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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选取了2012-2017年沪深两市A股生物制药行业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以新环保法的颁布为政策背景,将2015年作为政策实施分界点分别对政府监管、市场竞争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研究表明:总体上,政府监管、市场竞争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相比新环保法实施前,实施后的市场竞争与环境信息披露的正向关系更显著;但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政府监管的正向作用较实施前并无明显促进;并发现我国生物制药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化。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政府监管;市场竞争;新环保法
引言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至今已有四个年头。从21世纪初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初步探索,到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010),再到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意味着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全面开征。在党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说明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环境信息披露作为公示企业环保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更需要外部政府的监管和市场竞争的促进。企业环境信息逐渐公开透明化,不仅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能提高企业自身的环保责任意识,这就需要从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对环境污染进行监督。本文基于新环保法的实施背景,从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双向视角出发,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做出分析,选取其中的生物制药行业作为研究样本,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为分界点,探究环保法律的颁布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否具有推动作用。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新环保法的现实意义新环保法第五章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公开污染物的各项指标及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重污染企业是新环保法重点监管对象,郑建明和许晨曦(2018)[1]指出,新环保法作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因此,“新环保法”不仅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且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但也有研究表明:环保披露成本的提高,环保投资加大,使得大部分企业并不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存在着披露信息针对性较差、重点模糊、易对外部信息使用者产生干扰等问题(郑飞鸿和郑兰祥,2018)[2],且基本停留在公司性质和结构等层面(崔春,2018)[3]。因此,需要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加入“一只看得见的手”与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分别进行监管和参与竞争,以此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质量。
(二)政府监管与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通常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外部因素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大。在外部监督方面,沈洪涛和冯杰(2012)[4]基于合法性理论,提出媒体舆论监督会导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张克钦(2018)[5]也认为较高的媒体关注度可以促使企业更好的遵守环境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聂金玲和雷玲(2015)[6]发现政府的环境管控对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正向作用,且两者存在“U”型曲线关系,而我国正处于政府环境管控强度的较高水平。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H1:政府监管力度提高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正向推动作用。
(三)市场竞争与环境信息披露由于现代企业中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的通病,于是市场作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就发挥了作用。王雄元和刘焱(2008)[7]的研究表明,当行业竞争程度越强,信息披露质量也就越高,并且处于劣势的公司在行业竞争加剧时更愿意提高自身的会计信息质量。李兰云等(2019)[8]认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可以降低成本,约束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升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杨巧霞和钟定国(2019)[9]也提到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希望以较低成本获得外部融资,因此必须要降低双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努力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形象,也会充分披露企业信息。因此,市场竞争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会激励企业在竞争激烈时充分披露环境信息,以达到美化自身形象的目的。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H2: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正向推动作用。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生物制药是一个污染成分复杂、污染物排放繁多又难以区分、环境污染影响严重的行业,且近几年医药制造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如2013年的泰瑞制药恶臭扰民事件、2019年的长沙某医药公司露天焚烧药品犯环境污染罪事件等,故本文选择上交所、深交所A股上市的生物制药行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同时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了经营状况不稳定的ST和*ST公司;(2)剔除了西藏自治区和海南省这两个地区的上市公司缺失的样本数据;(3)本文的时间区间为2012-2017年,剔除在这六年期间数据不完整或缺失的样本。经过以上筛选过程,本文最终筛选出25家生物制药上市公司2012-2017年共计150份研究样本。
