估计结果进一步印证了上面的讨论。
最后,表1和表2的时间趋势变量(D)基本上都与污染指标呈现统计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环保意识、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及其他的因素都促进了污染的减少。
为进一步阐明表1和表2的经济含义,本文在表1和表2的基础上计算了各污染指标对所有经济因素的弹性,自变量的值采用各省市所有年份的平均值。估计结果见表3和表4。
从表3可以看出,贸易开放度对环境的影响相对于其他经济因素来说较小,具体地,贸易开放度提高1%,人均二氧化硫排放减少0.15%,人均废水排放增加0.06%,人均烟尘排放减少0.16%。同时,对每个污染物来说,其“污染天堂”动因对环境的影响都大于要素禀赋动因带给环境的影响,比如对于二氧化硫,其“污染天堂”动因的弹性值为0.4,而要素禀赋动因的弹性值为-0.05,前者远远大于后者,如果不加以控制,中国大部分省市很有可能变为“污染天堂”。
表4的数据显示,三种污染物对技术效应的弹性都比较大,说明技术效应较大程度地降低了污染密集度,减少了污染排放,但是,较大的技术效应并不一定能够全部抵消规模效应,结合表3,对于二氧化硫,技术效应超过了规模效应,而对于废水和烟尘,规模效应仍大于技术效应,因此需要中国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开发新技术,降低污染。
3、结论
1.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增加(结构效应),都加大了我国的污染排放,但同时贸易开放给中国带来的技术进步降低了国内的污染排放强度,贸易是否有利于中国的环境改善依污染指标不同而不同。
2.贸易对环境总体影响相对较小,且正负因污染指标不同而不同。就本文所选的三种污染物,贸易自由化减少了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却增加了废水的排放。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尽管近年来国家对主要污染物的管制已经加强,但是主要将重点放在了大气的污染治理上,尤其是二氧化硫的治理,而忽视了废水的治理。
3.本文的估计结果也为要素禀赋假说和“污染天堂”假说提供了一定的实证支持。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多数省市的资本劳动比率较低,资本不充裕导致的要素禀赋效应减少了环境污染排放;同时,相对于平均水平,多数省市的人均收入较低导致较松的环境管制,使中国的污染排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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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入21世纪,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可持续快速发展态势。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达到0.5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4.7个百分点,较同年货物贸易总额7.6%的增速超出近1倍,较2001年服务贸易总额0.1万亿美元增长了4倍以上。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在全球服务贸易总额中的占比由2001年的2.4%升至2013年的5.8%,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的占比由2001年的2.2%提高至2013年的4.6%,服务贸易进口额在全球服务贸易进口总额中的占比由2001年的2.6%提高至2013年的7.1%,2001年至2013年期间,我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出口总额的年均增长率均近20%。随着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和服务贸易在全球占比的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世界排名由2001年的第10位上升至2013年的第3位,国际地位有了大幅度提高。我国服务贸易虽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新的历史时期其发展仍然存在诸多环境约束。
(一)国际市场动荡不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是国际石油价格的持续走高和高位徘徊使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的我国面临巨大的挑战,致使服务贸易中的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行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二是全球金融市场稳定性不足。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产生了一系列的“晕轮效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仍在持续,世界各国为了避免损失而不断调整货币政策和贸易政策,进而导致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动荡不安。三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隐蔽而盛行。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服务技术上的优势,设置了较高的技术性壁垒,同时限制人员跨境流动,仅对与商业机构有关的少数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流动给予承诺;另一方面,一些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弱势服务产业,对本国服务市场的开放也设立了诸多包括技术标准、资格认证、外汇要求等方面的限制,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环境约束。
(二)贸易结构欠合理,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一是服务贸易在贸易总额中占比偏低。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在贸易总额的占比为13.0%,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较全球平均水平也低7个百分点。服务贸易占比低反映了当前我国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服务贸易获取的附加值和经济利益较少。二是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服务贸易出口方面,2013年我国旅游、建筑和运输等最具比较优势的传统服务贸易出口三大部门的出口额在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仍占47.5%,而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咨询、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等服务虽然出口占比有了一定提升,达到30.8%,但其发展仍较缓慢,不仅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还远落后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服务贸易进口方面,2013年我国旅游和运输服务进口占比上升至67.8%,特别是持续升温的入境游已成为我国服务进口第一大类,同期咨询、保险、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等高附加值服务进口占比由23%降至20.3%。三是服务贸易逆差难以扭转。2001年至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呈上升趋势,逆差额从2001年的61.3亿美元升至2013年的1184.6亿美元,其中逆差主要集中于金融保险、运输和旅游等服务领域达1718.5亿美元,而顺差主要集中于建筑等服务领域达527.7亿美元。服务贸易的长期逆差说明我国服务贸易还存在极大提升空间。
(三)服务贸易开放水平较低,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强一方面,一国开放程度越高,意味着国际竞争越激烈,短期内不利于出口,但长远则能够增加一国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会,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2001年至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由5.4%升至8.1%,开放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早在1999年英国、法国的开放度就分别达到了12.0%和10.6%。另一方面,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2001年至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由2.2%提升至6.0%,但与美国近15.1%的服务贸易占有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期间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由-0.08上升至-0.03,但始终小于0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虽逐年提升但一直较弱,而同期美国、法国、英国的服务贸易竞争指数均大于0,说明这些国家的服务贸易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期间美、德、英、意、法等国的相对出口绩效指数均大于1,说明这些国家均为世界服务贸易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具有“显性”比较优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强,而同期我国出口绩效指数一直在0.4至0.6之间波动,说明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中仍缺乏竞争力。
(四)服务贸易法规体系缺失,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虽然现行服务贸易法规体系对我国服务贸易商业行为的规范化、市场竞争的有序化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体系立法内容仍不全面、立法层次较低。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单独的《服务贸易法》,致使在一些服务贸易领域缺乏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即使一些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但其范围过于宽泛,内容不够明晰,时效性和应用性也受到影响,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我国目前从事服务行业的劳动力比重及从业人员素质仍较低。2013年我国从事服务业的劳动力比率为38%,远低于美国、英国等欧美发达国家近80%的比率。此外,无论高校、研究机构还是服务性行业,对服务贸易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均不够,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不深入、不科学、不规范,致使服务贸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二、新时期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取向
我国具备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潜力和空间,为最大程度地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成果,我国应立足长远,在开放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一)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消除服务贸易发展障碍一是明确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划,制定服务贸易实施细则,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科学的指导和协调,最大程度实现国家与各地区、各部门服务贸易发展政策规章的统一。二是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程序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促进服务贸易以完全企业的方式发展。三是深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和竞争机制,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涉入原国有经济垄断的服务领域并促进其公平竞争以激发活力和提高效益。四是培育全国性的非官方或半官方服务贸易行业协会,既可发挥其在政府和企业间桥梁纽带、跟踪国内外服务贸易市场动态、参与多边双边服务贸易谈判、进行行业监督和指导等作用,又可避免政府机构违背市场法则实施“人制”,致使服务贸易市场因行政手段干预而降低活力。五是充分利用GATS等国际相关规定降低服务贸易壁垒带来的影响,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坚决反对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转变服务贸易经营策略,盯紧国际技术标准、国际资格认证和环境要求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由单纯依靠价格优势向依靠技术优势的转变;建立并完善服务贸易预警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贸易政策和措施。
(二)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发展现代服务贸易一是对服务业领域进行细致深入的产业划分,引导服务贸易朝着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二是加快服务领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先发展包括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通信、邮电通讯服务等在内的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三是按“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完善居民服务消费政策以进一步刺激国内消费。四是加大对服务领域的科技投入,通过管理创新、技能创新和知识创新,利用高新技术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传统服务行业实施改造。五是帮助服务行业调整好发展方向和实施策略。要鼓励服务行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整合,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组成大型服务企业集团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道路;树立现代服务贸易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积极维护企业信用和形象,持续提升服务效益和影响力,努力培育和形成服务市场知名品牌。
