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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林业生态建设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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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林业生态建设中电力设施的保护

在世界林地资源总体减少的情况下,我国的林地资源持续增长,并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国家。丰富的林地资源,发挥了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重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电网建设不断推进,点线面全方位辐射,林木与电力线路间的占地矛盾就更加凸显,势必对电网的安全带来影响。

矛盾的现状

林业生态建设危及电网安全的现状,主要体现在林木与电力线路的矛盾问题方面。围绕电力设施建设对林地征用、林权流转、林木的采伐及补偿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林地征用、迁移重植、林木修剪、砍伐和经济补偿等;在城市表现为园林规划、林权流转的经济补偿以及“林电安全”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的都是林电矛盾问题。林电矛盾是一对较难处理的矛盾,既对立又统一。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耕还林方面。随着农民物权意识的普及,为了获取林地征用的经济补偿,农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大面积种植,造成林权人与供电企业之间、林木与电力设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另外,农网改造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地所属权的矛盾,涉及到林地所有权的补偿和林木成材后迁移重植费用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或补偿到位也会出现矛盾。

(2)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林业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尽管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制定规划时,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做到相互协调。但实践中,由于体制的原因,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渠道不够顺畅,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保障上不到位,加上各自利益保护,协调难度较大,导致在现实中各规划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3)城市园林绿化方面。造林绿化成为建设森林城市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城市电网和林木矛盾突出,林业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林业部门认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城市所有树木、花坛、花带、草坪及其设施,不论权属归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和拆除。因建设和更新确需砍伐和拆除的,由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电力、电讯、广告、市政等单位架设的线路,必须按规定标高架设。树冠距线路过近需要修剪时,由线路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修剪,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补偿费。

矛盾的主要特点

(1)在思想上,部门利益为重,换位思考不够。林业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很大的行政执法权,电力部门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执法权,主体性质的不同,决定部门间对利益的认识不一致。

(2)在法律上,缺乏统一的定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网建设、发展和安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业建设、采伐、保护等也作了明确规定。《电力法》和《森林法》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对各自适用和保护的客体规定,各有侧重,导致两部门法在维护各自的利益时,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是部门利益均衡的结果。随着电力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电力设施辐射面将不断加大,同时伴随倡导“森林城市”、“生态文明”等建设的加速发展,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林业的发展,使得在电力线路廊道下种植树木的情形不断增多,严重威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电网与林业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电力线路及设施与树木的矛盾,保障电网的安全,困扰着每个供电企业。

(3)在协调上,工作难度较大。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在电力线路下种植高杆林木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的威胁。这类矛盾由于规模大、补偿金额大、政策较多,涉及到当地林业资源保护规划和城市园林规划,往往需要上级政府出面,方能协调解决。(4)在涉群工作上,沟通有一定困难。农民等林权所有人,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得失,往往出现电力企业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民补偿,满意度依然难以平衡,引起重复上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5)在实施细节上,缺乏合理统一的意见。供电企业和林业部门尽管对线下树障达成有关协议,但并未有细化规范。一些人员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植树,阻扰电力工作人员对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除,谋取私利,甚至造谣生事,致使供电企业不得不以数倍于树木价值的不平等补偿换取线路安全。

保护措施

(1)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力设施及输电线路,优先满足保护林业生态建设,电力部门根据现有的林业规划,编制自己的电力规划。①在城市电力规划中,尽量采取管线入地,减少城市架空线,美化城市道路环境。②电力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如遇需要征占用国家林地时,须按照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到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地有关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给予林业所有者按电力行业规定一次性合理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保护区内种植林木协议后方可采伐施工。

(2)对于新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城市林地和退耕还林建设,优先满足保护原有电力设施及输电线路。林业部门根据现有电力规划,加强同电力部门的沟通联系,合理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并制定相应规范条例,落实细节,严格约束,积极监督,防止人为干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从行政手段上保护电力设施及输电线路的正常运行。①林业、园林部门在新制订城市绿化和植树造林的规划时,要参照《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保护区内不得安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为确保供电线路安全和发挥线路保护区的林地效益,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威胁电力线路安全的高大乔木,原则上只能适度种植黄栀子、茶叶等灌木阔叶树木,既最大限度地发挥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又避免树木与电力线路矛盾,降低电力线路损失。②根据现有的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林业、园林部门应当与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协商后,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确保符合安全距离要求。③为确保城市绿化建设中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处理好绿化造林与电力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种植树木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电力线路的通道通畅。④林业、园林、安监、建设、交通部门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树木进行安全检查,对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和高杆植物,要及时责成种植或产权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

(3)对于现有的城市、农村和自然保护区中林电矛盾,以政府协调为主,合理补偿树木所有者。①电力部门在正常的维护过程中,对于现有的林电矛盾,不应该根据单方面法律法规采取砍伐措施,应上报当地政府,由政府出面协调林业部门和电力部门,并征求林权所有人的补偿意见,报林业部门审批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剪,由电力部门派员现场安全指导,并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以此建立一定责任制度。②电力部门在正常的维护工作中,如修剪、砍伐林木遇到阻挠现象,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处理,以防矛盾扩大。③林业部门在审批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时,对可能威胁到电力设施及输电线路的情况,要求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清理电力线路下方两倍保护区宽度范围内的树竹,并通知电力企业现场确认后,方可点火,以确保不会因此发生电力线路眺闸。④一旦发生可能威胁电力线路的森林火灾,林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管辖该地段的电力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本文作者:王梦犀、胡业清、蔡芳、李玥、马国强单位: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