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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我国自然辩证法界许多人可能已经意识到,技术与经济的研究,特别是其中的技术创新的研究是一个前景广阔的研究方向。但是,自然辩证法界为什么要开展技术与经济的研究?对此问题似乎还无人作过认真的思考。这里试给出如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这是面向现实的需要。诚如吴国盛先生在其“试论自然辩证法”一文中所说,我国自然辩证法界有一个传统的研究取向,就是注重研究社会经济等现实问题。[(1)]如粮食问题、农业问题、持续发展问题、甚至南水北调问题等。即使是科学史那样的几乎与实际无关的学科也试图作一些科学社会史研究,以便与社会发生关联。而八十年代兴起的科学社会学热则更是出自这种研究取向。这种研究取向,从自然辩证法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来看也可反映出来,而且是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出来。本来,恩格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创建的自然辩证法只不过是一种自然哲学或自然科学中的哲学理论,并不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问题。而在我国解放后于1956年制订的第一个自然辩证法研究规划《自然辩证法(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12年(1956~1967)研究规划草案》中则把“作为社会现象的自然科学”也作为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一个内容,其中就包括自然科学同生产、技术的关系以及同其他社会因素如政治、宗教等的关系,而按照当时参与制订该规划的许良英先生的看法,这就相当于今天所说的“科学、技术与社会”。[(2)]虽然这个研究内容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从粉碎“”以后我国自然辩证法研究新的兴趣点的变迁情况来看,大致经历了从传统的三大块即自然观、科学观和方法论到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再到科学、技术与社会,直至近年来出现的技术与经济研究这样的一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出,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取向越来越明显。甚至可以说,技术与经济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前几年比较热门的科学社会学和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的必然的延伸、发展或深入。
其次,自然辩证法要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问题,但现在的研究范式又面临困难,这也要求转移研究重心和切入点,寻找合适的新范式。先来看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研究,这类研究大多是问题导向的研究,常常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并没有统一的范式。对于解决具体问题来说,这类研究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对于研究本身来说,往往是各谈各的问题、各有各的观点和分析方法,相互之间无甚联系,因而也就缺乏积累性、继承性和进步性。这恐怕正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研究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再来看科学社会学,本来作为一门学科的科学社会学应该可以为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研究提供一个基本的范式。但是,以默顿为代表的科学社会学,主要的研究对象实际上是局限于科学家小社会的一些问题,如科学家的行为规范、科学奖励系统和科学界的分层等等,而对科学家小社会与整个大社会的互动关系则很少涉及,即使有所涉及也并不深入、很不系统。事实上,这也是由科学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应该承认,总的来说与技术相比科学活动更具相对独立性,即后者与大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不如前者那样强。虽然在大科学的时代情况有所变化,但即便如此,我们所说的大科学中相当一部分实属技术。因此,要想更多、更直接、更有效地研究社会现实问题,必须将研究对象转向技术。而在研究技术与社会诸因素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时首要的任务就是研究关系最密切、作用最强的技术与经济的问题。
这里顺便再讨论一下吴国盛先生在前引文中的一些观点。他指出,只存在作为事业和作为理论的自然辩证法,而没有作为学科的自然辩证法,原因是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范式,事实上它不是一个学科而是多个学科和多种研究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认为可把自然辩证法广义地理解为科学技术研究,这里的研究是多方位的研究,如哲学的、社会学的、乃至经济学的等,因而是复数,对应的英文studies比较能表达这一意思。这种理解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这样,也就为在自然辩证法的名义下进行广泛的研究和发展一系列新学科作了某种辩护。在这一点上,我们比较赞同他的观点。但是,接着他又把自然哲学、科学哲学、科学史和科学社会学作为自然辩证法事业应该大力支持发展的四大重点学科,则就显得有点狭窄了。因为他把技术全然排除在外,同时也就将技术与经济的研究排除在外。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按现在把自然辩证法的性质定为哲学(自然辩证法专业的学位是哲学学位),那末它只应包括自然哲学和科技哲学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自然史和科技史。既然作为事业的自然辩证法可以把性质属于社会学的科学社会学作为重点学科加以发展,为什么不把技术社会学(近年来在国外发展很快)和技术与经济的研究(下文将谈到其基本范式是技术变迁经济学)包括进去呢?而且,据吴分析,社会学研究注重实证,有现实意义,哲学研究要求思辨能力,没有多少现实意义,因而搞哲学的人越来越少,搞社会学的越来越多,这是必然规律。[(1)]那末,按照这种逻辑,关于技术与经济的研究,必将成为自然辩证法事业中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的发展方向。
