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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给予地方创新的空间过小。
按事权划分,中央应当主要管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并督促地方达标,但目前却将很多精力用于规定地方做什么、如何做。生态环保属于综合性事务,中央应当鼓励地方建立大生态、大环保管理体制,但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往往细化到哪个事务由哪个部门管,客观上助长了地方政府环保职能部门化与分散的问题。排污费制度是促使排污者积极治污减排的有力手段,但每年全国收取的排污费仅200亿元左右,不仅达不到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效果,而且现行的征费因子与费率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无权改变。排污权有偿、排污权商品化是提高治污效率的重要途径,但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地方突破。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地方改革的鼓励力度不大。
十多年来,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生态环保工程的生态补偿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现状导向”定补贴额度和地区的弊端,即污染和破坏问题越严重的地区往往所获补贴额度越大。一些中央支持的生态环保项目耗费大量资金,长期不见明显效果,也没有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一些“试点示范”项目实际上是向生态环境差的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三、必要的顶层制度设计过于考虑对经济发展的暂时影响。
环境税政策至今没有出台。电价、土地和矿山资源价格、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政策过多考虑生产生活成本,较少考虑资源环境代价。环境损害赔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法规追究违法行为基本上是以违法行为的性质,而非以违法造成的环境后果来确定追责力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至今没有出台。因此,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框架,采取鼓励地方改革创新的必要措施,并给予地方必要的制度创制权。鉴于改革的力度、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必须协调,有必要选取经济比较发达、改革承受能力相对强的地区设立试点区进行先行先试。下面就生态环保的体制机制改革提几点看法:
(一)试行“中央财政补贴与地方环保改革成本和污染物减排数量挂钩”的转移支付与生态补偿政策由地方政府、研究机构、中央和省专家联合核算成本收益后,由中央或省财政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贴。补贴可先发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制定补贴办法,中央和省认可后向有关企业支付。对主动治理污染物、提前实现油品升级、超过规定目标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地区予以补贴。
(二试行经济的生态环保经济政策生态环保需要投入,其中环保基础设施、重大治理工程尤其需要大投入。建议通过各种特别的经济政策扩大生态环保资金来源,如:发放“生态环保彩票”、设立“绿色基金”、组建“绿色开发银行”、设立“环保产业自由贸易区”等措施。
(三)给予地方生态环保方面的制度创制权1.允许地方根据自己的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敏感因子、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等制定环境税费制度,如可自主决定排污费征费额度与征费因子;2.中央统一组织与地方创制相结合,先行先试排污权市场化制度;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也是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当前,这一制度客观上存在着评价目的不清、评价内容繁杂、评价结果难落实、审批标准不清晰等不足。建议选取少数特大城市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先行地。
作者:李长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