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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特点
(一)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MRV)体系因地制宜,注重激励性和可操作性广东省采用通则加行业细则的形式制定并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指南。通则规定了基本框架和通用内容,行业细则(包括火力发电、钢铁、石化、水泥四个行业细则)则是根据行业差异有针对性地加以编制。广东省的MRV有三大特点:一是分层级报送。通过综合考虑企业类型、行业特点、企业所处时期(历史碳盘查时期、碳排放核查时期)设定不同企业报送层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参数和报送层级。二是鼓励先进。企业选择准确性越高的层级,获得的配额就越多,从而激励企业改进计量与检测水平,提高CO2排放数据的质量。三是可操作性强。MR报表与节能报表有很好的对应性,报表在设计时充分借鉴节能体系经验,使企业易于接受。
(二)积极探索通过有偿拍卖的方式发放配额在七个试点中,广东省率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发放配额。广东省规定,控排单位和新建项目必须按规定购买足额有偿配额,否则控排单位的免费配额不可流通且不可用于上缴,新建项目则不能通过审批。2013年度企业有偿配额购买比例为3%,但电力企业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3%提高到2020年50%以上。新建项目有偿购买比例为3%,但新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一级市场竞拍购买或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得配额。广东省2013年度有偿配额共计2800万吨,其中通过前期拍卖发放配额约1200万吨。截至2014年7月16日,广东省已经进行了五次配额拍卖,累计发放配额1112万吨,占前期拍卖配额的93%,有近200家控排企业完成了有偿拍卖竞拍。
二、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及履约情况
(一)运行情况2013年12月19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首日共完成7笔广东省碳排放配额(GDEA)交易,交易总量12万吨,最高成交价61元,最低60元,交易额722万元,首日交易量在7个试点省市中位居第三位(低于湖北和重庆),交易额位居第二位(仅次于湖北)。总结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开市7个多月以来的交易情况,其阶段性特征明显(图3),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阶段:开市至2014年3月,成交量共计12万吨。尽管开盘首日交易量和交易额很高,但第二天交易量却仅有100吨,随后到2014年3月一直没有新的交易。第二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成交量仅为6080吨。此阶段虽然有效交易日明显增多,但除了3月11日交易量为5200多吨外,多数交易日的交易量在20吨以下。相比于其他试点,广东省试点在第一、二阶段交易不够活跃。第三阶段: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进入6月后,企业面临履约压力,市场交易逐渐活跃,并开始出现大额协议转让交易,日均交易量多次突破10万吨配额,第三阶段交易量高达106万吨,占开市以来总交易量的近90%。分析导致第一、二阶段交易不够活跃的原因大致有四点:首先,企业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如何过渡到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缺乏明确的政策预期,一些企业始终处于观望态度。其次,必须通过有偿竞拍配额才能激活所有配额的政策客观上限制了参与市场交易的企业数量。依此规定,截至2014年3月,只有98家企业参与了市场交易,不到所有控排企业(202家)和新建项目企业(40家)总数的一半。第三,有偿拍卖活动挤压了二级市场的交易空间,使企业面临配额需求时更倾向于选择一级市场。最后,市场参与者不够广泛,2014年3月之前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均无法参与交易,导致市场不够活跃。
(二)履约情况广东省原定履约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由于受企业碳排放核查等工作延期的影响,广东省将履约截止日期推迟至7月15日。为保证企业能顺利履约,广东省采取多项措施,如加强与控排企业的沟通和交流,撮合配额有缺口的企业进行交易,延长交易时间以方便控排企业入市交易。截至7月15日,202家控排企业中有18家企业由于设备淘汰、企业关停等原因转为报告企业,剩余的184家企业中仅有2家企业没有完成履约,企业履约率达98.9%。
三、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体系层面不同政策之间缺乏协调。除了碳排放权交易,广东省的地级市和企业还面临节能量、碳强度的考核任务。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考核、碳强度考核三项政策同根同源、关系密切,但三者间缺乏协调,使地方政府和企业同时面对多种体系的考核,既加大了政策实施的难度,同时也加重了企业负担。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调。广东省节能工作由经信委主管,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由发改委主管。此外,科技、建设、规划、国土、质检、审计、林业等部门也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管理。一套体系涉及多个规制主体,容易造成“规制失效”,导致企业负担加重,产生抵触情绪。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情况看,由于静态权力结构配置不合理导致的体制性障碍普遍存在,尤其是信息收集、监管执法、技术标准、第三方核查管理等问题亟待解决。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存在一定矛盾。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指导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的政策和规则。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月下发通知,要求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方法学上报温室气体排放量。但对于广东省而言,首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202家控排企业几乎全都属于重点企业,因此这些企业需要分别根据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MRV方法学和国家制定的方法学分别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方面政策的法律效力弱。成熟的法律体系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广东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文件多以地方性规章如“办法”、“通知”的形式颁布实施,其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也相对较差,导致企业的参与度不高、违规成本低、碳排放权交易强制力度和执行力度弱。配额拍卖收入使用不合理。配额拍卖旨在树立企业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意识,但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此外,拍卖收入应通过新能源补贴或节能改造补贴等形式返还企业,这可以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还能起到推广新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的作用。但是,目前广东配额有偿拍卖收入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属于收支两条线。这种方式虽然有助于财务的统一管理,但却难以专款专用,无法达到激励企业的效果。拍卖市场和交易市场关系尚不明确。由于存在价格传导,企业面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时更倾向于从拍卖市场(一级市场)购买配额。同时,“企业剩余配额可以抵减来年有偿配额购买量”的政策规定使企业在拥有剩余配额时更倾向于存储而不是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部分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抵触情绪较大。主要原因是企业需要额外支出巨额费用来购买有偿配额(部分电力、钢铁等排放大户仅此项支出就高达数千万),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负担和成本。尤其对于一些发展不景气的行业,投入巨资购买配额可能会导致企业陷入生产困境。另外,部分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认识不足,没有制定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预算,同时由于进行配额买卖需要履行复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导致企业产生消极抵触情绪。
