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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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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论文

第1篇

(一)案例选择问题

理论侧重于教学内容,案例的选择随意性较大和老调重弹,时效性不足。有许多显著问题,在实践和共同关心的学生的意识,但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含糊补充教学案例,缺少的类或法律界近年来在国内外的典型案例,以及那些没有这个概念引起广泛关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相关的课程,体制、法律、法律规范有机联系,并已讨论的价值,不要让学生从实际案例的感觉。

(二)教学模式问题

案例教学没有明确的规则,案例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的教师的选择,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言堂”的类型的本质,缺乏创新的新的数字案例教学方法。

(三)角色定位问题

教师、学生在缺乏教学的准确定位的情况下的作用,学生参与度不高,难以发挥案例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应注重通过案例研究教学生的实际和思想的核心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多义性,树立正确的观点。

二、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界定———问题引导

教学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学理论,以保持使用结构相对稳定的教学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教学模式包括四个方面:步骤安排,信息反馈、支持系统和师生互动系统。在“问题引导模式”不是基于严格意义上的上述“教学模式”的概念,而是教育规律的素描理想的画面可以被用来作为法律系学生意识和理想未来的创新演绎出了问题,将提高课堂问题“问题教学模式”,并作为破解“灌输知识模型”的魔力,他们通过歧视需要“问题教学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义。“知识灌输模式”不是唯一对我们的法制教育,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灌输教学”。在“知识灌输模式”法律教育成一个存储行为。“问题引导模式”是传授法律知识,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积极思考问题的指导可以激发学生的潜力,具备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引导模式有问题,但仍然没有疑问的老师解释,而是用案例分析类型,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组合,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师通过一个接一个的问题启发积极思维,引导学生达到学生的创新问题意识。相反,即使是通过多媒体手段,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但如果它不被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出的问题,那么可以说改变灌输方法,提高灌输的效率,仍然只能归类作为“知识灌输模式”或者充其量,“知识灌输模式”。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改进版本,“问题引导模式”就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三、构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主要途径

第一、要求学生预习教材。

教师本身有意识的问题和创新的精神,是贯彻落实“问题引导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进入教学实践,以有效实施“问题引导模式”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学生已经有认知的基本知识。如果这个前提没有满足,教师就必须有大量的时间来灌输“问题引导模式”的知识将成为空中。必须事先获得知识,也让“问题的指导模式,”的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教学学生预习的内容。

第二、引导学生关注实际问题。

法学毕竟是应用学科,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法的法律人,而“问题引导模式”的追求意识和法律创新精神的问题是。为此,教师应引导和鼓励学生的注意,发现与教学相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以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因为无论该行强调法律漏洞,无论是现有的知识和理论的新问题无法解释,它可以成为“称号引导模式”,在问题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选择教学方法。

“问题引导模式”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或者什么样的教学方法相结合,根据教师的教学类的需求,教学内容和教师来衡量自己的情况和选择。换句话说,使用各种教学方法,探讨采取自己的风格,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学风格的教学方法。当然,教学方法这里所指的是绝对不是教学的灌输,而是教学问题引导,但也必须体现在教师和教授之间的互动。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消除权威意识。

第2篇

1996年12月10—15日,于杭州大学召开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1996年年会,来自各高等院校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共计90余人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的主题是: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这是行政法学界首次以“依法行政”为会议主题展开热烈讨论。提交会议论文近四十篇。会议集中讨论的问题是:

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般理论问题。围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涵义与本质特征展开了讨论。学者们针对目前存在的泛化理解与庸俗化现象,提出了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有的学者指出,法治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治的客体应当是国家机器,包括行政机关,故应扬弃“依法行政”而改为“法治行政”更为确切些,有的学者结合目前实践中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厂”,或者“依法治路”、“依法治水”等,指出了可能推导出最后出现“依法治人”,容易产生扭曲,引起人们思想上的混乱。所以与会学者们提出必须从理论上分析法治的真正涵义,澄清人们可能产生的模糊认识,将法治与法律权威、法律至上、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等联系起来。依法行政中的“法”不仅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法,还应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亦即是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控制的法。

二、依法行政-行政程序。与会者认为,如果说“依法治国”的核心为“依法行政”的话,那么“依法行政”的核心则应是“依程序法行政”。主要是因为行政程序法具有独立于行政实体规范的特殊功能与作用,再则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发达,程序概念意识淡薄。在当代中国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尤其是行政执法领域更要求行政主体遵循法定程序。学者们在分析行政程序的独特治法的基础上,讨论了尽快制定出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的社会条件和其它因素。有的学者还提出了“法即程序”的命题,认为程序比实体更接近法的本质。其理由有:1.徒实体不可以实行,徒程序却可以行使,西方判例制国家即为明证,2.实体不可以取代程序,但程序却可以取代实体;3.先有程序后有实体,任何程序都是实体的产生;4.对法律是否良法、恶法的评价,不可能仅从实体内容去评判,而更应从程序方面评判;5.一切实体上的弊端与瑕疵必须且只能通过程序解决;6.实体往往是义务性的,程序往往是权利性的,实体规范往往是孤立性的,而程序则往往是联系性的,7.实体是静态的、孤立的,是程序的“形而上学”;而程序是动态、连续性的,是社会生活的辩证,即程序是全息的(信息学上的概念)。对此观点,也有学者认为值得商榷,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应当客观,全面、辩证地分析实体-程序的关系,但在当代中国注重行政程序关系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经济管理关系行政关系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⑥[同④。],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同③。].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④[同①,目录第1-5页。],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⑤[同③。],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⑥,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⑧[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①[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②[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③[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④[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①[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②[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表述各式各样,但从行政法学角度审视,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与政府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为行政管理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学者们对行政法所予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基于行政权的作用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不仅在行政法学界没有分歧,在其他学科亦是公认的。由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因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此外,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定性为一种单方面的命令服从关系,并据此认为经济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新型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政府管理经济的单方面性,一切经济管理关系皆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变更或消灭,因而命令与服从成为这种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典型特征,同样,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命令与强制也是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这也容易理解,因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手段,政令将无法推行,法律将无法实施。但是单纯的命令与强制忽视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难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机关逐渐认识到如果单纯使用命令与强制手段反而不易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关系中,相对人不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和义务主体,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因而,充分调动了相对人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重视,被作为贯彻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及执行其他公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行政合同作为经济管理手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基础产业建设,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农村产业开发与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中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经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管理领域。尽管这种合同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和差异,但谁也不能否定这种带有平等性质的行政合同关系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调整这种行政合同关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因为行政合同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权作用的结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或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在现代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命令服从性管理关系仅仅是行政管理关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即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划分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以此作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重要区别。而实际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畴内的概念,至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学界也从未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涵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做出科学的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来看,规范、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只有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罚手段。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手段的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仅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属性上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中颁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调整产业结构、税收、利率、汇率、价格的决定等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在法律属性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则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只不过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四)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从法学理论上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而且必须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及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在经济法学界,尽管有学者曾极力主张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将相对人不服经济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这种观点已被国家的立法所明确否定。其中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被视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法律也都无一例外地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引起的争议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些争议,经济管理领域亦没有例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没有不同于行政法的异质的调整对象,没有区别于行政法的特别的调整手段,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因而,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及经济法存在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是说明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即将经济法放在行政法这个大的法律框架内,将它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并相对独立地进行研究,利用经济法学现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长期困扰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理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而科学地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随着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亦需要从一般理论问题走向具体实践问题,从行政法学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应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向着更高的层次拓展,因此,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这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经济行政法的涵义及体系结构

在明确了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后,笔者给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是: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简称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在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列,这既符合经济法的研究宗旨与目的,也不违背部门行政法划分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因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三个方面,因此,我国的经济行政法也就相应地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法三个方面组合而成。

(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总体上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宏观调控法实际上包含了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两个方面,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计划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改善地区结构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主要是税法、价格法、金融法、投资法、财政法等。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监督、管理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包括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和市场客体的管理,因而市场管理法也就相应地包括了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及管理市场客体的法律三个方面。其中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中有关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价格欺诈法、反暴利法等,这部分法律是市场管理法的核心,而广告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则为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规范。需要提及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大多具有双重法律性质,这种规范市场秩序法律的双重法律属性体现了国家在监管市场活动中行政法手段与民法手段的结合运用,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市场管理法指的仅是规范国家权力监管市场活动的那部分法律规范。

第4篇

一、合法性危机问题的内涵

所谓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合法性危机,是指中国哲学史学科范式所导致的中国哲学史学科存在意义的丧失。

回顾中国哲学史学科范式建立和延续的历史,我们可以把从至今的学科范式归结为二:其一是本人奠定的学科范式,它的特点是以西方哲学为参照建立中国哲学史的结构框架,如宇宙论、名学及知识论、人生哲学或伦理学、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等哲学部门,以汉学功夫来甄别史料,以平实的语言来诠释史料。其二是冯友兰和牟宗三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学科范式,特点是不仅参照西方哲学来建立中国哲学史学科框架,而且大量套用西方哲学理论和术语来剪裁和附会中国哲学史料。例如前者套用柏拉图的“理念”来解释朱熹的“理”,以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来解释理气关系。后者主要依据康德哲学来诠释和改造儒学,尤其是陆王心学。相对于,冯、牟二人的范式对以后的中国哲学研究影响更大,成为中国哲学学科的主流。

然而,中国哲学史学科领域内这种“汉话胡说”的模式,虽然取得了看似辉煌的学术成就,却导致了一种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尴尬后果:经过学者们的辛勤耕耘,中国哲学史被诠释为新实在论、实用主义、生命哲学、意志主义、唯物史观、现象学,直至后现代主义,惟独成为不了“中国哲学”的历史。国人对于中国传统不是更易于理解和更加亲近了,而是更加不解、更加疏远了。到目前为止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实践,只是使这门学科成为“哲学在中国”,而始终无法做到使其成为“中国底哲学”。更为可悲的是,我们已没有能力用我们自己的本土哲学进行现代性的思考——当诺贝尔文学奖数次颁发给那些“用本民族的语言述说本民族的历史”而获得成功的作家时,我们却发现我们的哲学家或哲学史家已丧失了用带有本民族语言特点的方式来述说或吟唱本民族的哲学史诗的能力。一句话,回过头反思为时不短的学科实践,我们忽然发觉,这种“汉话胡说”的中国哲学史,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以西方哲学为标本的比较哲学研究而已。

