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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观念现代化
传统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教,学生学,教师讲,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容器。现代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有效、合理地组织学生的学习活动,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学好,学得主动、生动活泼。教育改革新思想、新观念,只有真正融入教师的脑海和行动中,融入到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通过每一位教师和学生积极的创造性的参与,其生命之树才能常青。例如:义务教材"笔算乘法"中的例题:"一个粮店三月份售出面粉674袋,每袋重25千克,一共售出面粉多少千克?"教材在讲过"25×674=16850(千克)"以后,接着又给出"也可以这样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这是以往小学数学教材中从未出现过的解法。甚至有的学生这样做了,教者一概视为错误。其实不然,因为事物并非一成不变的,所列算式:"674×25"我是这样理解的:从674袋面粉中,每次每袋取1千克并放成一堆,则一堆重674千克,而重复刚才的工作,总共可得25堆,要求总重量,故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完全符合情理,而且在学生已经理解整数乘法意义的前提下,教材灵活地给出这一解法,正是对传统解题方法的一种突破,让学生学会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对学生就乘法应用题在计算上提供了新的天地,也可以说是一种"松绑".因此,教材不断地变革,我们的教学观念也相应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实践证明:教学观念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率,教学观念不解决,再好的教材,再完善的教学方法,使用起来也会"走样".
二、师生关系民主化
平等的教学氛围是师生关系民主化的体现。在学习面前,人人平等。在学校,老师成了学生最亲近的人,追求老师的爱,使自己成为老师心目中的好孩子将成为他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和迫切需要。一般来说,学生往往因为喜欢哪位老师,也就喜欢他所教的那一科,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但要学生亲其师,信其道,首先教师要尊重、信任每一位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尤其是学困生,对他们要多鼓励,从而建立和谐民主的教学气氛;要及时帮助他们弥补数学知识上的缺陷,使他们有了对学习数学的胜任感,才能产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其次,教师还要善于发现学生的点滴进步,善于用亲切的眼神、细微的动作,和蔼的态度、热情的赞语等来缩短师生心灵间的差距,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培养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再次,教师应以精深渊博的知识,娴熟的教学技巧博得学生的信任和喜爱。我在教学"20以内数的认识"指导书写12时,学生对我的板书不满意,大胆地说:"老师,您写得不太漂亮。"我亲切地说:"谢谢你,那你愿不愿意告诉我怎么样写才能更漂亮?"学生说:"十位上的1斜一点就好看了。"我说:"那你允许我再写一遍好吗?"我在学生的期待中又写了一个比较漂亮的12,学生情不自禁地给我报以热烈的掌声。这种充满浓浓爱意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学生产生与教师合作的欲望。
三、教学方法科学化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法制约学法,并给课堂教学效率带来重要影响。因此,教师选择教学方法要科学、合理。
在教学中我采用最多的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开展探讨活动,以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教学:计算4+1=?。我在教学的时候,就以"四人学习小组"为单位,引导学生交流各自的算法,不同的学生就有不同的算法。有的学生说我是拨手指1、2、3、4、5数的;有的说我是从4开始,再往下数一个数(4、5);还有的学生是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得出4+1=5.我肯定学生的3种不同思考方法,然后再引导学生讨论:这几种算法中,你认为哪些比较简便,使学生初步认识到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来计算比较简便。
此外,导入的方法也有很多,如游戏法、情景法、迁移法、故事法、比较法等。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因此好的课堂导入是上好一节课的良好开端。良好的新课导入,能迅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如《最小公倍数》的导入,可以从学生熟悉的"报数"游戏开始:先请所报数是2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再请所报数是3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然后引导学生观察、分析,发现了什么?为什么有同学两次都站起来了?从而理解有关公倍数和最小公倍数的知识。
课堂教学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课型,教法就不同。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将各种教法进行最佳组合,做到灵活多样、富有情趣,具有实效,并能体现时代的特点和教者的风格。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学方法科学化,提高教学效率。
四、教学手段多样化
教学手段是实现教学目标的主要措施。传统的数学教学,从概念到概念,教师单靠粉笔和黑板讲解,势必影响大面积提高小学数学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素质提高。因此,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必须注意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多媒体教学体现了教学手段的多样化。适时恰当地选用多媒体来辅助教学,以形象具体的"图、文、声、像"来创造教学的文体化情景,使抽象的教学内容具体化、清晰化,使学生的思维活跃,兴趣盎然地参与教学活动,使其重视实践操作,科学地记忆知识,并且有助于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思考,使教师以教为主变成学生以学为主,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学过程,增强教学效果。如我在讲"圆的认识"时,采用动画引入,生动形象的画面,伴以美妙的音乐,很快让学生进入教学过程。这样开头:我想问一下,大家喜欢动画片吗?(喜欢)今天我也给大家带来一段动画片,想看吗?(想)请大家看屏幕,(出示课件)这四个小动物在举行自行车比赛,最后结果怎样呢?请往下看,现在比赛还没有结束,你能猜一下,最后谁能得第一?(小狗)为什么呢?(因为小狗的车轮是圆的)那小白兔的车轮也是圆的,那你为什么不说它得第一呢?(因为小白兔的车轮的车轴没在中间)这时老师停止播放,问:同学们,那为什么车轮做成圆的,车轴装在中间,跑起来就又快又稳呢?同学们想知道吗?(想)学完这节课,你就会明白的。像这样,播放一段录像,倾听一段录音来引入课题,就会使整个课堂顿时活跃,不仅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唤醒学生有意注意,而且使学生的心一直被教师牵引着,教学紧凑,过渡自然,使教学过程顺利进行,还提高了教学效率。
算法是基于算理之上的,算理是算法的基础。教师应明确算理的重要性,并在实际教学中鼓励学生根据原公式推导变换式,达到巩固计算的理论基础、灵活有效地记忆算理的目的。教学实践中,首先我们要强调算理的基础地位,在教授具体的算法之前,先将算法所对应算理中的运算规则、字母所代表的含义等讲解明白,让算法有理可依;其次,要结合具体的例子,运用所学算理的具体内容,讲解算理的具体用法,便于学生举一反三、灵活运用;最后,要通过算法的总结,更加深刻地理解算理的含义,以算理促算法、以算法促算理。
例如,在教学人教版六年级上册《圆的面积公式》(S=π×r2)时,笔者分别说明S代表是面积,π代表是圆周率,r代表是圆的半径。再结合具体的例子:已知圆的半径为2cm,求圆的面积。则:题中r=2cm,取π=3.14,圆的面积为S=π×r2=3.14×22=12.56(cm2)。通过这样的教学过程,巩固了学生计算的理论基础,更高效地实现了知识的有效运用,培养了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教师要注重算理教授的合理化,不可采用“灌输式”的教学,应鼓励学生举一反三,在原公式的基础上学会灵活推导变换公式。
二、鼓励算法多样化,培养发散性思维
算法多样化一直是教师在教学中所鼓励的,目的在于通过多样化的算法从不同的理解视角和不同的解题思路,加深对题目的理解,提高发散性思维的能力。算法多样化在实际教学中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求学生准确把握题目,理解条件与问题的关系,鼓励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问题,把所有的想法都积极大胆地表达出来。第二阶段,积极引导学生有效分析每种方法的正确性和优缺点,并逐一记录下来。第三阶段,通过分析所列的解答方法,在比较中选出最合理、最有效的方案。
例如,某工程队计划修一条长100米的公路,前5天修了这条公路的20%,照这样的速度,修完这条公路还需多少天?学生们列出了以下解法:
①(100-100×20%)÷(100×20%÷5)
②100÷(100×20%÷5)-5
③(1-20%)÷(20%÷5)
④1÷(20%÷5)-5
⑤5÷20%-5
以上解法,前两种方法是先求工作效率,即从“工作效率=工作量÷工作时间”的角度来思考;后三种方法是从分数的意义上进行直接解答。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解法五是最优的。算法多样化的头脑风暴法,在教师的激励和启发引导下,诱发了学生对数学问题钻研的极大兴趣,集思广益,师生共同探讨,达到以教促学、以学促教的目的。
三、合理设计生活情景,提高知识的运用能力
学以致用是教学的最终目标,把实际的生活情景融入到教学中,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疑难,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合理设计生活情景时,要充分体现“算”与“用”的结合,深入调查和了解学生所处年龄段频繁接触的事物,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合理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真实性,且学生所熟悉、感兴趣的生活场景,激发兴趣,引导思考,最终解决问题。
师:六一儿童节到了,大家要去商店选购节日礼物,但每人只有100元,请大家根据商品的价格提示选择礼物,你是如何合理使用这100元钱的?
生A:我会买一个大肚熊96元,剩4元!
师:看来你很喜欢布娃娃啊!嗯,不错,还有什么购买方法吗?
生B:我会买一个电动汽车93元,剩7元!
师:嗯,这也可以,没有超过100元。
生C:我会买一个笔袋31元、一个水杯19元、一个篮球50元,刚好100元!
师:这位同学很会精打细算,把100元都用完了!这三种购买方法,哪种比较好呢?
生D:第三种!买到的东西种类最多。
师:买到的东西种类多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把100元都最有效地花完了。在生活中,我们要学会合理利用资源,让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
作者:张旗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学生没有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机会,了解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很难将其运用到实践中,无法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是由德育教育人员,甚至高校行政人员担任或兼任的。他们大部分并未受过系统化的专业理论训练,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教学要求。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时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础课程,虽然能使大学生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这种浅层次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的精神和价值并没有被学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识中缺少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当这些问题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发生矛盾冲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和排解,就会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展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恶性极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质疑,没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原因之一。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对于大学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实现精神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均衡发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程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两部分。根据法律基础课实践性强这一特点,必须加强并且重点突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在该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大学校园,而经过长期沉淀的校园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具有潜在的渗透性和浓厚的感染性,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园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错必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在校园建设和问题处理时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同时,应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可以与司法部门配合,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开展专门的法制讲座或专题讨论,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法制教育是一项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综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不仅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合本校教学发展实情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准。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当今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多变,人们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的冲击。由于大学生活而导致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这又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学习知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与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在大学生出现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来疏导和排解,就能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等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果。当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能单单靠几堂法律基础课程实现,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教育人员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
国际学术期刊理所当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研究重大现实问题,在实践中推动理论创新。但是,理论有时候会超前于实践,往往会与现行的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不管是政治学、法律学和经济学都会遇到这种问题。由于害怕出导向性错误,一些刊物往往求平求稳,不敢刊发有创新性的观点。所以,有的学者说,正确的理论只能在适当的时机发表出来,说早了,会挨批甚至挨整;说迟了,落后于实践,也就丧失了其价值。国际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以学术论文为主,而非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则以文件、报道、讲话、体会、知识等只能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而不是论文的文章为主。现今国际知名的国际学术期刊非常多,比如先进材料(AdvancedMaterials)、爱思唯尔[1]、政治与法律等等。
二、国际学术期刊写作规范
读者对论文各部分的关注是有所不同的,最先也是最多的是摘要或概述。其次极可能是结论,然后是方法。而最为忽视的似乎是前言与讨论部分。这些次序实际上也应该是写作时的重点所在。尤其是,论文要先获得审稿人的首肯,然后才可能被其他科研人员阅读。因此在构思论文时,应先预想一下审稿人的阅读感受。以下是文章各部分的一些关键。
1.标题
文章中各段落的标题应是简洁的、描述性的。切勿在标题中出现论文中不会涉及的内容。
2.摘要或概述
大多数期刊对摘要的字数有着严格的限制,写作时应该遵照。摘要部分必须包括:研究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对所作工作的描述,以及所获结论的概述。用一句概述作结尾能使人更准确把握文章主题。摘要的内容可能被检索数据库收录,因此其内容必须完整、充实。有时这是他人了解到你的工作的唯一途径。
许多学报是综合性期刊,涉及专业广泛,编辑对稿件的领域往往一无所知。因此,在摘要中应突出表明研究的领域,以使编辑能更准确地指定审稿人。
3.前言
前言不能仅仅是对此研究方向的一个回顾。由于许多读者可能对此主题已经非常熟悉,因此,前言中仅需要列出与研究密切相关的参考文献。前言应明确说明研究的目标和意义,以及它与已发表的研究成果间的联系。
4.材料与方法
对实验的检验在于别人能否根据论文中所提供的细节重复实验过程,这是论文正确的重要保证。有时实验采用的一些方法可以方便地从文献中查阅到,那么文章中可以仅列出文献,而不必对这些方法作具体介绍。
某些实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结果数据的统计处理。例如,如果没有给出实验的重复次数及数据的采样数量,读者就无法评估实验的有效性。另一个相关的方面是对数据中的变异或误差的分析。而这些基本上都属于统计分析的范畴。
5.结论
结论部分的内容应准确、精练。如果这部分内容不是结论与探讨的综合,通常应尽少或不出现注释与文献。
6.表与图
表与图的标题应能够独立于正文。它们应含有足够的信息以让人明白图表的含义,而不需要频繁地参阅文章中的句子。图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可读性。图的尺寸在期刊中可能会被缩小,因此在设计符号、线条及标题时,应保证它们在期刊上能被清晰印刷,至少当图表占据整个通栏时。
作者简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学与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德国著名的职业教育学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团队提出,该教育理论针对传统职业教育理论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主张教学内容应指向职业的工作任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工作过程知识,以培养学生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号文件中提出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对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特别是课程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文书是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是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教学必须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适应能力的培养为核心,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开发,因此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新型课程体系,合理编排教学内容、有效设计教学环节,在本课程教学改革中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研究价值。
一、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设计
(一)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法律类专业主要培养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用型人才,在未来的职业岗位中,学生具备处理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结合专业培养方案,法律文书学科作为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课,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作为课程目标。
长期以来,法律文书的教学一直以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文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能够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作为教学目标和学习要求,但实践证明,达到这一教学要求的同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表现为学科知识零散杂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模式,通过学习过程性的知识而获得相应的职业能力,具有明显的职业定向性,课程目标的实现以法律工作流程为依托,将教与学的过程融入工作进程, 有利于培养上手快、技能强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二)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内容
相对其它法律分支学科而言,法律文书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现已细分出如公安文书、狱政文书、基层常用法律文书等分支学科。
传统法律文书教材,以制作主体的不同对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法律文书,笔者认为,这种内容的编排方式切断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与同学所学的诉讼法知识不一致,也与其今后的司法工作过程相违背,不利于对课程知识的真正理解与掌握。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编排紧扣法律类专业的人才职业技能要求,重视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以案件诉讼类别及诉讼过程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和设置教学环节,贯彻“理论教学实践化,实践教学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司法实践水平。