四、政策建议
(一)协调节能、碳排放权交易两大政策体系鉴于目前广东省节能工作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分别由经信委和发改委负责管理,加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实际情况,建议政府尽快明确两大政策体系的关系,整合梳理不同部门的职能,建立权力协调和信息收集共享等机制;尝试整合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碳强度考核、节能量考核、大气污染物交易等制度,建立综合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加强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工作法律制度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和核心,是整个碳排放交易权体系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和总体指引。针对广东省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文件法律效力低的现状,建议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制定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中短期内,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全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综合性工作方案》,并争取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为各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上位法律依据;中长期内,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依据。二是制定省级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建议广东在省人大层面颁布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决议,同时整合现有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完善、协调、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
(三)完善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针对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配额总量宽松、配额收入使用不合理、企业存在抵触情绪等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首先,健全配额调节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定价、成本转移与交换的作用,解决碳排放总量约束与个量灵活调整的问题,明确配额调整时机、调整条件、调整方式、调整幅度等。其次,完善配额拍卖所得收入的使用机制,建立配额拍卖收入专项资金,将资金用于新能源补贴、节能技术开发、企业补贴或个人补助等,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落实有效监管,提高企业的遵约意识,完善奖惩体系,加大奖惩力度。第四,保持和企业的良好沟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反馈制度,多渠道收集企业意见和建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打造绿色GDP,同时做到不制约企业做大做强,确保经济增速维持在一定水平。
(四)增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性首先,碳配额的稀缺性是保证交易体系成功的关键,可以考虑完善配额发放的弹性设计,只有配额相对偏紧,供不应求,市场才能活跃;其次,通过加大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宣传,增强试点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信心。在市场交易准入制度的设计上,应保持宽松原则,鼓励投资机构或个人积极介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作者:窦勇孙峥单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第二篇
一、湖北碳交易体系建设特点
(一)覆盖范围集中,潜在碳市场巨大湖北省产业结构特征决定被纳入交易系统的企业主要为工业能耗大户。通过测算和比较设置不同门槛下纳入的企业数量、覆盖碳排放量比例和行业减排成本,确定2010年和201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共138家工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覆盖企业的总排放量约占到全省化石能源排放量的35%,其中101家企业来自电力(和热力)、钢铁、水泥、化工四个行业,占到排放总量的95%以上。企业的高纳入门槛为将来覆盖范围扩大纳入更多企业留出空间,碳市场的配额总量规模和启动后期体系调整空间使湖北省在未来拥有巨大的潜在碳市场。
(二)测量、报告和核查(MRV)制度完善,确保企业数据完整、真实和准确湖北省规定了纳入企业应履行碳排放监测和报告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实施碳排放核查工作,明确提出了各项工作的流程和周期。湖北省相继制定了MRV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试行)及试点省市中最多的12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量化指南,《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湖北省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碳排放监测计划与排放报告模板等技术支撑文件。湖北省的测量、报告,制度建设更加系统完善,也为建设准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数据库提供基础保障。
(三)奖惩制度分明,处罚力度显著湖北省规定预留配额转让所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建设等的政府预留配额转让所得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项目和政策扶持申请;鼓励金融机构为覆盖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目前,在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尚未出台、法律约束力较差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力度有诸多限制。因此,湖北省在经济处罚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其他惩罚措施,如在项目审批、补贴贷款、土地税收等方面配套相应的惩罚,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将未履约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将国有企业碳排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建立通报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对企业经济、行政和配额扣发的处罚措施(见表2)。
二、湖北碳市场运行情况
