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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连稳董晓丹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学报编辑部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明清时期矿业开发的实施
矿业是封建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货币、农具、兵器、生活用具等的制造,都需要矿业提供原料,尤其是政府财政困难之时,往往支持矿产开发,然而由于有劳民伤财、有碍风水、聚众滋事之忧,朝廷有时又采取禁止矿藏开采的政策。明朝前期任百姓自由开矿冶炼,抽取小额矿税,但是反对随意开矿,贻害百姓。洪武年间,有府军前卫老校丁成请开河南银矿,太祖对侍臣曰:“君子好义,小人好利,好义者以利民为心,好利者以戕民为务。故凡言利之人,皆戕民之贼也”。认为开矿实乃劳民伤财“,为物劳民,非善政也”。后来的明成祖、明宣宗都遵循太祖的政策,不轻易准予开矿。英宗(1436-1449)即位之初,以剿捕盗矿之贼,避免矿盗为由,“诏封矿冶”。
英宗后期,国用日渐不足,为充实国库,满足财政需要,政府对开矿政策日益宽松。天顺二年(1458),司礼监太监福安向英宗奏曰:“云南、福建、浙江产有银矿之所……近年或采或止,国用不足,请如旧制,各遣内外官员开场煎办。……从之”。弘治八年(1495),内承运库奏请“遣官开坑取矿”。嘉靖九年(1530),政府下诏“:凡山泽之利,除禁例并民业外,其空闲处,听民采取,及入官备振”。嘉靖三十五年(1556),明世宗更因军需匮乏“,谕阁部议广开采”。到了万历年间,明神宗更是派出宦官为矿监,到处开矿,顺天府也不能幸免。万历二十四年(1596)七月,“乙酉,始遣中官开矿于畿内”。矿监仗势欺人,勒索钱财,欺辱百姓,民不聊生,顺天府西山的煤矿工人进入城内游行示威。万历三十三年(1605)十二月,明神宗不得不“诏罢天下开矿,以税归有司”。清朝初期,允许民众在一定条件下开采矿藏资源,“听民采取,输税于官,皆有常率。若有碍禁山风水、民田庐墓及聚众扰民,或岁歉谷踊,辄用封禁”。如果开矿有碍山禁、风水、田地和房屋墓地则禁止,另外,开矿如有聚众扰民之嫌,或者年成不好之时也被封禁。
清初实行的一系列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的措施,到康熙中叶时,取得明显成效。人口逐渐增多,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有了很大恢复,商业也相当的繁荣,威胁清朝统治的敌对势力也基本消灭。在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云贵总督蔡毓荣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上《筹滇十疏》④,提出应该制定一种积极的矿业政策,允许开矿,得到康熙皇帝的批准,云南矿业迅速发展。嘉庆年间,爆发了川楚白莲教大起义,嘉庆皇帝认为开矿办厂容易聚集游民、挑衅滋事,便实行了封禁政策。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要支付军费和赔款,使得国库空虚,入不敷出。道光二十四年(1844),道光皇帝大开矿禁,“诏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等省,除现在开采外,如尚有他矿愿开采者,准照现开各厂一律办理”。咸丰二年(1852),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饷,清政府下令“招商开采热河、新疆及各省金、银矿”。此后的同治、光绪两朝,财政越发困窘,未再实行矿禁政策。纵观明清两朝,矿业政策有相似之处。王朝初期,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农业生产,对开矿比较谨慎。进入中后期,社会稳定,农业和手工业都得到恢复和发展,百姓日常生活对矿产资源需求强烈,商品经济发展也需矿产资源鼓铸货币,尤其是政府也需金银充实国库,于是,逐渐开放矿禁,以至后来鼓励开矿。
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一)顺天府地区矿产资源的分布
顺天府地区的矿产资源丰富,有煤、银、铁、铅、锰、金,其中的铁矿多为砂铁矿。按照明清两朝当时的顺天府辖区,顺天府地区矿产资源分布如表所示。
