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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行合一”道德哲学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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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行合一”道德哲学意义

关键词:知行合一;道德;伦理

知与行是人类主体性存在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是精神的一体两面,而不是两种事物。思维与行动无非是主体对待同一事物的两种态度: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行动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所以,知行合一是知行关系的本质和真理。作为主体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知行合一绝对不是价值中立区域或者价值的盲区,必须坚持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同一。没有伦理道德的价值引导,价值贫困的知行合一必然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当下,在知行合一问题上存在严重伦理道德困境,知行合一的伦理道德意义缺失。诸如风险社会、生态危机等便是知行合一的价值贫困的必然产物。

一、何谓知行合一

知行关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现实的生活话题,而且一直是学者们所倾情关注的理论问题。尽管生活话题和理论问题的聚焦点有所迥异,但最根本的要求却是一致的,即知行合一,不仅知行在本质上合一,而且在现实中也要求合一。王阳明曾在批判朱熹“先知后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行合一”的观点。他认为,真知必行,不行不为真知,“未有知而不行者”,“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王文成全书•卷一•语录一》)。马克思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时候也鲜明指出“知行合一”的观点,“以往的哲学家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1]502。当然,类似的观点不胜枚举。尽管他们的语言表达方式不一,却在诉说同一个真理:作为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活动,知行在本性上是一体的,是不可分离的。在知行合一的理解和把握上,我们习惯于抽象地谈论知与行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不太在意知行合一于什么。即过分关注知行二者之间的逻辑辩证,而忽视了知行合一的价值追求。正如麦金泰尔针对现代性的正义和合理性所提出的质疑:到底是“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如果假借麦金泰尔的质疑方式,必然会产生“到底是何种知行合一”的问题。自从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观点以来,人类在知行合一的问题上更加理性也更加自觉,如科学—技术—实践的高度融合的理性自觉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同时也使人类自身陷入了“风险社会”———如生态危机、核战争风险等人类自身制造的灾难和潜在风险之中。如歌德所言,“人类将变得更加聪明,更加机灵,但是并不变得更好,更幸福和更强壮有力。我预见会有这样一天,上帝不再喜爱他的造物,他将不得不再一次毁掉这个世界,让一切从头开始”[2]导言9。这一方面可以理解为现代化的代价或者机会成本,但从根本上说,这种灾难和危机是知行合一“应然”价值迷失和价值贫乏引发的必然恶果。可知,知行合一虽然具有理性意义上的合理,并不具有价值意义上的天然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必须面对和接受何种知行合一的质疑和价值追问。方克立指出,中国古代哲学的知行观,与“伦理道德问题是紧密结合很难分开的”[3]5,所以,知行合一的意义绝不止于抽象的知行两个方面的内在逻辑一致性,还必然地包含着一个何种知行合一的问题。即知行合一必须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伦理道德诉求。“着重从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的关系论知行,为了正确解决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的关系而重知行,这是中国古代知行学说的特点,而不是缺点。”[4]99知行合一的伦理道德追问既是知行观发展的理论必然和历史必然,也是知行观的价值生态合理性的根本所在。知行合一的伦理道德追问,既是对风险社会的价值反思,也是对道德主体在现代性语境下以道德的方式实现知行合一的哲学探索。当前,被现代性所激活并赋予其价值合理性的欲望严重膨胀和失衡,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知行合一为工具理性所绑架,几乎完全忽视了思想道德的提升,导致道德世界观倒置,道德个体僭越伦理共同体,理性置换精神成为主要的思维方式。基于此,对“知行合一”思想进行道德哲学追问,其精神实质和意义就是对知行合一的工具理性思维方式进行扬弃和超越,使其道德主体回归到“过美好生活”和“我们应该如何在一起”的伦理道德轨道上来,使主体在追求美好生活的道路上有所为有所不为,在道德与自然、个体与实体的矛盾中坚持知行合一的价值优先、伦理优先。