湖北省为鼓励企业交易持有配额,为现货交易市场配额增加有效供给,规定企业履约时未经交易的多余配额将予以注销,配额经企业交易过方可续存到下一期履约使用;在配额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引入投资机构,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另外,政府预留配额的前期低价拍卖为碳价后期走高预留空间等制度都极大刺激了湖北碳市场的活跃度,试点启动后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回应。截至2014年6月27日,湖北二级市场配额成交总量为398.66万吨,交易总额为9538.05万元,成交均价为23.93元/吨。湖北碳市场启动以来,前三个交易日碳价连续涨停,首日即成交51万吨,交易额1071万元,从开盘价21元/吨在前三个交易日攀升至26.59元/吨,创下试点地区首日交易规模新高。目前,交易方式主要以协议议价转让为主,受控排企业参与交易意愿逐渐加强、市场配额供给增多的影响,交易价格缓慢震荡下跌并稳定在23元/吨左右(截止6月27日)。市场启动至今,湖北二级市场日均完成配额交易6.8万吨,保持了较好的流动性。在市场参与方方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已有30余家投资机构和600余名个人投资者登记注册,履约企业也基本完成开户工作。目前湖北省碳市场的交易以投资机构和个人为主导,除了个别电力企业较早参与交易外,多数控排企业仍持观望态势。湖北省在交易启动前完成了首批200万吨的公开竞价转让,拍卖底价20元/吨,最终成交价20元/吨,总成交额4000万元。竞买方均来自投资机构,满足了市场前期的投机需求。与广东省不同的是湖北所拍卖配额来自政府预留配额,引入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竞价,起到了试点初期碳价发现和活跃市场的作用。
三、湖北碳交易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协调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事关全局未来一段时期内,湖北省经济发展将以固定资产投资拉动为特征,同时GDP总量将保持适度的增长趋势。湖北省当前所处发展阶段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未来全省排放总量将有所增长,然而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指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减排工作必须持续加大力度,任务指标分解逐步分解到各地市及企业,因此,平衡保障经济平稳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是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配额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有待加强湖北省基于历史法的配额发放方式,容易造成“鞭打快牛”的不利影响,对那些生产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历史排放量小的企业发放了相对少的配额,造成了配额分配不公,打击了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未起到鼓励企业减排降耗的作用。湖北省在核查企业历史碳排放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能源消耗、产量、产值等关键的历史数据无法获得,不同企业、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数据质量和统计口径参差不齐,加上企业产能释放不完全等原因导致企业基准排放的选取标准也略有不同(绝大多数以2009—2011的平均CO2排放量为准,个别企业以2012年为准),这些因素对配额分配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企业意见较大。因此,下一阶段的体系优化仍要以研究配额发放的公平性及科学合理性为重点。
(三)碳排放交易上位法缺失,政策与市场寻求平衡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湖北省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管理办法。地方行政法规的罚责权有限,对企业的经济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标准,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似乎也未明确,例如,在学术界是将其定义为公共资源使用权还是私有产权或用益物权尚存争议,国际其他地区碳交易市场的经验也各不相同。因此,排放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易导致一些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反复争论,例如,政府采取有偿拍卖或是回购配额方式的做法对履约企业的市场预期截然不同。湖北省规定企业超出年度排放配额20%或20万吨的,免费发放政府新增预留配额,排放配额20%或20万吨或被认为是企业购买用于履约配额的上限,可看作企业最大的违约成本,也是政策影响市场的行为。
(四)中央企业参与地方碳交易试点的矛盾湖北省碳交易试点纳入的企业中,不少排放大户是中央企业或其子公司。由于央企的特殊性,在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前中央企业参与试点省市的碳市场带来一系列问题,包括碳排放配额的属地原则与央企的垂直管理造成的结构矛盾,央企巨大的配额规模与地方市场有限的容量之间的市场矛盾,地方对履约主体的界定与央企履约成本形成的管理矛盾。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和公众接纳碳交易的意识,平衡地区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纳入企业大多来自工业较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武汉、宜昌、襄阳和黄石等地区,公众和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接受程度普遍较高。然而,一些所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企业是当地就业和纳税有重要贡献的支柱型企业,一旦被纳入碳交易体系后可能增加了额外成本,对当地经济势必造成影响,推行碳交易的行政成本将加大。此外,各地对碳市场观念的理解程度存在差异,下一步需继续培训企业和机构、协调各地方政府关系,逐步提高社会对市场化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认识。
(二)逐步完善基础排放数据库,优化碳交易制度设计湖北省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监测报告制度,特别是要持续提高企业排放数据的可得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将现有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送系统应与国家系统对接、统一标准。同时,鼓励企业配置监测设备、积累长期排放数据,完善CO2排放计算方法的适用性和排放因子的准确性等。湖北省碳排放制度体系设计应不断完善,未来碳交易制度仍有优化空间。例如,应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合理管控企业新增排放,逐步引导低碳化产业结构转型;待基础数据完善、市场成熟后,应考虑采用更先进的全行业标杆法取代现有的历史法分配企业初始配额;总结碳价机制经验,探索除碳排放配额现货外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模式等。
(三)研究省市间的跨区合作与交易可行性,为国家碳市场建设提出新思路湖北已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省级联动机制的研究,以湖北为中心,辐射周边省份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已启动探索,此举将为形成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并最终连接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在国家层面,在碳交易制度建设时应尽快出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给予界定;要明确体系建设中各部门的职能,与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碳交易体系的建设,协调解决如央企参与碳交易市场和配额期货交易时出现的问题等。
作者:田巍单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