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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矿产资源配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煤炭资源市场化偏低山西省煤炭资源配置市场缺位,其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客观上讲,本世纪以来,针对煤炭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山西省开展的三次资源整合,不利于煤炭资源市场配置环境的形成。本世纪初,全国煤炭市场低迷,产能过剩。2002年,开展了煤矿企业关井压产工作。2006年,开展了市营以下煤矿明晰产权、资源整合有偿使用工作;2009年,开展了省营以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通过三次整合,全省有证煤矿由近6000座压减到目前的1053座。在此过程中,山西省单纯的新办煤矿很少(新办煤矿都经过省政府批准同意),新批煤炭资源多以增层扩界形式出现(由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这三次整合,由政府主导,时间紧,任务重,市场作用微乎其微。总体而言,山西省虽然积极推进资源市场建设,却从未公开出让煤炭资源。另外,以资源换项目、以资源换投资发展经济的模式,也妨碍了煤炭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划分势力范围的矿区开发总体规划模式,在制度上限制了煤炭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1.2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重叠问题山西省存在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范围平面上交叉重叠现象,煤层气是煤炭的共生矿产,但历史上形成的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矿业权设置的重叠现象以及矿权的排他性特点,严重制约煤炭、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
1.3铝土矿资源审批问题在山西省,申请铝土矿资源配置的主体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氧化铝加工项目核准文件,实际上限制了铝土矿资源的利用范围,使得非氧化铝企业很难获得资源,制约了非氧化铝企业的发展;铝土矿开发利用规划规定铝土矿资源按划定的规划区对口配置资源,并限定了对口的氧化铝企业,这为铝土矿资源的公开出让增加了难度;铝土矿常常与煤炭等多种矿产共伴生,因不批准兼采,使得煤矿井田范围内下伏的铝土矿等矿产不能综合利用,而铝土矿矿区范围上覆的煤炭也因无法开采被破坏浪费。
1.4煤铝兼采问题由于煤炭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山西省一直未在煤铝共伴生资源赋存区域设置煤铝综合勘查、联合开采的矿业权。近年来,随着全省氧化铝企业数量的增加,生产规模的提升,山西省已有铝土矿资源年产矿石量已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为此,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氧化铝企业纷纷申请为配置煤铝共伴生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于没有配套政策支持,煤铝共伴生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就此止步,未得以实施。
1.5矿业活动存在双轨制问题,新老矿山处于不平等地位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双轨制问题突出。起初,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仅针对新批资源和转让资源,对矿山以往占用资源未纳入有偿使用范围;2006年开展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局限于市营以下煤矿有偿使用,市营、省营煤矿占用资源未实行有偿;2009年进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将市营煤矿纳入了有偿使用范围,但省营煤矿仍游离于资源有偿之外。同时,已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该省对新旧资源实行了不同价款标准政策,即新批资源价款标准要上浮100%,资源价款标准同质不同价。从宏观经济层面讲,如果继续维持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公平、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微观层面或者从行业发展角度分析,不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不利于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1.6税费设置不合理首先,山西省现行的矿产资源税是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加剧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采肥弃瘦”的短期行为,回采率过低,浪费了大量的矿产资源;其次,矿产资源税是按量、普遍征收,没有能体现出对级差收益的调整。此外,新资源收费上浮100%,共伴生矿产上浮100%,矿业权价款征收时以保有资源储量为基数进行计算,矿业税费总体水平高于全国水平,尤其是煤炭采选业,企业税费过重,不利于矿产综合开发利用,不利于矿业权市场和矿业经济的发展。
2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的对策及建议
2.1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健全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以“公开为主、协议为辅”的煤炭资源配置新格局,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控、有偿使用”的原则,将“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矿区范围”的,建议不设置毗邻区储量规模限制,即具备单独办矿条件的区域也可以利用原生产系统开采,配置方式上以招标为主;将“国家规划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申请配置接替资源的”纳入协议出让范围;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应纳入协议出让范围。
2.2继续推进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妥善处理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的叠置关系,煤层气利用要按照山西省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将煤层气开发与煤炭开采相结合,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对煤炭资源开发的远景区和后备区,要积极推行“先抽气后采煤、以抽定采”的开发方针。对煤炭矿业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的矿区,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开工要向省煤层气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做到煤炭开采和煤层气开发“两不误,两促进”。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问题。
2.3铝土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取消冠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原山西省铝土矿开发利用规划为了保障该省氧化铝企业有序、可持续发展,为已建和规划建设的8大氧化铝厂就近划定了资源配置区,并明确了配置对象。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应对规划中冠名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全部取消冠名,便于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二是调整开采规模,适当降低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大矿大开,小矿小开,合理设置矿业权,需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由30万吨/年调整为10万吨/年。三是调整目标,科学设置开采总量指标。根据目前已建和规划建设的氧化铝、非氧化铝加工项目的产能,合理调整氧化铝和铝土矿开采总量。优化布局,合理划分开采分区。近几年,随着地质找矿战略的实施,全省铝土矿资源储量较2005年的规划基期年增加了近4亿吨,同时,随着勘查程度的提高,许多规划的勘查开采区的资源赋存、地质构造等情况也发生了变化。
2.4研究制定煤铝资源综合利用审批办法一是规定勘查、开采煤铝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必须依法有偿取得矿业权。其中,新设煤铝等共伴生资源矿业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设置矿业权的申请人,申请勘查开采证载范围外的共伴生矿种,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已有铝土矿采矿权的矿山在申请该区增设开采煤炭矿种时,可不受煤炭最低开采规模的限制。二是规定未设置矿业权的煤铝等共伴生资源整装勘查区、开采区,原则上应由一个主体企业进行整装勘查、整装开发和综合利用。三是规定主体企业申请勘查开采煤铝等共伴生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即企业应同时具有煤炭资源开采和铝土矿开采的资质条件;有依法核准的立项批复。四是对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转采作出规定。五是对主体企业申报程序作出规定。六是对规划管制、价款缴纳、监督管理等方面也作出规定。
2.5解决双轨制问题要解决双轨制问题,关键是要解决老矿山矿权的处置问题,从目前的状况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对原有划拨的矿权进行评估和确认,由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向征收机关补交矿权价款;二是对不能补缴价款或只能补缴部分价款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人,经有关机关批准,将不能补缴纳的价款转增国家基金,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对由国有改为民营的矿山矿山企业,其矿权价款先缴财政,然后用于原国有矿山企业职工的安置;四是对改制成股份制矿山的,其矿权价款要么缴纳,要么转增国家股,由今后成立的国有资产委员会进行管理。
2.6解决该省税费问题按照现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意解释、清理、规定收费类型和项目,制止在矿业权设置第一道门槛居高不下的乱收费风,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名义下的乱收费,应予以严格的甄别。考虑到山西省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重点加强了矿业产业链的建设,向产业配套和产业集群发展,建议我国对山西省在矿业权价款、补偿费、资源费等税费分配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特别是煤炭资源方面。另外,在鼓励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的政策前提下,应在矿业价款方面予以减免。矿业权价款征收时以可采储量为基数进行计算。建立矿业权价款、补偿费、新旧资源资源费率的调节机制,各种税率要以矿产资源产品价格进行联动,合理适时调节。
作者:张文旭单位: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