(三)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设置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设置,必须首先分析学生未来职业岗位群中各具体岗位资格所应具备的综合职业能力、具体的工作任务及相应的典型工作过程,再基于工作过程研究其所必备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明确专业目标和具体课程目标,选择合适的课程教材,设定课程考核标准和课程内容,进行教学实践。
就法律文书课程的设置来讲,实践中,由于该课程是集多门学科知识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课程设置应当注意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在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写作理论知识、具备一定写作技巧的基础上,要求对具体文书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正确理解和运用,掌握法律服务工作流程,训练同学根据工作需要熟练制作和使用合格、规范的具体文书。因此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一般将应用写作课程及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课程作为前导课程,顶岗实习、毕业实习作为后续课程,以保证学科知识的连贯性、逻辑性。
二、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
(一)强调职业能力的培养
职业能力是人们成功地从事特定的职业所必备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及社会能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传统教学的生硬和局促,学习氛围鲜活生动,在训练学生职业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为,能够满足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的深层需要。
传统职业教育侧重工作中的个别阶段或是所谓的特别重要的环节,而忽略了工作过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养的结构性缺陷。工作过程导向以培养学生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取相应成果所需要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理念,注重学习目标的引导,强调学生完整的思维过程,让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与到“真实”的工作过程中,处置实际情况,采取实际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升职业能力,达到职业资格的标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关注未来工作的整体性,注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有效地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都落实到职业能力培养上,锻炼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为学生提供未来现实工作的实践基础,使教学的过程更具职业性和开放性,将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将来的工作过程及学生的能力、个性发展相联系,以满足学生健全人格和职业能力的要求。我们不妨借助教学案例来分析传统职业教育与工作过程导向在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上的差异,在法律文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授具体文种制作时,基于种类繁多,无法一一讲述的特点,一般会选择几种相对重要而又难度较大的文种来进行讲解,如民事诉讼类文书中选择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等文种,传统职业教育模式下的教学会针对这几种文种,根据教材内容的编排,先讲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强调制作方法、技巧,并与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范文,给出案例,指导同学制作,应该说大部分同学能够根据要求制作出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的文书,但也许并不清楚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的关系,或者说并不在乎它们之间的联系,所以一旦进入司法实践,很多同学按照这种办法,埋头苦干,制作出的文书却漏洞百出、华而不实,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因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种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严重脱节,从而出现岗位的不适应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职业教育则会在讲述上述文种时,根据工作过程合理安排教学的内容,采取先引导同学回忆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分析文种之间的往来和不同文种的制作主体、制作目标、制作要求、语言特色,关注不同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让大家融入到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础上,按照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顺序进行讲授,让同学明白,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必须关注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的内容,它的任务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焦点,站在事实与法律的立场上解决纠纷,即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观点和要求,三方共同协作、解决问题,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诉讼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二)注重学习情境的设计
教学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把抽象的知识从老师传递给学生的过程,它是一个社会性的过程,必须将学生的学习放到一个特定的情境中,渗透进特定的社会工作和自然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的设计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学习情境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其思考和创新的能力。
传统职业教育,脱离真实的工作情境,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回忆,强调的是学习的成绩即考分,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长与发展,在工作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不予关注,这种学习的成就最终反映出来的只是知识增长的表层意义,是不全面、不系统、不完整的,知识的获取是孤立的、简单的,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工作过程导向下学习情境的设计,将教学活动镶嵌于其所维系的工作情境中, 赋予学生学习的真正意义,通过特定的情境,使学生明白知识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学知识只有运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传承。学习情境的设计以能够激发学生的思考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师平铺直叙,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现给学生,学习情境中的问题设计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标准答案的,是能够让人有所困惑,难以回答的,同时又能引导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养同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识的深层意义。在法律文书的课堂上,我们不妨借助同学们感兴趣的案例,营造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典型案例,贯穿于某一诉讼活动所需制作的所有文书的全部学习过程,实践课上,让大家围绕这一案例,体验案件诉讼的整个流程。同学可以根据兴趣选择角色制作不同文书,这样一方面可激发其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学从整体上把握具体文书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书制作技巧的应用条件,感受文书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帮助同学今后工作实践中顺利实现知识的迁移和应用。实践证明,教学过程中创设呈现好的学习情境,把抽象的知识转变为有血有肉的事件,能使学生在学习中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增强情感的体验,发挥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
(三)优化课程教学的方法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须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内外的教学环境与资源,把以校内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活动与以获取校外工作经验的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倡导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同学学练结合,边学边实践,实现学习与工作的零距离,培养与提升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摘 要 本文以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等方法,通过以“学科”作为逻辑分析起点,从三者体育法学研究的成果、所处阶段、研究热点、研究机构等方面展开探析,以期探究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体育法学是被作为独立学科进行研究,处于形成学科的起步阶段,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等,美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是关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不注重其作为学科进行探究,日本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处于“学科”的成形阶段并且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
关键词 学科 体育法学 研究现状
一、问题提出
体育法是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体育法学的创建和发展表明,它始终都伴随着现代体育立法的发展而发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体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体育法学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体育法律规范和相关法规、体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理论、体育诉讼实务等。
体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的具体实践活动,是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等各项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体育法学的研究,对于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体育法制建设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体育发达国家,体育法学研究和教学开展得较早,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工作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对晚一些。
本研究在充分收集文献资料基础上,通过以“学科”这一概念的讨论作为探索的逻辑分析起点,进而探究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指出目前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发展提出建议。
二、研究对象
本文以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为研究对象。
三、研究方法
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展开对“学科”这一概念的讨论,进而探究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等。
四、结果与分析
(一)对学科的探究
学科是以探索的对象或研究领域划分的,是关于某一客观事物或某一客观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领域。而一个学科研究领域的确定,首先要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其次有自己的研究领域的专门术语、概念的理论体系,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由于学科的目的在于探索新知识,它的发展主要依据科研探究的规律等。
(二)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及分析
对于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从研究成果上看,主要有《体育法理》、《体育法学概要》、《体育法学》等教材等和300多篇学术论文等。研究问题是关于体育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关于运动员的人身权保护等相关体育民商法研究、关于竞技体育中体育裁判的职务犯罪等体育刑事法研究、关于体育产业等体育行政法与体育经济法研究以及外国体育法、比较体育法以及奥林匹克法律问题等其他相关体育法问题研究。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在著作和学术论文等方面,并且注重体育法学作为独立学科进行研究。总之,其研究仍处于“学”的起步阶段。另外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是理论化构想和探究;研究者主要是体育院校的学者;研究机构主要有中国体育法学会和体育法研究中心。另外,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始终紧贴时展脉搏,与社会形势保持高度一致,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研究专题亦日益深化。但是目前,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的领域还是较窄,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尚须提高,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
对于美国体育法学研究,从其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关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从研究的热点来看,主要包括运动员权益、种族平等。从研究者角度看,主要为法学家、法学博士或律师等。从研究机构来看,主要设立于或附属于大学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机构。
对于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从其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体育法学入门》等一批学术论文和专著以及从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高度论述的学术论文就有150多篇。总之,其研究处于“学科”的成形阶段。从研究的热点来看,它涉及到体育法学学科的性质、国民体育权利、体育法理念等。从研究者角度看,主要是大学的学者,其余是律师和中小学体育教员等。从研究机构来看,主要为日本体育法学学会。
五、结论
(一)学科是关于某一客观事物或某一客观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领域,它的发展主要依据科研探究的规律。
(二)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是作为独立学科进行,还处于形成学科的起步阶段等,美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是关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不注重其作为学科进行探究,日本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处于“学科”的成形阶段并且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
(三)目前,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的领域还是较窄,研究成果的数量不少和质量尚须提高,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
六、建议
(一)加强体育法学科研力量,实现体育界与法学界的联合互动、深入跨学科研究。
(二)研究成果总体数量不少,研究质量、深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研究内容有待于进一步丰富。
(三)增加体育法学社会团体建设,促进研讨与交流活动。
(四)提高我国体育立法的前瞻性和法律法规数量和质量。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第16届亚洲运动会科学大会(墙报交流)”文章。
参考文献:
[1] 贾文彤等.我国体育法学基本理论若干问题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8(4).
[2] 吕予锋.中美体育法学研究现状比较及对体育法学学科建设的探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3).
[3] 张厚福,罗嘉司.体育法学概要(第一版)[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
[4] 永井宪一.体育法学入门(第一版)[M].东京:体育设施出版社.2000.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二、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SCHOOLADMISSION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BAR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三、学位设置
(一)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直到1971年美国耶鲁大学还授予学士学位外,美国是仅有的不再提供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法国家。之后美国所有的学校开始授予专业博士头衔———法律博士(JurisDoctor),该学位已经在绝大多数州成为参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执业前的必备标准学位。JD学制为3年,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申请。美国的一些数学硕士、心理学博士也会报考JD的,可见这一学位的巨大诱惑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二)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Pro-gramsL.L.M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学位,通常针对个体兴趣而特别设置。有些学校提供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比如税法硕士和比较法硕士,一般学生们在获得JD学位后可以申请L.L.M学位。这个学位主要是为那些已经在外国取得相当于JD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的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水平的学位,通常赴美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学生都会选择这个项目,时间只有一年左右。该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有以下要求:1.申请者必须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申请者需证明自己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交自己关于法学研究的主要出版物和学术作品;3.参加TOEFL考试并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分数。
(三)法学博士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S.J.D是一种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它普遍地被接受为等同于更常见的研究型博士———PHD。S.J.D被印第安纳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称为“法学的最终学位”;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兰大学称其为“最高级的法学学位”;堪萨斯大学法学院和佩斯大学设有S.J.D课程。美国国家法律职业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LegalProfes-sionals)这样表述S.J.D学位———继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后的最高法学学位。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是为那些希望成为教师和法学学者的人而设置。这种高度选择性的课程只开放给那些在早前的法律学习中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和显示出拥有完成高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潜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持有法律博士学位或等同的外国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四、教育方式———以课堂为例