最后,在我国关于技术与经济的研究有必要由自然辩证法界来参与,还在于如下一个“国情”:我国的主流经济学者由于其学科背景的原因而缺少对技术本身的了解(不象西方经济学家,如斯坦福大学的NathanRosenberg长期潜心研究技术,按他自己的说法,已成了业余的技术史专家),因而很少有人关注或从事这一研究;经济学界关注或从事这一研究的一些学者大多属于技术经济的范式,而技术经济主要是关于工程或技术项目的经济评价问题,当然还有一些技术创新管理学者的研究也与此有关,但多侧重于企业中技术创新的实证研究。这就造成了技术与经济的理论研究上的相对薄弱。而理论研究恰恰正是自然辩证法学者的特长。进一步讲,那些原先从事科技史和科技哲学的学者则更是具备了丰富的关于科技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科技的本质特征等方面的知识,因而在这些方面比经济学者更具优势。这也是我国自然辩证法界为什么要参与技术与经济研究的一个理由,也可以说是对自然辩证法界开展技术与经济研究的合法地位的一种辩护。
二、技术与经济研究的基本范式是技术变迁经济学
如前所述,近年来在自然辩证法界已经出现了不少有关技术与经济的研究,而且许多人已经意识到这是一个前景广阔的研究方向,因此预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研究产生出来,这种方兴未艾的趋势当然是令人欣喜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一研究的现状也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似乎还没有找到一个公认的、统一的范式来指导这一研究。相当一部分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研究,其质量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许多所谓理论研究常常让人有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之感,就是既不以前人为基础又不会有后人来继承,不理会应有的基本范式,自说自话凭空发明创造;而许多所谓经验研究则往往成了从经验到经验、从数据到数据的调研报告或统计报告,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实在无学术性可言。这种状况长此下去必将有害于这一研究的健康和顺利的发展,就象上述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研究一样。就此而言,也就难怪这一研究没有被纳入吴的重点发展学科之列了。
然而,与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研究相比,技术与经济研究的情况本应该有所不同。前者是由于其研究范围如此之广泛以致不可能有一个单一的学科为其提供统一的基本范式;而后者的研究范围是明确界定的,即技术与经济的互动关系,其研究角度也基本上是经济学的,因而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个统一的基本范式。
其实,在西方现在已经有一门发展正趋于成熟的学科,可以为技术与经济的研究提供一个基本的范式或框架。这门学科叫做技术变迁经济学(theeconomicsoftechmologicalchange),有时也按其中的一个核心内容来称呼而叫做技术创新经济学(theeconomicsoftechnologicalinnovation)。它的奠基者是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他后期移居美国并于1950年卒于美国),因为尽管古典经济学家和马克思对此也提出过一些有见地的看法,但都是零碎的。如果从熊彼特1912年出版他的以创新概念为核心的《经济发展理论》[(3)]一书算起,到现在这门学科已有八十五年的历史,远比科学社会学的历史要长(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发表他的科学社会学的奠基之作《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已是1938年了)。熊彼特的这部著作,再加上他于1939年出版的《经济周期》[(4)]和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5)],合起来可以被视为奠定了技术变迁经济学基础的三部曲。在这三部著作中,技术变迁无论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短期的不稳性还是在说明它的动态的长期行为方面都起着核心的作用。可惜,熊彼特的这些开创性工作并未引起他的同时代经济学家的重视。其原因当然很多,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他发表这三部著作的时机不佳:第一部发表于1912年,当时主流新古典经济学家还专注于在静态分析框架之下说明资源的最优配置原理;第二部发表于1939年,恰好在凯恩斯发表他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年)之后不久,当时西方经济学界的注意力显然都集中在后者;第三部发表于1942年,则可能是被正在进行之中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淹没了。不过,更为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得从熊彼特理论本身去寻找。如熊彼特比较强调创新决策的非理性成分,即依赖于他所说的具有超凡魅力的社会领袖人物,又如他比较强调(后期有所改变)发明活动的外生性质。这些观点都让人产生这样的感觉,就是技术创新活动是难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的。所以,在熊彼特生前这一领域几乎是由他一人唱独角戏,因为也只有他才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学家而具备社会科学综合大师的学识。