(二)顺天府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
顺天府地区的矿产资源丰富,但一直未能得到规模开发。直到1153年,金海陵王迁都北京之后,尤其是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皇宫和百姓日常生活对煤炭的需求增加,顺天府的煤矿业迅速发展。
1.煤矿资源的开发
明清时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顺天府是都城所在地,人口大量增加,对煤炭燃料的消费大幅增加,顺天府的煤炭在元朝的基础上得到大规模开发。明朝前期,京城的燃料是以薪柴为主,煤炭在其中的比例不高。明朝中叶以后,随着周边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京城居民愈来愈需要新的能源作为燃料,煤炭消费渐渐增加。“今京城军民百万之家,皆以石煤代薪”。虽然实际情况并不尽然,但由此可见人们对煤炭需求的增长之势。到了清代,煤炭更是成为人民生活、社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人们对煤的依赖性也愈来愈大。
宛平、房山等处出产煤炭。《明一统志》记载:“煤炭,石炭,俗呼水和炭,俱宛平、房山二县出”。明朝京城的煤炭主要出自宛平县小西山,集中在大峪山和桃花沟两地,大概有煤窑40多座,其他像浑河、门头沟、戒台寺附近以及居庸关等处亦有不少。明朝中叶以后,西山煤炭的开采规模和区域逐渐扩大。除此之外,明朝时归顺天府管辖的丰润县亦有煤炭生产。丰润县唐山“,在县东南四十里,孤高秀丽,滦派经东。上有唐口洞、军庙、药王庙。山下出煤供爨,石可毁为灰,尤宜给滋陶,居民利之”。康熙年间,随着周边山林的枯竭,京城对煤的需求量更大了,煤炭成为都城主要的燃料,史载“都人炊爨,惟煤是赖”。于是顺天府地区的产煤之地如宛平县门头沟、怀柔红螺山、丰润唐山、房山县西山一带,都进行了大量的开采。
清朝京城的煤炭仍主要出自西山,徐继畲曾言:“西山有门头沟,京城所用之煤,皆产于此”。不过此时的西山并非明朝的小西山,而是蜿蜒盘踞在宛平、房山二县的大西山。到了乾隆年间,煤窑数量激增,煤炭产量大增。据不完全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西山地区各类煤窑就达1000多个(表1)。乾隆二十八年(1763),房山县已有煤窑196座,仍可开采的有123座。一座煤窑一日多者可出四五千斤煤炭,少者亦一二千斤。因此,仅房山一县,煤炭产量就可达94900吨。到了嘉庆六年(1801),西山新旧煤窑已达1500余个(表2),包括京营、宛平、房山三处的旧有煤窑、暂停煤窑、废闭煤窑和新开煤窑。由此,西山煤炭的开采程度和规模可见一斑。作为“顺天府的火盆”,西山几百年来一直为京师供应煤炭。
此外,顺天府怀柔县北境和昌平州也有煤炭的生产。怀柔县北部有红螺山,“红螺山之阴有名猴儿愁、老峰头、榛子峪、锥塔峪等处,土人总呼为邪阴背,以其峰势凹峻,日色罕到故名,旧有煤洞”。昌平州“煤,出河西者为佳,初出如泥,见风即硬,和黄土然之,炊爨甚便”。只是怀柔和昌平的煤炭产量不如西山罢了。
2.银、铅、铁、锰、硫磺等矿产资料的开发
《明一统志》记载:“顺天土产无五金,知偶尔开采,非常例矣”。可见,对于顺天府地区煤炭之外的其他矿产,明朝政府并不如煤炭那般重视,开采也是偶然为之。
(1)银矿的开采
明朝嘉靖元年(1522),矿禁还未松弛,时有“顺天府昌平州怀柔县民胡臻等家道殷实,专一出钱供给矿徒,在于蓟州迤西接连平谷地名瀑水,偷矿为生。嘉靖二年事发,曾被巡抚孟都御使捉获,各罚银千有余两,以赎其罪。当将矿洞封闭,令人看守。……近奉钦依采取矿银所得不偿所费,未见成功。……瀑水原封矿洞已被日前偷挖约深数丈,每矿百斤,必须用蜜陀僧百五十斤,碾为细末入火,煆炼镕化为汁,然后煎销,始得成银”。文中所指蓟州瀑水洞的矿银,刚开采一年,就被朝廷罚款封洞。到了明嘉靖十五年(1536),“以武定侯勋言,开蓟州瀑水洞,遣內官及锦衣官督其事”[20],武定侯郭勋请求开采蓟州瀑水洞银矿,得到批准。嘉靖年间,顺天府的另外一些州县也在开采银矿。嘉靖十七年(1538年),开采房山县银洞;嘉靖三十五年(1556),开采蓟州玉旺峪银矿,并得紫矿砂一百五十斤;嘉靖三十六年(1557)冬,停采玉旺峪、保定之处银矿,保定此年得银九百二十八两①。明代隆庆朝(1567-1572)的进士张世则曾著《密云志》,后佚。从潘惠楼编著的《门头沟文化遗产精粹•京煤史志资料辑考》中可知,该书曾记载密云县属大铁椎山、银冶山都有银矿,明朝应是对两地银矿进行过开采。