(一)美国法学院1.案例教学法为特色的教学方式这种源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方式,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改进,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这种方式为师生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学生上课前需阅读老师布置的案例和补充材料,否则上课无法听懂,更谈不上回答问题。国内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对学生施加压力,老师可以偷懒。笔者认为这实在是误解,教师须对课堂讲授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够应对学生的提问,而且教学中不是老师一直占有主动地位,学生可随时打断老师的话,举手表达自己的疑问,说主动权更多地由学生掌握是不夸张的。我曾听过一门课程《合同起草》,教授经常会提问,同学们都挺紧张。一个女同学比他更喜欢提问,而且还喜欢评论。有一次,她对老师评改小测验的方法不满意,说老师不能老是强调负面的错误,应该多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很多同学包括教师都没有想到这点,直到老师说:“Youhitmyheart!”大家都笑了,我却对提问的学生印象深刻。“教学相长”在这个方法中体现得很明显,平等的概念贯穿始终。2.讲座式授课形式依然存在我所在旁听的法学院课程一般人数多的班级达到50~60人,高年级的选修课最少不到10人。虽然案例教学法会不时使用,但是授课的主线还是以教师的讲课提纲为基础的。我粗略地做了项统计,案例教学法和讲座式方法交叉运用,比例几乎是一比一,有时某种比例略高,但是不存在绝对优势。有些教授偏爱这种方式,上课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一一陈述,讲到精彩之处也令人动容,有时连学生的举手提问都没有看到,非常有趣。3.大量的专业讲座我所在的法学院经常会安排法学专题讲座,但因时间限制,只能安排在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午休时间。邀请的发言人包括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知名的律师,杰出校友和各地法学院的教授常常是座上宾。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有条不紊而且极富特色,考虑到学生无法在讲座时用午餐,几乎所有在这个时段举行的活动都提供免费午餐。虽然看着学生们一边吃汉堡炸鸡一边听讲座有些奇怪,但这样安排既节省时间又照顾到学生需求,有效率且富人性化。
(二)中国法学院在国内,我要求学生们预习课本上的内容,如果有课堂练习或者讨论课,布置的预习内容较多,内容和强度都低于美国的法学院。美国学生课前须预习老师布置的作业,否则无法跟上授课的进度。我曾选修了一门课程,每次三个小时课程之前完成四个案例的研究,一次课程不亚于在国内的一门课程结业考试的强度。目前我也在课堂上逐渐借鉴美国法学院的预习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模式,结合讲座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多地领会美国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心理状态。
五、就业指导比较
【关键词】法学实践;第二课堂;法学
一、法学院第二课堂概述
(一)法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第一课堂是指教师和学生以教室为主要的活动场所,以课时为教学的时间单位,以师生之间、生生之间面对面的活动为基本形式的教学活动。第二课堂,是指在第一课堂规定的教学活动之外,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思想素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智能水平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以自愿为前提,以多样性、活泼性、创新性为特点,更多地强调学生的自我管理。
(二)法学院第二课堂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意义。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其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在本质上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科毕业生在具备深厚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条文的同时,还应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养,成为培养法学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院第二课堂现状
曾宪义先生提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21世纪的法学教育必须知与行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一致,这要求中国的法学教育既要重视理论讲述,也要重视实践应用。”
我国法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教育体系不及第一课堂发展完备,缺乏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规范化运行机制,缺乏对第二课堂教育活动的系统化管理机制和辅导机制。具体问题如下:(1)法学学生参与高水平竞赛能力不足。法学学科竞赛如辩论比赛、模拟法庭竞赛、论文大赛等,这些基础性的校内竞赛对学生的法律素养起到了初步的锻炼。但是,高水平、高层次的比赛,例如JESSUP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等国际性比赛存在着涉及的同学较少的问题,缘由还是学校对相关学科重视程度有限。(2)评价机制落实不完善,学生参与热情较低。评价机制是以评分或者评等级的方式对于人的行为进行引导的一种机制。笔者于2011年制定并试行了《法学院综合素质学分评价体系(试行)》一年,获得良好收效。学院在第二课堂中精雕细琢已有的活动,将活动归类,并制定相应的评价体系,实现活动目的。
三、法学院第二课堂活动精品活动设计
打造好法学院的第二课堂,要先优化法学院第二课堂活动,使学院的第二课堂活动可以帮助法学院的同学理解法学,运用法学,进而培养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兴趣,增强知识技能,第二课堂活动应当分类设计:
(一)法律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类活动。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类活动应当全方位,多角度的解决学生前述问题。可以包含以下几个环节:(1)新生入学指导:包括专业培养方案,就业去向介绍,就业目标与学习目标的制定等。(2)学习指导:法律学习指导,英语学习指导,科研方法指导,资格证书考试指导等。(3)职业就业指导:简历写作指导,求职技巧指导,求职训练等。
(二)法律执业素质训练类活动。(1)辩论赛,可以使学生锻炼自己的口才,锻炼查阅资料能力,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交流能力。(2)模拟庭审: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庭审环节,掌握法律实践的相关知识,为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实际奠定基础。(3)学术论文大赛:对于提升学生的知识综合能力,表达能力,思维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开阔视野,外派培训类活动。学生无论就读任何大学,都应当打开眼界,对于外来文化应担取长补短,去粗取精。法学院应当指导学生利用好校内外的一切学习资源。老师为学生提供对外交流的契机,学生自己也应当抓住机遇,积极对外交流,开阔眼界,提高综合素质。
四、法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评价体系
第二课堂活动是第一课堂活动的补充与发展。学分制是教育模式的一种,学分制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现在多数高校的第二课堂都在实行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综合素质学分制度,法学院可以借此对学生的第二课堂予以相应评估和督促。
笔者认为,在第二课堂设立对学生的评价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1)记录为主,评价为辅。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的补充,是开放性的课堂。因此相应的评价体系的设计既要实现素质学分对学生行为的积极引导,又不能束缚学生的发展。记录是用来观测学生的成长,而评价仅供学生和辅导教师予以参考。(2)分年级制定方案。学生在大学四年当中,每一年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掌握都有不同,因此,应当对不同年级制定学习目标和评价体系。对于一年级学生应当帮助其订立学习目标,合理制定学习任务,培养较强的自制能力和高效率的学习能力。适当参加社团活动,培养时间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二年级学生在完成专业课学习的同时,应当参加辩论赛、模拟法庭等法律职业能力相关的竞赛活动,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建议参加论文大赛、大学生课题创新等学术实践活动培养调研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大三学生在完成专业课学习的同时,选择性参加高水平的实践性课程。建议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能力考试。关注求职能力、求职技巧的培养。大四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应当根据自己不同的方向进行出国读研、国内读研、工作的准备,清晰认识、评估自我,具备求职能力。
五、结语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法学教育成为其中发展最为快速的学科之一,截至2010 年底,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多达634 所,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接近30 万人。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同时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强化,也必将是其持久不变的一项要求。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要不断适应新变化,设计与实践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模式,以达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入学条件;学位设置;教育方式;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2―0132―03
笔者在国内一所普通高校的法政学院担任教师,有机会来到美国一所私立大学法学院作为访问学者进行学术交流,通过调查对比性地研究中美法学院教育的异同点,希望藉此与同行探讨研究。
一、法学院入学条件
美国的法学院都是研究生教育阶段,辨别申请者的能力一般看本科GPA(grade point average)成绩和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由于本科GPA各国及各学校标准有所不同,LSAT作为一项统一考试成绩尤其重要,LSAT分数要求的基本底线是150分。目前美国对于进入LLM(法学硕士)项目学习不一定要求有LSAT成绩,我所在的法学院只要求攻读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的学生提供LSAT分数,在150分的基础上结合GPA择优录取。
中国的法学院招收本科学生时按照学生参加结束高中学习后的国家统一的大学招生考试标准分数录取,高中成绩如果非常优秀,则可以成为大学免试保送的主要条件。法学院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时,全国性统一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成绩是主要标准,学生的本科成绩的GPA及其他的优异表现也会成为导师选择学生的重要条件。政治课与英语课的成绩在很多时候成为决定因素,未通过国家统一的政治课和英语课的单科分数线无法顺利进入法学院;若此两门课达到通过的分数线,专业课成绩的总分数成为甄选的主要标准。
对外国的JD项目申请者而言,还需参加TOEFL(检定非英语为母语者的英语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至少600分以上。目前,IELTS(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考试因为其客观全面的考核学生的英语能力的特性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其效果,截至2010年7月,在美国共有超过3000所院校认可IELTS成绩,包括所有常青藤盟校和美国大学排行榜前130名的绝大多数学校。
二、法学院学费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 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
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三、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
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
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
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
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 BAR 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四、学位设置
(一)法律博士(JD, Juris Doctor)
直到1971年美国耶鲁大学还授予学士学位外,美国是仅有的不再提供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法国家。之后美国所有的学校开始授予专业博士头衔――法律博士(Juris Doctor),该学位已经在绝大多数州成为参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执业前的必备标准学位。
JD学制为3年,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申请。美国的一些数学硕士、心理学博士也会报考JD的,可见这一学位的巨大诱惑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二)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L.L.M) Programs
L.L.M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学位,通常针对个体兴趣而特别设置。有些学校提供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比如税法硕士和比较法硕士,一般学生们在获得JD学位后可以申请L.L.M学位。这个学位主要是为那些已经在外国取得相当于JD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的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水平的学位,通常赴美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学生都会选择这个项目,时间只有一年左右。该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有以下要求:1.申请者必须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申请者需证明自己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交自己关于法学研究的主要出版物和学术作品;3.参加TOEFL考试并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分数。
(三)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是一种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它普遍地被接受为等同于更常见的研究型博士――PHD。 S.J.D 被印第安纳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称为“法学的最终学位”;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兰大学称其为“最高级的法学学位”;堪萨斯大学法学院和佩斯大学设有S.J.D课程。美国国家法律职业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这样表述S.J.D学位――继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后的最高法学学位。
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是为那些希望成为教师和法学学者的人而设置。这种高度选择性的课程只开放给那些在早前的法律学习中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和显示出拥有完成高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潜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持有法律博士学位或等同的外国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五、教育方式――以课堂为例
(一)美国法学院
1.案例教学法为特色的教学方式
这种源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方式,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改进,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这种方式为师生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学生上课前需阅读老师布置的案例和补充材料,否则上课无法听懂,更谈不上回答问题。国内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对学生施加压力,老师可以偷懒。笔者认为这实在是误解,教师须对课堂讲授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够应对学生的提问,而且教学中不是老师一直占有主动地位,学生可随时打断老师的话,举手表达自己的疑问,说主动权更多地由学生掌握是不夸张的。
我曾听过一门课程《合同起草》,教授经常会提问,同学们都挺紧张。一个女同学比他更喜欢提问,而且还喜欢评论。有一次,她对老师评改小测验的方法不满意,说老师不能老是强调负面的错误,应该多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很多同学包括教师都没有想到这点,直到老师说:“You hit my heart! ”大家都笑了,我却对提问的学生印象深刻。“教学相长”在这个方法中体现得很明显,平等的概念贯穿始终。
2.讲座式授课形式依然存在
我所在旁听的法学院课程一般人数多的班级达到50~60人,高年级的选修课最少不到10人。虽然案例教学法会不时使用,但是授课的主线还是以教师的讲课提纲为基础的。我粗略地做了项统计,案例教学法和讲座式方法交叉运用,比例几乎是一比一,有时某种比例略高,但是不存在绝对优势。有些教授偏爱这种方式,上课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一一陈述,讲到精彩之处也令人动容,有时连学生的举手提问都没有看到,非常有趣。
3.大量的专业讲座
我所在的法学院经常会安排法学专题讲座,但因时间限制,只能安排在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午休时间。邀请的发言人包括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知名的律师,杰出校友和各地法学院的教授常常是座上宾。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有条不紊而且极富特色,考虑到学生无法在讲座时用午餐,几乎所有在这个时段举行的活动都提供免费午餐。虽然看着学生们一边吃汉堡炸鸡一边听讲座有些奇怪,但这样安排既节省时间又照顾到学生需求,有效率且富人性化。
(二)中国法学院
在国内,我要求学生们预习课本上的内容,如果有课堂练习或者讨论课,布置的预习内容较多,内容和强度都低于美国的法学院。美国学生课前须预习老师布置的作业,否则无法跟上授课的进度。我曾选修了一门课程,每次三个小时课程之前完成四个案例的研究,一次课程不亚于在国内的一门课程结业考试的强度。目前我也在课堂上逐渐借鉴美国法学院的预习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模式,结合讲座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多地领会美国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心理状态。
六、就业指导比较
我所在学习的学校有一个总的就业协助办公室,会安排各种见面会,与不同领域的职业律师会面搜集信息资源。就业服务专家会收集和提供各种重要的信息和资源,教授学生求职策略,比如有效的面试技巧和雇佣调查,及讨论学生的个人兴趣并展示自己。但因法学的高度专业性,实际上的就业协助工作是由法学院承担的。有时用人单位也会来学校面试,但在大多数学校,只有很少比例的学生会通过校园面试找到工作,因此发掘就业服务人员提供的额外帮助和法学院毕业学生找到工作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就业指导人员关注所有的学生,不是只为那些优等生服务。
中国目前大多数高校里都设有学生工作部门,里面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的就业工作,有的学校还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或者聘校内外专家举办讲座,给学生教授相关的面试技巧,比较普遍的是学校主办邀请一些用人单位直接入校举办毕业生应聘专场。我做毕业论文导师时,除了承担正常的论文指导工作,也按照院系的安排定时与所指导学生联系,督促他们积极参加面试及寻找各项工作机会,起到连接学生与学校的桥梁作用,客观上确实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是也不失为一个实施就业指导计划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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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uris Doctor[DB/OL]. http:///wiki/Juris_Doctor#Creation_of_the_Juris_Doctor,2013-04-07.
打开田成有的“成有论法”网站,“司法改革”,“法院建设”,“法官论坛”、“参政议政”,“大学教育”等栏目一应俱全,内容涉及当前学术界争议焦点,司法改革的探索和走向社会的热点问题等。该网站如今被数十家学术网站推荐或链接,每天几千次的点击率还在节节攀升。
与公众零距离接触
“亮剑就是一种勇气和担当”、“越是真诚,越出彩,越安全”,“不能用一个假象掩盖另一个假象,用一个错误代替另一个错误。”2009年7月17日,田成有加入到了云南法院新闻宣传QQ群里,与在线的群友交流即将召开的新闻发言人培训会,这是基层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者和省高院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次“零距离”接触,他的连珠妙语引起了众多群友的积极回应,
说起上网经历,田成有是个名副其实的老资格网民。1980年代,田成有作为云南大学的法学教师,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与学生交流与分享。同时,网络也见证了他数百万字论述的发表。这种利用网络与同行,学生交流的工作习惯,直到2002年调任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以及2005年调任省高院副院长,一直伴随着他。
在田成有看来,网络上的交流和互动有很多好处:倾听民意,集中民智、交流思想,弘扬法治。他个人网站上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到要“打开心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在如今这样一个日益网络化生存的时代,法官不仅要积极顺应这个时代潮流,还要多利用互联网去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更要逐渐将这种科学,优秀的运作模式明确化制度化,纵深化,使网络民意最终在现实的公共决策中得以重视,在政策中得到体现。
在田成有的邮箱里,每天都会有几十封电子邮件,这其中既有法律同行的探讨,也有当事人发送的咨询或申诉材料。面对每一封反映问题的来信,田成有都认真阅读,并给予解答、回复。“就是要给民众一个倾诉渠道”,他说,“如果当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反映,这里面一定有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官员实名开设网站,会不会有些顾虑?”田成有觉得这只是一个观念问题。他说,一个案件,当事双方赢在哪里输在何处,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面向大众的作品。一个公正透明的判决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效果胜过一部教科书我们要的就是传播,而且是最大范围地传播,为什么耍有顾虑呢?