二、合法性危机问题的根源

这种危机局面的产生,是可以依着学科史的线索追寻其文化史根源的。我们知道,对于中国乃至整个东亚社会而言,东方哲学这一概念乃是西方文化全球化的产物,是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相遇的一个后果,甚至可能是一个“错误性”的后果。虽然中国古代不乏理论思维,但中国本无“哲学”这一学科,所谓“中国哲学史”也是以西方哲学为参照来整理中国传统学术的结果。在国人大规模移植西方文化的早期阶段,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一批学人,他们会通中西学术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以中学来附会西学,以期达到对于新鲜的异域文化的理解。其后的、冯友兰等学者,有前人移植西学的文化基础,又受到良好的西学训练,他们在会通中西学术上则表现出明显的以西学附会中学的特点。众所周知,此时会通中西的追求,是以中国近代的严重挫折为时代背景的。

由于中国哲学史学科是依傍西方哲学来建立的,这样便发生了一个耐人寻味而无疑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折:传统的“汉宋兼宗”,已让位于“汉西兼宗”;宋学或义理之学,失去了作为学术史研究的理论依据。相对于以往的“身土不二”——以本土思维来理解和诠释本土思维,已转换为“华人洋魂”——以西化思维来理解和诠释本土思维。作为前辈学人辛勤拓荒成果的受惠者,为欧风美雨所洗脑的我们,已经失去以本土思维来理解本土的理论思维的能力。于是,中国哲学史学科使自己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不借鉴西方哲学,就不能建立中国哲学史学科;借鉴西方哲学,中国哲学史又不成其为中国哲学史。这种困难再次使我们反思:中国到底有没有哲学?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合法性何在?

三、合法性危机问题的克服

面对着作为西方文化全球化的“错误性”文化后果,我们是否还有选择?我们又当如何选择?“生存还是毁灭”?面临这样一种选择的,只能是“中国哲学史”学科,以及未来继续寻求这个学科庇护的学术研究和丰富成果。

首先,关于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名称。究竟称研究中国理论思维的学科为“哲学”还是“思想”,抑或传统的“义理之学”或其他,实质上都并不重要。按我本人的意见,西方文化的全球化及其后果已成为一个无可回避的文化事实,“哲学”早已不再是西方哲学的专名,而成为世界范围内各文明体系理论思维的共名,在中国也已约定俗成。因此,我们不妨仍用中国哲学史的名称,由此也避免了更改名称所引发的新的术语混乱。

第5篇

一、适切评价是学习的“原动力”

爱因斯坦有句至理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古人亦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学习的“原动力”,是学习的“催化剂”,它对于人的学习有着神奇的内驱动作用,能使人因为喜好,而努力学习,化被动为主动,化高效为低效。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达到学习的最高效益。那么,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因素有哪些呢?影响学习兴趣的因素主要包括教学的方法、师生的关系、教学效果、教学策略、对学生的了解程度、赏罚情况等。而教学评价语言,正是教师的教学教育理念、对学生的了解程度、师生关系的最好体现,适当的评价语言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营造和谐、进取的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且可以更好地树立教师的威信。

不同的学生,不同的场合,应该使用不同的评价语言,切忌千人一面,再好的“饭菜”,吃了一年也吃厌了,再好的评价语,如果用在每个人的身上,难免会生搬硬套,学生也会感觉厌烦,这样的评价语,就如风吹过耳背,留不下一点痕迹。

【教育案例一】

(小诗是一个问题女孩,家庭原因造成她学习怠惰,成绩差,但她又极端希望得到老师和同学的关注。有一天,上《匆匆》这篇课文前,她找到了老师,希望上课的时候让她读一段课文。老师答应了,但是跟她约好,上课前,先把要读的那段课文读熟,不要有错字、漏字,她同意了。)

上课时,教师让同学们找出课文中能够体现时光匆匆的句子,读一读,在旁边加上批注,等一会儿汇报。

汇报开始了,老师先找了几个同学,汇报了他们喜欢的句子。

师:课文的第二自然段很好,写出了作者对时光匆匆流逝的极端惋惜,谁能够把这种惋惜之情读出来呢?

小诗举起了她的小手。

教师想起了课前的约定,请小诗来读这个自然段。

小诗努力地读着,这一次,只错了一个字,基本读出来了。

师:“读得好,好在声音响亮,语言也比较流畅,虽然读错了一个字,不过我们都相信,下一次,你一定会读得更好,对吗?”

对于学习基础差,缺乏关爱的学生,教师的鼓励显得尤为重要。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孩子,我们不是说了吗?“为了一切孩子。”成绩差的孩子,也是一切孩子之中的一员,要及时发现他们的闪光之处,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有句名言:“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加以赏识。”说的就是这样的道理。

二、发展评价是学习的“助推器”

评价并不是一味的赞扬,一味的给学生戴上不适合的“高帽”,这样的爱只是“溺爱”,对学生的发展不仅是不利的,还是有害的,正确的、发展的评价语言能够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当前的学习状态,成为学生学习的“助推器”。

当学生在课堂上开小差,被老师突然提问时,他们最希望听到的是老师这样说:“不要紧,老师给你一点时间思考。”“刚刚的问题没有听清楚吗?需要重复一遍吗?”在学生通过思考回答了问题之后,我们应该给与赞许的目光,然后告诉他:“你看,认真听课,积极思考,你就能得到问题的答案。”在表扬的同时,用暗示的方法给学生正确的上课态度的教育,这样,既可以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也没有姑息学生的错误。

当学生回答问题不够完整的时候,我们也不能轻易放过,而应该及时让学生得到正确的指引。“你已经打开了一扇门,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但是,我们还需要一个同学把大家引进门,谁能够帮助他把这个问题解释得更加清楚,让我们走进知识的乐园呢?”“大家不必急于回答,再读一遍课文,体会体会。”

【教育案例二】

在一堂学习写建议书的作文课上。

学生甲:“我认为学校的饭堂不应该那么早就帮我们装好饭,结果到了中午,我们去拿饭的时候,饭已经凉了,搞得我都不想吃了。”

教师:“嗯,这个问题我也碰到过,可是我们试想想,我们整间学校有多少人,中午饭堂的阿姨要管多少人吃饭呢?”

学生乙:“我觉得甲同学错怪了饭堂的阿姨,因为饭堂阿姨要帮我们800多位在校午餐的同学装午饭,不可能都等到第四节课快下课的时候才装,不然就会令更多的同学吃不上午饭,反而影响中午的休息。”

教师:“那你们有没有办法既满足甲同学的需要,又不给饭堂的阿姨增加负担呢?”

学生丙:“能不能在装饭盒的饭篮里面放进泡沫塑料。”

教师:“你的脑筋动得真快,这的确是个好办法,看,平时多看书,好处就是多。”

教师又回头对乙同学说:“你看,丙同学提出的这个建议怎样?既可以让我

们的饭盒保温,又不增加饭堂阿姨的工作量。你满不满意这样的修改?”

甲同学点头微笑。

善意的点拨、引导,比泛滥的表扬更能够深入学生的心,学生到学校学习知识,他们更希望教师告诉他们,怎样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怎样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来听一味的掌声的。掌声对学生的成长固然重要,但是过多的掌声,就会成为孩子们成长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

三、创新评价是学习的“剂”

特级教师于永正老师曾经说过:“幽默是教学的得力助手。幽默可以使语文学习化难为易,幽默可以使课堂气氛和谐融洽,幽默可以使师生心灵对接沟通。老师笑着看学生,学生就会笑着看老师。”

幽默、风趣、创新的评价语言是课堂交往的剂。同样,运用幽默、风趣的评价语言也是调节师生情绪、打破课堂沉闷局面所不可缺少的有效方法。富于幽默感的语言更容易使教师实现对课堂教学的有效控制,更容易缓和师生间的紧张气氛,也更能使学生以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来处理矛盾,让学生在轻松愉快中接受教育、获得知识。

曾经看过这样两个教学片断:

【教育案例三】

于老师在教学《我爱故乡的杨梅》时,请一个学生朗读。这个学生读得有滋有味、声情并茂:“……没熟透的杨梅又酸又甜,熟透了就甜津津的,叫人越吃越爱吃……”

学生读完,于老师扫视一遍教室,一本正经地说:“小建同学最投入,他在边看边听的过程中,使劲咽了两次口水。”

学生们先是一愣,很快回过味来,全都咯咯地笑了起来。

“课文中描写的事物,肯定在他的脑海里变成了一幅幅鲜明生动的画面。我断定,他仿佛看到了那红得几乎发黑的杨梅,仿佛看到了作者大吃又酸又甜的杨梅果的情景,仿佛看到了杨梅果正摇摇摆摆地朝他走来,于是才不由自主地流出了‘哈拉子’……”

学生笑得更响了。待学生笑过,于老师郑重其事地说:“如果读文章能像小建这样,在脑子里‘过电影’,把文字还原成画面,那就不仅证明你读进去了,而且证明你读懂了。老实说,我刚才都差点淌口水了,只不过没让大家发现罢了。”

学生再一次笑了。

于老师生动的评价,如一缕阳光,洒入本来应该是严肃认真的课堂,使学生在欢乐的笑声中体味到祖国语言文字的魅力,使无声的文字成了生动有趣的画面,如此课堂,不是充满了幽默和生机吗?

【教育案例四】

在小学语文人教版第十二册《难忘的启蒙》一课中,教师在评讲作文的时候,谈到了沙健孙的作文。

作文中写道:“星期天的早晨,我和几个同学在西街外的草场上玩,忽然闻得一阵桂花香,我们就一起到棠下村摘桂花去了。”

教师是这样评价的:“嗅觉特长。”并且板着面孔对沙健孙说:“棠下离这儿有三里路,那里的桂花香你们也闻得见,难道鼻子有这么长吗?”

