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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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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探究

1工作制度的完善

2009年以来,国家环保部不断出台文件,对污染源监测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并每年对地方监测站补助工作经费。为更有效发挥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执法能力,广东省环保厅总结经验教训,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于2010年度正式实施。与《试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增加了附件《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对原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优化。主要有:

(一)纳入信用达标评价的监测项目为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每个季度对纳入信用管理的重点源至少监测一次;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筛选总数20%左右的企业抽查。

(三)为保证结果公平、公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15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通过,可以予以重新监测作为信用管理达标评价依据。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系统”网络版,所有的污染源监测信息报送、审核、评价过程均由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在软件系统上实时操作,直报省环保厅。

(五)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按年整理各级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对达标情况作研判。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每年对企业监测4次以上,出现两次超标,判为超标;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抽测一次超标,即判为超标。

(六)广东省环保厅根据超标倍数判断,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评为黄牌企业;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评为红牌严管企业。

(七)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评为红牌企业。

(八)环境监测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效果

广东省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由于2010年是《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部分工作仍在探索中,也遇到较大的阻力。自2011年开始,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大力指导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和信用管理数据报送工作。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也每年总结经验,越来越严格规范全省污染源的抽测工作,实现不定期、不预告知、按地区平均、按污染类型平均“突击抽查”。经数年实践,广东省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日益完善,企业监测达标率逐年提高,也促进我省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根据统计,2011年-2013年全省环保信用管理企业评价达标率为:69%、85%、90%。

3小结

广东省推行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是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提出的“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具体实践,有成本低、见效快、可操作性强优点,值得全国推广。

(一)偶然一次监测超标虽然不一定与罚钱、征收超标排污费等挂钩,但是极有可能上榜“黑名单”,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其他惩罚,促使企业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积极与环境监测部门沟通,想方设法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二)环保信用监测工作责任重大,受到各级领导重视,在上级指导下,基层环境监测人员的经费、技术、执法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省环境监测中心实行大比例抽测,可以真实反映全省重点污染源整体排污状况,补充地方技术力量的不足,并降低地方行政干扰造成的影响,是落实同志在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环保部门要敢于做‘恶人’”具体实践。

(四)为日后深化研究绿色政策,探索污染源长效监管方法,提升环境监测地位积累了宝贵经验。

4建议

重点污染源超标问题也事关环保部门声誉,甚至关系到部分企业的生死存亡,影响到国计民生,逐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建议继续深化企业环保信用监测体系研究,大力推行“分级管理”抽查方法,即市级环境监测部门重点抽查市属企业,省级环境监测部门重点抽查省属企业,少数部属、央企商请国家环保部委托监测,减少行政干预发生。

作者:潘烁林燕春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