田成有倡导各级法院都要积极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这得到了很多法院的响应,到现在为止,全省法院共有45家开通了网站,按他的要求,裁判文书要公开上网,法院与网民的互动要加强,用两至三年的时间,实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网络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打造出个全新的能全面实现科技强院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实现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这是田成有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共同宣言》用心良苦
“法官和律师要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廉洁,高尚的业内,业外关系,杜绝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共同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以良好司法形象立身,相互监督,以此来赢得民众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赖与尊佩。”7月19日,田成有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了《法官与律师共同体宣言》。这篇文章论证了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关系,并发出建立和完善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呼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一些法院认为“律师行贿法官”问题严重,提出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防火墙”,一些律师则认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律师和法官之间,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声音和现象。特别是最近发生的像法官手铐律师等事件。
“法官与律师同是法律人,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处不好,理不顺,是对我们职业健康发展的共同伤害。但是现实中,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为什么会形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为什么一些律师和法官之间会发生严重对立冲突甚至发生法官驱逐律师的事件?这些问题都需要大家认真面对和思考。”正基于此,他写了这个宣言。
田成有认为,法官和律师应当共同致力于谋求法的公正价值。作为律师,应尊重法官,客观面对判决。如果官司输了,不要把责任都推到法官身上,更不要随便诋毁法官,甚至发表不当言论。如果有证据证明法官确实有枉法裁判,贪污贿赂,违反程序剥夺诉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作为法官,也应对律师执业活动和专业意见予以充分尊重。既要尊重律师执业方面的正当权利,也要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更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此外,律师的意见毫无疑问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证据、提出法律适用的建议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培养方面,而绝不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与法官拉关系,搞公关上。法官与律师应相互监督,要突破学友战友亲友等人际关系纺织起来的“人情网”,从高处着眼,从稳处落脚,共同净化司法氛围。
这份承载着田成有智慧结晶的宣言得到了省高院院长的首肯和重视。省高院法官协会随即开始联合云南律师协会,就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努力从机制上,组织上加以完善,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畅通双方合作的渠道。8月4日,云南省法官协会和云南省律师协会首次召开常务理事联席会,联合发表了《共同宣言》。
从学者到法官的“蝶变”
“自己很长一段时间是在大学度过的,生命的很大部分是与文字写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有幸自己成为一名法官,到了法院工作对文的东西痴心不改,仍继续提笔写作,之所以这么做,是法律世界中丰富的材料和困惑仍在入侵我,让我兴奋,不得不写出来……”这是田成有在其即将出版的学术著作《守护正义――中国法官的知与行》后记里写的一段话。
田成有从财经大学到省高院工作已经四年多了,但他与大学的情缘,与学者的接触,对学界的关注一直没有中断过。他常常勉励自己――重要的不是所处的位置,而是朝什么方向奔跑。
田成有出生在云南富源县的一个小山村。17岁那年,他考入云南大学法律系,成为家乡第一个从山村走向城市的大学生。1986年,他顺利考取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深造。西政浓厚的学术空气,厚重的学术底蕴使他如鱼得水。三年的学习期间,他不断在各种刊物上发表颇有见地的学术论文,在法学界初露锋芒,也奠定了他求学问道的事业。
研究生毕业后,田成有被分配到云南大学法律系任教。不久他到峨山县检察院反贪局锻炼。在实践中他认
识到,知识分子不可自命清高,要从书斋走向社会。1990年他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了《走出空泛,走人实际》的长文,表达自己对人生和社会的体验。文章引起热烈反响。从此,他把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结合起来,以现实法律问题农村法制问题作为自己研究的切入点。由于他的法学研究命题新颖研究扎实方法独创,很快在云南乃至全国的法学界崭露头角,1997年破格成为云南大学最年轻的教授,2002年10月他被任命为云南省财贸学院副院长。
正当在学术研究上不断攀登,硕果累累时,田成有却转向了实践的道路。“学以致用、经世济民是治学的最高境界。法学的生命在实践,不仅要读万卷书,而且更要行万里路,不只是埋头做学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用学术指导实践,用实践丰富理论,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2005年他调任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成功地完成了从纯粹的学者到高级法官的“蝶变”。
这种身份的转换,在很多人看来,需要有一个痛苦的磨合期。而在田成有身上,这个磨合期却很短分管法官进修学院,新闻中心和两个刑庭的工作,与他学者身份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工作起来得心应手,上任不久,他就主编了《司法公正与法官素养》一书,提出在中西部地区提高法官素质的重大课题,作为省高院副院长,他亲自带头办案,积极倡导办精品案件,培养知识型,学者型法官并在法官进修学院基础上,积极筹备成立法官学院云南分院,利用他在法学界的影响力,外聘教授,提高培训质量,使法官学院成为培养云南法官队伍的“黄埔军校”。他主张法院必须开展有质量的学术研究,要重点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并亲自为研究室制订研究计划,指定研究课题。
“一个来自乡下的现代人,一个从事抽象工作的具体人,一个挚爱于教育的被教育者,一个因平凡而生,为不平凡而存在的理想主义者”,在一本专著中,田成有这样评说自己。
在从一名大学教授到法官的转变中,他诠释着自己的学术追求,人文情愫和历史责任。
青联刊(以下简称):作为位省高院的副院长,您为什么想到要创办实名个人网站?
田成有(以下简称田):司法活动的运行方式和职业特点就是公开和透明,司法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全面公开,强调的是“阳光下司法”,要将全部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运行法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司法不能再以“低调”,“神秘”的方式进行,相反,它已经无可躲闪地要进入公众视野,要被推到舆论的前沿。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是大趋势。现代媒体特别是网络,拥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有了网络这样一个平台,我们可以倾听民意,交流思想,弘扬法治,好处是很多的。
:在您发表的文章中,常常可以看到“打破司法的神秘”“司法要走进民众”之类的话。作为一名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您如何理解司法的人民性?
田: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从司法的本质考察,司法本身具有人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就在于它的人民性。法治意义上的司法不是专断,不是为私,而是真正为民服务。所以执法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着深刻的内涵。
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就是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司法不能与世隔绝,不能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不能与世情民风习惯风俗毫无关系,不能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认知毫无关联,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忠于职守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
:您认为,要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乡风民情和群众愿望”,在法院的具体表现应当是什么?
田:简单来讲也是最直观来讲就是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诉必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有判必公,让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有访必接,让申诉群众诉求有门;有执必果,让胜诉群众实现合法权益。
一、发展蓝色大学法学专业背景
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以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使得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如此,必然要求有大量各行各业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来满足社会期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设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有640余所,在校生的总人数约为35万人。不同水平的院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招收大量法学本科生。就辽宁省而言,具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共计20所,在校生总量为1万余人。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注重对法律课程的学习,以掌握法学知识作为求职及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的目标。据2010年的全国硕士招生报名统计,法律硕士仍居报考人数最多的十个招生专业之列,位居第二。全国具有法律硕士授权点的院校有115所,大连海洋大学是我国北方地区唯一的一所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农、工、理、管、文、法、经、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在众多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中,我校要突出蓝色大学的特色,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为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实现海洋强国梦,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培养高素质的涉海涉渔法律人才迫在眉睫。而“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创新发展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效果”,因此,明确我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及特色发展是重中之重。
二、蓝色大学法学专业定位及特色发展的理念
蓝色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科定位与特色发展与一般综合类学校的发展有所不同,要在“蓝色海洋”学科背景下谋求自己最大化的发展,而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因此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凝练大连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须遵循以下理念:
1.科学定位
罗伯特· 赫钦斯曾指出,“大学需要有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的远景。如果没有远景就是无目标性,就导致大学的极端混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项事业必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对蓝色大学法学专业进行科学定位。要以科学的方法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所谓科学定位是指:以科学的方法明确目标、制定方案、优化资源、彰显特色。结合涉海涉渔法律事务所需要的人才,制定法学教学计划,将涉海涉渔教育贯穿到培养计划中,按照宽口径、厚基础、能力强、素质高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
“法律学是一门现实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适应社会各行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作为地方涉海高校,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与我校自身办学的内在条件,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及特色体现在培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涉海涉渔高级法律人才。
2.特色发展
我校明确指出,要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海洋大学。以涉海学科为先导,带动相关学科,坚持学科渗透,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设立涉海专业方向,突出学科中的海洋特色。因此,建设蓝色大学法学专业既符合我校建设的总体目标,也适应了国家发展海洋战略的整体要求。
3.全面提升
“法之立也,为民造福耳。”我校刚刚起步的法律硕士教育正在探讨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依托,结合我校建设“蓝色海洋大学”的目标,进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探索,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法律硕士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的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及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更重要的是作为具为法律硕士授予权的涉海高校,要着眼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培养涉海涉渔的法律专才。全面提升我校法学教育的质量。
三、蓝色大学法学特色发展的途径探究
1.夯基础——巩固法学本科教育,将已经取得的专业建设成绩为法律硕士教育奠定基础
“学术是支配大学的核心与根本,大学正是在学术这一本质特点上确定着自己存在的根据。”社会的发展使法学广泛渗透到生活的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分工趋于精细化,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执法者,尽管很难掌握各行业全部的知识和技能,但作为法科毕业生,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是“应有的共同规格和最基本的要求”。法律的基本原理及价值理念仍是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通常分为三部分: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其中,基础理论课程是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和铺垫,专业基础课程是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和重点,专业技能课程是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技巧。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积累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要整合现有的师资力量,强化法学基础专题课,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专业技能,如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沟通、谈判、诉讼、非诉讼争端解决、接待、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通过扮演角色来锻炼学生的职业判断力。
2.抓机遇——以法律硕士授权点建设为突破口,以应用型为培养目标的综合实践,实现法学本科、硕士教育特色一体化
大学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社会组织,若自我封闭将会导致发展的落后与停滞。
对外界环境的辩证吸收是保持其活力发展和优化进化的必要途径,在强化涉海涉渔特色课程、加强法律教育的同时,优化专业核心课程,与全国指导性培养方案相适应不可缺少。要增加涉海涉渔法律实践性课程,如海事案件活用校内模拟法庭,增加校外海洋管理体验等环节。
3.筑特色——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坚持特色办学,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区别不同地区、科类和学校,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我校法学专业突出了大连海洋大学“蓝色”学科优势,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蓝色海洋经济相关的国际海洋法、海洋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涉海诉讼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方向。本专业特色突出,突破了一般高校法学通识教育的模式,更专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等法律教育,开设了国际海洋法、渔业法规、海商法、海洋管理等特色课程。
理论方面,构建涉海涉渔特色课群体系,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突出“蓝色大学”法学理论教育特色;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最终为国家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为涉海涉渔管理机关培养管理人才,为涉海涉渔诉讼培养专业律师。
实践方面,邀请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毕业生代表共同研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展开讨论,特别是针对学生专业基本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养方面。随后,借鉴其他法学专业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制订我校人才培养方案。
(1)结合海洋渔业法理论及实务,做好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外语、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行政法专题、经济法专题、国际法专题等。选修课按我校专业特色,设置海洋法专题、渔业法专题、海事诉讼等专题。实践教学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实务实习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海洋渔业管理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进行。在职业能力上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结合法学理论展开,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2)成立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设立开展法律涉海实践教育的平台
首先,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
其次,“法庭进校园”就是把人民法院的真实审判活动搬移到学校进行。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选取人民法院在审的案件到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在校学生参加全程旁听,观摩庭审现场,以达到使学生切实了解人民法院真实审判活动目的。法学专家工作站和交叉任职是经学院与大连海事法院协商推出的双方合作的新方式,即法学专业优秀的师资受聘大连海事法院人民调解员,同时,海事法院的法官经学校聘任担任在校学生教学指导教师。这种方式不仅为学校的优秀师资提供了接触实务,提供了实践教学能力的有力支持,也使得审判机关共享学校的法学教育资源,实现共赢。
4.谋发展——突出蓝色大学法学教育的特色,全面提升我校法学专业办学层次和社会知名度
强化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成员来自政府、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大胆尝试“法庭进校园”、模拟示范庭、法学专家工作站、交叉任职等多种方式,保障法学教育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不仅方便了在校学生直接学习法庭审判,而且对于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也是一种督促和提高。有效地推进了学校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合作双赢。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1.解决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特色
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单一的人才培养方式,所培养的人才局限于狭隘的法学专业范围内,是标准化与同质化的。本课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实际措施凝练“蓝色大学”具有涉海涉渔的法学特色教育,特别强调和注重法学学生解决涉海涉渔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的特色。
2.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衔接
本项目研究法学专业定位,不仅强化扎实的法学理论教育,还认真安排涉海涉渔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并与司法部门联合实施开放式办学,增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适应性,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