同学们哄堂大笑。

而作者则在别人的笑声中领悟到了自己作文的态度是不认真的,好的作文是应该有真情实感,而不是胡编乱造的。从而深受教育,终身受益。

新的语文课程标准强调语文的人文性,教师幽默风趣的语言能够对学生产生示范的作用,有利于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试问谁会不喜欢妙趣横生的老师,趣味盎然的课堂呢?而在这样的氛围下学习的学生,又是多么幸运啊!

捷克著名的教育教夸美纽斯说:“孩子们求学的欲望是由老师激发起来的,假如他们是温和的,是循循善诱的,不用粗鲁的办法去使学生疏远他们,而用仁慈的感情与言语去吸引他们;假如他们和善地对待他们的学生,他们就容易得到学生的好感,学生就宁愿进学校而不愿停留在家里了。”

第6篇

    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文学主要是在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中逐渐发展生成,这种文学主义打破了美国黑人女性无法参与文学及文学创作的传统,为美国女性文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文学以黑人女性作家和黑人女性意识为文学的根本,将黑人女性作为文学的主要内容,对黑人女性的发展进行展望,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文学发展观念及文学发展视角,已经成为世界文学文化中的瑰宝。

    1.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

    1.1文学诞生之自我画像

    17世纪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将非洲的民间歌谣、民间故事和当前的女性状况为蓝本,对非洲女性被贩卖、被奴役的状况进行“复述”。这种“复述”只具有初步的文学主义灵魂,但整体上较为空洞,不能真正称得上是文学作品。该时期的初级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通过歌谣、圣歌等对黑人群体的内心状况进行剖析,达到对黑人群体的鼓舞和安抚。

    18世纪40年代,美国黑人女性口头文学逐渐向书面文学转变,逐渐形成基本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体系。该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以诗歌和女奴的自述体小说为基础,对女奴的形象和地位进行纠正。该时期的代表作为露西·特力的《监狱斗争》。《监狱斗争》主要描述了印第安人对白人居住地袭击的场面,这部作品开启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最早收录到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诗歌作品。1861年,哈丽特·雅各布斯发表的《一位女奴生活的事件》以第一人称对奴隶母亲为了自由和尊严进行的一系列斗争,对黑人女性的不屈不挠的意志和精神进行歌颂,被称为是“美国黑人妇女文学园地里的一朵奇葩”,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

    1.2文艺复兴之不断追寻

    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在1865年的内战中得到充分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纪元。美国内战爆发前,法律虽然对奴隶制进行了废除,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美国黑人还是在被压迫的环境中挣扎,还是受到种族歧视和种族打压。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黑人的生活质量,导致美国黑人妇女的生活日益艰难。随着种族关系的不断恶化,大批黑人开始逐渐追求新的“自由”,开始追求真的“自我”,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也开始逐渐由对黑人境况的感慨开始逐渐转变为对黑人精神和黑人文化的传播。这一时期的美国黑人妇女作家开始从黑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进行分析,对黑人方言进行运用,刻画了一个又一个生动的“新黑人”形象,将黑人的内心世界和黑人的感受真正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在该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进行批判,对美国妇女追求自我的心理路程进行描写和称颂。该时期卓拉·尼尔·赫斯顿的《她们的眼睛望着上帝》通过对注重种族平等和对社会间黑人种族歧视的抗议,开创了该时期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新风向,成为了该时期文学的“第一人”。

    1.3黄金时期之完善定义400

    随着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逐渐发展和丰富,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意识也逐渐出现转变。美国黑人妇女在该时期已经逐渐加深了对“自我”的认识,开始明白妇女并不弱小,这种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黑人文学的发展,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该时期,赖特、鲍德温等他们对黑人男性主义文学进行研究,以出色的社会洞察力及艺术描法,将男性主义复兴发展到了新的。而以莫里森为代表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作家则对黑人女性发展进行研究,对黑人妇女的感情和感受进行全面诠释。她们通过对黑人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分析,对黑人社会进行研究,将黑人妇女受到的种族歧视和社会歧视充分暴露在人们的眼前。她们倡议为广大黑人妇女建立良好的生活空间,实现黑人妇女的自我,争取自我独立和自由。黄金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自由进行了充分完善,指出黑人女性要发展一种良好的关系,彼此之间相互帮助,这样才能实现黑人女性的真正自由,摆脱传统社会和男性的双重枷锁。

    2.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

    2.1美国黑人女性主义的界定及评论特点

    美国黑人女性主义包含较多的矛盾释义,但是当前的学术界并没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界定,具有不同的定义标准。严格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人员一般是具有女性主义意识的非洲裔美国女性。当前的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观点为:“黑人女性主义”主要指女性主义提出的观点和主张,“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判”主要指黑人女性批判主义方法对文学作品的分析和评价结果。

    在进行性文学批判的过程中,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文学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上。

    认识论基础主要指在进行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的过程中,女性主义批判人员开始对认识进行深化,对黑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进行分析,保证了黑人文学的精神领域的平衡和持久发展。方法论基础通过对黑人妇女的文化属性进行研究,对文化成分、方法进行分析。在该种文学发展的过程中,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均具有“对立双方”相互作用的范式,实现了对对立思想和对立主体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对立双方”明确指出:对立双方要形成相互依存的、相互作用的力量,保证形成现实生活中必要的力量和现实生活中必要的条件。这种对立认识论和方法论实现了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视野的开拓,有效提高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进展效果。

    2.2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的核心及发展

    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的核心主要为对构件黑人女性文学传统和批判传统的研究。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早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发展初期的责任理论进行拓展,在中后期对黑人女性文化特色进行美学表述,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发展效果。美国批判学家戴博娜·麦克道威尔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新方向》中明确指出,黑人女性主义应该从女性主义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女性的政治主义思维和政治主义视角对黑人女性作家作品进行解读和批判。在对这些进行批判的过程中,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评家芭芭拉·史密斯称在评论的过程中,评论人员要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环境和实际效果进行分析,以不同的视角批判主体和批判结果进行诠释。

    在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发展的第一阶段,批判主义人员主要是对黑人女性作家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重新出版和评价,有效提高了研究的整体质量。在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判发展的第二阶段,批判主义人员主要是对黑人女性作品文本进行分析,对主流文学话语进行研究,通过对文学主体、意向、文化隐患、语言表达等进行全面研究。在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发展的第三阶段,批判主义人员主要是对黑人文学遗产和文本阐述进行充分挖掘,对批判主义理论进行创建。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判文学借助了大量的元素和文化研究方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多远文化色彩和强大的生命力。

第7篇

关键词:引发、激发、启发、诱导、增强、兴趣

在初中英语教学中,如何尽快将学生带进英语之门,并取得大面积的收获,历来是一道具有挑战性的“门槛”。经历几十年教学实践,我深深体会到:兴趣是中学生学好英语不可缺少的内在动力。学生对所学学科一旦产生浓厚的兴趣,随之就会激发起强烈的求知欲,就会自觉地去学习。我在教学实践中是这样做的。

一、利用实物,引发兴趣。

在初级阶段的语言训练中充分利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实物,学习它们的名称,描绘它们的形状、颜色、性质、用途等,让学生在愉快轻松的气氛中掌握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因为这些实物,贴近学生的生活,学生会特别感兴趣。如教学(文具)的名称时,让学生拿出文具盒,老师先拿出一支钢笔。Say”apen”inEnglish,然后拿出两支钢笔———towpens.反复说几遍,让学生也拿着钢笔跟老师说,很容易就把钢笔这一单词记住了。接下来又告诉学生说:铅笔———pencil,铅笔盒———pencil–box;又如:在书包里装了铅笔盒,各种颜色的铅笔,各种书本、小刀等。然后再进行下列各种句型训练:

1、what′sinthebag?

2、Thereis/are……init.

3、Isthereapencil–boxinthebag?

4、Arethereanypensilsinthebox?

5、Whatcolourarethey?

这些实物色彩鲜明,形象生动,可以集中学生的注意力,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样做,消除了学生开始学习英语时认为英语难学的心理障碍,使他们的思维灵活,处于最佳的学习状态,能当堂记熟所学内容,教学效果良好。

二、创设情境,激发兴趣。

在教学中创设一些引人入胜的情景是十分重要的。如在教学去食品店购物的对话时,我事先准备了牛奶、桔汁、梨汁、香蕉、苹果、面包等,上课时把他们陈列出来,讲台便成了食品店,教师先扮演营业员,学生扮演顾客:

T:CanIhelpyou?

S:CouldIhavesomebottlesoforange/milk/pear?

T:Ok!Howmanywouldyoulike?

S:Three.Howmucharethey?

T:Eightyuan.Isthatall?

S:Yes.

T:Hereyouare.

S:Thankyou.