二、以道德为本质

费尔巴哈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人具有道德与自然二重性。脱离任一维度,人就非神即兽。人有自然,必然需要道德;不纯粹自然,所以可能道德。所以,作为具体而非抽象的存在,既不能“存天理、灭人欲”,也不能“纵人欲,无天理”,主体的人总是在自然与道德的纠葛和统一中保持自然与道德的“乐观的紧张”。所以,知行合一的道德意义必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知行合一的道德实现必须坚持以道德为本质,在道德与自然的矛盾关系中展开。道德和自然是人的存在本性。在自在的意义上,自然和道德是两立的,自然服从于欲望的自然法则,以冲动、情欲和倾向为内容,具有偶然性和先天性,是人的存在的个体性和特殊性;道德则服从精神的价值法则,以义务为本质,以自由和价值为核心,力求摆脱自然的束缚,具有生成性,是人的存在的普遍性。道德与自然各自封闭于自身之内,分别自在自为地存在着,互不欲求,两者之间完全是自由而不相干的。这样一来,道德与自然就是在其自身之中完成自己个体性的世界,分别是具有自己固有规律的一个独立整体,也是这些规律的一种独立进程和自由实现。道德与自然是相互完全独立,漠不关心。但是,在自为的意义上,主体的道德自我意识不是麻木的,他知道义务是绝对本质,并且只接受义务约束。这样,道德个体在道德与自然的关系上就形成了一种道德世界观。义务构成道德自我意识的唯一的本质性的目的和对象,而自然对道德自我意识而言却是一种完全无意义的现实。尽管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5]442,但“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上》)。人作为精神是一种自由的本质,他具有不受自然冲动所规定的地位。因而处于无教养的状态中的人,是处于其所不应处的状态中,而且应该从这种状态解放出来[6]20。人的意志自由在自然面前并不是完全被规定无能为力的,人能够超越自然、摆脱纯粹的自然逻辑。人“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6]15,所以,人是其所是,又是其所不是。就个体发展而言,以欲望为核心内容的本能自然在某种意义上先于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精神实质,但伦理道德性才是人的本质。人之为人,根本在于人禽之别、在于道德,而不在于自然。道德作为实践精神,道德不应当停留在“我知道”的认知层面,而应该去行动。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全部本质,主体本身就是一连串的行为,人应该行其所志。道德认识不同于普通的认识,道德认识与人的实践密切相连。它是一种道德觉悟,包含按道德要求自觉并转化为道德实践,把道德认识实现出来,才真正完成了道德的过程,否则都不能称其为真正的道德。道德的真知内在地包含着实践的向度。在现实生活中,按照道德要求行动就是坚持从义出发,从理出发。义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物质利益,在于以义制利。人们的道德行动既不追求抽象义也不追求绝对的利。“冲动是人的意志的基本内容。但是我们如果把一切冲动搁置一边,而只置身于其中一个,我将处于毁灭的局促的状态中。因为,这样一来,我抛弃了我的普遍性,即一切冲动的体系。”[6]28-29道德行动是在具体的行动中扬弃抽象的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消除对立,统一出现”。坚持“以义制利,义在利中”。只有遵循以义取利,利才是合法的、可取的、可持续的,否则会导致道德的败坏。同时,如果义不在利中,义就只能是一种空洞的抽象。所以,道德不是单纯的义务,它包含着以自然规定性为基础的个人的特殊性的内容,本身就是道德和自然的同一。在履行义务中,个体与其说是受到限制,毋宁说获得了解放。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只是对纯粹的自然意志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使个体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又使个体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的所陷入的困境。所以,在义务中,个体得到解放而达到实体性的自由[6]167-168。

三、从伦理实体出发

作为意志自由的道德,从消极意义上就摆脱了自然欲望的束缚,从积极意义上讲,是伦理的造诣。就道德与伦理的关系而言,道德就是伦理性的东西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中得到反映。所以,德毋宁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6]168。人在现实性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而不是孤立的原子,是共同体的成员,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如何做才是道德的,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容易谈出来。因而,知行合一要坚持从实体出发的伦理立场,学会伦理的思考。在现代性个体自由主义的怂恿下,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个人的偶然性和特殊性成了有效准的东西,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抽象的个人成了世界的主宰。人与人的关系除了在利益关系上保持着必要的温度外,冷漠成了现代人际关系的一种风险。个体与共同体的价值关系发生颠覆,从个体出发已经成为行为准则的常态,共同体沦为个体自我实现的工具。就在共同体工具化的同时,个体的精神家园荒芜了、失守了。那么“我们如何在一起”就成了人们面临的最为深刻的伦理忧患和伦理风险。所以,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7]159。这不仅指出了伦理思考的人类学意义,更在于提醒我们做到从伦理实体出发的知行合一。在精神哲学的意义上,精神即伦理实体,是一切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人的目的和目标。伦理在本性上是一种普遍的东西,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者爱的关系,而是个别性的共同体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伦理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一个人只有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成员才具有实体性和现实性,否则就会陷入孤立的伦理困境,成为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伦理性的东西不是抽象的,而具有强烈的现实性,精神具有现实性,现实性的偶然是个人。因此,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的进行探讨。而原子式的方式是没有精神的。因为精神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所以,没有人能超越共同体的限制,自我的本质即是作为整体的历史时代和社会状态,如果他试图超越,那么他就只能落入虚无缥缈之中。坚持实体性思维,共同体成员的个体的行动和现实以伦理共同体为目的和内容,伦理行动才是实体性的,才具有伦理合理性和合法性,才能实现个体单一物与伦理普遍物的精神同一,否则个体就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所以,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知行合一就要恰当地处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伦理道德关键不在于否定利益,而在于追求什么样的利益。个人正当权益具有伦理合理性和合法性,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增强国家的伦理保障能力,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人的幸福生活水平。个体在追求自我正当利益的底线要求就是不能破坏他人和国家社会的合法权益。自觉捍卫国家民族利益,维护民族尊严,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自觉把个体的自我实现与国家的需求结合起来,实现自我、奉献国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M].王德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3]方克立.中国哲学史上的知行观[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张锡勤.从中国古代的知行学说论及德育的内涵[J].道德与文明,2012(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7]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M].肖巍,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作者:王红立 单位:商丘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