3.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接地气”
本课题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先参加法学专业专题教育阶段的学习,再有所侧重参加其他平台的某些特定涉海涉渔法律课程和实务环节,这样保证重点突出,能使掌握法律知识和具有解决涉海涉渔法律问题能力相互促进。
五、结语
蓝色大学法学专业定位及建设途径一定要依托海洋背景,坚持特色办学的原则,避免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要科学确立法学专业建设目标,走特色发展的途径,只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法学专业一定会成为理工类高校中一个独特的、优势的专业。要坚持学科渗透,培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涉海涉渔高级法律人才。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大连海洋大学不仅会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海洋大学,而且会以涉海学科为先导,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设立涉海专业方向,而且我校的法学专业也会成为蓝色海洋大学中的特色学科。
长期以来,我们对中世纪采取了隔离与诋毁的态度,但实际上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在西方文化史中的价值和意义被低估了。近些年,欧美学界发现中世纪的经院哲学、艺术、骑士文学、市民生活等都散发出独特的文化魅力,中世纪的文化版图需要重构,文化视野需要重塑。于是,数以万计的学术论文和专著陆续出版,各类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世界各地召开,中世纪成了热门研究对象。实际上,中世纪给人们留下了众多历史文化遗产,大学便是中世纪留给现代社会的重要遗产之一。
欧洲地区大学的诞生是自发性内生型的,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而然结出的璀璨果实。中世纪盛行的基督教以古希腊文化和古希伯来文化为精神内核,在教义的宣传、讲解和争辩过程中,古希腊的哲学文化思想得以保存。11世纪末开始的,前后历时将近200年,在造成巨大社会动荡的同时又促成了东西文化的沟通与交流,阿拉伯人所保存的希腊文化又重新回流到欧洲。新文化引起了学者和青年人的研究兴趣,对基督教空洞的逻辑、修辞、文法知识造成了空前冲击。的意义超出了宗教战争或者侵略战争本身,它更是一场商业战争。在其带动下,地中海贸易圈活跃起来,为新兴城市的崛起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以经济为纽带的城市也得到发展,市民文化生活逐步建立。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市民阶层的出现,人们之间的沟通往来也日益密切,这需要法律、经济、医学等学科的支撑,催生了对知识的需求。手工业者或者商人为了抵抗封建势力的侵犯和外部的竞争,尝试建立了行会组织,这种组织为大学特别是教师法团的形成提供了制度的参照。
中世纪早期,基督教的僧侣在知识的教学和传授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在修道院的基础上开办了一些重要的学校和图书馆。但这种教育方式更侧重于宗教上的祷告、忏悔和内省体验,缺乏对现实问题的研究热情。12世纪,随着城市生活的兴起以及对知识的需求日趋增多,这迫切要求新的机构来承载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职能。“13世纪是大学的世纪”,这个世纪欧洲各地承载高等教育职能的组织机构――大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早期的大学仿照了行会的组织形式,师生组成教师行会或者学生行会,借以保护他们在城市中的利益。教师按照学科组成“教授会”(facuItas),学生按照籍贯组成“同乡会”(natton)。教师团体和学生团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但同时他们又都面临着与教会、城市当局和世俗权力的斗争,这就迫切要求师生团体联合起来,组成一种新的力量。这两者之间的联合被称为“组合”(unlversltas),这是“大学”(Universlty)一词的起源。根据学生团体和教师团体在大学中所占的地位不同,可将中世纪大学分为两种组建模式和管理体制。一是学生大学,学生团体共同决定聘任校长、主管校务、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期的时限和授课的时段,博洛尼亚大学是这类大学的代表;二是教师大学,由教会创办或者经过帝王和教皇的认可,在校长的领导下结成师生紧密配合的团体,以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为代表。进入13世纪后,在自发产生以及迁徙产生的大学之外,由教会或者世俗权力倡导建立的大学日渐增多。这类大学沿袭借鉴学生大学或教师大学的组织管理模式,但创办者一般有很强的功利性或者目的性,这类大学有腓特烈二世1224年创办的那不勒斯大学以及法国的图卢兹大学等。
1158年,在意大利博洛尼亚法律学校的基础上形成了博洛尼亚大学,这是欧洲最早的近代大学。之后,1167年英国创办了牛津大学,1180年法国在巴黎圣母院的基础上形成巴黎大学。巴黎大学是欧洲大学的样本,以研究神学而著称,学生最多时达五万人,被称为“大学之母”。1209年,牛津大学学生与市政府发生冲突,部分教师和学生移居剑桥,创立了剑桥大学。1231年意大利创办了萨勒诺大学,这是欧洲最早的分科大学。1300年之前,西方出现了18所大学,其中16所至今仍然十分活跃。到文艺复兴时,欧洲大学已经发展至80余所。
中世纪大学基本上没有什么入学门槛,对每一位有求学愿望的学生都是开放的。大学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固定的校舍,这与现代大学的组建模式有较大差别。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学中的通行语言为拉丁语,教科书是用拉丁语书写的,教师讲座用拉丁文来演讲,来自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学生可以相互沟通和交流。大学对学生管理也相对宽松,学生可以自由地从一所大学迁移到另一所大学学习,那时的大学可以称之为“国际性大学”,学生来自欧洲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中世纪大学中各式各样的学生都有,有的甚至被视为流浪汉、花花公子、小丑、危险分子之流。很多学生胸无大志,极为慵懒,他们并不想早点毕业,一再延长学习的期限,整天在一个又一个老师、一所学校与另一所学校之间跳来跳去。这些四处漫游的学生将自己称为哥德利亚(60liard),他们是一批喜欢用拉丁语做讽刺诗歌的游吟派诗人。他们的诗歌采用现代的音节和韵律,内容与宴饮和爱情有关,带有比较浓郁的异教徒色彩。
中世纪大学确立了院系制度和分科教学的组织方法,一般按照学科划分为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等四个学院。大学创建之初,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没有固定的程式,大学教师有很强的自。从13世纪起,经教皇命令和大学法规确定,课程逐步趋于统一和稳定。中世纪大学一般有文、法、医、神四个学科。其中,神学是地位最高的学科,主要学习《圣经》及经院哲学家的神学著作。文科主要学习“七艺”,即文法、修辞、辩证法、算术、几何、音乐、天文。文科是预科,为进入其它学科学习做准备。
中世纪大学的学位制度参照了行会师傅、学徒和帮工的等级制度,用来表示任教资格。学士表明完成了大学初级阶段学习,有资格申请执教许可。硕士、博士和教授在中世纪没有明显的界线,都用来指称教师,硕士主要指人文专业的教师,博士和教授指高级教师。13世纪,博洛尼亚大学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会由主教或者教师授予一本书,一个指环,一顶博士帽,类似今天的博士授予仪式。会士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学位,是对相应的从业资格的认定,获得会士后才能获得博士或者硕士。中世纪不但初步地形成了学位名称的雏形,还形成了一套与学位相适应的课程、授课、考试、答辩制度。大学里最重要的教学方法是演讲和辩论,演讲可以锻炼学生的教学能力,辩论能够培养学生敏锐的思维能力。考试是中世纪大学中的重要议程,考试的名目繁多,历时也极为漫长。进入学士阶段要进行考试,学士考试之后还要组织一次考试,考试极为严格。中世纪大学的学位制度为教师的选拔提供了一套相对客观的标准,同时也是衡量高等教育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基础。
20世纪末以来,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影响中国教育界的主要教学思潮。 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来源于建构主义认识论:科学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知识是个体建构的,知识的积累建立在共享或协商的基础上,依赖于人际良性互动。知识的形成通过两个连续体完成,一是“外部输入—内部生成”连续体。知识是人的心灵与外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学习过程是主动建构的过程,是对既有的知识体系不断进行再创造、再加工以获得新的意义、新的理解过程。二是“个体—社会”连续体。主客体的交互作用是知识形成的基本机制。[1]在建构主义看来,学生是知识认知的直接主体和知识意义上的主動构建者,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环节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只是对学生的知识建构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信息时代催生高等教育的革新。建构主义学习论在新常态时代背景下为教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创新式的教学思维方法。换言之,“以计算机为媒体的交往”引领了教学领域的革命,加速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教学领域的运用,引起了教学价值观深层次的变革,促进了课程信息化的发展。教学设计是完成建构主义教学模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当通过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让学生在学习理念上实现“五变”:第一,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第二,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教学信息资源并重”;第三,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第四,变“以知识为中心”为“知识与能力并重”;第五,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
二、建构主义下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信息化教学设计是在综合把握现代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科学地安排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为学习者提供良好的信息化学习条件,实现教学过程全优化的研究过程。”[2]高校课程信息化的教学活动是教师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教材内容,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工具,通过编辑教学信息、创设教学情境等方式有机整合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整体性、目的性和学生的主动性,并重视信息和互动协调、学习反馈,这对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是高校课程信息教学的第一环节,教学设计的安排是否科学、创设是否合理,这关系到整个课程教学的效果。
“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物权法学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基础科学,是规范社会财产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学科,也是法学专业课中最为晦涩的基础课程。如何让法科学生掌握物权的基本原理,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物权法教学,这是法律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因此,在对传统物权法教学模式进行变革时,非常有必要在建构主义理论下探讨物权法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教学目标的界定
中国历来缺乏物权观念,“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设计难以将复杂难懂的物权法原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呈现出来,难以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目标应当通过教学设计让学生了解物、物权的内涵,物权的基本权利,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基本理论,让学生“亲历”物权知识的理解和形成过程,不断提升学生学习物权法的兴趣和热情,从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教学情境的创设
物权法学课程的情境创设需要根据物权学科特色融入教育者的智慧、热情与创新,吸纳教育者的认知、协助、配合与参与,并渗透物文情景。物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物权法体系是围绕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构筑起来的。物权法不是规范物与物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在教学设计中贯彻物文理念。物文理念是指以物或财产为课程设计中心,围绕财产观念与财产流转关系为主线,融财产观念于教,寓物概念于学,实现在财产观念下教与学的和谐统一。换言之,将物文理念与认知过程结合起来,做到以物权之“境”促物文之“情”,以物文之“情”促主动之“学”,以主动之“学”促自觉之“思”。此外,课程信息化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应当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依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情景,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丰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活动的多元化。具体来说,课程设计应以动态网页为依托,将每章的教案、课件、教学图解、图片展示、案例分析、视频资料、音频资料与物权法知识点以超链接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将教学信息资源以形象化和生动化的方式展现出来,呈现出色彩斑斓的界面设计和独特的课件风格,指引学生领会物权法理论。同时,通过物权知识的情景创设,可以陶冶学生的物文情操,净化学生的心灵,提升学生的人格,让学生在物权情景中享受物权知识的魅力与乐趣。
(三)信息资源的设计
传统的物权法学教学环境是以教材为中心,主要依靠教师在课堂对物权法原理和法条进行解读,教学资源基本就是教材和成文法律,这样简单的教学信息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教学信息资源是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础,是教学设计最重要的环节。这需要课程在信息化的创设上按照教学目标和课程理论体系有组织地构建,需要教育者将物权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联系依整体性、系统性和灵活性进行科学整合,实现教与学的良性互动。
首先,应遵循学习规律系统地构建信息资源。应根据法科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特点,遵循学生“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学习规律,通过教师理论讲授、学生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实践训练、学生再理论深化与自主测试、再由教师解疑等教与学的互动形式进行动态地创设信息资源。网络课程的源目录设计应由课程介绍、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实践、模拟法庭、物权法前沿、物权法名家、司考题目、网上考试以及网上答疑、网页链接等十一项信息资源组成(见下图)。
其次,依照物权法体系有序地构建信息资源。物权法学是依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逻辑体系构建,因而,教学设计应当按照物权法的结构顺序予以创设,这样有利于学生掌握物权法的思维框架。物权法包括五编,第一编是物权法总论,第二编是所有权,第三编是用益物权,第四编是担保物权,第五编是占有。教学信息源应有顺序地根据物权法体系构筑,有效地对物权法学的内容和教学资源进行合理设计(见下图)。
最后,信息资源应兼顾质与量的关系。信息源的量是基础,信息源的质是关键。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尽量扩展课程的信息源,并遵循因材施教的规律,有机地摄取信息源,使课程信息源在教学情景中得以有效利用。在收集这些网络教学资源的过程中,教师应努力按照物权法的结构体系有机整合,并通过网络导航将其呈现在网络教学平台上,使学生能获取最丰富、最新的学习信息,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独立思考与知识建构,以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具体来说,应在教学设计中建立富有特色的教学信息数据库,编排详细的目录,保证学生能够方便查找和利用。具体来说,物权法课程信息资源至少应当具有物权素材库、物权法律法规库、物权案例库、物权法律文书库、题库和文献资料库等六大类资源库,其中素材库包括了物权法课件、物权图片库、物权图解库等部分;物权案例库涵盖了案例简介、分析与评价、案例视频等内容;题库包含了历年物权司考题、每章节练习题、强化练习题、模拟测试题等资源;文献资源库囊括了物权法立法前沿、物权方法论、著名学者的重要文章、物权名家讲座视频、经典名著和教材目录等资料。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构主义强调问题情景、真实任务、协作学习等方式的教学设计,以成就知识构建意义。自主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借助教学信息资源的支持主动学习,推动自身对理论知识的主动建构,自觉成为主动汲取知识的主体。交互式学习和协作学习是增强学生学习能动性的良好途径,是学生自我塑造、自我纠正与自我完善的信息加工过程。
在自主学习上,在物权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中,学生根据资源库的案例分析、视频资料、物权名家著作、法学网站链接等不同途径搜集资料以获取知识,这能有效地拓展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理解。在协作学习上,教师通过“问题创设—共同讨论—论证分析—师生共享”的方式,促进知识意义的协作构建。在信息化的设计上,教师将物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力解决大多数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会办案的通病,通过富有实效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在线答疑是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和师生学习互动的良好渠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地创设物权法的理论问题,指引学生收集相关资料。教师也可以选取适当的物权理论问题和典型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让学生都能参与进来,开展会话交流。这既能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又能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模拟法庭是协作学习的有效手段,教师应当选取有争议的物权法司法实践案例,并附上案卷材料、法律文书等资料,将学生分成审判合议庭、原告及人、被告及人三个小组,开展模拟法庭训练。在组织学生参加物权案例的法庭旁听活动中,在开庭前教师应将主要案情介绍给学生,将争议焦点交由学生分组讨论,然后组织学生到现场旁听法庭庭审。这样可以为学生创造生动、直观的教学实践氛围,增加学生的真实感受,达到素质教育与法律思维相结合,创新能力与适应社会能力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目的。
(五)学习效果的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是教学活动的目标和重要环节之一。建构主义认为,“评价应该关注知识的建构过程,运用各种评价方法衡量学习者的成长过程以及思维能力的发展”[3],这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主动学习、建构学习、有目的地学习、真实学习、协作学习的总体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估。[4]建构主义的评估设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的简单机械式评估。在主动学习的评估上,学生利用教学资源上的物权法司考题目和网上考试,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进行有目的地训练,以达到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网上答疑的方式,可以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从而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效率。同时,在讨论式学习和协作学习过程中,教师通过学生的发言和讨论结果,可以有效地进行点评与分析,有意识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从而能动地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反馈,让学生及时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及时改进。综合评估学习效果是对学生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考量,这也有利于教师意识到教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以提升教学效果。
三、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实例
理论是抽象的,实践出真知。在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中贯彻建构主义理念,还需要从实例上进行分析,这样才能真正领会先进的教学理念。下面以物权法学第九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按照以上四个环节探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现代都市社会小区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小区物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知识。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所蕴含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教师通过对小区物业纠纷案例、小区物业图片、知识图示、相关文章及网页链接,让学生自主学习并浏览相关教学信息资源,从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处理小区物业纠纷的基本技能。这其中的重点、难点是专有权及共有权、管理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情景
教师首先应当引入真实、直观的物权背景资料,创设相应的情景语言,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话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随着一幢幢小区及高层办公大楼的图片展现在课件上,教师开始讲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意义。随后,教師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案例。
案例:开发商A公司出于促销目的,承诺凡愿意购买某住宅楼顶层房屋者,将获赠该楼的楼盖(天台)。某在华外籍人士B购买了该楼的顶层房屋,同时获赠该楼的楼盖。B在楼盖上安装了一个可以盛水3吨的大浴缸,每天在浴缸内游泳。该楼其他居民了解此事后,以浴缸过重威胁楼房安全为由要求B拆除浴缸。B以楼盖系其所有,其享有支配权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两者的争议如何解决?
