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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责任理念的建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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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责任理念的建构

我国目前城市环境污染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空气污染。我国除少数沿海城市外,大部分城市的空气质量不能令人满意。我国目前的空气污染属于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空气污染物主要以TSP、二氧化硫为主,这与我国重工业发展的格局以及燃煤型发电为主的基本特征有关。同时,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长,排气污染也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的主要污染源。氮氧化物在一些大中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城市中的污染分担率迅速攀升,在个别城市已经上升为首要污染物。二是水污染。我国城市河段的水质污染普遍较为严重,尤其是工业较发达的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更为明显,污染型缺水的城市数目不断上升。2006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2007年江淮流域爆发的大规模蓝藻危机,是大自然为人类敲响的警钟。城市河段的污染以有机污染为主,氨氮、挥发酚、石油的污染也十分严重。而我国目前的城市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水平还不高,全国仅为31.9%左右,因而导致城市河段的污染程度不断加重。近年来,城市周边地区的农业污染愈发突出,农药、化肥的低效使用,导致氮、磷等大量流失于湖泊和土壤,使得城市及周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日益加重。三是生活垃圾污染。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导致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而我国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却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数百座城市处于垃圾围城的尴尬境地。随意堆放的垃圾,对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壤和地下水已构成严重的威胁。

城市化进程中的企业环保责任

城市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有人口快速增长、高能源消费、城市布局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但工业化作为城市化基本动因的客观事实却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体,同时也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元凶”,上述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尤其是工业为主导的企业经营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对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企业对环境问题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力,它应当在解决环境问题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城市化进程中环境问题的解决绝不能没有城市相关企业的密切参与。由此便涉及到一个当前非常热门的话题,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对于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很多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人认为,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在照章纳税之后,就算完成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就没有理由要求它去再承担其他的社会义务。企业如果负有太多的社会责任,必然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思路,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被沉重的社会责任所压跨,从而有违企业建立的初衷。勿庸置疑,企业的首要任务是创新和生产,企业应当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企业的主要目的是给社会提供物质产品。但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在现代法制观念中,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企业除了对其投资者(股东)有利益最大化的责任外,也要对其他的关系者有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并非是单纯的利己实体。如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之规定,企业对于国家、企业员工乃至社会承担着责任与义务。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其中在企业相关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该协议提出: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企业承包要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

当前,我国企业也与世界各国企业一样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目标的转变,即从过度的利己主义向适当的利他主义转变。对于构建企业环保法律机制,西方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这从西方国家环境立法的三个明显特征可得到体现:从环境立法严峻程度上看,西方环境立法总是适度保持对其他国家环境立法的同步或者超前,其动机与其说出自保护环境,毋宁说旨在保持相对于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优势;从法规的制定及其有效实施方面看,西方国家在环境立法过程中,企业及相关产业自始至终全程主动介入;从法律形成机制来看,许多新的环境标准的提出,并非出自国家的强制实施,而是通过企业自律组织、企业主动认证环境标准得以实现。以上表明,在西方社会,多数企业已明确认识到环保与营利并非对立,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反而是必须予以把握的商机。与之相比,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用可持续发展思维构建企业环保责任理念

在提倡企业应当担负起必要社会责任的学者观点中,占主流的观点更多地在强调企业对环保的追求定位是一种义务,称之为“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而企业对于义务的承担多数是非自愿、非能动的,从而给企业一种强制遵守的心理暗示,容易使企业经营者对其产生某种逆反甚至本能的抵抗。对此,可突破现有的“企业绿色社会责任”理论,而代之以可持续发展战略来推行企业环保理念。这实际上是试图通过企业自身环保优势的提升为企业选择商机无限的未来。依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建构企业环保机制,对企业来说既是必要的约束,也提供了牟利的商机。究其原因,在于将企业环境立法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企业经营已经确立了新的商业游戏规则。因此,有远见的企业应主动出击,以便在新的商业游戏规则下占得先机。城市相关企业由于与城市消费存在密切关系,基于自身产品成本、营销形象等因素的考虑,它们对于企业环保有出于本能的关注和作为,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出于企业自身的能动的环保资源优势。按照以往的观点,人们通常会认为:污染防治与实现清洁生产会增加企业成本,直接导致产品价格的提高和产业竞争力的下降。企业从事任何环境保护活动,必然以其经济上的损失、利益损害为代价。解决环境问题对于企业是一种纯粹的负担。这种认为环保生产将削弱企业竞争力的观点,势必推演出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对峙”局面:一方主张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标准,但另一方则致力于反方向的变化。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转变,上述观点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为减轻来自竞争者、消费者、政策制定者等在内的各种压力,企业出于自身发展利益考虑,在许多情况下正在努力探索各种富于创新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比如迫于高于其他地区成本的压力,如油价、电价上升等,会促使企业采用更有效率的机器或设备以减少燃油或电力的使用;基于原料短缺或降低成本压力而使用回收材料,一方面节约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因废品扩散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为适应城市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用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吸引客户,让客户可以以较低的耗能达到同样的效果,或同样的耗能达到较佳之效果,或同样的结果和耗能但较少环境污染或负担。同时,源自自身的道德良心,企业也会主动采取某些措施,通过更严格的环保标准,以适应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更加严格的标准,促使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在企业对于环保问题有着清醒认识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可根据其作为环保主体的具体情况,出台政策促使其将正确的环保理念转化为积极主动的环保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产品设计阶段进行科技的研发创新。既能实现耗能和污染的减少,也可促使产品的效果或者性能的提升。如设计制造更省油的汽车、采用较少污染的方式发电等。二是生产流程的改善。在生产与服务的流程上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或资源注入,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而这种改善通常也会带来降低成本的益处。三是新材料的运用。例如用无毒或可分解的材料来取代不易分解或较多污染的材质作为生产原料。四是资源的再利用。例如纸、金属等材料的回收再利用,采用雨水收取系统,提高自有产品的回收率,等等。五是执行严谨的标准作业程序,严格把关防止意外发生,以减少火灾、有毒物质外泄及爆炸等事件。六是员工教育培训与奖惩制度相结合,教育员工切实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仅将环境保护与其工作结合,更应在日常生活中推广。

环保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正确环保理念的树立和自身环保能力的提升,也取决于我国政府对于环保工作的足够关注。企业环保理念的建立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一方面需要专家、学者进行科学的研究和论证,把环保理念变成全社会的价值准则,另一方面要促使企业将环保理念积极地转化为自身的实际行动。只要各方积极配合、协同努力,我国城市化中进程中的环保问题终会得到较好的解决。(本文作者:赵际红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