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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摘要:我国人才市场的发育度偏低,政府必须转换职能,强化宏观调控,推进人才服务机构改革,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人才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人才市场;现状;对策

一、我国人才市场发育现状

面对与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的人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相对滞后。从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三个方面衡量我国人才市场的发育程度,目前我国人才市场发育度偏低,具体表现在:

(一)市场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其主要表征为,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的人才价格,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不同地区人才价格,同一地区的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人才价格,在较长时段内都处于非均衡状态,存在过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

1、全社会人才价格,人才供求信息的汇集与尚未成为公共产品,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价格信息传递的渠道不畅,不能及时反映及预测人才供需数量、结构的状况和趋势。

2、人才评价的社会化,市场化机制还未形成。体制内的人才评价多数仍在沿用学历、职称标准,体制外的人才标准更重视经历、能力和绩效,致使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人才价格形成较大的反差。

3、薪酬制度不透明。用人单位的市场报价一般只限于工资水平,而津贴、奖金及福利则处于隐秘状态,从而扭曲了人才市场价格。

(二)人才供求机制不健全

1、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均未形成,存在着人才就业和流动的区域性壁垒,严重限制了全国市场容量的扩大,增加了交易费用。目前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掌握人才信息的主渠道,但各自为政,相互封闭,使人才信息局限于本地区内,妨碍了人才信息的全社会流通。户籍管理、社会保险制度、职业资格认定、市场准入等行政壁垒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人才流动。

2、人才市场格局存在“场内”与“场外”的市场份额倒挂。目前,全国人才中介机构场内成交率约为15%左右,即使考虑人才多次求职的因素,场内成交率也不会高于30%。70%以上的场外成交多数是通过社会人际网络进行的,不仅交易成本过高,不符合市场公开、公平原则。

(三)人才竞争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人才市场上,市场主体的信用与道德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才市场成熟与发展。人才在流动中由于缺乏道德与自律意识,引起各类人事争议及知识产权纠纷;用人单位与人才互不信任,缺乏承诺,将契约关系视同儿戏。为了应对人才泡沫,企业对人才许诺不切实际的待遇和机会。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还表现为人才不正当竞争。如职业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委托人利益,人员流动之中窃取机密,带走客户等行为;人才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不真实,用人单位以“土政策”限制人才流动等。

因此,由于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远未形成,还难以完全承担人才配置的基础。

二、人才市场发育程度偏低的原因

(一)政府宏观调控不到位,人才市场发育的环境不成熟

政府宏观调控滞后的主要表现:一是政策不规范,缺乏相配套的完备的政策法规,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二是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开发、培育滞后。三是缺乏总量控制,人才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四是结构调整不到位,没有充分运用产业政策、分配手段、经济手段引导人才的合理布局。

这样势必造成人才市场的发育环境不成熟:

1、人才市场的社会支撑体系不成熟,特别是户籍的管理、住房的问题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尚未同步健全起来;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的人事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地方;政府对人才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还发挥得不到位,一些管理人员尚未真正树立市场经济理念。

2、人才市场的市场规则不够成熟,人才市场上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法治体制不够完善。

3、人才市场的市场伦理道德不够成熟,我国人才市场上的各方诚信度偏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高。市场中介的欺诈行为、逐利行为、短视行为都很严重。

(二)人才市场的主体到位速度缓慢

从人才的需求方来看,由于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滞后,人才管理配置60%以上依靠行政权力。用人机制仍然处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尚未完全走向市场。而用人主体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些“三资”、民营企业,其用人数量不可与前述单位相比,而从择业主体看,对人才市场的信任度没有树立起来,多数的就业方式仍以社会关系和各种各样的人际网络为主,而且户籍、档案等人为因素又降低了人才流动率,需求双方主体还不能完全以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影响了我国人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三)人才供需的结构性失衡