表演一遍后,教师再用学生学过的其它喝的东西的单词套用句型,然后让学生两人一组到讲台进行表演,表演的过程是巩固操练句型的过程,这样课堂气氛又浓,同学们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不知不觉的掌握了新的句型,再如学习打电话、问路、看病等日常交际用语时,我都尽量用情景教学。这样做不但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学生学会了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

三、新旧联系,启发兴趣。

在英语教学中记忆单词是一大难点,如果机械的让他们读、背、抄、写、很容易使他们厌倦。因此我在教生词时,经常采用启发诱导新旧联系的方法,只要能和学过的单词联系上,就尽是让他们自己做比较,他们纷纷找出拼写相近的单词,有的加头,有的加尾,有的长音词把它们按音节分开记忆。学生很有兴趣的学会了生词,然后再让他们找出所学词的同义词、反义词、同音异义词等相关词。这样做不但化难为易地掌握了新词,也轻松复习巩固了已经学过的词。

四、利用图画,诱导兴趣。

在教学中有些表示实物的词或表示动作的词不易带进课堂时,可兼用图画进行教学,如:plane、train或gotothepark等。图画包括课文插图、教学挂图、照片、贺卡等。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收集或制作一些图画、图片或一些课件,如果没有挂图或教具,就运用一些简笔画,有时边画边呈现,有时边画边操作,有时让学生边听边画,简笔画不仅简便易行,而且风趣幽默,省时,省力,寥寥数几笔就能表达出丰富的语言信息或概念。运用图画进行语言教学,形象直观,生动活波,不仅有助于学生直接理解所学内容,而且视听结合易于学生加深印象,强化记忆,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兴趣。

五、开张活动,增强兴趣。

在课外活动中,有意识,有目的地开展一些饶有趣味的活动,也是增强学生兴趣,巩固课堂知识的好方法。如:留课外作业时,留给他们一些英语谜语,填字游戏让他们猜,留一些简单的英语小诗让他们翻译;每天课前五分钟的值日生报告要求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准备一些小故事,小对话,名人名言;举办英文书法比赛,朗读比赛等,使学生们既有准备时的紧张,又领略到成功的快乐,这些活动的开展,有效的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学生感到其乐无穷,而且印象深刻,经久不忘。

从教几十年,由于我英语教学中重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所教的班级英语成绩一直名列全县前茅。

第8篇

关键词:高职生;养成教育;方法途径

习惯是养成教育的产物,它往往起源于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却蕴含了足以改变人生命运的巨大能量。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表明,一个人的成功,20%与智力因素有关,80%与信心、意志、习惯、兴趣、性格等非智力因素有关,其中习惯占有重要的位置。古今中外有所建树者,无一不具有良好的习惯。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在高职教育中仍然很必要。高职生如果没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就难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职场。孔子曰: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高职生正处于青春期,仍具有较强可塑性,对高职生加强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十分必要。

一、高职生行为习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高职生日常行为习惯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针对笔者所任教班级学生的行为习惯进行观察研究,发现高职生在行为习惯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部分高职生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格缺陷。在被调查班级中,92%的学生为独生子女,其中30%的学生在人格方面存在缺陷,表现为:社会阅历浅,生活自理能力差,依赖心理强;心理幼稚,缺乏坚韧不拔的意志;任性,我行我素,不顾及他人的感受;自私偏狭,与人交往能力差,难以适应集体生活。

其二,部分高职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这部分学生约占35%。具体表现为:学习目的不明确,思想不统一,缺乏自信心,存在悲观情绪、厌学情绪;学习缺乏自主性和刻苦钻研精神,知识基础不扎实;学习纪律松散,上课看小说,玩手机,闲聊,课后玩电脑游戏等,甚至缺课、逃课。

其三,部分高职生缺乏良好的生活习惯。这部分学生约占40%,主要是生活自理能力不强。具体表现为:宿舍卫生差,动手能力差;就寝时间随意性强;饮食习惯不好,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某些学生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行为。

二、对高职生开展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针对高职生行为习惯中存在的这些主要问题,根据教育学与心理学理论,我们坚持整体教育与因材施教相结合,养成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高职生的身心特点,在实践中采用以下养成教育方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重引导,塑造健全人格

人格教育乃一切教育之本。当代高职生正处于思想趋向成熟的关键时期。经过接受基础教育,并且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和自我意识的逐步形成发展完善,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他们思想理论储备不够,社会阅历较浅,仍然具有很强的可塑性。高职生既可能在正确思想的教育引导下健康成长,也可能在错误理论和思潮的影响下畸形发展。他们在人格方面的这种不成熟的特点,决定了人格教育是高职生养成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我们在管理中注重加强对学生进行主流思想文化的宣传、教育和渗透,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其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逐步形成健全的人格。

(二)重指导,规划美好人生

高职生作为当代青年的生力军,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应当具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在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高职生在上中学时的唯一目标就是考上大学。高考晋级后,离开了紧张的以他律为主的中学学习生活环境,进入了相对宽松的以自律为主的学院学习生活环境,由于没有及时制定下一阶段的新目标,导致学习和生活的茫然,一些同学精神追求错位,甚至沉迷于网络和物质享受,追求不良的精神刺激。相当一部分高职生对所学专业缺乏客观、正确的认识,导致职业规划的迷茫。因此帮助和指导高职生设计自己的人生目标是养成教育的重要手段。有了明确的目标,就有了内驱力,就可以使他们变得积极向上。班级管理中,我们针对高职生职业规划迷茫、人生目标缺失的问题,加强教育指导,让他们对所学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就业前景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对所学专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进而明确个人的发展方向,热爱所学专业,并把个人的专业理想升华到社会理想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重疏导,培养健康情感情

感教育作为教育过程的一部分,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态度、情绪、感受以及信念等等,以促进学生个体的良性发展为目的。研究中我们发现正处于生理发展的成熟期和情感发展的过渡期的高职生,其思想、情感、行为是复杂而矛盾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但认识能力发展不协调;喜欢与人交往,但又容易自我封闭;有着强烈的求知欲,但鉴别能力不强。这些矛盾很容易造成高职生情感方面的极度苦闷。而许多高职生不能正确地自我调节,易受社会思潮和社会观念的影响,结交不良伙伴,染上不良习气。一些高职生尤其是独生子女自理能力较差,依赖性较强,在人际交往中,常常心理受挫,不能正视自己,易患失眠、心烦意乱等身体不适。针对高职生的这些心理困惑与障碍,我们充分利用课堂、网络、板报等渠道,针对高职生中存在的人生目标、职业选择、人际关系、恋爱等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常识,加强不良情绪疏导,提高高职生的心理素质。在此基础上,逐步引导他们学会客观评价自我及现实环境,引导他们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强挫折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适应力,让他们在接触社会中学会交际,增长知识,磨砺意志。

第9篇

论文摘要 被害人问题作为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以来都被重点研究。而在刑法学中,对于被害人的研究却不是很多,其概念也与犯罪学中的有所不同,这不利于对我国刑罚理论的完善。本文从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概念出发,对被害人在刑法视野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论文关键词 被害人 刑法学 刑罚论 问题研究

犯罪行为不仅会违反国家法律,更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过去,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领域,由此形成了犯罪学的分支“被害人学”,其主要研究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被害人现象以及被害预防等。相比而言,被害人问题在刑法学中的研究则要少得多。在刑法学视野下研究被害人问题不仅可以完善刑罚理论,还对我国刑罚权的界定有重要意义。因此,刑法学不仅要重视对刑罚和犯罪的研究,更应该重视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以下,笔者将从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界定开始论述。

一、在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界定

虽然被害人被广泛使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但关于其具体定义到目前为止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学科关于被害人的定义各有不同。在犯罪学中,一般将刑事被害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而由于刑法学是一门司法学科,其更多的关注如何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因此,刑法学视野下,被害人的研究要围绕着这些问题来展开,与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区分开来。

刑法学视野中,过分地强调和扩大被害人范围并不会对确定被告的刑事责任有所帮助,况且在司法上也不具可行性。具体来说,刑法学中的被害人不能和犯罪学一样包括所有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只能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者单位,这比犯罪学中被害的涵盖范围要窄,尤其要注意在刑法学中被害人不能包括国家。因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对国家现行秩序的反抗,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必然会损害到公共利益或国家权力,如果抽象的国家权力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话,那么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国家都成为了被害人,这显然不便于对被害人问题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二、在刑法学犯罪论中被害人的地位

(一)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

作为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犯罪概念与刑法理论中的一切问题都密切相关。所以,要想研究刑法学视野中的被害人问题,则必须要先确定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而我国目前的犯罪概念都是将犯罪形式和犯罪实质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的,因此也需要从犯罪形式和犯罪实质两方面来对被害人问题进行研究。

1.被害人问题在形式方面的探讨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国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这条规定中不难看出,侵犯个人或单位权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其中单位和个人就成为被害人,因此基本可以说,在犯罪的同时被害人也产生了。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被害人的定义没有明确给出,但其已经在刑法中暗示出来了。

2.被害人问题在实质方面的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可以将犯罪概念的实质看做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因为被害人是社会的一份子,当被害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也意味着社会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基于此,基本可以认为其犯罪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只是对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进行了侵害,而没有侵害被害人的权利。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欠缺考虑也不合逻辑。因为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要通过犯罪违反国家秩序或国家法律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坏国家权力,一种是侵害被害人的权利。而在对权利的侵害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受害人。因此,不管从什么角度来说被害人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二)犯罪构成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过,被害人问题在刑法学中的讨论不多,但若是单纯的被害人承诺问题,则被经常探讨,只不过大多集中在其具体概念上,对于其分类和构成条件的探讨则依旧较少。此外,目前关于被害人承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存在较大争论。部分学者认为,既然犯罪论中犯罪构成可以指导所有行为,那么正当防卫也应该被包含在犯罪构成中。但实际情况却是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范畴,且是与犯罪构成并列。这导致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犯罪阻却事由上自相矛盾。

其实在刑法理论中,认为犯罪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在形式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在实质上也没有社会危害性。部分学者认为应从犯罪构成内部对犯罪阻却事由的非罪行进行说明。笔者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就已经可以对正当防卫等进行准确说明,我们可以从犯罪构成的外部,采用非犯罪构成的方式进行阐述。

三、刑罚论中被害人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因素对刑罚论中的各环节都有重要影响,不管是对于刑罚目的的设置、刑罚功能的体现,还是对刑罚的具体量裁,都与被害人因素密切相关。以下,笔者将逐个开始谈起。

(一)被害人因素与刑罚目的的设置

为了保证刑罚目的的合理性、适应性以及取得预期的效果,国家在设置和确立刑罚目的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是在确立刑罚目的时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要明确的是,刑罚必须要对被害人有着安抚效果,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精神的安慰使被害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而对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因为人的天性决定着被害人只有看到对自己造成侵害的犯罪者遭受同样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时,才能产生一种精神上满足感,以此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因此,刑罚必须给犯罪者带来痛苦,以此达到对犯罪者痛苦报应的目的。但是,实际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也就是被害人认为犯罪者所受到的刑罚痛苦不够,这可能导致被害人采用非法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被害人因为心理伤害过大产生报复社会的偏激想法,最终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被害人由最初的受害者变为犯罪者。为了预防这种情况,刑罚必须通过公正的判决来对被害人进行鼓励或通过刑罚的痛苦来对被害人加以威吓,总之刑罚要达到预防被害人成为犯罪者的目的。综合以上两点,考虑到被害人因素,刑罚不但要具有报应目的,而且还应该具有预防目的。