(三)加强区域合作交流,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一是从长远利益出发,树立和平友好的国际形象,坚持共同发展的合作方向,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保持紧密联系和密切合作,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对服务贸易运筹机制的研究,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利益需求。二是扩大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服务贸易的往来,吸引全球更多的服务型跨国企业到内地投资共享国内服务贸易发展的成果。三是引进先进的理念、知识和技术搭建国际交易平台,完善服务贸易交易网络。四是有层次、有步骤地逐步开放市场。如对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教育文化等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可通过实行先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再对外资开放等的逐步开放政策,这既能有效地规避服务型跨国公司进入国内服务市场所带来的生存和发展威胁,又可有效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超级秘书网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关键词:国际投资与贸易,环境法律问题,环保标准,绿色壁垒
1引言
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就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指标都正在变成一个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也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将乌拉圭回合后的下一个回合确定为讨论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绿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2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有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技术贸易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调整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补贴,可以减少那些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消极、不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而刺激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环境压力;(2)、在现行条件下,自由贸易制度同样存在忽视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
22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各国生产力发展阶段,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等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参差不齐。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可以说,各国间环保标准的不一致,会使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产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以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
23环境标准与非关锐贸易壁垒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看,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余地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
31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
为了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1)、规定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应全面禁止;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
(2)、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仅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还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32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环境条款
GATT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上,该规定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发展的影响
41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在投资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又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现象,而目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适当考虑,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42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以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以保护人体健康、环境与资源为表面目的,涉及与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产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就实施效果而言,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利。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看,常见的绿色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1)单边主义,即一国对其内部及外部的商务活动单方面制定法律、标准,并加以实施。(2)境外裁决权,即某一项法案,它有权对发生在本国之外的活动加以裁决。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事件。(3)国家环境管制法律法规,即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环境措施。(4)多边环境措施,即有些国家利用国家间缔结的环境条约、公约的某些条款建立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南亚、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大都包含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标准,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如果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贸易与环境紧密挂钩,将使我国在产品出口范围、出口速度上遭受打击。在产品结构方面,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这对以初级产口出口为主的我国显然不利。面对这一国际性趋势,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就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言,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涉及从产品生产、销售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制造商、出口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对策和建议
51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2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原则,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如果发达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环保标准对我国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我国一方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反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53尽早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并从法律上完善有关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4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曲小如,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6(1)。
②王瑜,中国社会标志规划,环境,1996(3)。
③孙昌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96(4)。
④曲小如,论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相容性,国际贸易问题,1996(7)。
⑤谈臻,国际经贸中的环境壁垒及其法律对策,国际贸易问题,1996(10)。
一、电子商务概述
1997年1O月1日至3日在ISO和TTU的倡导和支持下,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会议首次提出了“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即将信息技术渗透到商业贸易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对信息流的利用和管理来控制其他物流和能量流的运动,以减少其运动过程中的各种损耗。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不相谋面的情况下,实现交易达成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使其不仅符合商业经济的内在要求,还超越了其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出现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益,给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创新。
电子商务属于国际贸易工具创新,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并且在推动经济全球化方面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国际贸易中它的的主要特点有:
1.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作为电子商务的支撑体系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信息处理和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的建设维护等。它主要是指与计算机以及通信手段有关的服务体系。它就像座桥梁连接着买卖双方,使双方达到各自的目的。
2.电子虚拟市场。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实体空间不同,电子商务环境下其运作空间为电子虚拟市场。电子虚拟市场指的是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以数字方式进行交互式商业活动的市场。电子虚拟市场是传统实物市场的虚拟形态。
3.全球化市场。传统的市场是实体市场,它的低速度决定了商品交易的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有限性,而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化的商品市场中,由于商务的数字化带来的虚拟特性使信息的传递以极高的速度快速流转,在这种环境下,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无限的缩短了,商务交易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被突破了,商务交易的范围也从有限的区域性小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大市场了。因此,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的市场被深深的打上了全球化的烙印。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创新
1.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政策创新
