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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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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

根据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证明,儿童在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发展需求,这种发展规律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逾越性。尤其近年来随着教育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专家提倡要尊重孩子的天性,让孩子在自由的成长环境按照天性自然发展。据心理学的相关研究证明,4~6岁左右的儿童智力发展尚处于感性阶段,是以眼看、手触、耳听为基础的具象思维为主,注意力的发展主要以无意注意为主,且保持的实践比较短;天性活泼、好动,主要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得锻炼和发展。然而,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反而剥夺了幼儿游戏的时间与机会,把幼儿局限在狭小的教室内接受深奥知识的灌输,严重限制了幼儿身体机能的锻炼、思维创造及认知能力的发展。此外,学校教育要求学生长时间规规矩矩地坐在教室内接受知识课程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儿童身体机能的健康发展,极易导致幼儿疲劳和厌烦;而且由于幼儿的自控力比较差,常常坐姿不够端正,导致驼背,甚至因为长时间的学习会影响儿童视力、骨骼的正常发展。幼儿园是儿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的过渡,幼儿在这里接触到的第一个社会性群体,开始学习和小伙伴、老师等家庭外群体的交往,因此幼儿阶段的游戏应更多的是社会性的学习及锻炼,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锻炼自己的交往能力,锻炼身体各项机能。然而幼儿教育小学化的趋势,使本来生性活泼好动的幼儿在局限的教室里无法获得正常的交流与发展需求,从而日渐孤僻、木讷。儿童在日复一日的学习重压下,会逐渐丧失对外界环境的兴趣与好奇心,失去探索和思考的兴趣,从而限制了创造性思维与思考能力的发展。

二、有效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的策略

1.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全面提高幼师的素质地方政府部门与教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防止一些幼儿园为迎合家长和应试教育潮流而不顾幼儿发展规律开设小学课程的现象,同时加强对幼师质量的审核与把关,杜绝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不合格人员上岗的现象。此外,要从根本上帮助家长和幼儿园认识到:

(1)幼儿园是以孩子天性为基础、促进孩子自由成长和发展的教育环境,幼儿园教育应实施以游戏为主要教育与活动方式、以身心健康发展与良好社会习得为目的的教育,帮助培养对幼儿一生发展都产生长远影响的良好行为习惯、健全的人格与心理以及其他非智力因素等。

(2)幼儿的学习是以具象思维为主、建立在自身生活经验之上的学习,因此幼儿园教育应以学生亲身参与取代教师教授,用亲自观察、触摸与体验取代抽象的思考,幼儿的成长不是教师教出来的,而是学生在参与中发展出来的。

2.培养家长正确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理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的态度与观念对孩子潜移默化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很多家长由于自身学历与专业知识的局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和方式比较落后。比如他们认为孩子活泼好动是调皮,是不够乖、不听话的表现;认为孩子玩游戏是不优秀的表现,期望孩子能安静地坐在房间内学习,获得比较高的分数。这些错误的教育理念会影响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幼儿园时反而倾向于一些过早开设小学课程的学校,从而助长了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趋势,违反了孩子正常的发展规律与需求。

第2篇

一、非谓语动词 

“非谓语动词”可分为动词不定式、动名词和分词。它在句子中的作用很多:除了不作谓语外,它可以充当主语、宾语、表语、定语、状语与复合宾语(主语补语或宾语补语)。有些及物动词后面接不带to的不定式作复合宾语。这些动词归纳如下:一感(feel).二听(hear,listen to),三让(have,1et, make),四看(see,watCh,notice,observe)。再加上help somebody(to)do something和美国英语look at somebody do somthing。还有“二让”属特殊:get somebody to do something 与keep somebody doing。而有些及物动词后面接动名词(the -ing form)作宾语。这些动词归纳为一句话:Papa C makes friends。这是由如下动词的开头字母组成:permit,advise, practise,avoid,consider,mind, allow,keep,enjoy,suggest, finish,risk,imagine,escape,need,delay,stand(忍受)。 为了容易记住,也可以编成顺口溜:“允许完成练习,建议避免冒险,考虑延期逃跑,喜欢保持想象,需要反对忍受”。其相对应的动词依次是:permit/allow,finish,practise; 

advise/suggest, avoid,risk: consider, delay, escape/miss; enjoy/appreciate, keep, imagine; need/want/require,mind. can’t help/can’t stand。 

二、复合句 

1、学生最容易混淆的是定语从句与同位语从句的区别。 

例如:A、The news that our team has won the match is true. (同位语从句) 

B、The news that he told us surprised everybody here. (定语从句) 

关键的区别在于连接或关系代词that:有意义的是定语, 无意义的是同位。因为引导定语从句的that在从句中作主语或 宾语,而引导同位语从句的that只起到连接词的作用。 

2、接着容易混淆的是引导定语从句的关系代词that与 which:that之前是不定(代词)、序数(词)、(形容词)最高级:which之前是介词短语与逗号(非限制性)。 

例如:A、All that we have to do is to practise every day. 