(二)被害人因素与刑罚功能的体现

我国刑罚学者很早就开始了刑罚对被害人所具有功能的研究,目前来看,得到广泛认同的观点是“刑罚应对被害人具有安抚和补偿功能”。其中“安抚”是指刑罚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要求或愿望,如被害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希望犯罪得到惩罚等;而“补偿”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侵害和物质损失进行弥补。必须要注意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被害人精神痛苦的时间,刑罚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其安抚功能。而且在刑事判决中,相关法院判处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属于刑罚补偿功能,而是属于一种民事赔偿范畴。因为刑罚中的补偿功能是指在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国家没有将犯罪人绳之以法或犯罪人本身无法赔偿被害人时,由国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物质或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是与国家公权力对应的,和民事诉讼中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三)刑罚中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裁量

从被害人学中的定义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过错在于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以此来诱发他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不少暴力犯罪等刑事案件都表明,被害人往往存在贪欲、挑衅、报复等明显过错,这时的刑事判决应该对犯罪人从轻处罚。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许多被害人都存在直接或间接过错,因此即使被害人家属压力很大,也不应该判处犯罪者为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我国各法院基本都认同此观点。

事实上,这种判决不仅是我国独有,这在其他国家也作为判决的一项规则。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受害人行为不道德或者不合法,则应该对犯罪者从轻处罚;在《瑞士联邦刑法典》中,也有“在行为人由于被害人行为的诱惑如侮辱、非法刺激等造成行为人痛苦或愤怒等情况下,法官应该适当减轻行为人的刑罚”的相关规定。目前来说,我国刑法典中没有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规定,一般只能将其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而酌定情节并不属于法律等相关明文规定范畴,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迫于被害人亲属、社会的压力或相应的刑事政策需要,往往没有考虑酌定情节。笔者认为,由于被害人在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且被害人过错对刑罚量裁的重要影响,应当逐步将“被害人过错可以使得犯罪者的刑罚减轻”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这也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必经之路。

第10篇

关键词: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实践能力;评价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1-0132-03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是21世纪教育的主流,然而传统的以传授知识为中心的授课型教学模式和学生的被动性学习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展[1]。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文件要求,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然而,研究型学习作为创新人才培养的一种教学理念和方式,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关注[2]。近年来,根据我院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以及该课程的特点,我们有效地将“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应用于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一、对象与方法

(一)参加对象

我系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和医学营养专业三个高职专业的学生,每年共计150人左右,安排时间第四学期。

(二)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的教学策略

1.教学安排。将该课程划分为:医学科研方法和论文的认知、文献检索与信息提炼、项目内容的选定、项目技术路线的设计、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的实施、项目结果的处理与总结、项目论文的撰写与发表和项目的汇报9个项目工作任务板块。教学活动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原则,围绕“汇报――讲解――讨论”展开,教师在整个过程中起引导作用。该课程的教学时数均为36学时。

2.项目内容来源和设计。课程要求项目内容选定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行业岗位工作内容需求的原则,选择有针对性的项目工作任务,灵活运用研究型学习的理念进行组织教学,既达到了基本的教学目标,也有效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及创新意识。

3.项目内容的组织实施办法。实施小组合作学习方式。首先教师根据对整个班级学生学情进行分析,选出学习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担任项目组组长。然后组长再根据教师对成员的要求,选择其组内成员。每个项目学习小组由6~8名学生组成,每个学生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工,各自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然后由组长负责资料整合与专题汇报。每个项目工作任务板块,学生均有2周的准备时间。每组必须根据每个项目任务的评分标准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项目任务的开展。

(三)教学模式的评价

1.考核方式。课程考核主要采取由项目评审小组和项目汇报评委组共同完成项目的考核。科任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项目评审小组,按照制定的课程项目评分标准,对项目选题、项目设计、项目汇报、项目论文进行评分,占总成绩的60%。项目汇报评委组成员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相关专业教师组成的评委小组,按照《卫生管理系项目教学评分标准》对每组项目进行评分,占总成绩的40%。

2.问卷调查。自制调查表,每班随机抽取30名学生,集中发放问卷,当场收回。调查表的内容包括研究型教学方式对学生的作用、能力的提高、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价等。用SPSS 11.5统计软件做统计分析,用频数分布来描述和分析这些数据。

二、结果

(一)项目内容完成情况

从表1的项目内容来看,学生选取的内容均结合了各自的专业发展特点和行业岗位工作需求。部分项目小组还设计了实验研究,也有部分小组还走出校园、面向社会人群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二)项目教学问卷调查结果

1.参加的项目性质。根据研究型项目教学模式的实施,按照教学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学生是参照教师根据行(企)业需求设计的模拟项目,占54.42%;有44.58%的学生自己寻找的行业项目;而仅仅只有1%的项目为企业委托的真实项目。

2.教师的教学能力评价。教师在研究型项目教学中扮演着主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使不同项目得以顺利实施。通过调查发现,有98.24%学生认为带教老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

3.学生的能力反馈情况。从研究型项目教学对学生最大的作用来看,认为可以培养团队精神的占80.67%;可以最大地激发创新思维和潜力占30.09%;也促进了解企业情况,占85.31%。在对学生能力提高的改变情况分析,大部分学生认为在专业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有明显提高,分别为77.39%和65.45%;另外还有51%的学生认为明显提高了沟通合作能力。在研究型项目教学同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有74.52%的学生认为实践技能提高比较明显,而认为和其他方法效果一样的仅为3.80%。对于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有35.67%的认为自己对项目策划表现最欠缺,但只有8.60%的学生认为是表达最欠缺。在研究型项目教学过程中,38.29%和36%的学生分别表示在老师指导下和小组协作下能独立完成该项目;而只有23.81%的表示能独立完成。学生在参与研究型项目教学中面临的最大困难,主要分别体现在学过的理论知识无法得到有效运用和自身实践的操作能力不够,各占41.67%和45.49%。从学生完成项目后的状态分析可知,找到了自己的不足、学习目标更明确的学生占80.34%;有74.57%的学生发现了自己的潜力,对未来充满希望,以及39.91%的学生后悔平时的学习不够;还有27.74%的学生表示收获了挑战成功的喜悦,有机会还想参加。

三、讨论

(一)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态度与角色转变

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必须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而且还要有教学热情和乐于奉献时间的精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98.24%学生认为带教老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他们表示教师在研究型教学模式中起到了指导、促进作用而不是灌输作用,使学习过程变得更加的积极和轻松。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和人们认知能力的增强,传统的教育将不再满足当前的需要。教师是教育改革的实践者和推动者,这就要求教师的角色要不断发生改变。于是当代教育的教师职责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是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考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3]。所以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实现了教师由教材的讲解者、传授者,转变为学习指导者、活动组织者。

(二)学生的学习方式与地位发生转变

学习方式不是指具体的学习策略,而是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基本行为特征和认知取向。在学生接受项目任务实施完成以后,明显提高了相应的能力,其分别是77.39%的学生认为在专业应用能力和65.45%的学生体现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96.20%的学生认为明显提高了实践技能。这是因为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采用的是项目任务组织教学,以解决问题和表达、交流观点而结束。学生的学习过程成为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在此过程之中学生采取的是自主性、探究性学习,以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主动构建知识。学习地位由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学习活动的主体,成为参与者、探究者和意义建构者。学习方式也从听讲―存储―再现,转向了探索―内化―创造,使得学生在传统学习方式中被忽略和压抑了的主动性、创造性和个性特征得以释放和张扬,享受到了学习带给学生们的快乐。

(三)增加对行(企)业工作岗位的了解与关注

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改变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学生通过项目的选取、实施与总结以及论文撰写后,85.31%学生认为促进了其了解企业的情况。对行(企)业岗位的工作内容有了更深的了解,将为学生实习与就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现高职学生由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零距离”人才需求培养目标。

(四)培养学生团结协作与服务集体的意识

在项目任务实施中,只有1.84%的学生认为小组协作精神太差是研究型项目教学中面临的最大困难,这说明大部分学生意识到组内同学间合作是学生任务完成和获取知识的关键。因为小组合作学习有利于知识的获得,能增强与他人的合作能力,能改善同学之间的关系。也对学生的同伴关系、交流能力和知识的获得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学生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有利于帮助他们理解他人、分享彼此的观点和学习成果;有利于帮助他们学到一些与人相处、与人合作做事的技巧。分享和合作也是社会对职业人才在未来工作中的要求。

(五)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其主要体现为:一是需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从传统教学模式向研究型教学模式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教学模式实施过程中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无法提前准备,学习盲目性大,加上学习能力要求高,跟不上研究型教学步伐,于是感到教学内容及课堂秩序有些乱。这就要求教师应充分利用教学网络,努力培养学生开发第二网络课堂,建立项目学习网络平台,方便学生学习与交流,并且需要根据高职学生的学情与能力,注意把握教学内容的深度,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和引导。二是当前课程设置上安排课时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研究型教学对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要全过程跟踪费时、费力,通常在耐心指导每个项目的实施时,需要教师付出大量的课余休息时间来完成指导工作。为了使研究型教学模式得到更好的发展,培养出更能适应现代社会所需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学校(院)应在制度制定时应注意适当给予倾斜,多鼓励教师开展新型教育教学改革模式。三是需要努力打造优良师资队伍与优良的教学团队。研究型教学模式具有学科知识点开放性、自主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于是学生在选择项目内容上就会涉及到专业各学科知识点的有机结合与运用,这就需要建立一支多学科专业背景的教师作为项目指导组,参与到学生项目指导的工作,为学生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喻思红,范湘红,赵小红.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在课堂教学中的实践及评价[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5):380-382.

[2]尹伟,范旭,胡德渝,等.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在口腔预防医学课程中的实践[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9):53-54.

[3]王林发.研究型教师培养的“项目学习”教学模式[J].教育研究,2010,367(8):105-109.