据统计,1996年,美国的软件销售已高达1000亿美元,其中47%销往海外,与此同时软件产业创造了多达60万人的就业机会,软件产业正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1998年5月19日至21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贸易部长在内瓦召开了为期三天的电子商务会议,达成一项至少一年内对通过因特网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该协议的达成对永久性禁止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产生推动作用。网络贸易实施零关税对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虽然硅谷的许多公司都说他们对以在线方式从事商务的规则仍然是若明若暗,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对Intemet商务暂时不征关税的决定。还是给加利福尼亚的硅谷带来了一丝宽慰。那么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这项协议所带来的结果又是怎样的呢?从客观上讲,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进口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而且,有些发展中国家的软件产业呈上升之势,出口量不断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利的。WTO的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而不适用于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这项禁征关税的政策可能会给诸如在线旅游和数据业务等这些涉及信息或无形货物的交易的国际电子商务行业带来好处。因此,从全球范围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25年内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驱动力,在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摇篮时期。给予各国免关税扶持,无疑有助于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管理创新
全球电子商务的在不断的发展,这必将给国际贸易带来新的挑战。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宏观管理的创新。主要表现在:
(1)出口商品配额实行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就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提高招标采购的规范化程度,增强招标采购过程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2001年5月,商务部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和加强国际招标的管理,开发建立了中国国际招标网。这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一项重大进步,同时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实行电子招标,使中国外经贸管理机关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企业投标资格的确定,可以及时检查、跟踪、反馈、调整招标商品使用配额情况。投资企业每一个月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向各地外经贸委报送配额情况。各地外经贸委每月汇总报外经贸部。外经贸管理机关可以实行对招标商品配额的动态管理,解决配额使用率不高以及浪费等问题。可以实行网上抽查,取消违规企业投标资格,做好技术支持,提高配额使用率,使同等数量的商品卖价和出口额增加,规范贸易秩序,净化经营环境,外经贸部将扩大电子招标。
(2)实现网上申领发放许可证
为全面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的网络化,在2002年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发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它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网上申领发放许可证可以帮助实行全面的进出口许可证核查:海关凭许可证验收,银行凭许可证结汇。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单证和中间环节。提高效率节省费用。
(3)运用电子商务进行海关管理
1998年9月1日,中国海关总署通过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向全国各外汇管理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了报关联网核查功能。从而告别了过去人工二次核对报关单的做法。在海关管理中运用电子商务,不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在促进企业进出口,给企业提供方便的同时杜绝逃税现象。
(4)运用电子商务进行进出口商品检查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经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与外贸经营单位、运输部门、银行、保险、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内外其它检验机构有着紧密的业务联系,各种单证交换频繁且传递量大。目前我国商检业务初步实现检验、检验出证的计算管理,初步建成了系统内数据通信阚。今后,我国商检电子商务应用的两个主攻方向:一是受理报验和签发商检证书;二是进口货物流向信息传递。
(5)实现外贸业务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交易
双方可通过因特网进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洽谈业务,电子付款和货物运输及跟踪,从而可以实现业务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电子化管理已率先发展起来。国际贸易实现电子化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
3.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运行机制创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以信息交换为媒介的网上虚拟市场逐渐成为新的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这将促进以信息网络为纽带的世界市场一体化进程。电子商务使各国紧密联系,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创新。
(1)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电子公司应运而生。电子公司把因特网和企业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因特网改变企业进入市场的方法并通过它和客户直接沟通和交流。具有电子公司功能的国际贸易企业在外贸业务经营中可实时获取商情动态,与客户进行实时双向沟通,提高了国际贸易效率。电子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将对国际贸易管理组织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同时给全球经营活动带来迅速的变化。
(2)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管理组织的改革和创新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每天的经营情况,包括财务、物资报表等(如出库单、入库单)都是人工操作,企业领导很难准确地知道公司的相应数据,这样就很难和其他公司及时准确地洽谈业务。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内部数据通过网络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总公司的数据库中,实现企业内部数据汇总的自动化。因此企业领导层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下发到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从而可以提高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率。跨国经营的国际贸易企业可以在网上进行原材料、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调度控制,优化各国资源配置。由此可见,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正在使国际贸易走上一种新的电子化轨道。
(3)在电子商务中,产品和服务都表现为数字信号,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4)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如果交易双方要达成一笔交易,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到达同一个地方进行洽谈。但是电子商务超越时间和地域限制,解除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交易双方的限制,使国际贸易变得简便快捷。
(5)传统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存在很多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贻误了商机。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世界市场上的信息充分性进一步增强,为世界市场中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充分而优良的信息服务,减少了国际贸易交易的不确定性,校正了世界市场发展的盲目性,为减少国际贸易决策的时滞和失误创造了条件。促进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动态的资源优化配置。(6)电子商务将使各国国际贸易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电子商务推动了世界生产和服务的全球化,加速了全球市场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进程,促使商家与供应商和客户更紧密地联系,让商家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佳供应/销售商,从而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营销创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全球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营销方式已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此时,相应地产生了新的市场营销形式——电子营销。电子营销是指电子商务在市场营销上的应用。也就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市场营锖。与传统国际贸易营销方式比较国际电子营销的主要特点是:
(1)网络互动式营销——电子营销的显著特点。与传统国际贸易营销中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同,电子营销帮助企业同时考虑客户需求和企业利润,寻找能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和最能满足客户需求的营销决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以和客户随时随地进行沟通和交流,根据客户的意愿设计和生产产品,使客户的地位有所提升,同时也促进企业的发展。
(2)网络整合营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甚至牢不可破,这就形成了“一对一”的营销关系。这种营销框架称为网络整合营销,它始终体现了以客户为出发点及企业和客户不断交互的特点,它的营销决策过程是一个双向的链。
(3)网络定制营销。定制营销就是指企业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将每一位顾客都视为一个单独的细分市场。根据每一个人的特定需求来安排营销组合策略,以满足每一位顾客的特定需求。区别于传统定制营销,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善了企业与顾客的关系,一方面沟通渠道的便利使得企业了解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企业越来越多地将生产、管理的过程数据化、网络化也使得在经营中有可能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生产。我们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营销的发展趋势是将大量销售转向定制销售,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定制营销”被美国著名学者科特勒誉为21世纪市场营销最新的领域之一。
(4)网络“软营销”。传统营销中最能体现强势营销特征的是两种促销手段;传统广告和人员推销。传统广告是企图以一种信息灌输的方式在客户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它根本不考虑你是否需要这类信息:人员推销也根本不事先经过推销对象的允许或请求,推销人员就“主动’她“敲”开客户的门。这就是传统营销中的“强势营销”,其主动方为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营销方式为“软营销”。网络软营销是指在网络营销环境下,企业向顾客传送的信息及采用的促销手段更具理性化,更易于被顾客接受,进而实现信息共享与营销整合,其主动方为客户。
三、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的国际贸易取得了巨大到发展,但同时一些问题也应运而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正在加紧利用电子商务构筑新的壁垒。发展中国家家短期内尚无力充分享受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种种好处。发达国家欲凭借其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来制定统一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下,只有像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才能享受到网上交易的优惠待遇。而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基础及环境尚不完善,仍需花费相当长时间及相当高成本。同时,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发挥电子商务的“后发优势”,使其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因此丧失了其很多贸易机会。