B、The first lesson that I learned will never be forgotten. 

C、I have lost my pen,which I like very much. 

D、The house in front of which there is a garden is my home.  

三、It的用法 

1、It除了代替人和物以外,还可以作形式主语。而真正的主语(不定式、动名词或从句)则放于谓语或表语之后。 

例如:It is nor easy to finish the work in two days. 

然而有少数表语之后接动名词作真正的主语。这些表语是:无助(no help)、无用(no use)、没好处(no good);工作(hard work)、费时(a waste of time)、又危险(a danger)。 

例如:A、It is no use crying over spilt milk. 

B、It is a waste of time waiting for him. 

2、It还可以作形式宾语。通常下列动词后面可接it作形式宾语:2f2tcjm(find,feel,think,take,consider,judge, make)。 

第3篇

论文摘要:以学生权利为本,依法治教,是促使高校管理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源泉和动力。在高等教育的管理实践中,实现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现代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权利,为此要求对高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高校应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以学生权利为本,确保学生权利落到实处。

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管理

以学生权利为本,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高校行使教育管理权对学生实施管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大多数学生的权利。但现实中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教育管理新理念迫在眉睫。

一、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在高校管理中,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以及程序性权利等方面。造成冲突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学生权利的法律法规滞后和缺失

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教育法》是1995年施行,《高等教育法》是1999年施行,《学位条例》则制定于1981年。法律法规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法律规定的疏漏不断显现。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不及时,明显的法律缺陷和漏洞未得到及时弥补,法律法规无法指导现实工作,造成了高校管理的法律盲区。一些法律法规是在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进立法的产物,偏重于管理,立法的总体价值导向着眼于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忽视大学生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保障大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缺位,导致学生权利被侵蚀。虽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学生享有众多权利,然而,除了《学位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学位授予问题外,保障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法规缺位,学生权利更多地还停留在书面权利的状态,无法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二)保护学生权利的法律程序缺失,救济途径模糊不畅

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程序缺失。《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没有规定程序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对学生的权益保障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在高校管理的现实中,还有相当多数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几乎都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后,也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往往是在处理决定公布后,被处理人才知道惩处的结果、内容,被处理人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诉、向何处申诉。程序缺失导致学生权利未能真正得到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等未得到充分尊重。

《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学生权利的一个重要的救济渠道。该规定把学校处分和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赋予了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申诉权。遗憾的是,虽然该条款在形式上赋予了大学生申诉权,但是法律和其他法规都没有对大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作进一步的说明。事实上,目前也很少有高校设置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学生申诉权仍然形如虚设,学生的权益实质上仍未得到有效救济。

(三)高校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生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沿袭着行政机构规则行事的运行机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和行为规范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高校自身对教育法的了解和贯彻也非常不够。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其内部管理的秩序以及监督机制尚未完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轨道,没有形成真正有权威的、客观有效的监督,高校教育管理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和致害的风险。

许多高校在“从严治校”理念指导下,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等校规校纪。不容否认的是,校规校纪从维护高校管理的角度出发,普遍存在着重视学校管理权利而轻视学生权利的现象。甚至有些校规校纪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校规碰撞法律。一些高校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无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学生义务,限制甚至剥夺学生合法权利,学生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没有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以学生为本。树立高校管理新理念

在高校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是高校管理工作不断趋于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突出学生权利本位,促进高校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一)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明确大学生权利

近几年来,我国教育立法已有明显进展,在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调整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以及建立和维护高校体制与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来看,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近年来学生与高校纠纷不断,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参考,以致当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时,校方与学生各执一词。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高教法》内容,将学生权利明确写入法律。针对学生权利被侵害的现状,有必要把《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化、细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高校学生权利,确定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对于确需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情节、程序要明确作出规定,使高校管理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监督规范高校管理,依法治教

高校教育管理存在着根本性的张力,在制度上一直没有解决由谁来监督或如何监督高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的问题。必须加强对高校教育管理的监督,在赋予高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高校纳入被监督之列。

当前,我国教育立法对高校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这是造成高校滥用权力,侵犯学生权利的主要原因之一。高校可以不需法律依据而关于管理、教育学生的命令规则,学生必须服从。高校可以对学生作出各种处分决定,学生如有不服,只能提起申诉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高校这种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对学生合法权利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与依法治国原则相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应抛弃这种与法治不符的观念和做法,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先行规定的情况下,高校不能自行规定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范围、种类。

正确理解和合法行使高校教育管理权,高校必须遵守法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育学生,行使管理权力的职能范围必须由法律授权。高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约,进行教育管理活动的权力来源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在实现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既要确保高校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必须对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约束和限制。高校管理必须建立在合法设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

依法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高校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高校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不能相抵触。高校应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研究,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充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废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校内规章制度,出台一些新的保护学生个体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真正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实际管理中高校应将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建立多元化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