[4]范秉琳,杨志军,袁建梅,等.“研究型学习”教学模式在分析化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4,(6):62-63.

Application of Teaching Method of "Research-based learning" in the Medical Scientific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sis Writing Course

YANG Ming-fei,WANG Xu-hui

(Department of Health Management,Guiyang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Guiyang,Guizhou 550081,China)

第11篇

一、数字歌诀方法

当学生纪律有些松散时,我将突然用上扬的声调喊“一二三”,学生这时被这声音震惊,立即跟着这上扬的音调对应“坐好啦”;教师接着说“四五六”,学生也立即对上“不讲话”;教师紧追不舍,坚定有力“七八九”,学生富有节奏性地对上“老师检查!”这方法在使用时声音不得温柔,要铿镪有力,可以高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集中学生注意力,对一二三年级非常有效。

二、百分法

有时在歌唱教学时学生感到无趣,对部分乐句始终唱不准,我就采用百分法来调动兴趣,即告诉学生这次演唱集体可得90分,给学生找出百不到满分的原因,要求学生再试一次,找回失去的分数;当学生再次演唱时,教师根据演唱再次量分95分,再次帮学生找出差距的原因,要求学生再来试一次,再次找回失去的分数,直到100分为止;当学生演唱到一定程度时,教师突然告诉学生这次可以得100分,这时学生会非常兴奋。我在教学中,采用这一方法,学生兴趣大大增强,当告诉得分为90分时,学生是不很高兴的,一旦要求再试一次找回失去的分数时,学生的兴趣就来了,当告诉得分为99分时,部分学生会指着唱错的学生怨恨道“哎呀,就是你!”也有的学生会直接说:“老师,我知道是什么原因扣掉一分的!是……”有的学生直接央求老师“还给我一次机会吧!”当我给他们评100分时,他们会兴奋得跳起来。

三、音乐美术法

即在音乐板书上美术化,把音乐课题进行图象化、美术字化、动物化、人性化、植物化板书在黑板上,使学生看到后感到新鲜,从而调动学习积极性。

四、创编法

即将教材歌曲歌词进行修改,让歌词更贴近学生生活,使学生更有趣,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文学创作水平。如在教学《如今家乡山连山》(四年级七册)时,我在四分休止符和间奏处增加了话白,学生在演唱时兴趣倍增,一会儿就把歌曲学会了。这歌词是这样的:妈妈对我说,家乡没有山,(白:是吗?)我呀摇摇头,拉着妈妈看,(白:真的!)家家谷垛堆得高,(白:好安逸!)如今家乡山连山,(白:太棒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妈妈笑弯腰呀,亲我小脸蛋哟喂。

又如在教学《什么是真正的美》(五年级九册)时,当学生学会演唱原歌词时,我启发学生联系生活、学习实际,什么是真正的美?学生总结出了许多,比如认真听讲就是美、尊重老师就是美、勤奋学习是美、热爱校园就是美等,这时我立即动员学生模仿原歌词自己创作一首自己的歌《什么是真正的美》,然后分小组学生自由演唱自己创作的歌《什么是真正的美》。学生的创作热情非常之高,创作的效果也是非常之好。

五、声像法

创造条件,把音乐课堂建设得有“声”有“色”,来调动学习兴趣。“声”指使用录音机、打击乐器、电子琴,使我们的演唱更富立体感,更动听;“色”是在音乐课堂中加入现代教学媒体,使音乐图像化,在优美的音乐声中还能看到优美的图画,从而大大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六、撒谎法(激将法)

教师撒谎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比如在教学二年级第五单元《时间是个宝》第一主题《时间就在我身边》的歌曲《这是什么》和音乐游戏《大钟小钟一起响》时,我就采用了撒谎法让学生学习歌谱。我说:“我在给一班的同学教这一课时,我只把歌谱教了五面,他们就学会了,就不要我再教了,你们要我教几面?”这时全班同学都热血沸腾,“我们只要教三面”、“我们只要教两面”、“我们只要你教一面就够了”,我看见全班学习热情高涨,立即激将他们“教两三面行吗?能学会吗?我怕你们学不会!”这时很多学生都说“保证学得会,我们一定认真学!”我顺势教学“那好吧,我们来试一试。”当我教完三面时,这时学生说“老师,不教了,我会了。”我说“会吗?你真的能唱吗?”有的学生说“唱一次你就知道了。”当学生第一次独立演唱时,我跟着唱,帮助他们正音,演唱一两面后就完全独立演唱了,我就开始给他们评分,从90分开始评,一直到100分为止。

第12篇

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文学主要是在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中逐渐发展生成,这种文学主义打破了美国黑人女性无法参与文学及文学创作的传统,为美国女性文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文学以黑人女性作家和黑人女性意识为文学的根本,将黑人女性作为文学的主要内容,对黑人女性的发展进行展望,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文学发展观念及文学发展视角,已经成为世界文学文化中的瑰宝。

1.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

1.1文学诞生之自我画像

17世纪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将非洲的民间歌谣、民间故事和当前的女性状况为蓝本,对非洲女性被贩卖、被奴役的状况进行“复述”。这种“复述”只具有初步的文学主义灵魂,但整体上较为空洞,不能真正称得上是文学作品。该时期的初级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通过歌谣、圣歌等对黑人群体的内心状况进行剖析,达到对黑人群体的鼓舞和安抚。

18世纪40年代,美国黑人女性口头文学逐渐向书面文学转变,逐渐形成基本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体系。该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以诗歌和女奴的自述体小说为基础,对女奴的形象和地位进行纠正。该时期的代表作为露西·特力的《监狱斗争》。《监狱斗争》主要描述了印第安人对白人居住地袭击的场面,这部作品开启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最早收录到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诗歌作品。1861年,哈丽特·雅各布斯发表的《一位女奴生活的事件》以第一人称对奴隶母亲为了自由和尊严进行的一系列斗争,对黑人女性的不屈不挠的意志和精神进行歌颂,被称为是“美国黑人妇女文学园地里的一朵奇葩”,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

1.2文艺复兴之不断追寻

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在1865年的内战中得到充分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纪元。美国内战爆发前,法律虽然对奴隶制进行了废除,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美国黑人还是在被压迫的环境中挣扎,还是受到种族歧视和种族打压。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黑人的生活质量,导致美国黑人妇女的生活日益艰难。随着种族关系的不断恶化,大批黑人开始逐渐追求新的“自由”,开始追求真的“自我”,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也开始逐渐由对黑人境况的感慨开始逐渐转变为对黑人精神和黑人文化的传播。这一时期的美国黑人妇女作家开始从黑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进行分析,对黑人方言进行运用,刻画了一个又一个生动的“新黑人”形象,将黑人的内心世界和黑人的感受真正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在该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进行批判,对美国妇女追求自我的心理路程进行描写和称颂。该时期卓拉·尼尔·赫斯顿的《她们的眼睛望着上帝》通过对注重种族平等和对社会间黑人种族歧视的抗议,开创了该时期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新风向,成为了该时期文学的“第一人”。

1.3黄金时期之完善定义400

随着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逐渐发展和丰富,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意识也逐渐出现转变。美国黑人妇女在该/,!/时期已经逐渐加深了对“自我”的认识,开始明白妇女并不弱小,这种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黑人文学的发展,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该时期,赖特、鲍德温等他们对黑人男性主义文学进行研究,以出色的社会洞察力及艺术描法,将男性主义复兴发展到了新的。而以莫里森为代表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作家则对黑人女性发展进行研究,对黑人妇女的感情和感受进行全面诠释。她们通过对黑人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分析,对黑人社会进行研究,将黑人妇女受到的种族歧视和社会歧视充分暴露在人们的眼前。她们倡议为广大黑人妇女建立良好的生活空间,实现黑人妇女的自我,争取自我独立和自由。黄金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自由进行了充分完善,指出黑人女性要发展一种良好的关系,彼此之间相互帮助,这样才能实现黑人女性的真正自由,摆脱传统社会和男性的双重枷锁。

2.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

2.1美国黑人女性主义的界定及评论特点

美国黑人女性主义包含较多的矛盾释义,但是当前的学术界并没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界定,具有不同的定义标准。严格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人员一般是具有女性主义意识的非洲裔美国女性。当前的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观点为:“黑人女性主义”主要指女性主义提出的观点和主张,“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判”主要指黑人女性批判主义方法对文学作品的分析和评价结果。

在进行性文学批判的过程中,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文学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上。

认识论基础主要指在进行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的过程中,女性主义批判人员开始对认识进行深化,对黑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进行分析,保证了黑人文学的精神领域的平衡和持久发展。方法论基础通过对黑人妇女的文化属性进行研究,对文化成分、方法进行分析。在该种文学发展的过程中,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均具有“对立双方”相互作用的范式,实现了对对立思想和对立主体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对立双方”明确指出:对立双方要形成相互依存的、相互作用的力量,保证形成现实生活中必要的力量和现实生活中必要的条件。这种对立认识论和方法论实现了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视野的开拓,有效提高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进展效果。

2.2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的核心及发展

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的核心主要为对构件黑人女性文学传统和批判传统的研究。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早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发展初期的责任理论进行拓展,在中后期对黑人女性文化特色进行美学表述,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发展效果。美国批判学家戴博娜·麦克道威尔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新方向》中明确指出,黑人女性主义应该从女性主义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女性的政治主义思维和政治主义视角对黑人女性作家作品进行解读和批判。在对这些进行批判的过程中,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评家芭芭拉·史密斯称在评论的过程中,评论人员要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环境和实际效果进行分析,以不同的视角批判主体和批判结果进行诠释。

在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发展的第一阶段,批判主义人员主要是对黑人女性作家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重新出版和评价,有效提高了研究的整体质量。在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判发展的第二阶段,批判主义人员主要是对黑人女性作品文本进行分析,对主流文学话语进行研究,通过对文学主体、意向、文化隐患、语言表达等进行全面研究。在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发展的第三阶段,批判主义人员主要是对黑人文学遗产和文本阐述进行充分挖掘,对批判主义理论进行创建。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判文学借助了大量的元素和文化研究方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多远文化色彩和强大的生命力。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教科书 习惯性思维模式 研究方法