2.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
3.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还没有引起我国广大企业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在传统的非外贸企业和广大的中、小企业中.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还搜有提到议事日程。
4.电子化交易与传统的纸上交易相比存在着风险。电子商务中若由于合同当事人发送错误,则无法撤消。并且还存在着安全、信用等问题。
5.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缺少相应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在处理争端等一些问题时必然难以占据主动地位。
四、应对策略
1.在应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壁垒中应充分发挥外贸企业的核心作用。有竞争实力的大公司应该有步骤地完成向电子商务的转型,尽快加入世界电子商务圈。在此基础上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2.加快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的步伐。我国的信息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只有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发展,才能给网络用户提供优良的运行环境及服务。
3.提高广大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弓l导和促进作用,使广大企业提高电子商务意识,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全球生产网络;外商直接投资;加工贸易出口升级
1相关研究综述
ErnstandKim(2001)提出了“全球生产网络(globalproductionnetwork)”这一概念,在文中它们提到全球生产网络不但带来产品的转移同时伴随着知识扩散。全球生产网络带来的是中间品贸易,而加工贸易正是中间品贸易的主体。发展中国家的加工贸易基本上处于全球生产网络的低端,有低附加值、无自我品牌、缺乏自我创新等特点。加工贸易产业的升级,是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网络内部的自我提升和外部产业、政策环境的引导促进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网络中的自我提升,学者们普遍认为需要依靠生产网络所带来的知识和技术溢出作用。JayBarney(1996)在文章中提到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加工贸易中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技术转移及技术外溢来提高本国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本国产业的升级。由于加工贸易的投资方需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占领产品的国际市场,这使得投资方会主动提供一部分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刘志彪、刘晓昶(2001)认为,全球生产网络的产品生产链会不断向具有更低劳动力成本的国家延伸,我国企业应抓住机遇、总结经验和积累知识,从而达到产业优化与升级的目的。PerterJ(2004)在文章中论述到加工贸易方式可以将东道国与投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由此,通过技术和市场的不断渗透和溢出,东道国企业可以逐渐建立起自己的营销网络,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促进本国的产业升级。Grossman和Helpman(2005)认为,同加工贸易密切相关的垂直专业化分工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既与发展中国家本身的技术水平有关,也和制度环境有关。刘德学等(2006)提出,在全球生产网络中,高层级主体特别是领导厂商之所以能够占据附加值相对较高的价值链环节,是因为他们控制着相关的“稀有资产”,这些稀有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加工企业要想取得网络主体地位及其所从事价值链环节的提升,就必须逐步获得或创造这种“稀有资产”,而这一过程可借助于全球生产网络中的知识转移与扩散机制得以实现。
在分析我国加工贸易产业升级的外部影响因素时,学者们分析因素的焦点基本上集中于劳动力禀赋、技术、外资企业的战略和目标以及政策环境等方面上。如庞大同(2001)在文章中提出,要促进加工贸易,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应从优化配套环境,制定发展战略,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建立出口加工区等几方面入手。潘悦(2002)动态考察和调研分析了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分布和产品性质,指出中国加工贸易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换代的阶段,中国的加工贸易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较之从前已有了显著提升。BoyLüthje(2004)在以IT产业为例论述全球生产网络和中国的产业升级时认为,除企业内部工资和工作标准等因素外,经济、产业的状况和外商投资政策也会影响到产业的发展。
综合已有的研究观点,本文认为外部环境的作用只是辅的,加工贸易产业的升级根本在于加工贸易企业在全球生产网络中地位的转变和提升。要达到这一目标,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溢出以及东道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将是关键;政策环境也将从外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提供引导和支持。
2加工贸易出口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加工贸易企业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升级取决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外商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外部因素包括服务联系成本、环境因素等。然而内部和外部环境这两方面是否对于中国加工贸易产业的升级有显性影响,需要实证的检验。
针对中国加工贸易的现状,本文选取了加工贸易增值率作为衡量加工贸易产业升级的指标。依照全球生产网络的特征,所处网络层级越高,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因此增值率可以综合反映加工贸易产业在全球生产网络中地位状况。
加工贸易增殖率=(加工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
在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衡量上,本文选择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元)作为衡量标准。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指标由科研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亿元)来代替。
外部环境方面,邮政电信业产值(亿元)将作为服务联系成本的衡量指标。
数据选取自1992-2007年,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实证分析所用计量软件为SPSS10.0和EVIEWS5.0。
通过相关性分析发现,1992年至2007年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I)、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研发)同邮政电信业产值(邮电)三个变量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如果直接用于分析,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共线性问题,这里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做变量转换来解决共线性问题。
通过SPSS软件的因子工具,确定各个变量权重可得:
表1主成份分析法各变量权重
由上表中可看出回归变量的T值分别为-3.341和5.292,在1%的显著水平下T检验通过。调整后R2=0.659,方程拟合度较好。回归方程为:
增殖率=-0.731+0.131LN(0.911*FDI+0.980*研发+0.981*邮电)(2)
根据以上计量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解释变量外商直接投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电信业产值与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结构比的变化之间有较强的相关性,且对加工贸易增值率的影响效应均为正。由此可见,加工贸易企业的升级,同自主创新、研发与知识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知识与技术溢出效应;以及信息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有密切的联系。
考虑到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投入和加工贸易出口增殖率(Y)之间可能存在的时间上的滞后关系,利用计量软件对两个变量做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下:
表3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
由相伴概率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FDI不是增殖率(Y)的格兰杰原因”的假设,而不拒绝“增值率(Y)不是FDI的格兰杰原因”的假设。因此,从2阶滞后的情况来看,FDI的增加是加工贸易增殖率上涨的原因,从而进一步说明FDI的技术溢出效应促进了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
3加工贸易出口升级策略
加工贸易出口的产业升级源于加工贸易企业在全球生产网络中地位的提升。这种提升要从企业自身和外部环境两方面入手。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首先在企业层面上,要鼓励企业加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并且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学习积累和自主创新,提高自身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地位;其次外部环境方面,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产业政策来引导加工贸易的发展,为企业的升级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可以借助于以下策略与渠道加以改进和提高。
3.1加强外商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有多种渠道,包括市场竞争、技术示范、人员流动、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等。可以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市场,打破垄断和改变原有的市场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制订相关政策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内资企业技术信息的传递;建立合理有效的人才利用机制,鼓励有外资企业工作背景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内资企业,由此会把外资企业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文化带给内资企业;加强内外资企业的合作开发和生产,通过生产链上下游的联系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传递到内资企业。
3.2提高国内企业的学习能力和技术吸收能力
国内企业的学习能力与技术吸收能力同样影响着技术溢出的效果。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为:(1)制订相应的促进政策,鼓励内资企业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开展合作项目,联合培训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鼓励内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的各种重大科技活动,承担部分研究工作,加强外国直接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技术沟通。(2)充分利用高校的研究优势,鼓励国内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及员工的培训合作,提升内资企业的技术支持能力,从而达到更好地吸收技术外溢的目的。
3.3鼓励技术自主创新和开发
加大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推动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员工培训,推动加工贸易的更快升级。同时要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发展,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持性政策。在制定加工贸易政策时,可以采用将高新技术产业与一般制造业区别对待的方法,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加工贸易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
参考文献
[1]刘志彪,刘晓昶.垂直专业化:经济全球化中的贸易和生产模式[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0).
