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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在生态学、农学、法学概念基础上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才是生态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1基础状况
寒地黑土是黑土的子概念,地理坐标125°-127°E,44°-49°N的黑土地区。黑土总土地面积为595.6万hm2,其中黑龙江省有482.5万hm2,占全国的80%以上,分布在松嫩平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基地。黑龙江省寒地黑土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平均气温为-5~5℃,无霜期3~4个月,年平均降水量300~700mm。黑龙江省农用地面积3950.2万hm2,其中耕地1187.1万hm2,占农用地的30%,人均耕地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林地2440.3万hm2,占61.8%,主要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脉及完达山,森林面积、木材产量均居全国前列;牧草地222.4万hm2,占5.6%,草质优良、营养价值高,松嫩草场是世界3大羊草地之一。黑土有机物质平均含量为30~100g•kg-1,特别有利于大豆、小麦、玉米、马铃薯、水稻等粮食作物以及甜菜、亚麻、烤烟等经济作物生长。加之寒地的优良生态地理环境,产品具有天然、无污染、优质、营养、安全无公害、绿色和有机性。黑龙江依托寒地、黑土、森林、草场、湿地等优良生态优势,实行地理标志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以生态经济统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体系的发展模式。2011年粮食总产量4225万t,创历史新高,绿色食品认证个数1500个,绿色食品种植面积345万hm2,保持全国第1位。
2优势及问题
区位优势。黑龙江省与内蒙古、俄罗斯接壤,是中国陆路通往欧洲大陆的重要通道;交通便利,铁路、公路网发达,机场航线密集;水利资源丰富,有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和绥芬河5大水系。生态环境优势。现有15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4个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4个省级生态示范区、8个省级生态农业县、6个农垦总局生态农业示范农场。现有湿地面积867万hm2,其中,天然湿地556万hm2。资源优势。耕地总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居全国首位,且多为高有机质的黑土;森林覆盖率43.6%,有云杉、冷杉、红松、灵芝、五味子、龙胆等2100余种野生植物资源;栖息着东北虎、丹顶鹤、黑熊、马鹿等476种野生动物。
黑龙江省虽然在生态农业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还存在着整体经济实力不强,产业结构调整颇有难度,自然地质灾害频发,农业人口素质不高;农业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滞后,农业文化、生态旅游发展不充分;农业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机构缺乏、执法手段落后,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即使是引以为豪的生态资源优势,目前也面临土地生产能力退化、林木资源持续减少、牧草“三化”程度加剧、湿地生态功能减弱、水污染问题严峻等问题。究其原因,法制建设的缺位才是根本。虽然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纲要》等规范文件,初步改变了生态农业发展以政策、命令、红头文件或会议文件主导的形式,但目前仍然没有一部专门性的生态农业发展与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仍然是以《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综合性法律指导生态农业的建设。随着生态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以综合性法律保障生态农业发展的弊端越加显现: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和实施细则,缺乏对生态农业及黑龙江省发展特点的充分考虑和论证,忽视惩罚性及禁止性立法,轻视协调生态系统优化发展的立法。
寒地黑土生态农业法制建设的展望
1基于相关主体的生态法制农业
法律具有稳定性、程序性,可杜绝朝令夕改和曲解政策。通过严格立法从整体上加强对生态农业的引导、保护、扶持。首先要针对我国生态农业的特点和现状从基本法层面上制定《生态农业法》,同时颁行细化生态农业基本法的单行法律法规,完善既有的法律和规范性规定,明确行政管理执法主体,完善农产品品质检测机制,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实施农业水土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黑龙江省黑土寒地的地理特征和农业资源分布状况,利用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优势,积极建立多种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制定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生态农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政策,全面平衡农、林、牧、副、渔业发展。进一步调查黑龙江省土壤和水系现状,建立污染监测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投入,给予政策性倾斜,加强对农业生产各环节和各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支持。加强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投资农业运输系统、电力、通信网络、农业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采取包括财政、税收、补贴等诸多举措来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成立强有力的综合调控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支持和监控系统,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实现农业环境和产品科技含量的不断提升。