然后,教师讲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进而分析上面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并以图示的形式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蕴含着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内容,以及高层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见下列两图)。
在分析专有权时,通过设计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以此来引导学生学会对相关知识进行比较,激发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同时,以专有权知识净化学生的人格理念,让学生懂得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不得危害建筑物,不得妨害其他住户的安宁、安全及卫生,应平等地行使共有权,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在讲授共有权与管理权时,通过随意搭建小区公共绿地变身“私人花园”、小区公共车位之争、小区物业收费与利益之争等案例视频,让学生深刻地理解共有權与管理权的内涵。
(三)教学信息资源
在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教学信息资源上,除了要在课堂上展示课件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理论知识、案例导入、图片、图示、漫画、案例视频)外,还应通过超链接信息技术将法条链接、司法实践、在线测试、网上答疑、法学论文、网页链接等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教学资源与课件连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以深化其对知识的理解,让学生充分享受自我认知的乐趣。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在网上搜集一些央视的《今日说法》或省级卫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视频,一些物权法名家和律师讲解的案例视频,将课件与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网及中国司法网等网站链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例如,在司法实践上设计有下列一则房产开发商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的法院判例。
案情简介:2006年,被告A在某县城开发一小区物业。2015年1月15、16日,四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小区第一幢A单元601室、D单元701室、D单元401室、A单元301室商品房。双方约定同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被告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2015年7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2015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检查认定,该小区商住楼项目建筑占地面积超66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超过1.99,建筑密度超6.99,未设置绿地。当年10月,被告补交了城建规费并接受罚款。
法院认定及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侵害了四原告等业主的合同权益,原告方诉请被告拆除5间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办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拆除在某小区西南角所建的5间车库。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点内容比较多,理论较深奥,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课外自主学习。教师应设计有争议的理论或案例问题,让学生相互协作以探求知识。教师应指导学生充分运用教学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指明中国民商法网有许多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文,诸如李建华《论商铺业主经营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冲突的司法处理》,杨立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等等,学生通过网上搜集相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动态与学术论文,能更深刻地了解理论知识。再有,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让学生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进行协作学习。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网上答疑或QQ聊天的形式解答学生在自主学习和课外协作学习过程中的疑惑。
(五)学习效果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应由学生课堂思考题发言、协作学习讨论和课外学习、网上测试及期末考试等形式组成,由教师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价。教师可以通过课件设置如下思考题让学生解答,以检测学生领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能力。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的同意
在设计网上考试时,应当按照由浅入深、渐进式的学习规律,将网上测试题分为基础练习、强化练习和物权司考题,由学生在网上自测,并通过信息技术设置练习答案和学生自测分数,以此作为课外学习的成绩考核依据。
四、结束语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大学教育承载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时代使命,是引领社会进步潮流的方向舵,是构筑中国创新社会的助推器。建构主义为大学专业课教学模式的革新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在大学课堂中推广应用建构主义的教学理念,乃是落实培育学生创新观念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物权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贯彻建构主义是造就法科学生主动学习、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这需要教师领会建构主义原理,并在教学环节中因材施教,灵活运用,总结经验,让建构主义落地生根、开花。推而及之,如果中国大学教师都在实践中创新探索专业课的教学改革,未来创新型社会人才必然不断涌现,中国创新型社会的铸成也就指日可待。
[ 参 考 文 献 ]
[1] 张华.教学设计研究:百年回顾与前瞻[J].教育科学,2000(4):25-29.
[2] 常向东,赵丽新.高校专业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5):74-75.
[3] Vrasidas,C.Constructivism versus objectivism:impli?鄄cations for interaction,course design ,and evaluation distant educ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2000(4):359.
关键词:立法语言;法律常用词;法律术语
法律语言是法律内容体系的载体。法律语言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其规范准确运用是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法律词汇是法律语言的基础和核心。在“语义三角”中,法律词语与在思维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现实世界的客观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严密的指称和标记关系。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典型的法律语体标记词——法律术语外,还有一类法律常用词有重要的法意表述作用,我们称其为“法律常用词”。以前立法技术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术语,对这些常用词有所忽略,产生不少问题。本文重点描写这些常用词的类别以及其法意表达功能。
一、法律常用词的界定及与法律术语的区别
法律常用词是指不具有专门的法律指称意义,不进入法律概念知识本体,但具有明确而相对固定的法意表达功能和专门的法律表达意图的词语,也称法意表达功能词。
法律常用词具有两个特点和界定标准:一是常用性;二是表达法意的集中性和专指性。理论上,广义的法律常用词是包括基础法律术语的,而狭义的常用词与法律术语相对。本文研究狭义的法律常用词。
从狭义的角度看,法律常用词与法律术语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律术语均具高强度的专业性,与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是法律知识本体(ontology)的重要组成要素,可以是某个层次的节点,也可能是叶子终端,是法律知识框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法律常用词不能进入知识本体,无法律概念和事物的关联性,它们只是辅助表达法律行为,它们在普通语域也是高频词,但在法律语域中,它们具有独特而稳定的法律意图表达用法。例如:法律术语“通缉”,指的是“通报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紧急措施”。它虽然也有普通语域的普通词的用法,但在法律语域中却是典型的法律术语,是“刑事诉讼法”知识本体的重要组织部分,是“通缉”法律框架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行为指称者,严格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类型。法律常用词“通过”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与法律事物与之对应,但在法律文本中,它却被用来表示某种法律文件或法律事项,在经过讨论或表决后而被初步确定有效的结果,这种法律意图的表达用法是稳定而成规律的,这就是我们说的法意表达功能词。总之,法意表达功能词实际是一种词汇用法归类,而法律术语是一种知识归类。
在古代律学研究中,最典型的功能词是被称为“律母”的“以”“准”“皆”“各”“其”“及”“若”“即”,以及被称为“律眼”的“但”“同”“俱”“依”“并”“从”等等。这些词有实词,也有虚词,它们是法律文献中的程序化表述用语,在古代法典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表达用途。例如,钱大群认为“如之”是用于表述同条后项之犯罪虽事有差异但性质及处罚同于本条前项之犯罪。如《唐律疏议》第395条规定的是“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故不如本方”的处罚,注文紧承其后,规定“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这说明二者的犯罪性质相同,处罚也相同,用“如之”进行比照量刑。在现代“立法文本语料库”中测查,发现很多高频的普通词,如“遵照”“建议”“处以”“可能”“可以”“应该”“应当”“给予”“予以”“不准”“不得”“另行”等,它们都具有相类似的特殊而稳定的法律表达用途。例如“建议”的动词用法,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查找到的用例并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和部门立法文本中用例特别多。它的词义还是语文性的:向人提出自己的主张。(《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在法律上“建议”词义中的必需元素得到定型化和前景化,包括建议人、建议事项、建议对象和建议失效的处理。例如: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此例中,建议人是“审计机关”,建议事项是“纠正与上级规定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建议对象“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失效的处理“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一词表达法意的方式体现了类型化、模式化特点。在这个例子中,“有关”“应当”“不予”“依法处理”“提请”等也是与“建议”相类似的常用词。另外,“建议”还有法律表述上的其它固定功能,有时是作为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法律处理方式的补充,多表现为行政建议,如: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建议”虽然也有名词用法,但无法成为法律术语,它不同于专业术语“建议权”:“建议权指公民向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有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倡议和方案等权利”(《法律辞典》)。“建议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义项和法律指称,而“建议”没有。
法律常用词可分为立法语言常用词和司法语言常用词:前者更侧重于书面语语体风格,即正式体、事务体的语体风格,后者更侧重于口语体、商洽体的风格;前者更易整理与把握,后者比较灵活,定型化、规则性特征不如前者强。本文侧重于对前者的研究。
二、法律常用词的研究价值
法律术语是法学本体和司法解释的重要研究对象,复杂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关系都凝聚在术语的定义中,同时,它也是法律语言学和法学词典编纂研究的重要对象。古代对法律术语的研究非常重视,是“律学”学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果斐然,例如,在将术语意义阐释得全面和准确方面得以《唐律疏议》为经典,而理据和意义考证方面则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功底最为精深。
法律常用词由于法律指称意义并不明显,和普通语域很多时候同形近义,学科特点不如法律术语鲜明,所以在法律语言的研究中,常用词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鲜有研究,但也偶有亮点,如前文提到的“律母”、“律眼”研究,近年来有人研究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等词的独特法意表达作用。加强法律常用词的研究有重要意义。首先,因此从掌握熟练的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要重视对法律常用词的描写与研究。例如,法律语言并不是法律术语的无序堆砌。规范完整的法意表述依托于句法结构、语义逻辑严谨的句子。不论单句还是复句,语序和虚词都是重要的表达手段。虚词是法律常用词的重要成员,如果不能全面掌握虚词在表达法意方面的固定用法和功能,就会在用虚词连贯法律术语时出现辞不达意或偏误累出的问题,这与法律文本的明晰表达要求背道而驰。其次,掌握法律常用词的特点和使用方法有助于培养立法人才。在立法领域要高度重视培养从业人员的法律文本表述能力。表达能力培养的核心是词汇的准确得体运用。法律术语语义和语用相对固定,易于掌握,从培养人才的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的完整性需求考虑,不应该忽视对语用相对灵活的常用词的研究。最后,加强法律常用词研究也是建构法律语言学资源的要求。不论是法学知识本体内容研究,还是边缘性的法律语言载体的研究,法律语言资源的整理描写都至为重要。这方面的成果主要以辞书、术语手册等为主。历年来,法律术语的研究成功地建立自己的资源集,经典的法律、法学术语词典层出不穷,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律大词典》,80年代则有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法学辞典》,进入21世纪则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的《法律辞典》,体现了术语资源集成的优势,同时也为立法者学习和掌握法律术语提供了借鉴。目前,对于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常用词资源还缺少系统的摸查,也没有编纂出一部立法语言常用词词典,这些工作的缺位,让我们无法了解在立法文本和司法文本中,除法律术语之外的法律词汇的真实状态。因此,全面研究法律常用词的表意用法和功能,编纂一部《法律常用词》词典,与术语词典相配合,为立法者准确使用立法语言提供参考。
三、常用词的分类
根据常用词在表达法意方面的功能,可将其分为八种主要类别。
1.语篇连接词
立法语言要求语篇结构严谨。语篇外在连贯形式上,主要是通过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内在衔接主要靠关联词语,这两种方式都称为明接,而靠语句间内在意义逻辑联系来进行连贯的叫暗接。明接方式中的连词、关联词语等是具有语篇架构作用的虚词,称为语篇连接词。它们在立法文本的衔接、过渡、照应、转换等方面起关键作用,是形成法律术语向更高级语法单位单句、复句、句群、语篇组合发展的语法、语用标记,它们是将法律语言研究从词汇层面带入自由短语、小句、句子、句群层面。
对语篇连接词的研究要侧重概括其在法律语境中独特的使用范围和条件限制。例如,连词中的“和”“同”“跟”“与”“及”“以及”等,在普通语域中都是高频词,但很少有人做过这些词在立法文本中的分布情况调查。在“立法文本语料库”中,对立法文本进行测查,我们发现:人大立法中没有口语色彩比较突出的“同”“跟”的用例,地方所立法规中用得较多,而“与”“以及”“及”文言色彩比较明显,在人大立法中用得较多。这说明立法机关的层次高,立法语言的文雅度相应较高。地方法规由于面向的对象在文化层次及立法水平上有差距,造成口语体与书语体色彩混杂的情况,这是地方立法技术有待提高之处。“和”是一个中性语体色彩词,使用语域最广,具有广域性,在人大立法文本中,其用例数倍于“及”“以及”“与”三词的用例之和,这也说明人大立法并非过度追求文雅度,而是兼顾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
如果说单用的普通连词主要用来关联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那么关联词语则主要用于句群的关联,体现其紧密的逻辑关系。例如:
假设和条件关系: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
并列关系: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
目的关系: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以便代表写票。