[2]庞大同.深圳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优化的思考及建议[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1,(1).
[3]潘悦.在全球化产业链条中加速升级换代——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升级状况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2,(6).
[4]刘德学,付丹,卜国勤.全球生产网络、知识扩散与加工贸易升级[J].经济问题探索,2005,(12).
[关键词]国营贸易企业,农业政策,透明度原则
自从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诞生以来,它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市场、维护国内经济稳定及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一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工具。我国也在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国营贸易,确定了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2004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居世界第5位,进口额为世界第4位,农产品贸易大国地位凸显。但进入“十五”后期,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进口快速增长,我国保持多年的农产品净出口国地位发生逆转,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出现农产品贸易逆差。因此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局势下审视我国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的各项规则,考察该制度与WTO相关规则的协调,并评估其以后的发展趋势,对促进和发展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不无裨益。
一、WTO下的农产品国营贸易体制
(一)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国营贸易企业(statetradingenterprisesSTE)
国营贸易制度无论在农产品领域还是在工业品领域都有存在,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有运用,它是农产品贸易的首选政策。在通知给WTO的150多个国营贸易企业中,大约有70%涉及农业或相关贸易。随着成员通知义务的履行,这个数量还会增力口。在农业国营贸易企业中,由于贸易流向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出口导向型和进口导向型两种。几乎所有出口导向型STE都是以发达国家为基地,比较著名的有美国农产品信贷公司、加拿大小麦局、新西兰乳制品局、澳大利亚小麦局。在1995年一份世界主要出口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向WTO的通报中,当年小麦出口中近60%是由STE经营的。此外,STE还控制了几乎一半的世界大米出口,但最大的大米出口国泰国,并没有通知国营贸易出口。对于乳制品出口,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波兰和美国向WTO通报的STE控制了世界脱脂奶粉出口的30%到40%,以及25%左右的世界奶酪出口。
在进口方面,1994—1997年间,约有1/3到1/2的世界小麦是通过STE进口的,由于对STE定义也有争议,所以进口STE对国际农产品进口贸易的影响及作用是否有出口STE那么大是有疑问的。现在许多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尼西亚、韩国及菲律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向私营竞争者开放国内市场,进口STE面临相当的改革压力。不过我国的入世对上述情形有所改变,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之一,1996年进口农产品占世界总进口额的10%,,其中包括世界进口总额10%的棉花和16%的植物油。所以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入世后进口方面的STE的作用将得到提高和加强。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对国营贸易制度进行改革,除了上述墨西哥、印尼等国已经向私营竞争者开放市场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也开始将原专属于STE的专营权授予私营企业,南非的改革则更为彻底,它在1997年撤销了11个商业贸易局。甚至连长期采用国营贸易体制的澳大利亚对未来是否继续延续该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至于各国向WTO通知STE存在的理由,则是五花八门,诸如对国内生产者的收入支持,稳定市场的需要,粮食安全的目的,等等。从理论上讲,国营贸易制度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对保留还是废止该制度的争论一直如影相随。在主张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学者看来,国营贸易企业通过人为排除潜在竞争者,带来交易活动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价格决策又不以商业因素为基础,割裂世界市场和国内市场的联系,扭曲价格信息,因此STE是贸易自由化的绊脚石。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保留国营贸易制度,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该制度的坚决拥护者,他们认为,国营贸易制度对于防止国际市场盲目竞争、保证国内经济稳,定、维护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及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STE也是弱小国家保持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与大型跨国公司抗衡的有利手段。目前跨国公司通过控制约75%的国际粮食装运量对粮食贸易产生主导作用,一旦取消STE,最有可能的后果就是跨国公司的迅速介入,如果粮食贸易被具有垄断力量的私营企业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由此看来,无论是理论还是现实都表明STE仍将在相当期间存续,“诸多的STE也许会扭曲国际贸易,但是如果不考虑这些STE存在的理由和运作的环境而试图简单禁止STE,势必会遭致许多WTO成员国的反对。”
(二)GATT/WTO体制中有关STE的规则
在WTO法律文件中,以GATT第17条为核心,对各成员的国营贸易进行了规定,此外,GATTl994第2条第4款、关于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及第18条的注释也涉及国营贸易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下称谅解),对国营贸易下了“工作定义”,并且对通知义务、工作组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各成员方于1998年对货物贸易理事会1960年的“国营贸易问卷”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WTO的国营贸易行为规则。概括而言,GATT/WTO的国营贸易规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法上要求成员方在数量限制、关税减让、贸易谈判等领域贯彻非歧视原则,在程序法上则主要是有关国营贸易的通知和程序需遵循透明度原则。通过对WTO国营贸易规则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现行规则对STE的定义界定不清楚
早在关贸总协定酝酿之时,STE就与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补贴等一起作为国际贸易规则干预的对象,但是总协定实践达半个世纪之久,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界定却始终未能理清一个清晰的头绪。
GATT第17条第1款(a)、总协定附件9对第17条第1款的注释涉及到国营贸易企业概念时,均仅强调该类企业得到了政府的独占或特别的权益,但一直没有下正面的定义。前述《谅解》第1条给国营贸易企业下的工作定义除了继续强调STE得到政府的专营权之外,还进一步提出了非政府企业只要得到授权能够影响进出口贸易也可以是被认为STE。因此,在WTO框架下,国营贸易企业并非专指所有制形式为国家所有,事实上也包括得到“专有权或特权”的私营企业、非政府团体。
但是,政府授予权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用宪法、法律规定的,也有政府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对何谓来自政府的专门授权,GATT第17条没有逐条列明。由于缺乏清晰而可供共同接受的定义,各国在使用政策工具及运营方式上有存有巨大差异,因此势必在成员国之间为哪些属于STE而发生争议。
例如,美国通过一系列法案对农业联合体、企业以反垄断法下的例外、豁免。1922年颁布的凯伯一沃尔斯塔德法案就使得美国农户在免受反垄断法约束下能够组成联合体,通过提高价格增加收益。以后美国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合作销售法案”、“农业公平行为法案”和“出口贸易公司法案”等,这些法案不仅使农业联合体继续免受反垄断法约束,还扩大了对他们从事进出口联合经营权的授权范围,在购买商因为农民组成联合体而拒绝采购其产品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抵制,农民还可以向美国农业部农产品购买商的不当行为。凯伯一沃尔斯塔德法案等系列法案对美国农业联合体的种种授权是否构成国营贸易企业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这些联合体或企业是否应该受到WTO国营贸易规则约束呢?许多成员认为有必要对之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属于STE,更有学者毫不犹豫地认为美国这些受惠于反垄断法例外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应被纳入GATT第1了条的“国营贸易企业”的范畴。
由此可见,至少在目前的WTO法律文件中,还缺乏对国营贸易企业的清晰而可供共同接受的定义。
2、对STE透明度要求也不清楚,哪些STE需要通知有疑问
依据透明度要求,各成员国应每3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国营贸易问卷所要求的6方面的信息,包括国营贸易所涉特定产品分类清单、确定国营贸易经营方式的理由与目的、对已确定的国营贸易企业产品没有发生进出口行为所作出的解释等等。虽然1998年的问卷调查比1960年版本更加详细,但是总的说来,有关国营贸易企业透明度的规则并不成功。