黑龙江省着力打造寒地黑土千社千品工程。通过深入实施寒地黑土工程,扩大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生态农业经济的发展[3]。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走合作与协同发展道路是现代化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农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客观要求。黑龙江省2010年为此专门出台《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引导和扶持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当下法律研究重点应承认合作社的法人资格,鼓励农民成立各种专业协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达维权欲求。各级政府的农业、工商、财政、税务、科技、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财政、税收、科技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引导其申请认证有关寒地黑土地理标志农产品,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协调处理法律纠纷。生态区农业企业。加大涉农企业技术改造,改进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健全内部竞争机制。加强与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合作。发挥企业的资源、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优势,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建合作,促成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北大荒米业、九三粮油等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到农业基础建设中来。现代农业要求农业劳动者掌握大量的知识和技能,有较高的现代文化、科技素质和经营管理知识[4]。要引导农民自觉不断提升能力,培训生产技能,参与绿色农业生产。针对黑龙江每年长达半年的冬寒期,大量青壮年农民去南方打工的情况,政府应直接加大对其引导和进行补贴,鼓励利用这个时期参加培训学习或发掘本地生态优势,参与开展冬季生态农业旅游等,就地就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肩负先进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任务,在科技创新和现代新型农民的培养及对农业政策、理论、实践的研究上,在加强产学研的有机结合上具有独特的优势。他们现在的迫切任务是为黑土农业特色产业的建设,培育、引进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农业人才。
2基于品牌保护视角的生态法制农业
寒地黑土品牌被浙江大学品牌研究中心评为中国农产品品牌之首,“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第1名,先后在美国、欧盟注册,品牌价值120.76亿元。寒地黑土品牌整合资源、引进资本、发展产业,推动了效益农业、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寒地黑土品牌最为主要的法律保护方式是地理标志保护。寒地黑土地理标志是指自然因素所决定的寒地黑土区域所产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信誉。寒地黑土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农产品,如五常大米,讷河马铃薯,尚志黑木耳、兰西亚麻等。寒地黑土品牌,经过长期的流转,已得到社会认可。寒地黑土品牌产品也面临侵权之忧。寒地黑土原产地产品或地理标志被直接假冒、非法滥用,非产区产品间接明示或暗示自己产品与寒地黑土区因素相关,甚至虚假宣传,挤占地理标志权人的合法市场。同时产区内的经营者,也存在不服从集体组织的管理,生产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情况。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侵害了寒地黑土地理标志的形象和信誉。所以保护好寒地黑土地理标志权,才能促进产品质量标准化,获得持续的品牌效应[5]。品牌的商标法保护。商标是品牌的核心元素,商标的及时确立既能确认权利,又可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寒地黑土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模式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目前由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寒地黑土协会)以商标注册人身份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了几百个系列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并出台了《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寒地黑土绿色物产产品标准》,在商标法的范畴内初步建立了寒地黑土品牌的商标管理保护体系。品牌的网络域名保护。以电商为代表的网络商务将在经济领域发挥巨大的作用。网络域名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它是寒地黑土品牌权利的重要内容。目前由于我国域名和商标的注册管理在不同的机构,实施不同的原则,这样难免会有人觊觎寒地黑土品牌中商标的价值,恶意抢注寒地黑土品牌相关网络域名,造成网络市场商机的流失。寒地黑土协会等品牌注册人应重视网络域名的主动注册及权益的观察与维护。
寒地黑土商标已在欧盟、美国完成注册,部分产品获得美国FDA认证和日本质量安全认证。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签约国,寒地黑土品牌面临的国际品牌竞争也会变得激烈,这也必然要使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到全球化领域,迫切需要掌握品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要求和条约规定,充分了解运用好条约、协定和WTO等规则,聘用熟知国外知识产权法的法律顾问,努力构建寒地黑土品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屏障和维权对策。(本文作者:徐洪军单位:绥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