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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汽车作为新兴的汽车租赁模式受到用户的欢迎和资本的追捧,但其发展过程出现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文章分析了共享汽车常见安全问题,从政府监管、市场准入、经营者安全责任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就共享汽车安全保障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共享汽车;身份查验;押金安全;保险制度;信用体系
一、共享汽车发展现状
在我国,共享汽车起步于2010年,近几年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截至2018年6月,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企业已经超过400家,运营车辆超过10万辆,其中约40家已初步形成气候,总体市场规模或达685亿元。像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共享汽车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退出共享汽车市场的声音不绝于耳。2017年3月,友友用车因为投资款项未到位而宣告停运,成为第一家倒下的新能源共享汽车企业。2017年10月,北京地区共享汽车运营品牌EZZY对公司员工宣布解散。2017年11月份,天津的“SHARENGO”共享汽车被报停止运行。2018年4月,济南的中冠共享汽车无声无息停运。2018年5月,杭州麻瓜出行在经营不到一年后宣布停止。
二、共享汽车常见安全问题
(一)市场准入标准过低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汽车租赁(包括共享汽车)管理规定,个别地方出台的共享汽车管理办法或政策,存在两种市场准入规则,一是以上海为代表的行政许可制度,二是以北京、广州为代表的行政备案制度。共享汽车的主体资格标准和车辆准入标准较低。例如2014年重庆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具备20辆车辆、经备案登记即可以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这种低标准的准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享汽车的规模发展。
(二)用户身份查验不到位共享汽车的线上服务性使得平台无法当面审验用户身份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注册用户跟实际驾驶人一致,因此,冒充注册用户使用共享汽车的情况时有发生。近两年媒体多次报道共享汽车非法注册或使用案例。共享汽车的用户资格审验也存在着漏洞,还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三)押金安全问题突出共享汽车企业出于预防车辆运营风险的需要,在用户使用共享汽车服务的同时,大多选择向用户收取押金,数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因为并非一车一押,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大,逐渐形成了数额巨大的资金池。如何管理和用好这笔资金,我国相关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押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甚至有经营者将其挪做购车款。
(四)共享汽车用户信息安全保障问题当今社会处于信息时代,共享汽车的用户在注册共享汽车的过程中,需要将个人的身份证信息、驾驶执照信息、信用卡信息、位置定位等隐私通过互联网进行认证。这些信息一旦发生泄露,便会对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带来不利后果。因此,共享汽车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法律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
(五)保险制度不完善我国关于共享汽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未对经营者的保险责任作出强制性规定。经调查发现,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部分共享汽车平台为汽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额度较低,一旦租车人发生较为严贡的交通事故,用户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
(六)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由于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导致对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不全面,就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个人信用意识不足也容易造成对共享的汽车的破坏和对车辆卫生环境的污染,这些都不利于共享汽车的发展。
三、共享汽车安全保障的完善
共享汽车符合国家发展理念,满足了居民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必将成为传统公共交通方式的重要补充。建立和完善共享汽车安全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一)加强共享汽车安全监管,完善共享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首先,在前期引导中,政府、相关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应相互合作,积极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共享汽车准入条件和标准。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备案审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经营备案证书。同时,建立和完善共享汽车经营者市场退出制度。由于共享汽车涉及的用户范围广、数量大,加之巨额押金等问题,建议明确共享汽车经营者的市场退出制度。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备案,由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共享汽车经营备案证书,并公告于众。在政府监管方面,在监管手段上,应当借助科技力量提高监管质量。借鉴共享单车的立法规定,建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对接共享汽车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其提供已投放车辆的规模、分布、运行状况、使用频率以及注册用户数量、用户押金数额等信息,为政府监管提供大数据和信息支撑。
(二)强化共享汽车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责任1.健全用户身份查验制度共享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户身份识别制度。用户在平台上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时,平台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查验设施设备,确保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的真实性。企业应确保只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用户提供车辆。建议平台通过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数据进行注册管理和身份核验,确保租车人和实际驾驶人的身份一致。2.强化车辆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共享汽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故障和损坏,所以共享汽车的运营商应该加强对共享汽车车辆的维护工作和安全管理。建议车辆配备全球定位装置,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在日常经营中,应根据车辆的数量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定期对使用中的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建立完善车辆自检、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确保车辆安全及性能良好。3.完善押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首先,完善押金监管制度。借鉴某些地方政府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管理的规定,鼓励企业对信用良好的用户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建立共享汽车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并与金融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督。其次,建立和完善押金退还制度。针对押金退还,目前大多共享汽车经营者采用申请—审核—退还的程序,退还期限从两周到22个工作日不等。建议采用即刻申请即刻退还的制度,或者把退还期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以内。4.保障公民个人用户信息安全在我国,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用户在注册共享汽车的同时,其个人的身份证、驾驶执照、信用卡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等都被共享汽车平台所知晓。因此,关于共享汽车的立法,应当明确平台应有的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定,依法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地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1.完善共享汽车保险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对共享汽车企业和保险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在法律方面做出指导,在法律层面应该强制共享汽车平台推出详细的保险说明。鼓励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共享汽车除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等保险产品外,应逐渐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经营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的保险责任。2.加速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议共享汽车平台建立用户评价奖惩制度,共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对用户每次的使用状况进行记录、打分,将用户不文明、不诚信、交通违法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建议行业协会在当地建立共享汽车经营者、用户信用共享系统,明确不良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程序等,将经营者和用户的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用”系统。这些信息可在行业会员之间分享,但不得对外泄露。政府可以鼓励企业成立联盟性质的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结合。
四、结语
总之,共享汽车作为准公共交通的一种,是汽车租赁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完善共享汽车相关立法,明确各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对维护共享汽车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共享汽车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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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牟荣华 单位: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