由于上述原因,熊彼特的理论直到他死后才产生出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始于五十年代中期的熊彼特复兴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熊彼特的复兴还有其客观原因。这就是产生于本世纪初的一个新的技术经济范式——福特式大量生产方式发展到那时已进入它的鼎盛阶段[(6)],整个西方经济因此而普遍繁荣,从而使更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那时也已积累了大量的证据说明技术变迁的决定力量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的,而决不是什么外生变量,因而完全可以直接地作经济学分析。后来的事实表明,经济分析无论在解释技术变迁的原因还是后果方面都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这样,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技术变迁经济学先是在美国,以后又在欧洲,再在日本等国迅速地发展了起来。其中,七十年代之前可以称为新古典主义发展阶段,基本上是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技术及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大多为静态和比较静态分析。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索洛用总量生产函数的方法对技术变迁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所作的定量研究。[(7)]这里,生产函数的概念是典型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中的一个概念,它表示在均衡状态下投入与产出的一种关系,可见生产函数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静态的分析方法。因此,这一阶段的技术变迁经济学研究常常出现这样的矛盾,即用静态的方法来分析动态的问题,从而陷入难以解脱的困境。现在反思起来,这种状况也与其创始者熊彼特有关,事实上熊彼特本人并没有提供一套有效的解决技术经济动态问题的方法,他的贡献是提出了要研究动态的问题而并未建立有效的研究动态问题的方法,他自己所使用的方法也多半是静态的方法,如生产函数法。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他把创新简单地定义为;“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4)]),P.87)就此而言,熊彼特应该对上述困境负责,在一定意义上他起了误导的作用。所以,这个时期虽然复兴了熊彼特对技术变迁(创新)的研究,但却丢掉了熊彼特理论的精髓——强调技术经济问题的动态性。这种局面,直到七十年代后期才得到扭转,从此进入着重以动态的进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技术的变迁及其与经济变迁的关系等问题的阶段,这一阶段也因此而被称为新熊彼特主义发展阶段。其标志是纳尔逊和温特于1977年发表的一篇有重大影响的论文,这篇名为“寻找有效的创新理论”[(8)]的论文为这个阶段的许多研究制定了日程。在这篇论文中,他们指出创新的某些基本特性对主流经济理论构成了挑战。如创新的不确定性意味着新古典理论中有关理性的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某些核心假说是站不住脚的;又如系统的演化的特性是非均衡或多重均衡,而不是如主流理论所认为的一般均衡,(9)]等等。为此,必须对新古典理论的某些核心假说进行修正,并且寻找合适的动态方法来分析技术与经济变迁问题。纳尔逊和温特他们自己于1982年出版的《经济变迁的进化理论》[(10)]就是一次初步的但是非常有价值的尝试。后来,又有人提出了自组织理论方法和非线性随机过程方法等动态方法,关于后者我写过一篇短文可供参阅。[(11)]总之,技术变迁经济学目前已进入对主流经济理论进行全面批判并试图提出新的替论的初步框架的时候。[(12)]对此,我国学者一方面应该加紧学习,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参与,并且在尚未建立自己的理论之前先以此作为基本的范式或框架来研究我国的技术与经济问题,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能找到真正适合于自己的理论。
三、在当前自然辩证法界值得研究的三大技术与经济问题
根据自然辩证法学者的优势和特长,同时也结合技术与经济研究本身应考虑的经验基础、理论建构和技术与其他影响经济变迁的因素之间的关系,本文试提出以下三大值得研究的课题。
第一大课题是作为技术与经济研究之经验基础的技术经济史的研究。现在,在自然辩证法界有不少技术与经济问题的研究者在做各种有关我国技术与经济现实问题的实证研究,但却很少见到对历史上的技术与经济问题(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的详细研究。事实上,技术与经济研究的经验事实更多地是来自于历史,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历史事件反而可以看得更清楚、更透彻、也更易于作客观的分析评价。如三峡工程这样的技术经济问题,现在确实很难做到客观地研究和评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当然现实问题也并非不能研究,如前所述技术经济和技术创新管理学者就是专门研究这些问题的,相比之下,这是他们的特长。而自然辩证法学者的特长则在于研究历史,本来他们之中就有相当一部分在研究科技史,只要进一步把视野拓宽,研究技术与经济互动的历史是非常自然的延伸,当然难度要大得多。所以,我们认为自然辩证法界开展技术与经济研究的第一大(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可替代的)课题是技术经济史的研究。技术经济史(对应的英文可叫做theeconomichistoryoftechnology)这个名称在我国可能还是非常陌生的,即使是在国外专门的技术经济史著作也相当鲜见,常见的只有一些论文(论文集)[(13)]或作为技术变迁(创新)经济学者著作中的一个章节[(14)](但也均未用技术经济史的名称),不过它们仍可以供我们研究时参考。技术经济史对于技术与经济(或技术变迁经济学)的重要性,就象大家熟悉的科学社会史对于科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思想史对于科学哲学的重要性一样,这里不再多加论述了。