每个部门法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是该部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思维。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要想从宏观上认识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研究刑法学的教科书。部门法的教科书是部门法的说明书,其叙述模式虽不能解决某一具体问题,但是通过对教科书的体系研究,我们可以更清晰发现刑法学的研究思路。部门法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学科发展至今形成的习惯性进路,这种习惯性的思维已经渗入到该部门法规范与理论的方方面面,通过对刑法学教科书尤其是对其体例的研究可以从宏观上认识刑法学的习惯性思维模式,把握其研究方法。

一、刑法学教科书在刑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地位

从学说发展史的角度上看,刑法学曾形成了刑事自然法学派和刑事实证法学派,两派学者都编撰了各自的刑法学教科书。刑事自然法学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是费尔巴哈初版于1801年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而刑事实证法学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是李斯特初版于1881年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进入二十世纪,成文法系各国刑法的发展各有特点,其中苏联刑法以及日本刑法对我国刑法发展影响较大。苏联直到1938年才出版了由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刑法总论》教科书,不同于传统的成文法系刑法理论,苏联刑法学无论是在犯罪论、刑罚论或者罪名的设置上都有自己的特色。日本刑法学受传统成文法系刑法影响较深,基本继承了德国刑法的理论构架,但在一些理论问题上又有新的突破。中国的刑法学早先多受苏联刑法学理论影响,近年来很多学者开始转向对德日刑法理论的研究。这种分歧也反映在刑法教科书的编撰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本教科书分别是由高铭暄、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刑法学》以及张明楷老师编撰的《刑法学》。两本教材在理论选择上各有倾向,体例内容上有较大差异。

本文选择德国费尔巴哈的第14版《德国刑法教科书》、李斯特的第26版《德国刑法教科书》、日本大塚仁的第3版《刑法概说》、中国法律出版社82年版的《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第5版《刑法学》、张明楷编撰的第4版《刑法学》共六本刑法学教科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学教科书体例编排的特点分析

虽然六本刑法教科书的内容差异较大,出书时间先后相差200多年,且跨越三个国家,但其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是刑法学发展至今形成的共同的习惯性思维方式。

(一)遵循由总论加分论的结构布置

本文所提到的总论是指分论以外所有的论述。六本教科书都有总论和分论两部分的区分,这种区分不仅仅基于对本国法律进行更详细阐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刑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刑法典都清晰的划分了总论与分论两部分,虽然在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中就有了类似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的“具律”一章,但在西方,即便是成文于16世纪对德国刑法影响巨大的《卡洛林那法典》也没有总则与分则的划分,甚至都没有章节的划分。不过,刑事法律的发展必然意味着总论的出现,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则将大大充实总论的内容。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总论的发达与否是衡量刑法学成熟的标准,丰富的刑法总论意味着刑法哲学的成熟,表明学者对于刑法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二)总论由概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组成

费尔巴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将总论分为“概论、刑法的最高原则”、“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两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中又分章论述了“关于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特征及刑法适用”以及“刑罚本质及种类”。李斯特将总论的内容分为“绪论”“总论”两编,在绪论中介绍了刑法本质、功能,在总论中介绍了犯罪与刑罚。大塚仁直接将总论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82年版刑法学分为“概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三部分。高教版刑法学三者统筹与总论之中。张明楷老师将总论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虽然六本教科书中概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的组合不同,名称各异,但其总论部分都有三部分的内容。概论部分除了谈及刑法的一些适用范围、渊源、历史等内容主要论述的是刑法的性质、价值、目的、原则,而犯罪论则都围绕着犯罪的构成展开,刑罚论则全部按照刑罚制度及刑罚适用分别论述。

(三)各部分联系紧密

六本教科书在观点、立场甚至指导思想都不相同,但无论是结构还是排列布局都非常一致,均采用了总论加分论的结构,以及总论中概论、犯罪论、刑罚论的排列顺序。其原因就在于刑法学是一门逻辑清晰的学科,如同一环紧扣一环的流水线,虽然不同工厂具体细节各异,但整体的生产模式是固定的。这个“固定的生产模式”由总论加分论两个层次组成,总论由概论、犯罪论、刑罚论的三部分构成。总论是分论建构的基础;概论奠定了整个刑法的价值基础,是刑法学的理论原点;在概论基础上产生了犯罪论与刑罚论,犯罪论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而刑罚论解决如何处罚的问题。

三、刑法学教科书所反映的刑法学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思辨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两大类。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可以分为思辨和实证两种,所谓思辨方法是指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主要运用于人文社科领域。所谓实证方法是指根据经验或者观察的来事实采用归纳的方法得出结论的一种研究范式,主要的实证方法有调查、观察、文献分析、个案分析等。实证性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于自然科学领域,是实证主义在认识论中的体现。结合刑法教科书的一般性特征,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可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思辨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体现

刑法学的思辨性研究方法按照出发点不同可以分为价值思辨与理论思辨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价值思辨研究方法是指以价值论为起点对刑法进行指导的一种研究方法,理论思辨是指以已经成熟的某种理论或学说为起点,通过逻辑推演的方式,构建一套完善的体系的方法。以费尔巴哈的教科书为例,该书第一编第一部分是“概论,刑罚的最高原则”,在这一部分中提到心理强制理论和刑法的最高原则。第二部分是“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该部分则探讨了犯罪、刑罚以及相互关系。从标题上看,在费尔巴哈的逻辑中,第一部分派生出第二部分,换言之,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逻辑起点。从内容上讲,无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或者是刑罚的分类都要受制于刑法概论中的原则,而这几个原则又都来源于古典哲学的学说。以李斯特的《刑法教科书》以及大塚仁的《刑法概论》为例,书中基于刑罚与保安处罚性质不同的认识,在刑罚论中单列了保安处分一章,从而形成了刑罚二元论的结构,而我国的刑法教科书基于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相同的认识,没有将保安处分单列出来,这种结构的差异就是理论性思辨方法的起点不同所致。

(二)实证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刑法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几乎所有犯罪论、刑罚论的理论学说都建立在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归纳的基础上,换言之,正是通过对刑法分论的归纳才最终形成了刑法总论的体系。在刑法教科书中经常采用的实证方法是文献分析、调查、实验的方法。以刑罚论为例,为了详细介绍本国的刑罚制度,刑法教科书需要分析该国现行的全部刑事法律,从中找出有关的规范,并归纳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高教版《刑法学》在刑罚的裁量情节一节中将量刑情节分为三部分,综合考察刑法典及所有司法解释规定将各种情节分门别类,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量刑情节体系。再如,大塚仁在《刑法概说》刑罚论一章中论及死刑时,引用二战后日本执行死刑人数及罪名统计数据证明日本近年来减少了死刑适用的事实。

(三)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第14篇

论文关键词 根本方法论 知识产权 中国语境 实践理性 与时俱进

犯罪论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是统一认定犯罪的原理,是构筑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存在论上,当今世界并存着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备受争议,饱受诘难,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论调甚嚣尘上,更多学者则主张立足本土即坚持中国特色,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改良。改良论和重构论,孰对孰错,值得探讨。

一、坚持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

研究刑法学,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虽然,一种方法支撑一个法学体系的时代已经过去,法学的健康发展需要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语境下,对犯罪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认识上,仍然必须坚持以哲学作为全部认识和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强调辩证思维,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在中国刑法学的体系范畴中,首先就要求遵循宽严相济的形事政策;实质的犯罪定义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我国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但又趋于包括主观主义的并合主义;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们在认定犯罪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刑罚本质中采统合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综合主义……西方刑法学乃至德日刑法学并不以为其哲学基础,也就形成了与其哲学思想基础相对应的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同样,我国刑法学由于是以哲学为根本理论指导,自然也就采取体现辩证思维结果的四要件模式。这一点在整个中国刑法学理论、制度、方法中都有体现。申言之,的思维方法已经深入骨髓,融入血液,成为了我们思维自觉的一部分。无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在研究问题时,乃至日常生活中,我们每时每刻都在运用辩证思维方法。

二、知识产权法的全面移植具有特殊性

重构论者主张,完全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的做法,全面移植西方模式,一下子就达到很高的水平。

知识产权法虽然不属于调整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纯粹技术层面的规范,但政治色彩不强,自然不妨比葫芦画瓢;而犯罪构成模式则属于上层建筑中政治或意识形态部分,具有强烈的伦理要素或政治色彩,即国家意志性。法律命题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更何况是刑事法律。刑法一定要有相应的政治内容,要反映统治阶级的某种政治要求,同时也要合乎刑法自身的特有属性,而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对近乎技术性的规范,而这也体现了法的相对独立性与法的政治从属性的统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主张刑法学研究中要坚持以阶级斗争范式取代多元化的研究范式。

概而言之,犯罪论并非一项技术性的法律制度。犯罪的概念,认定犯罪的方法,乃至刑事诉讼中量刑、刑事执行都具有浓重的意识形态特征。而知识产权法中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诸制度的建立不过是因应一时之需,为加入世贸组织而与之要求趋同。刑法则无这种迫切的硬性需要。况且,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我国相对成熟的民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非推倒重来。

而且,现在看来,这种全面移植,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比如,在专利权有关海关保护制度的设计中,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出口,而这却不符合国际通例。虽然未经许可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肯定是侵权行为,出口行为只是违法行为之一,然而,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诸多国家的内国法对此问题均采取不做明确规定的制度安排。对于这种超前立法学界颇有訾议。归根到底,是因为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那些“三来一补”企业更是如此。

三、构建犯罪构成模式不能脱离中国语境

犯罪构成模式研究,虽属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构成模式,从微观上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但对于认定犯罪而言,却具有宏观的意义。类比思维的结果,不可简化论,必须考虑到制度背景、社会现实、主体意识等“中国语境”,以及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刑事立法的制约,不能超越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