首先,提交问卷调查、完整履行透明度义务的国家较少。根据Ingco和Ng(1998)的调查,在1980到1994年间,只有45个成员国提交了通知而其中只有3个成员国则完全履行了提交调查报告的义务,1998年新调查问卷出台后,134个WTO成员国中,有76个成员国履行了通知义务,还有58个未履行通知义务。其次即使提交问卷调查,内容也很不完整,没有对STE的详细报告。有些国家存在STE活动也不履行通知义务,例如埃及的物质供应中心局(GASC),巴基斯坦的粮食农业合作理事会等具有国营贸易性质的STE就没有通知给WTO,埃及的GASC在农产品贸易中一直具有垄断地位,但自从1993年起,埃及政府就允许私营企业从事小麦进口,至1997年GASC占小麦进口量的60%,其余的则为私营企业经营。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尽管GASC在进口中仍占主导地位,但已经不是市场唯一的经营者,此时是否仍可认为其具有“专有权”或“特优权利”呢?对什么需通知给WTO,事实上WTO的规则仍然是不明确的。
3、某些实体规则还缺乏具体适用的标准
GATT第17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考虑为根据,并按照商业上的惯例为其他缔约方的国营企业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但是该条对于如何认定商业考虑并未给出明确标准,该规则只是个别地指出,“根据商业上的原因,适应出口市场上的供求情况”,在不同市场内以不同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符合“商业考虑”;在国际市场采购货物时,可以把某项“附有条件的贷款”作为一种“商业考虑”加以考虑。
显然这些含义晦涩的条款本身就会给人以不确定的感觉,在遇到具体案例时因为解释困难必然会带来适用的困难。2002年11月17日美国诉加拿大谷物贸易政策案中就涉及对“商业考虑”的解释,美国认为加拿大小麦局具有政府授予的垄断权,在购销活动中主要是为了扩大政府收入而不是出于商业考虑。但是WTO专家小组没有支持美国的主张,认为美国缺乏足够证据证实这一点,而且所有销售行为都应认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因为税收而不仅仅是利润最大化就是一个商业目标。该案例专家组的解释扩大了“商业考虑”的含义,也使得WTO框架下的国营贸易规则更为宽松。
二、我国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相关问题剖析
在入世之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授予分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相应地采用核准制和登记制,因此对外农业贸易几乎完全为国营。入世后我国正式确立了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专门规定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的具体制度,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此后,新的《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国营贸易产品的进口配额制度也逐步确立,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1月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后的《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最后2004年4月通过的新外贸法增加了国营贸易的内容,我国农产品国营贸易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
在WTO下,我国农产品国营贸易将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一)政府主导型STE与农民自发型联合贸易体
前文论及,WTO框架下的国营贸易企业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概言之,界定国营贸易企业,只有一个标准,即该企业是否被授予特定产品的进出口专营权,不以企业形态为标准,更不以所有制为标准。
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2A所列,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经营,企业有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华润公司、南光进出口公司,对茶、大米、玉米、大豆、丝、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出口方面的国营贸易企业有吉林粮油集团进出口公司、中国丝绸、纺织品等进出口公司等垄断经营,这些企业都由国家控制所有,是政府主导型STE。
虽然上述产品已经明确规定由国营贸易企业专营,但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看,对国营贸易的约束越来越严格,其范围也将逐步缩小。这已在我国入世承诺中和国内立法中有所体现,即一方面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例如我国加入议定书2Al有成品油和原油的非国营贸易允许经营的数量及年增长率的原则性约定;另一方面,我国将视情况调整由国营贸易专营的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企业名录,甚至会取消个别产品的专营。比如丝及丝织品的出口国营贸易管理和植物油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分别在2005年1月日和2006年1月1日之前取消。这说明,我国由国营贸易专营的农产品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经营。
那么在我国是否会出现类似美国那样的农业联合团体,由于经营国营贸易专营的农产品,而被其他WTO成员方认为属于STE,应受GATT17条管制?这些农业联合团体与STE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呢?某些国家的农民联合团体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有一些经验教训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出口销售局就是在战争时期由于单个农民力量薄弱自发组成联合体以避免中介力量的控制,最后要求政府介入使所有农民“强制合作”。但是这种以出口销售局为特征的出口STE往往将狭隘的部门利益置于公共和国家利益之上,总体上被认为是缺乏效率的。
而美国式的农业联合体,仅享有反垄断法的例外,还未完全得到政府的专门经营特许权,在实践上并没有接受GATT第17条管制(尽管有些国家和学者已经提出质疑),与澳大利亚的出口销售局、我国的中粮(集团)等具有垄断性质的STE有本质的区别。从目前多哈谈判的进展情况来看,美国希冀严格管制具有垄断性质的STE,而对非垄断性的出口贸易企业——农业联合体等却闭口不提,谈判策略不可谓不巧妙。
我国现在也出现了一些有农民自发形成的专业化组织,并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或仓储、运输及销售等服务,这种有农民自发形成的经济实体,对我国农业未来发展有深远意义。在WTO关于STE规则更加严格的趋势下,笔者认为对这些农民自发联合体,政府不能武断加以限制和干涉,应该给与其一定生长空间,使其能够配合我国的STE与国外的垄断集团抗衡,从国内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只有农民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提高了,政府才能真正听到农民的呼声,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二)农业国营贸易企业的运作方式
1、我国仍应维持一定的国营贸易的垄断权。
我国农业国营贸易企业垄断专营权来自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也要遵守我国入世议定书和加工工作组报告中有关STE的具体承诺。从加入工作组报告内容来看,农业国营贸易企业的垄断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适时适机给与非国营贸易商以一定的进出口货物权,如前述丝及丝织品的出口国营贸易管理和植物油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分别在2005年1月日和2006年1月1日之前取消。
根据2004年8月多哈工作计划下总理事会的决议及附件A农业方面达成的框架协议,尚未形成有关STE最新的纪律。根据附件1第18段,各成员方同意在各方同意的时间内,最终取消有关出口STE的贸易扭曲作法,包括取消有政府财政和损失担保方式提供给STE的出口补贴,该段还表明对STE使用垄断力量的议题将进一步谈判。附件1的第25段则进一步申明,在发展中国家中,以稳定国内消费者价格及确保粮食安全为目的而享有特殊权利的STE,对维持其垄断地位方面应加以特殊考虑。从多哈回合谈判过程看,各方利益不同,立场相异,STE与其他谈判议题交织,显然现阶段无法对STE的垄断权方面达成更进一步的规则。
我国现有的农业保护水平较低,因此在农产品方面的入世承诺上,相应换取了在国营贸易管理上较为有利的条款。我国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农产品是粮食、棉花、油、茶、原油等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对这些物质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意义重大,即使对丝、丝织品等取消垄断专营权,对某些物质给与一定范围的开放,但必须确保国家在战略物质上仍具有主导、垄断地位。
2、我国履行透明度义务的问题。
我国对农产品STE经营采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进行调控管理,就许可证的应用领域而言,几乎涉及所有农产品的进口,其中包括种子的进出口。H.Colby等认为,许可证是中国政府控制粮食和石油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管理,主要进口粮食和棉麻的中粮公司和中国棉麻进出口公司等国营企业可以自动从外经贸部获得进口许可证,但是对其他大多数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企业来讲,办理这一手续面临许多障碍和隐含成本。而据J.Schmidhuber观察,中国政府从1996年4月1日起对小麦、玉米、大米采用关税配额制度,但从没有公布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公布配额数量。谷物的进口配额由国务院决定,然后由中粮公司具体执行。H.Colby等更深入地指出,中国的配额制度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一是中国对进口配额从未公布控制有关贸易的制度、法规和政策,二是无论对国际市场还是对国内的最终用户来说,配额数量的确定和分配办法都不透明。
当前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对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一、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与世界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学相关理论指出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作为贸易出口国,往往必须具备领先于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只有技术创新,拥有了新产品与新工艺,才能保持其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具备出口的潜质,因此,对于出口国而言,国际贸易的进行是其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