第二大课题是技术与经济问题的理论研究,亦即技术变迁经济学的研究。如前如述,自然辩证法学者以理论研究见长,而且大部分具备坚实的科技史和科技哲学基础以及一定的数学和自然科学(包括工程技术)基础,这就决定了我国自然辩证法学者在学习引进和批判吸收西方技术变迁经济学的基础上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理论上作出自己的贡献。这里,我举三个例子分别说明历史、哲学和数理基础对于技术与经济的理论研究的帮助。第一个例子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罗森堡教授,他就是通过长期潜心于技术史(或技术经济史)研究而提出了许多独到的技术变迁经济学的理论见解的,如关于技术变迁方向的理论中他提出相互依赖的技术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即“技术不平衡”(technologicalimbalance)作为诱导技术朝某一方向变化的“诱导机制”(inducementmechanism)的理论,以及现在在技术变迁经济学中经常与“干中学”(learningbydoing)并用的“用中学”(learningbyusing)这一概念,都是他根据大量技术史的研究而提出来的。[(13)]第二个例子是意大利罗马大学的经济学家多西教授,他在意大利读大学时开始是学哲学的,后来去英国苏塞克斯(Sussex)大学留学转而学习经济,并在该校科学政策研究所(SciencePolicyResearchUnit,简称SPRU,是欧洲研究技术变迁经济学的中心)所长弗里曼教授的影响下完成了有关技术变迁经济学方面的博士论文,他后来在这一领域的一个影响很大的贡献就是提出了“技术范式”(technologicalparadigm)的概念[(15)],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他的科学哲学基础,具体来讲就是他对库恩的科学革命理论中的“范式”概念的理解。第三个例子是美国斯坦福大学和圣菲研究所(SantaFeInstitute,设在新墨西哥州的圣菲市,是一个关于复杂性问题的跨学科研究所)的经济学家1990年度熊彼特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教授,他大学阶段学的是电机工程,研究生阶段又获得了运筹学、经济学和数学等多种学位,具有坚实的数理基础,自八十年代起他和他的合作者发展出一种新的动态数学工具——非线性波利亚过程方法(nonlinearPolyaprocess),这种方法可以用于研究某些技术变迁过程如不同技术之间的竞争过程,[(16)]这是近年来技术变迁经济学理论的形式化方面一个令人瞩目的新发展。以上三个例子说明历史、哲学和数理基础对于从事技术与经济的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而具备这三方面基础的人才在自然辩证法界大有人在,可以说在我国还没有哪一个专业、学科或研究领域能找出更多的具备这三方面基础的人才。因此,开展技术与经济的理论研究对自然辩证法界是非常合适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不可替代的。新晨
第三大课题是研究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及其对整个经济变迁的作用。这一研究实际上是要把原先对技术与经济的二元关系的研究拓展为对技术、制度和经济的三元关系的研究,为什么要作这种拓展呢?首先是因为技术变迁与经济变迁的研究本身已经揭示出单纯用技术变迁还不能完全说明经济变迁,技术变迁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变迁的配合才能推动经济变迁;其次是因为制度变迁经济学的研究也已表明制度变迁对于经济变迁的重要性;最后是因为目前的现状恰恰是技术变迁经济学与制度变迁经济学的研究即使在其发源地西方也基本上处于分离的状态,对此制度变迁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在他的诺贝尔演讲中也已承认。[(17)]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从一开始就注重综合利用技术变迁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经济学已有的成果来研究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和关系及其对经济变迁的作用的问题,如果能够真正发挥综合的创造性作用,瞄准这一研究方向也许正是我们取得成功从而作出自己的一点贡献的一条路子。下面举几个尚不多见的这种综合研究的例子以供参考。一是在研究技术变迁与经济变迁的关系时把制度变迁也考虑进去,如委内瑞拉女学者佩雷兹就是在多西的仅考虑技术因素的“技术范式”概念的基础上引入制度的因素从而提出了“技术经济范式”(technoeconomicparadigm)这一重要概念的[(18)],这是一个融合了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概念,我认为也是目前技术变迁经济学者融合制度变迁因素而作出的最出色的成果。二是把对技术变迁的研究成果用于对制度变迁的分析,如诺斯在他的近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中就吸收了阿瑟提出的路径依赖的思想[(16)]来分析制度变迁的过程,从而大大深化和完善了他的制度变迁理论。目前,诸如此类的综合研究还非常之少,总的来说技术变迁经济学与制度变迁经济学还处于分离的状态。在我国的制度分析经济学者正忙于引进学习西方制度变迁经济学及将其用于分析我国自己现实的制度变迁问题而无暇顾及技术变迁经济学及其与制度变迁经济学的整合时,整合的工作也就历史地落在了自然辩证法学者的身上。这对于我国自然辩证法界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愿有志者勇敢地迎接这一挑战、果断地抓住这一机遇。
参考文献
(1)吴国盛:“试论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3年第4期,第1~4页。
(2)许良英:“自然辩证法在中国三十年的风风雨雨”,打印稿,198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