(二)变量选取与定义1.被解释变量:环境信息披露(EDI)本文采用专业评级机构的数据,选择润灵环球责任评级的评分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2.解释变量:政府监管(GOV)本文以《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作为衡量指标,它是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共同开发而成,对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染源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删除对于无法获取PITI的上市公司所在的城市,以该城市所在省份的均值为替代值。3.解释变量:市场竞争(HHI)本文采取赫芬达尔指数(HHI)衡量市场竞争,它是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在行业一定公司数量情况下,赫芬达尔指数越大,说明市场集中度越高,垄断程度越高,市场不活跃;反之,说明产品市场竞争越激烈。本文以A股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赫芬达尔指数来研究。4.控制变量考虑到环境信息披露还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参照已有研究,本文选取的有产权性质、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总资产报酬率、股东权益报酬率、公司规模、审计师。
(三)模型构建为了验证假设,本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进行检验:EDI=α+β1Gov+β2HHI+β3Aud+β4Lev+β5Ind+β6Size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在150个样本数据中,被解释变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EDI)最大、最小值分别为87.95和22.80,均值为40.27,且中位数为36.52。说明我国医药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总体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差距较大,也说明我国医药行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化,部分医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意识淡薄。解释变量政府监管(Gov)的最大值为79.60,最小值为11.30,说明不同城市之间政府监管差异巨大,且一线城市政府监管情况优于非一线城市,总体呈现出地区差异。市场竞争指数(HHI)最大值为0.08、最小值0.07,说明在我国医药行业竞争差异并不明显,原因可能是样本数据中国企性质的药企数量居多。此外,控制变量中资产负债率(Lev)均值为0.314,说明我国医药企业财务风险较低,企业财务不稳定、破产的可能性较低。
(二)回归分析本文对关键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从表1模型的回归结果中可看出,政府监管(Gov)、市场竞争(HHI)、审计师(Aud)和公司规模(Size)与环境信息披露(EDI)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独立董事比例(Ind)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资产负债率(Lev)呈现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环境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在1%显著水平上正相关,说明在2012-2017年间,政府监管力度越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这是由于随着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并把重心放在环境监管上,企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便会遵守法律规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披露与市场竞争在1%显著水平上正相关,表明在2012-2017年间,市场竞争越活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原因可能是:在垄断市场环境中,由于市场不活跃,寡头企业占有行业大部分资源,其产品的销售量和好评度也会独占鳌头,但当市场处于竞争环境时,各个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取得行业有利地位,且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传递给外部公众关于自身环境管理信息的重要途径,所以企业不仅以自身产品质量吸引消费者,而且需要主动公开环境管理的透明度、环保设备的投入、环境绩效的情况等,以建立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
四、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本文从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两方面入手,再结合新环保法实施的背景,验证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政府监管力度提高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正向推动作用,即政府监管力度越强代表企业越倾向于披露更多环境信息,这是由于政府通过环境监管行为更好指明企业环保发展方向,帮助企业做出更好的决策。第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正向推动作用,即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能够促进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第三,新环保法颁布后,政府监管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影响更显著,市场竞争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影响较为显著。
(二)建议1.政府继续加大环保监管力度,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政府不仅要制定好整体政策,把握好宏观方向,做好顶层设计,引导企业重点关注污染情况,更需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执行到位,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者执行严厉处罚,对环保绩效优异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和奖励。2.鼓励市场竞争行为,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参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越大,因此防止出现行业垄断现象,须大力鼓励全行业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使企业为了占据行业有利地位提高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能力。3.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外部治理效应,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在注重政府法律监管的同时,决不能顾此失彼,忽视政府对市场可能具有的干扰效果,应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更加完善的外部治理环境。
参考文献:
[1]郑建明;许晨曦;“新环保法”提高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吗?———一项准自然实验[J];证券市场导报;2018年08期
[2]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模式选择[J].郑飞鸿,郑兰祥.统计与决策.2018(21)
[3]崔春.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模式与效应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8(08):56-60.
[4]沈洪涛,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2):72-78+97.
[5]张克钦.披露质量、媒体关注、公司治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市场反应[J].财会通讯,2018(24):74-78.
[6]聂金玲,雷玲.外部监督、内部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实证研究———基于沪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J].财会通讯,2015(27):72-75+129.
[7]王雄元,刘焱.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8(01):92-103.
[8]李兰云,王宗浩,任昊悦.内部控制、产品市场竞争与成本[J].财会通讯,2019(03):104-106.
[9]杨巧霞,钟定国.董事网络和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披露质量[J].西安工业大学学报,2019,39(01):113-120.
作者:赵艺 单位: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