一方面,用人单位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人才市场又滞留着千千万万的求职者。随着高校扩招之后学生毕业人数的增多,这种状况还在加剧。同时,低端的技术劳务人才市场也出现了结构性失衡,熟练的蓝领技术工人供不应求。人才的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和初次就业失业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人才供求结构性失衡问题更加复杂,解决难度更大。造成我国人才供求结构性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对人才的特定结构性需求与人才培养供给的不对应,以及人才的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之间失衡,整个社会的人才培养与开发体系结构性失衡。(四)人才市场的渠道不畅

主要表现在:

1、人才流动的市场化导向需求与人才市场由政府主导的现状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人才市场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多为垄断型实体,为人才流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小,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市场化程度低。

2、人才中介服务需求多样化与国内人才中介服务产品单一的矛盾。目前我国人才市场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单一,大多只能提供人才招聘和求职信息、代管人事档案等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服务产品,各类人才交流大会仍然处于大集市水平,成交率低。不适应现代人才市场需要的服务方式。3、人才价值发现、复归以及对人才的信用需求增加与人才市场评价机制缺失的矛盾。人才价值需要在人才市场上得到客观的显现与界定,他的道德与信用水平的积累更需要获得验证。但我国人才市场上没有形成人才价格与价值的指示器,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对人才信用价值的考证也无从着手。

此外,我国人才市场上缺乏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不能及时提供反映及预测人才供需数量、结构的状况和趋势的确切信息。需求方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到供给方,人才根据需要对自身知识和技能结构、就业区域与行业选择以及就业期望的调整更加滞后。

三、加快我国人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转换职能,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的职能不是办市场、中介机构,而是制定必要的政策,保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和发展。

1、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抓好人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发展环境。培育人才市场体系,监管人才市场的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人才的社会分配,组织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保证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加强政府对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政府部门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拓宽服务范围,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3、改善和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流秩序。

4、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化建设。当前急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取费方式,尊重和保护人才中介服务方法的创造性发明。同时,要抓紧建立人才安全体系。人才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不可能完全自由交易,必须有安全体系作保障。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重点制定和完善规范中介服务、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规章,逐步实现人才市场的政策性规范向法制性规范转变,审批管理向资质管理转变,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5、推进政府建立的人才服务机构改革,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我国人才市场中政府建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大部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社会公益服务与市场经营业务不分,有意或无意地依托政府委托的社会公益职能,在人才市场中参与竞争,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应当把公益性的人才服务机构与经营性的人才中介机构明确划分开来,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事业性质的服务部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公证、人才信用体系建设及人才社会化的具体事务。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机构,开展公平竞争,与其他要素市场融会贯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

人才市场的统一,是指市场机制能够在全国范围或一个较大区域内畅通无阻地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成熟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

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减少直至消除各种市场壁垒和非市场壁垒为前提。目前,这两种壁垒在人才就业和流动中都有存在,主要以行政区域壁垒、中心城市壁垒、城乡壁垒的形式出现。全国人才市场被分割成众多的区域性市场,人才市场统筹的最高水平只能达到省级程度,大量存在的是市级,区级甚至小范围的人才市场,由于在信息、资源、利益上不能实现共享,使人才资源配置的效率只能局限于区域市场,无法在全国市场实现。

因此,必须进一步消除各种体制,打破人才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让人才市场与商品市场及各类要素市场相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并与国际人才市场接轨。

(三)创造推动市场主体到位的新机制

尽管人事制度改革不属于人才市场体系建设讨论的范畴,但属于人才市场建设的环境问题。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四个尊重”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消除制约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体制,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出口与市场紧密衔接起来,不断扩大市场招聘选拔的范围,可以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经营机构的能力建设

要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就必须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行业服务标准建设,转变从业人员的观念,从人才市场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新型人才市场建设的新路子,致力于人才市场的可持续、信息化、跨越式发展。

要进行资源整合,建立人才实业集团,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人才产业的多元股权结构和独立法人结构,打造人才经营的知名品牌,实现素质、能力、结构、业务的国际化,使市场经营体系强壮起来。

第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财政支出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广泛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产物,其实质在于把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年均资金节约率达到10%以上,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6.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第3篇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合理安排各阶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