作为贸易进口国,由于国际贸易所存在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势必会对进口国技术带来积极的影响。如果贸易双方人才、设备等技术水平差距过大,更会激发进口国去适应外来的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在知识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中,世界网络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形式,从静态角度出发,我国的技术创新的发展势必会提高自身的出口潜力,因而增强其国际贸易水平;同时,从动态角度出发,国际贸易的开始势必会给我国现存技术带来一定的冲击,从而给其技术创新带来动力。因此,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互相促进的关系,但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其技术创新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利用外来技术大力开展自身的技术创新,为其经济飞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及技术在其发展中的内生化演变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主要是由传统贸易理论向现代贸易理论演进的过程,其中有两条主线尤为明显:一是从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二是从李嘉图的相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从传统贸易理论开始,就对技术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经济学认为商品的生产不仅依赖于具备各种生产要素,更重要的是需要关注如何组合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这是最早的把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的提法之一,这种技术可以在固定的生产要素条件与一定的规模下实现产出最大化以及产品多样化,而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以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这种技术所带来的绩效,即劳动生产率。多数古典经济学家意识到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早在19世纪早期,Torrens(1844)就意识到在知识与国际交流加剧的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发展应该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Mill(1848)对基于技术发展的国际贸易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与讨论。Bloomfield(1978)系统分析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并认为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对技术差距理论中涉及的要素都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将有关国际贸易中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古典经济学家对于技术的定义显然与现代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对于技术的理解相对来说比较狭隘,认为技术就是提高劳动者能力和设备水平,从而实现生产率的提高。
虽然众多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贸易发展中存在技术的影响,但在理论发展中对于技术创新的见解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以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分工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分工的改善可以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斯密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劳动的分工,会对国家的贸易模式及经济增长产生正面的影响。而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斯密绝对成本理论基础上,把国家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归因于贸易所带来的外在技术创新。
因此,这两个学派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斯密一派认为技术创新是源于劳工分工的内生变量,而李嘉图一派则认为技术创新是贸易所带来的外生变量。虽然,古典贸易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对于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分歧,没有明显的界定,所以在古典贸易理论中对技术本身缺乏系统的定义,导致技术在贸易理论中被纯粹的认定为外生变量,即便如此,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技术的认知在日后其理论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后的很长时期中,国际贸易理论发展中技术方面的演进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虽然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对发展中国家以及世界贸易模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理论再将技术创新引入到国际贸易理论当中。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中,由古典贸易理论中所提出的技术的重要性被忽视,新古典贸易理论是在一般均衡的背景下,以生产禀赋差异对国际贸易进行研究,而忽略了贸易中各国间存在的技术差异,其中以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H-O模型)为新古典贸易理论的代表。
H-O模型主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的要素禀赋及不同产品的生产函数角度阐述其对贸易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它与之前古典贸易理论的区别在于:古典贸易理论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而新古典贸易理论将贸易与经济增长分成两个独立的概念,忽略了技术在贸易模式中的重要性。实际上,H-O模型把经济增长排除在其模型之外,关注的只是贸易的静态层面,单考察了生产要素差异所带了的比较优势,而忽略技术之间的扩散对贸易及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由于H-O模型对于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忽视,从而使技术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过程中很长时间处于迷失阶段。
直到20世纪中期,众多学者又逐渐开始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经济增长的贸易条件即技术因素重新被纳入贸易理论模型的研究中。随着新禀赋理论的发展,进一步将RD(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知识视为国家非常重要的禀赋之一,同时强调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将技术同样视为国家重要的禀赋之一。国际市场存在的竞争越发激烈,新产品不断增加,外生的技术差异虽然在经济增长中产生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内生技术创新对于经济进一步增长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使众多学者从外生技术对贸易的影响转为更深一步的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其模式的变化。
Vernon(1966)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主要在具有相似要素禀赋的发达国家中,由于各个国家在产品各个环节所存在的差异,从技术创新以及传播的角度研究贸易的产生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模式的变动,为技术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发展奠定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新贸易理论兴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转变为以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为前提开始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Krugman(1979)开始将技术引进到贸易模型中,进一步研究了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里所指的技术创新还局限在外生的,无法对其产生的原因作以解释。
20世纪80年代所产生的内生增长理论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融合,为之后国际贸易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之后贸易理论研究超越之前静态层次的研究,使得技术成为贸易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重要纽带。随着21世纪的到来,企业异质贸易理论成为当今贸易理论的代表,即新―新贸易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Melitz(2003)提出来的,主要是在企业异质性、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基本假定下,以微观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国际贸易对具有不同生产率企业之间资源配置效应的影响。