顺承关系: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选择关系: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转折关系: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但也要注意关联词语在法律语域的功能变异,例如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测查,表示因果关系的典型关联词语“因为……所以”极少配套使用,也就是说极少出现带显性词语标记的因果关系复句。“因为”“因而”单独使用也主要用于引出单句中的“复句成分”或复杂短语,词性是介词而非连词,如“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因为”作为介词,出现于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定中式偏正短语前,构成介宾短语,作整个句子的句首状语;再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因而”出现于一个复杂的“的”字助词短语前。这种词汇运用现象主要是因为人大立法大都是针对国家根本性大法,法规的表述不能像学术论文那样进行大量的因果分析,只须说言明规定的依据、内容、执行要求以及违反后的处罚措施即可,无须给出过多的学理理由。
2.法意具指词
普通词往往具有释义的抽象性和义域的广泛性,而进入法律语域后,内涵义会增加法律学科意义,得到丰富化和具体化,而外延义意义也相应得到狭化,确指和定指某种法律意义,以上这些变异形成了该词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具指化特点。
这类词以实义动词为主,例如执行、中止、剥夺、撤销、处以、决定、请求、中止、选择、设立、擅自、提供、强迫、判决、提供、指定、修改、持有、取得、送达、构成、保留等,它们并不是法律术语,但都是《法律辞典》收录的法律术语的构成词素,其构词编码量都在5个以上。
例如“中止”,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只解释为“(做事)中途停止;使中途停止”。所举两个补充义域的例证“中止比赛”、“刚做了一半就中止了”,并没有涉及法律语域的使用情况。这种释义符合语文性规范词典的定位,是一种全语域的解释。在法律语域,经过在人大立法材料中的测查,我们发现,“中止”主要有以下用法:
(1)及物动词用法——这与普通语域的用法一致。直接接名词性宾语的用例极少,例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破产程序”等,而接谓词性宾语的情况占多数,如“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等。另外,“中止”与前接搭配伙伴词“可以”连用的次数比较多,构成“可以中止……”的句式,表示一定的非强制性的可选性的措施,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与前接伙伴词“不得”搭配,构成“不得中止……”的句式,表达明确的、强制性的态度。
(2)“中止”可以以光杆动词形式独立做谓语,显示出法律语言简洁性特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3)“中止”的名物化用法,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等。“犯罪的中止”是定中性短语,“造成中止”是动宾性短语。
(4)“中止”处于联合短语的情况下比较多:一是处于具有层递性特点的并列结构中,如“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其中三个动词表示并列关系,但三者之间有处理程度的层递增加的意思,顺序不可变;二是处于表析取、可选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三是处于表示合取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将“中止”在立法文本中的这些用法描写出来,立法者就会了解“中止”一词的常用固定表达式以及常用搭配对象方面的信息,维护立法语言的规范性特点。
3.书面语体风格词
立法文本中的很多常用词具有文雅性、书面性甚至是文言性、古语性特点,是形成法律语体严肃、权威的语体风格的重要标记词。例如:
单音书面语词:应 本 并 及 与 必 按 其 可 经 每 已 检 之 者 须
较 此 至 期 因而 凡 为 均 即 仍 特 另 备 系 限 违 令 拟 略 待 悉 始 妥 非 未 该
双音书面语词:根据 应当 不得 以下 予以 及其 如下 依据 予以 事项 上述 处以 严禁所在 经办 一律 会同 复议 下达 因此 逾期 若干 尚未 事宜 另行 逐级 特此 加以 拟定
如“凡其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行上诉”,其中的“凡”、“之”、“再行”这些文言色彩的词的使用使整个法条表述简洁流畅,法意表述庄重。
很多这方面的词会构成常用的文言表达式,如“所……”、“……者”、“……之”等。
“之”字结构,一般前接双音词,后接单音词,从而补足四字韵律,如“立案之曰”,“提供担保之前”,“不同职务、级别之间”,“颁布之日”等。
“所”字结构有三种用法:一是接单音词的,如“所得”、“所立”、“所欠”等,这种文言用法较多,主要是因为其表达上的简洁性;二是构成法律概念解释的程序化固定表达式“所称……,是指……”句式,如“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三是构成复杂名词性短语,如“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另外,在立法文本中,现代汉语中仍在使用的“为……所V”构成的被动句式只有极少数用例,如“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句式是古汉语的传承,在现代汉语已经被“被”字句取代了,后者更具通用性,在人大立法的法规中,表被动单句大多数都用“被”字句。
“者”字结构的使用比较单一,用法类似“的”字结构。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等,但其用例远不如“的”字结构多。与前面三种文言句式相比,前接复杂谓词性短语,后加“的”字后构成的名词性短语“的”字结构在法律中使用极其普遍。与“所”、“者”字结构构成的名词性短语相比,“的”字结构的文言性并不强,具有语体色彩上的通用特点。有些“的”字结构还构成了统一的句式,如“××之一(的)”,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中之一的”“下列内容之一的”“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上述情形之一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4.情态词
立法语言的表达情态研究是法律语言学中的一个崭新课题。情态可分为情感与态度,又可分主观情态和客观情态,是功能语言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法律语言学中,很多副词和能愿动词都能鲜明地体现出立法者的情态,表明了法条内容鲜明的价值取向。例如副词的两个子类:情态副词、肯定/否定副词,前者表示主观情态,后者表示客观情态。
副词类情态表达词主要包括情态/方式副词,如“亲自”“擅自”“肆意”“公然”“大力”“稳步”等;肯定否定副词,如“必须”“没有”“不必”“是否”等。而有着强烈的主观情感态度的语气副词则无用例,这符合法律语体用客观的语气行文的特点,涉及的情感和态度表达主要属于客观情态、理性评价范围。
能愿动词是情态表达词的另一个重要类型,如:
表可能的:能、能够、可能、可以。而“会”“可”两个单音词则极少用例。这主要是因为“会”的口语色彩强,而“可”与“可以”功能相类,所以较少使用。这也体现了法律语体的词汇选择策略的定型化和统一化特点。
表必要的:要、应、应该、应当。
表意愿的:愿意。而此类词中的“肯”、“敢”、“愿”由于情感色彩比较直白,立法文本中极少有用例。
在立法文本中,这些能愿动词有着特殊的法律表达意义,可参考周赟对“可以”的研究,在此不另行举例。
5.模糊限制词
法律语言具有精确性与模糊性的二维性属性,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一定程度、一定条件下的模糊表达是立法语言所需要的,所以立法文本中存在一些模糊词,例如:
有关 以上 以下 主要 进一步 相关 指定 有效 相应 部分 各种 较 其它 定期 特别任何 一般 一定 日前 多种 一些 临时 适当 不少 尽快 至少 以外 大于 不足 近 今后 略之前 若干 以前 比较 以后 另行 年底 有的 近期 以内 近年 常 事先 如何 随意 左右 适合随时 尽量 最近 特定 个别 适时 附近 一系列 有些 某些 一部分 其余 邻近 大部分 多年
模糊词的最大特点是词义的理性义具有一定的笼统性和概括性,义域有广泛性和扩大化倾向,附属义具有中性倾向,这些特点都是为了使法意的表述能涵盖尽量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将法条辖域扩大化。很多时候法条的具体规定由于这些模糊词的使用而转变为原则性规定,这给执行细则的制订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弹性空间,同时增加了法律规定内容的灵活性,为一些难以处理的法律问题留下周旋空间,以应付司法实践中千变万化的现实需求。例如:
模糊词主要对语句中的名词和动词进行表达限制。限制动词的模糊词的主要职能是限制法律行为的范围,限制名词的模糊词的主要职能是限制法律术语的内涵与外延。这些模糊限制词体现了对名词术语和法律行为的法律内涵、语义范围和表义重点的重新整合。例如:“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例句中的动词的作用范围和情态是截然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作状语的限定词上:“一般”是模糊限定词,限制“不超过”,蕴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情况的意义,扩大了动词的作用范围,增加了本法条的弹性;“坚决”非模糊词,态度明确,价值取向单一,要求动词作用域中不允许出现例外和特殊现象。
6.介引对象词
这部分词主要包括介词,特别是表示依据、方式、方法、工具、比较的介词,如“按”“按照”“遵照”“依照”“根据”“依据”“本着”“通过”“比”“为了”等;表示关涉对象的:对、对于、关于、向、除了等;表示原因、目的的:因、因为、由于、为了、为,在表目的的介词中不用“为着”,只用“为了”,主要是因为“为着”具有可持续性语义特征,其搭配伙伴词和整个句子的表义往往具有一定的生动形象性,一般用于有文艺色彩的表达场合,所以立法文本不用。
根据框架语义学理论,我们认为,一个法律行为代表一个事件框架,而事件往往具有参与者,称为框架元素。这些介词与它们的宾语构成介宾结构,引入法律知识框架中的框架元素,如法律依据、当事人、嫌疑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元素,具有重要的介引功能。在俄罗斯“意思文本”语义学中把这些元素又分出了必需参与者和自由参与者。介宾结构介引的对象往往是在一个法律框架中必需的法律框架元素,是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语义角色。根据介引对象的类型,介引对象词可以分为介引工具、介引当事人等子类。
例如:“本着”所介引的框架元素一般为法律行为实施或执行的依据,而且这个依据一般是宏观抽象的,经过在人大立法材料中的检索,我们发现其构成的表达式主要有“本着……精神”和“本着……原则”,没有其它方面的用例,其搭配伙伴词的可选择性是有限的。再如“除了”是普通语域中表示排除关涉对象元素的最常用介词,但在立法文本中却仅有少数几例用例,而更多的是用“除”来表示,这体现了立法语言对词汇的简洁性和书面性附加色彩的选择特点。
7.近义区别词
立法文本中很多法律词语具有近义性,但表意重点、范围等并不相同,要通过语境将其区别点突显出来,从而达到准确区分相似法意的目的。不同于语文意义上的同义词辨析,立法文本中的近义词对或词群主要是在表达法意功能方面具有近似,即语言意义和表达法意功能上都要求具有近似性。
例如“中止”和“终结”都可与“执行”搭配,但“中止”的语言意义强调的语义特征是“中途停止”,有可能再接续下去,重新启动,在立法文本中,“中止执行”强调的是“执行”这个法律程序“中途停止”,但还可以接续;而“终结”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释为“最后结束”,所用例证“案件终结”点明了此词主要用于法律语域,在立法文本中,“终结执行”强调的是执行这个法律程序永远结束。这对近义词的准确使用可以将近似法意进行明确区分。这类词很多,如“强制”与“强迫”“特别”与“特殊”“危害”与“危险”等,这些词在《法律辞典》所收法律术语中作为构语词素,编码度都在5以上,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并在不同的语境中准确运用,是维护立法语言表意严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外还有一些易混淆的同义词也属于这一类型,如“制订”与“制定”“定金”与“订金”等。
8.高频法律术语构成词(素)
构词编码度是衡量一个法律常用词的法意表达功能强弱的重要的量化指标之一,它用来计量一个词素的构词能力。法律术语是法律文体最重要的语体标记词,研究法律术语编码特点和量化编码度,可以保证新术语的定名与推广、法律术语的司法解释、法学词典对法律术语的释义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准确贴切。法律术语多由普通构词词素组成,这些普通构词词素以单词或双音词为主,这些词在法律文本中多为高频常用词,且在术语编码构词方面具有较高的构词能力,编码度高,也属于法意表达功能词的一种。
在《法律辞典》中,以下常用词的构成术语的编码度都比较高,如:非法、破坏、共同、故意、过失、和解、混合、基本、假冒、简单、间接、直接、具体、拒绝、绝对、相对、临时、普通、强制、强迫、侵犯、任意、实质、双方、特别、特殊、危害、危险、消极、宣告、选择、正式、重大、自然、自由等,还有一些词缀语素,如:可、再、暂、准等。
内容提要: 监护是我们每个人的事情,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和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数量的骤增,监护责任则更为鲜明地体现在我们身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进行,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年监护制度受到了媒体、法学界、决策团体和国家组织越来越多的关注。需要对我国现行成年监护立法进行改革是无可争议的。那么如何进行改革?这就需要从监护立法、资金支持、政策与实践、研究以及教育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得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之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成年监护制度一直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小部分发挥着有限的作用,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完善与发展也相对缓慢。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为了解决成年监护法律适用面临的现实问题,确保成年监护制度顺应国际人权保障标准,为我们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成年监护部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必须对成年监护进行改革。那么立法完善了,实施新法律则更为复杂,因为法院毕竟资源有限。同时教育也是非常关键的,尤其对监护人或者想要成为监护人的人来讲。所有的监护工作从业人员包括医生,需要更多地理解成年监护标准,需要对监护进行全面评估,熟悉监护程序,以及当现存的监护出现问题时如何与法院如何进行交涉。这些领域的研究也是非常急需的,因为这些研究能够帮助我们判断立法是否被真正实施,以及法律的实施是否满足了程序的要求,考虑到了最小限制的替代方式,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评估,并坚持有限制的监护理念和对监护进行监督。
19世纪80年代,关注于老年人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一些法律学者开始对成年监护进行研究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来展现自己的观点,他们关注的焦点往往是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个人所受到的影响和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性所收到的极端限制。随着社会、学者以及政府开始对成年监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国内能够进行政策制定和学术研究的法官、立法者、社会科学家和律师大力推动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他们进行教育宣传,相互协商,开展一些相关的调查与研究以及参加国内外成年监护制度会议。同时我国的一些社会组织也为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虽然在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方面我们已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为了使受到监护制度影响的欠缺行为能力人更为有效地受益,我们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同时现在也是社区工作者做出更多贡献的机会。监护是我们每个人的事情,尤其在我国老龄化社会到来以及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数量骤增的形势下。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研究与改革:立法、资金、政策与实践、研究以及教育。
一、
立法
上个世纪以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其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本国公民的需要。对各国的成年监护立法改革研究可以发现他们在立法方面的及时更新。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立法改革的关注点也非常接近。自从1987年《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未曾修改,而我国的社会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适用,导致了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出现了诸多的缺陷和漏洞,现行的成年监护法律无法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尽完备保护之责。凡现行有效法律实践检验是正确的规定,民法典理所当然应予补充,同时,我们还应作比较法上的观察以选择先进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立法。[1]借鉴国外立法的改革,我国也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一系列研究与改革:
(一) 重新定义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
语言反映了人们的认识、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是用以影响观念的工具。法律语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载体,反映出关于残疾理论的变迁。未来的立法改革在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称谓方面应做出相应的改变,应将“残疾人”改为“身心障碍者”,“精神病人”改为“智力障碍者”,以与国际社会的残疾观和人权规范相一致,满足解决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基本需求。
(二) 制定更强的保护性程序
