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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污染防治成功实现重点突破
火电等行业环保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011年,环保部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增加了对汞排放浓度的要求,提高了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该标准已达到世界最严格水平。2012年,全国火电机组供电标准煤耗326克/千瓦时,比2011年降低3克/千瓦时,低于美国和澳大利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截至2012年底,烟气脱硫机组占煤电机组的比例达到90%,比美国高35%;煤电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由2005年的6.4克/千瓦时下降至2012年的2.26克/千瓦时,优于美国2010年煤电二氧化硫为2.9克/千瓦时的排放绩效。重点地区企业环保走在全国前列。2010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区域,重点加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企业污染防治。2013年,国务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通过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推行激励性节能减排新机制,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控制环境污染。为改善北京的大气污染状况,在完成首钢搬迁的基础上,北京市确定2014年将重点调整退出石灰、石材、建筑陶瓷、铸造、锻造、印染等12个工业污染行业,原定于年底实现调整退出300家污染企业的目标,将提前在10月底前实现。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受到高度重视。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国务院提出在重点地区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1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在新的重点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2013年,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六大重点行业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2013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共涉及19个行业,其中11个行业以大气污染物排放为主。
1.2企业污染防治基本制度不断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趋完善,企业环境许可管理不断加强。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随着企业环保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后评价制度的试点和建立,企业环境全过程管理不断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基本建立,污染物减排力度不断加大。2002年,国务院批复《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开始加强二氧化硫治理。2007年,国务院以《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总量控制。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将氮氧化物和氨氮纳入总量控制范围。2012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294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01万吨;脱硝机组总装机容量达到2.26亿千瓦,占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提高到27.6%;综合脱硫效率从85%提高到90%以上;863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善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联防联控机制初步建立,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实现突破。面对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空气污染,单靠各城市自身力量、各自为政的环境管理方式已难以有效应对。2010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三大区域的空气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随后,环保部等部门联合《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国务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建立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对位于重点控制区城市主城区的企业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3引导性环境保护机制作用明显
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实现低排放或零排放。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推动企业间的资源循环利用。截至2009年1月,在33个规划的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3个园区已正式得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命名。辽宁、江苏两省和贵州贵阳、山东日照、河南义马、陕西韩城等先后开展循环经济省市建设试点工作,促进资源型的传统加工业向生态化的发展方向和方式转型,逐步构建生态经济省市。海南、黑龙江、吉林、福建、山东、安徽等省也结合当地特点,以循环经济为理念,编制了生态省建设规划。清洁生产确保企业生产过程整体预防策略。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颁布。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联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根据统计的数据,从清洁生产审核来看:2008年,各省(区、市)公布了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2789家重点企业名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方案54630个,已经实施48831个;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投入资金总计173.1亿元;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7.3万吨、二氧化硫32.2万吨,节水15.2亿吨、节电43.1亿度,取得经济效益102.2亿元。环境标志认证为企业跨越绿色壁垒提供支持。2003年,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成立。2005年,认证中心已经与韩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签署了环境标志互认协议,并加入美国、加拿大、德国等20多个国家组成的全球环境标志网及瑞典、加拿大、丹麦等6个国家组成的全球环境产品声明网。这表明中国环境标志作为“绿色通行证”已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作用。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同时中国第一张《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前,已8期清单,并有1600多家企业、35000多种型号的产品通过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涉及产值近2000多亿元,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数量与产品数量居世界前列。
2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企业污染排放量大且影响范围广,严重制约着城市、农村和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和企业环境管理力量和主动性不足。强化和完善重点企业特别是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的企业的环境责任是企业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企业污染防治量化管理有待加强。我国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使得污染问题在过去近30年内集中出现,导致环境质量显著恶化。我国传统的污染防治体系中基本上都是围绕工业污染源而展开,但一直没有确定企业重点源,导致工业源的底数长期不清,使得企业污染防治一直停留在条块分割的定性管理层面。2010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显示,全国共有157.6万家工业源、289.9万家农业源、144.6万家生活源。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总排放量的85.7%,工业烟尘占烟尘总量的75.5%,2006—2009年,工业氮氧化物占氮氧化物总量的76.1%。行业环境保护削弱的局面尚未恢复。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基础上,2001年国家正式撤销国家冶金、建材工业局、有色工业局等9个国家局,成立了煤炭、钢铁工业协会等10个协会分别管理其他200多个协会。与此同时,各原国家局内环境保护办公室也普遍撤销,各协会对本行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职能受到削弱,加之环保系统没能建立相应的专业行业机构,对企业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管理,导致企业环境保护的行业管理能力大幅下降,至今仍没有完全恢复。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主动性仍偏弱。当前我国消费者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主要关注的是产品对生命健康的影响,而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则关注不够,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及产品废弃过程中是否会破坏环境则考虑甚少。同时,我国对企业违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企业环境责任强调不足。在这种经济背景下,许多企业对于承担环境责任的主动性偏弱,处于被动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阶段,没有将环境责任范围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扩展的主动性。
3建立以企业环保为主体的污染防治体系
在丰富和完善环境重点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企业环境保护为核心的污染防治体系,在要求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环境责任的同时,应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责任体系,采取环境经济政策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提高企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国外经验表明,环境经济政策对企业污染防治积极性的调节作用明显,环境税费等经济政策关系企业污染防治的成效。
3.1推动企业自愿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建立企业环境责任领跑者制度。制定《全国企业环境责任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立足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确定国家总体目标,明确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能力建设等内容,提供资金保障,建立监督跟踪与评价机制,确保行动效果。建立“国家企业环境责任中心”,鼓励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企业环境责任,增强知识创新及管理创新的活力。重点推进国有企业环境责任体系。加快国有企业环境责任办法的制定,明确国有企业环境责任的具体内容、承担责任的方式和程序。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引导,为推行、引导国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改善国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内部环境与制度,为推进国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构建国有企业环境责任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环境责任行为。建立国有企业环境责任专门机构,推动国有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设和实施。重视中国海外企业环境责任建设。在企业环境责任领域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企业环境责任治理,引入重要的国际环境责任标准,借鉴优秀国际企业环境责任的成功案例。分享中国企业海外援助中的环境保护经验,彰显发展中大国的国际责任,塑造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典范。加强中国海外企业的环境责任建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奠定基础,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2建立环境保护重点企业管理制度
出台《环境保护重点企业管理条例》。完善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核心的环境许可的管理制度,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开展环境许可定期检验。进一步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扩大信息获取渠道;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开的奖惩措施。制定企业环境责任报告的标准并组织开展认证。根据行业特征,制定相应的行业报告规范,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和认证业务,确保公众获取真实的企业环境信息。建立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中心,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的素质,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建立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促进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发挥司法体系执法效力,促使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3.3强化企业污染防治的经济激励政策
及早开征环境税。开展环境税费改革,逐步试点开征燃料税、汽车排放税、消费税等环境税。开展绿色能源税收,对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通过征税促使能源消费水平下降,促进能源技术革新。强化环境价格政策。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供热、土地等价格。落实污染者收费的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推进垃圾处理收费;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励资源再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生产使用再生水、抑制过度包装等。完善排污交易制度。制定企业排污交易管理办法,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搭建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收费和环境税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协调财政、税收、发改等部门,完善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合作机制。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测算方法,科学计算污染物收费标准。
作者:任洪岩单位:作者系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