由于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优胜劣汰的选择使得拥有高生产率的企业步入出口市场,而低生产率的企业只能淡出出口市场,与此同时,同一行业内的资源也将低生产率的企业流向高生产率的企业,使高生产率企业利润及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整体行业生产率及整体经济实现增长。新―新贸易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贸易理论研究步入一个崭新的领域,为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解释,企业为了追求高的生产率及利润必定会加大技术创新的步伐。由于该理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模型框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但该理论为今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开拓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三、基于中国国情下的国际贸易对于技术创新的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对发达国家相比,作为经济与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发达国家新产品进入市场,必定会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市场地位造成很大的冲击,本土企业若想继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就务必开展技术创新,赶超外来的先进技术水平,以此与外来竞争者相抗衡,因此,国际贸易间接地成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其次,国际贸易开展的过程中先进的出口国在将新产品传输到我国的同时,也将其产品所具有的工艺与技术水平传递过来,由于技术溢出的发生,给我国同行企业带来了模仿的契机,在模仿先进技术的同时,使我国技术创新水平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第三,如果先进出口国本身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领先技术水平,我们在引进这些产品以后本身就具有了先进技术设备,这可以称为有形的技术创新。
与此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产品的同时会要求具有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企业员工经过培训之后吸收了外来先进技术,这就相当于给本土企业带来一定隐形技术创新;第四,由于我国与世界接轨,国际贸易过程中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意识,同时会影响我国积极改善创新的内外部环境机制,对引进技术的企业而言,为了更合理的使用先进技术往往需要企业在组织管理方面做出相应的创新及转变,这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创新意识以及管理机制的创新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第五,在起始的贸易谈判阶段,先进的出口国为了使进口国更加全面与详细的了解产品特性,促成贸易实现的目的,出口国会在合理的限制内演示产品性能,若交易失败,出口国的技术已经产生一定的技术扩散,而这种扩散也会一定程度的给进口国带来技术创新;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是贸易双方技术传播与创新的最直接方式,进口国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开展中不仅会获得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同时还会从人力资本、生产水平等其他方面认识到自身与出口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引发进口国的再次适应性创新。总而言之,上述的各种方式都会增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我国在开展国际贸易的同时,掀动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可以逐渐减少对此先进技术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加之我国自身的二次创新,很有可能领先于国际市场上同产品的技术水平,成为产品垄断供给者。
因此,我国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不仅能够吸收外来先进技术,激发自身的技术创新,从静态层面上看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自身的技术存储量;更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从动态层面提高了我国技术创新意识,提高了自身的技术创新水平,加强了创新制度环境的形成,为今后我国步入发达国家之列甚至赶超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与技术水平呈高幅度的增长,而出口能力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贸易的出口国一般具有领先于其他国家的技术,因此,国际贸易对于作为贸易出口国的中国有关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首先,从静态层面来说,我国只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才更有可能拥有新技术与工艺,这才具备出口产品所必需的条件,因此,我国为了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就会充分的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才能保持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其次,从动态层面来说,出口贸易必将会带来一定的技术扩散,我国的技术优势会在对外贸易的进行中逐渐丧失,因此,我们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放任其流失而无作为,在技术丧失的同时会逐渐丧失其出口国的技术优势以及出口地位,
另一种是持续的开展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出口地位加大创新的力度,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制胜,当然,我国遵循了后者选择;第三,在贸易双方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出口国可以根据进口国反馈回来的市场信息,寻找产品技术的不足改进技术,开展新的技术创新;第四,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国在对外贸易中获得的贸易利得为之后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经济保障,同时,技术领先国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在资金强有力的保证下,技术领先国为了保持这种优势,更加激发了其对于技术创新的动力;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作为技术传播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技术的转移和扩散虽然可以给进口国带来先进的技术,看似是出口国技术的流失,实际上是出口国传播的次核心技术,这种技术在本国经济中已经明显落后,因此,适时的转移次核心技术从而获得可观的回报对于出口国进行核心技术的创新提供经济后盾。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对外贸易的同时更要保持自身的先发优势,持续开展技术创新,适时的将逐渐淘汰的新技术转换成国际贸易中的利得,对于我国积累资金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结语
纵观国际贸易理论中技术的演变,由最初肯定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到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经历了相当长的迷失阶段,直到今天,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柱之一,是我国进一步开展国际贸易的源动力。不管是古典贸易理论还是新-新贸易理论,都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具有一定的肯定,在这里,我们只着重探讨了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而事实上,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是相互依存的,两者之间存在有互动效应,在某种程度上,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技术创新提高了我国新产品的研发水平,改变了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因此产品技术含量更高,品种更加的多样化,是我国作为出口国占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因而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二,技术创新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善我国国际分工的地位,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生产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促进我国工农业的大力发展,导致分工专业化,更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三,技术创新提过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与产品核心竞争力,而一国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与自身优势上,通过技术创新可以扩大我国产品价格等比较优势,促进我国生产技术与产品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模式的创新,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是技术创新带来的结果,他们迅速的改变着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与效益,网络技术创新更加剧了全球一体化的到来。因此,技术创新反作用与国际贸易,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进行就是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中飞速发展的。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