需要确立和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定程序,包括监护申请、被监护人能力评估、监护设立、监护终止等。因为只有程序实现了正义,才能够实现实体正义,这是现代监护法从重视实体保护发展到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并重的趋势,也是人权保障中的程序保障的必然要求。如作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拥护者的律师的权利,在申请监护方面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要求,加强通知要求,正式的听证程序和规则,法院决议的具体细节与结果,提倡较小限制的替代监护,监护人保护欠缺行为能力人所必须的有限制的监护权力,并向法院雇佣的中立从业人员(法院调查人员或法庭访客)提供适当的程序建议。
(三)改变测试行为能力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行为能力判定的方法是如此地笼统和抽象,偏重概况性和原则性,操作实施力度极弱。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借鉴美国的被监护人标准制度,将测试方法其具体化,包括促进评估能力专家小组的构建,行为能力评估由专家进行,正式功能评估应具体说明功能问题,并列举相关例子予以证明。采纳神经心理评估制度,重视心理学在评估中的作用,将神经学与心理学结合起来,对个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以确认一个人是否符合设立监护的标准。
(四)加强法院的监督
为了监督监护人履行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我国必须加强法院的监护力度。采取具体措施使得法院能够实施更强有力的监护,包括要求监护人提交监护工作报告,已经法院调查者要及时审查所有提交的文件。
细致周到并富有成效的立法是一门艺术。在进行立法改革时,在监护世界中所有的利益攸关者之间达成共识是非常可取的,但它并非总是可能的。最有效的法规是法律语言中的那些绝对授权或禁止性规定。对成年监护法律的改革发挥富有成效的作用的从业人员和律师也负有对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进行监督。可能根据需要提出对以往的立法进行改革或者废除的建议。
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我们需要做大量工作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监护的法律,其中包括制定法律来要求监护申请中纳入现有的标准化功能评估工具,纳入能够解决做决定能力问题的标准化评估工具,需要法律判决形式的清单以指明法院授予监护人的权力范围,要求监护申请者者和他们的律师在申请书中阐述较小限制的监护替代方式不可接受而只有设立监护才是妥当的原因,要求在欠缺行为能力人需要为单一交易(如医疗许可、改变生活安排、保护性照管和冻结资产)时为个人主动为其指定律师,列举出法院所委任的在监护程序中代表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律师的义务,监护中监护人的财产包括所有流动资产和年收入应当得到担保,希望任命为私人专业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机构需要接受教育、进行注册与认证和实施继续教育,要求专业监护人和机构在资产耗尽的情况下仍然需要继续提供监护服务,并为专业监护人提供指导方针,让他们牢记24小时是他们的工作性质,熟悉类似工作的社会标准,工作的难度和时间需要,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了解工作所获得的结果,以及律师、遗嘱执行人和非专业监护提供服务的收费规定。[2]
二、政策与实践
可能是费时和极度困难的法律制定和法律表决跟法律实施相比较则显得更为简单。如果遇到无法克服的比较僵化或根深蒂固的态度和意见,那么法律的实施将非常困难。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由于年龄和残疾而受到监护影响的人往往严重墨守成规。此外,新通过的法律将反映出在法院的监护实践中所呈现的一个巨大的社会变革,改变了以往完全保护的姿态,而代之以促进自主权和完善保护的正当程序。全国的法院和社会团体将分步骤纳入新法律。监护实际工作人员在促进和建立一个开明的监护程序过程中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他们可以这样做:
(一)将重要基本理念与原则纳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的监护替代方式中,如关注于病人、利益冲突中的独立和自由、持续护理、适用于全系列的决定、强调最少限制性的替代方式、效率、成本效益、责任制、专门知识和信誉。[3]
(二)为申请监护和在评估工具如日常生活活动和日常生活工具性活动中使用标准化的由中立律师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三)发起以监护问题为主题的全市或区域性会议。邀请法官、法庭成员和已经参与成年监护工作的律师参会并发表讲话。同时邀请医生尤其是经常处理那些非常想为自己设立监护的人之事务的医生到会并讲话。鼓励医学和法律专家进行对话和交流。
(四)探讨联合制定一个法院访问志愿者或监护监督项目,让他们与监护下的孤独老者接触并报告出现的任何问题。这个项目的启动可以吸纳退休人员或者法律、会计、社会工作或者老年医学的学生参与。
(五)努力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研究和制定监护替代方式,如财产处理权的限制令、国家法律允许的替代决策和保护性看管、临时医疗计划和国家法律授权冻结资产。
(六)与神经心理学家协商,制定一个简便的评估工具,以评估决策能力。将第一份草案送给法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并要求举行一次会议,讨论拟议的工具。
(七)探讨法院在处理监护案件过程中是否有可能使用调解程序。
(八)在给监护工作人员或者是志愿者举行培训时,也应将处理监护事务的法院成员列入培训对象。
转贴于 三、研究
对于成年监护的研究非常有限,可能部分是由于国家法律、法院、法官和监护人观点的差异导致的。在过去,这种差异使得大家的观点很一致。随着近些年成年监护研究的扩展和深入,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简单。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也应参照国际残疾人人权观和标准,相应先进各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动向,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规范和标准进行改革与完善,为立法者、决策者和实践者提供重要参考依据。[4]监护实际工作者在成年监护研究中能够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他们可以制定有关项目评估和成果以及从业人员效率的研究议程;深入到具有研究能力的设有相关研究机构的大学;倡导准予更多地了解的问题以便能够及时地提出监护,并了解如何解决监护问题、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特点;建立监护问题和随着人口的增长而越来越需要研究监护的教育基金会。
还有一些领域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监护和监护的替代方式,但是不会直接涉及到监护实际工作者。这些研究包括:
(一)监护如何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相关数据;收集地方司法机构和国家的一些基本数据,其中包括:提出监护申请的数量与原因,现有的成人监护数量,参与到监护中的人员数量,监护的时间长度,对现有的监护所采取的措施;社会和人口变化对监护的影响。例如,生活在北方的许多老人在那里度过冬天是非常困难的,他们在退休后可以搬迁到南方生活。
(二)研究监护进程,其中包括对监护有影响的新法律的出现,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成员的角色包括监护人、认为需要设立监护的律师和法院调查者;研究和开发易于管理、标准化的可由处理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事务的专业人士用于各种情况中的工具。这些工具将包括评估以下情况:做决定能力、对障碍和残疾的适应、人与环境的语境、监护替代方式。[5]
(三)监护监督的效果;参加听证会的障碍与参加的效果;预先计划和使用替代方式的有效性;医学证据、功能评估工具和决策评估的作用;营利和非营利机构在监护中所起的作用;私人监护人与公共监护人的成功要素。
(四)有争议的监护案件的性质;护理之家安置和监护之间的关系;对监护中人员的意见、态度和关切;年龄的影响和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程序的态度;。
(五)监护结果对财产的影响;监护人的身份和服务的动机;检查有限制的监护理念是否在监护中得到切实贯彻。
(六)法院调查者或法院访客在发现行为人能力下降、拒绝监护申请、提议较少限制的监护、促进有限或特定监护中的作用;将监护中的人员分组以对他们的共性和差异进行研究。例如,对发展性残疾人广泛使用职业治疗师可能会对需要监护或者已经接受监护服务的人具有暗示意义。
四、资金
国家的作用在于实行高度的计划和调节,以便使基于开放市场经济的生产发展与基于强有力的公共部门的成长相协调;其次,强调公共部门在提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例如残疾人福利法中规定残疾人由于自身状况,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范围受到限制,残障人因而形成弱势群体中的一员,社会有责任予以照顾。[6]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必然需要相应的资金,国家财政在成年监护制度运作资金的筹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作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公共监护制度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此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在公共监护机构的财政承担上,建立由政府负担一定比例的拨款,由地方和基层各负担一定比例的资金,再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充实福利院作为公共监护人的职能,确保成年监护机构运作资金的充足,有利于相关措施的及时实施。[7]我国成年监护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资金支持: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
监护承担着公共司法职能。监护制度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助,以分配给成年监护工作者用来进行监护调查。有了政府的支持,成年监护工作人员的努力和细致的策略,这将会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立法者由于协调一致的努力而可能对制度改革更有信心,因为其中包括了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赞助而不是由法院单独负担。社会力量在成年监护法的改革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合作,将为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与新成年监护法的实施提供更为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申请费或者延迟交付的罚金
法院可以对文件归档和其它服务实行收费制度。法院也可以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需文件而进行罚款。这使得用增加的收入来支付新监护法实施所需的资金而成为可能。
(三)特殊项目资助
实际工作从业人员所支持的法院可以通过发起特别项目来寻求社会各界的资助。这些项目可以包括研究现有监护的类型和数量,通过计算机程序等高端手段建立监测系统,并研究从业人员是否能够最好地对监护工作进行调查和提交日常检查的详细文件包括账户明细。资金投向越来越感兴趣的领域是公共和私营社会团体之间协作努力研究的领域。[8]
(四)被监护人财产
通常被监护人在设立监护人时都有或多或少的财产,通过对监护中的被监护人财产的评估,可以为监护服务提供较为可靠的资金来源。大部分被监护人都有某种形式的资产。如果他们在设立监护时没有资产,那么财产评估可以推迟到监护终止之间进行。没有任何资产的人后来可能会由于继承、人身伤害诉讼的解决和出售不动产而获得资金。
五.教育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教育制度并无相关规定,仅于第16条第2款原则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欠缺严重阻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所以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例如2003年在四川省泸州市发生的精神病人小刘被用铁链子拴在牛栏房与牛同住。在当今知识爆炸时代,加强对和发达国家相比总体素质并不高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职业教育,乃是一件“善莫大焉”的好事:我国的问题在于如何建立教育制度,以及如何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这一教育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对监护人的素质要求和监护人教育制度的构建入手,逐步建立适合于我国的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教育制度。
监护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国家法律和司法管辖范围内法院诉讼手续方面的教育。其他参与监护的群体也可以受益于更多的监护程序教育,包括医生、律师、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公众和金融机构。从业者可以:1、以研究小组的形式更多地了解国家的法律;2、参加监护听证会;3、如果可能的话在当地司法机构阅读更多的材料;4、检查互联网上提供的有关监护的材料;5、出席监护方面的会议;6、要求对监护问题进行内部教育。
在这一群体中最迫切需要接受教育的是监护人。监护人强烈表示由于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需要接受更多的教育。他们是批判的对象,同时他们又有相当大的权力,但他们并不一定知道如何使用它。他们必须认识到法院的期望。从业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帮助监护人:与私人专业监护人一起,为监护人提供持续性教育。开发课程由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批准。
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需要的援助来源。监护人表示希望有一个人或机构在监护过程中时常联系他。监护中老年人的状况将最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由于这种情况,监护人需要帮助去了解护理和治疗的选项,以及处理资产的信息。由私人专业监护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发起的讨论能够帮助监护人将制度进行分类以及说明在哪里可以获得帮助。对监护人来讲最大的压力之一就是考虑他们为备件人所做的决定是否正确。从业者可以:1、与专业监护人一起,为监护中的监护人提供持续性教育,开发课程由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核准;2、为寻求有关监护和替代监护信息的人提供信息和参考服务。潜在监护人需要信息以帮助他们理解监护的益处和风险、监护人的责任以及如何找到合适的律师。3、为监护人提供一个信息服务、必需的持续不断的支持、信息资源、作用和责任方面的指导,尤其是在做决定非常困难的时候,如后事安排。
同时其它的一些群体也会从这些信息中受益。根据持续性权而行事的受托人或者人需要教育方面的信息和一些相关材料。这可以由一些政府部门将信息在网上公布。法院信息交流园地、一些相关视频和手册也是必需的。一个国家组织可以承担这一责任。公众可以使用这些监护方面的基本信息,包括适用于他们所在管辖区的法律。这些信息可以放在监护和替代监护的一些专门网站上。公众也可以随意利用这些信息和为自己将来的行为能力做计划。然而,很少的人立遗嘱,更少的人为自己的行为能力做计划。在美国的一些政府网站和一些社会团体网站提供大量的监护信息。但是公众的信息需求量远远广于这些,同样在我国也是如此。
更笼统地说,公众需要接受一般残疾状况、老化和由老化产生的一般状况的进一步教育。这方面的资料应当在各级正规教育中作为人类发展进程的一部分进行传授。中国的老龄化现状要求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来为家庭照顾其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员提供帮助。尤其重要的是必须认识到,现在已经有不止一代的老人,因为现在的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很常见 。一个70岁的老人可能拥有90多岁的父母。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每个老人的年龄不同。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每个人之间都会存在差别,这一特征在老年人之间也许会更加明显。他们的行为功能差异更大。这种情况对于65岁以下由于发展性残疾、头部受伤、药物滥用或一个灾难性的疾病或事故等而进入监护的老人们也是一样。从业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提供有关老化过程、认知损伤与障碍、长期照料办法、行为能力丧失和财产规划,以及如何当高龄父母或朋友开始产生痴呆症的初步迹象时如何处理等信息。2、提供关于医疗保健和财产管理的教育和推广。研究如何进行艾滋病和艾滋病毒的网络宣传。尽管许多艾滋病常常导致痴呆症,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很少患有艾滋病的痴呆者进入监护。何种程度上的公众教育和宣传可以满足这些需要还需进一步加以探讨。
六、结束语
从上面改革与研究的策略中可以看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与改革的趋势,即更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更为关注被监护人的需求与利益维护,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福利社会的构建趋势。公权力、社会权力以及私人权力介入成年监护,对监护进行有效支持与监护,以确保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进行多方位的研究与改革,使得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注入了新理念,吸取了中西方法律的精华,必将焕然一新出现在世人面前。
注释:
[1]刘士国: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版,P138.
[2] Wingspan, The Second National Guardianship conference Recommendations: [J]. Stetson Law Review , Vol31(3).2002.P581-600.
[3] Karp,N, Incapacitated and alone: Health care decision-making for unbefriended older persons: [J]. The Jornal: National College of Probate Judges , Vol1(1).2002.P9-14.
[4]李霞,.民法典成年人保护制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P38.
[5] Marson,D. , Competency assessment and research in an aging society: [J]. Generations, Vol25(4).2002.P100-102.
[6]蒋月,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