西方两大法系,与中国具有截然不同的司法语境。任何一种主义或方法论的出现,都是具有具有深刻的时代和现实根基的历史选择。法律的概念、原理和规则,“不是源于人类的普遍原理和事物的本性,而是源于当下法律得以产生的国家或民族的特殊条件。所有的法律都是和过去、传统与因应之间协调的产物。因此,纯粹的分析由于其只应对现实,从不可能充分解释任何法律。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接近我国全部版图的一半,区域位置相当重要。三阶层是西方人的民族习惯法的反映,若强行模仿,即使可以与国家制定法相协调,与占我国版图近一半地域的民族习惯法如何协调?而且,正是基于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亲缘性,以及前苏联刑法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过程中产生的基因变异,才造成其与德日刑法理论的相异性。中俄四要件与德日三阶层只不过是各自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对德国犯罪构成的扬弃,两者具有体系上的同源性,绝非一个是正宗,一个是旁门。至于何者更可取,就看它理论的解释力和实践中的生命力了。这决定了不能盲目全面移植的主张,完全符合的辩证法。

立法建议必须阐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即当为性和可能性。其中,以国外立法为研究进路时,要避免比较性和可行性研究简单化。因为,刑罚制度和刑法理论产生之后便成为一种历史。历史的铁律在于“不存在将过去推倒从来”。(制度与)理论一旦建立并生根,它就具有一种自我复制、繁衍的能力,这反过来又是产生特定问题的源泉之一。抛弃原有的制度和理论,全盘移植大陆法系刑法及其理论的符号体系,只是逻辑上的可能。

但是,对问题存而不论,也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在比较西方与我国犯罪论体系优劣后可知,总体上,四要件模式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并且应当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发挥作用。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既承载着历史的厚重,又有着现实的张力,但远未到废而不用的地步。主张去苏俄化,全面移植三阶层模式,不仅割断了历史,而且也不符合现阶段国情,看不出其价值优势。再者,如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不科学,就应当提供它冤枉或者放纵了多少人的实证报告,即用实践效果证伪,否则,相反的判断就是最佳判断。而社会科学的天然模糊性,决定了这几乎不可能。此外,三阶层并非普世真理,也不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都适用的制度规则,它也只是在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实施。它既不是自然的体系,也不是哲学的体系,甚至连实用的体系也算不上。运用逻辑实证方法,从逻辑上的相似性来看,既然三阶层并非世界通例,则当然可以采取包括四要件在内的其它任何模式。

缺乏本国传统文化底蕴的制度,在本国的社会实践中是缺乏生命力的。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唯有立足于本土,才能走向世界,否则就会带来整个民族的危机,而无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当然,作为五千年泱泱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固然源远流长;作为后发国家,中国也已经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在漫长的古代、近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虽然也缔造了许多光辉灿烂的的制度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今也已经初步建成,但毋庸讳言,也确实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使豁达而高尚心灵卓而不凡者,定莫过于优雅的好奇心,而这种好奇心最愉悦且最有益运用者,又莫过于鉴察外国的法律与习俗。”我们当然要学习包括西方在内的一切先进国家的制度文明,为我所用,但这绝不足以成为自惭形秽,乃至妄自菲薄的理由。既要师夷长技,也应立足于本土,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如果一味模仿别人,结果连自己怎么走路都不会了,最后只能落得个邯郸学步的下场,跟在别人屁股后面爬行。

四、四要件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

犯罪论的体系,实则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总体而言,其应当如何构建,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根据一国社会现实的需要,也要符合事物自身的内部逻辑。就具体的犯罪论而言,构建科学的犯罪论体系方法需要符合三个基本要求:即犯罪论必须是能够从法律中推导出来的,或者至少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犯罪论必须是一种可供操作的理论;犯罪论必须有助于合理解决具体的事案。我国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性、主客观有机统一性,决定了我国犯罪论体系完全符合上述科学要求,具有理论理性。

第15篇

熟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教师为了在教学中成功引入文学批评理论,除了课堂、课间面对面交流外,教师应利用信息时代各种现代通讯如电话、e-mail、msn、网络课程等等,课后多与学生沟通,取得学生的心理支持。

一、教师应多与学生沟通,取得学生的心理支持

根据相关理论研究可知,学生学习动机的强弱受课程价值与学生的成功期望影响。课程价值指的是学生为何选修该课程,而成功的预期指学生对自己成功地完成某课程的能力评估。如果学生对英美文学课程的价值有一定的认识,对学习该课程有信心,那么,学生就会对该课程有学习的积极性。然而,绝大多数学生们对英美文学课程的价值认识模糊,对引入文论的必要性不清楚,并过高的估计该课程的难度。为了文论成功介入英美文学教学,教师应在课程开课伊始加强学生对课程意义的学习,让学生明白文论介入教学以及原著阅读体验的必要性,并设法帮助学生去除对文学和文论的恐惧心理。

教师可在第一次课上引导学生讨论学习英美文学的目的,明白英美文学课程的目标层次,并在以后的课堂教学中,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方式,让学生知道他们要达到的目标层次。开学之初,教师可与学生一起学习课程教学大纲,分析英美文学教学的目标内涵。而后利用各种机会,帮助学生明白该课程教学中引入文学批评理论、欣赏文学原著对英本文由收集整理语专业学生提高度听、说、读、写综合英语技能与了解西方文化之实用价值,明白文学作品的阅读能提供的趣味价值以及学习文学的人文意义。同时认识到课程的价值在于学生阅读原著,掌握文学批评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来分析原著,学生也就能明白文论介入教学以及原著阅读体验的必要性,从而唤起学生对该课程的注意和学习动机,为文学批评理论介入教学和要求学生课后积极阅读原著取得学生的心理支持。

教师继而应该想法设法去除学生对文学和文论的恐惧心理。让学生明白文学分析的开放性是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多数学生的恐惧来自于对文学课程的误解,将文学赏析等同于运用文论对作品做“标准”分析。教师可以在课程之初与学生一起讨论文学作品、作家、读者以及文本的语境等要素对作品分析的影响,了解不同的文学批评理论选择不同的切入角度,比如作者、作品、读者或语境等等。同一部作品,因切入视角不同,所得到的意义亦不同,甚至相悖。因而文论并不神秘,而且,既然作品的意义是开放的,那也就没有什么正确的意义和错误的意义之分,学生也就无需害怕出错。

二、精选课堂教学内容,把握课堂教学定位

1)精选课堂教学内容

英美文学课时紧的原因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教学内容,教师依然希望能在课堂上面面俱到,担心老师不教,学生就不学。然而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建构自己的理解,教师不必所有的知识都须向学生直接传播。面对课时障碍,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教师对所教授以及想涵盖的教学内容进行审慎地思考,准确把握课堂教学的定位,决定哪些内容是课堂上必须探讨的,哪些内容是课后由学生可以独立学习的或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学习的,变相地为该课程增加了课时。

a)作家作品取舍

课时决定教学中不能所有作家作品都能一视同仁,必须有所取舍。在20 世纪文学批评的新语境下 ,英美文学的教学内容也应在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中作相应的调整。20 世纪西方文学批评开放、多元、宽容 ,因而要求作家作品尽量选取有代表性的经典作品,但要注意经典作品的多样性。以文艺复兴时期为例,我们选取莎士比亚的戏剧中的《哈姆雷特》,并将《罗密欧与朱丽叶》作为课后补充阅读。对于诗歌,我们带同学们一起学习马洛的田园牧歌和莎士比亚的几首十四行诗。对于论文,当然还是学习培根的《论读书》。又如 ,17 世纪的玄学派诗歌因其“内容上的神秘,形式上的怪诞”,离经叛道,长期以来一直被排斥于主流文学之外,倍受冷落。直到本世纪初,艾略特等倡导诗歌革命,才将玄学派诗歌作为表现“客观对应物”的典范,纳入主流文学。在英美文学教学内容中,玄学派诗歌向来不是我们教学的重点,课时紧张时,它常常是被忽略的对象。我们选择约翰·邓恩的几首诗歌进行分析讲解。无独有偶,对于18世纪小说家,我们在课堂上只选取了笛福的《鲁滨逊漂流记》,再将《项狄传》推荐为学生自读作品。这部小说没有按线形的脉络展开,情节也不连贯,中间不时出现空白 ,作者也时常冲进来与读者讨论小说应该怎样写下去的具有元小说的雏形,但非常幽默,引人入胜。我们选取在课堂上讨论的作家大多出自现代时期,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主要是小说家、诗人。小说家中代表作中,能选短篇的,不选长篇。

b)文史知识与作品阅读分析的处理

英美文学课堂教学定位在运用批评的基本知识和分析方法来欣赏具体的文学作品,让学生体会成功分析作品的乐趣,这是本课程教学最基本的教学目标,也是教学的难点。但对于纷繁的文学史知识如何处理呢?教师可将文学史知识如作家生平,创作时期,主要创作特色或成就,社会背景等比较容易掌握的问题留给学生课后自主学习。

2)利用信息时代网络与多媒体优势

有教师指导,学生课后的自主学习就更有保障。互

转贴于

联网当然可以是学生获得帮助的一个源泉,但毕竟互联网上信息过于庞杂,良莠不齐,学生要从中筛选出有用的信息,既耗费时间精力,也不容易成功。为了节省学生的时间,也为了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些有用的资源网站网址,而且,自己建设课程网站是个极不错地选择。对于文学史基础知识,教师设计出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介绍详细的课件,上传到网站。还可利用网站上的交流论坛,为学生答疑,进一步保障学生课后的学习。

课堂教学中,运用文学批评的基本知识和分析方法来欣赏具体文学作品更需要利用网络与多媒体所具有的信息集成性。教师可以设计出生动,易懂,具有直观性,形象性,趣味性,和文学性的课件,将文学批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展示给学生,引导学生注意批评的多角度和多样化。教师可将互联网上收集来的声音、视频、图片等多种形式资源整合进课件设计,呈现给学生起来,不仅能大大增加单位课时的信息容纳量,还可以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帮助教师在课堂上最大可能地创设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来的情境与氛围,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效果。

英美文学多媒体课件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学习者中心原则。不能把学生看作纯粹的教育客体, 片面强调学生受动的一面 , 而应把学生看作学习主体, 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个人主体性, 使学习者主动参与教学活动, 成为学习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