清朝时期,顺天府的银矿在继续开采。据《清续文献通考》记载,清道光六年(1826),“昨据户部奏,大兴县民陆有章、宛平县民伍云亭等,呈請於宛平等五州县开采银矿。朕以地近京师,及易州一带非他省可比,其於地脉风水有无妨碍,饬令那彥成、陆以莊等派委公正大员,详加查勘,再降谕旨。朕复思各省银矿,向俱封禁,况畿輔重地,且附近易州一带,讵可轻议开挖”。由此段材料可知有大兴县民陆有章、宛平县民伍云亭等,呈请在宛平等五个州县开采银矿,被道光皇帝以有碍风水拒绝。道光皇帝后又下诏:“所有宛平县属珠窝山等处业经招商开采,此外,单开各属勘有矿苗处所,著直隶总督顺天府按照该侍郎所拟,分别试行开采,至各商呈报。……房山县属矿硐坡、匣儿岭、毗卢寺沟……据奏称风水攸关,不应试采,即著严行封禁”。道光皇帝在后来的诏书中,承认了宛平县属珠窝山等处银矿开采的事实,其他地区如果发现矿苗,亦准许开采,但房山县属矿硐坡、匣儿岭、毗卢寺沟等地银矿仍然以“风水攸关,不应试采,即著严行封禁。”据《门头沟文化遗产精粹?京煤史志资料辑考》记载“:国朝咸丰三年,……密云志称:大铁锥山、银冶山均有银矿,(密云丁志),今俱无矣。”①可知,密云县属大铁椎山、银冶山的银矿到咸丰朝则停止了开采。
(2)铅矿的开采
顺天府地区的铅矿主要分布在昌平州、房山县和宛平县。明朝时的开采情况,还未找到相关记载。有一些文献记载了一些清朝民人请求开采顺天府铅矿的事情,但在清朝前期,这些申请被拒绝者多,允许开采者少。清乾隆五十年(1785)七月二十一日,直隶总督刘峨奏称:“据山西民人王延辉呈称,昌平、延庆二州境内桃意洼等处产有铅苗,情愿自备工本试采,运交京局,以供鼓铸。……率同昌平、延庆二州,带同王延辉前往各处逐一指明确勘,除桃意洼即桃峪洼、李常沟、十里院即弥勒院、高峪口、老君堂等五处,与村落庐墓相近,且有旗民粮地,均不便准其开采。其余昌平、延庆二州属白安城即白洋城等十二处,均系僻远荒山,与村庄庐舍并无关碍。现据该商指验,铅苗显露,情愿自备工本先行试采”。可见,昌平、延庆州内铅矿不少,桃意洼、李常沟、十里院、高峪口,老君堂、白洋城等处均有。然考虑到风水的问题,政府只准开采白洋城等十二处铅矿。乾隆五十四年(1789),由于昌平属白洋城等处铅矿,铅苗不旺,便停止开采②。嘉庆八年(1803)五月二十日,爱新觉罗•禄康、萨尔图克•长龄、范建丰三位大臣奏称:“据民人金德兴、刘尚德具呈,以房山县水洞坡等处铅苗透露,绘图呈请开采以供鼓铸等情。臣等详加审讯,据金德兴供:我系大兴县人,年五十五岁,与民人刘尚德同在房山县地方贸易。房邑所属西北山内,有水洞坡、青羊沟、小崆峒、淤牛沟、平坦窑共五处,旧有铅苗透露,苗线甚旺。乾隆五十七年并嘉庆四年,有商人张瓒两次赴案呈请开采,蒙咨顺天府转饬房山县并霸昌道亲往勘明,水洞坡等处在灰煤窑石塘之后,系远年旧开孔洞人迹罕到之处,并无有碍田庐,详覆顺天府转咨在案,至今并未开采。我与刘尚德因见铅苗,情愿自备工本开采,以供鼓铸”。由此可知,房山县铅矿分布在西北山内的水洞坡、青羊沟、小崆峒、淤牛沟、平坦窑五处地方,矿苗很旺。在金德兴和刘尚德呈请开采之前,亦有商人张瓒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和嘉庆四年(1799)两次恳请开采。可惜,他们的呈请都未准行。奉圣谕“严绝言利扰民之事”,衙门给金德兴和刘尚德定为“奸商”、“不安分之徒”,交予刑部治罪,以此惩戒奸商妄请开矿者。咸丰年间,为筹措军饷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朝廷矿禁大弛,主动招商开采。咸丰二年(1852)五月,“宛平县属珠窝山铅矿,招商开采”。
(3)铁矿的开采
明代顺天府的遵化县、东安县、密云县产铁,而遵化县的铁矿开采最为著名。密云县大峪锥山出铁,元代至元十三年(1276)曾设立四处铁冶所。明代时亦有过开采,后来将其封闭。东安县的县北红鹅岭,“有铁矿一处,从前五姓于农隙之后自行挖煽,以资农器”,清代时有所开采。
遵化是有名的产铁之地,明朝自永乐年间在此地开设铁冶,以提供军需所用的铁,制造盔甲、军器、铁锅、铁炉等。遵化的铁矿产量很大,铸造镇守北部守关官军装备所需要的铁,均是从此地采运。明宣德元年(1426),行在工部尚书吴中就奏称:“造军器缺熟铁,请于江南诸处收买,然道远恐不及期。今拟发民往遵化铁冶,先运铁二十万斤备用”。朝廷准行。明正统元年(1436)九月,镇守蓟州等处的总兵官都督同知王彧奏“:沿边操备守关官军缺少衣甲,请于遵化铁厂给铁,先补造五千八百四十二副”。朝廷允准。明正统二年(1437)二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张政奏:“边卫兵器乏缺,近陕西民间买办物料,付边卫成造。缘匠不敷,官吏苟且,是以有名无实。宜於遵化铁冶转运熟铁一十万斤,仍令陕内买办,馀料会官成造”。朝廷批准了他的奏请。明天启三年(1623)春,顺天巡抚岳和声奏:“查遵化旧亦有铁矿,后竟封闭,宜各设一厂采铸,以佐军需”。
由上可知,遵化一地的铁矿开采历经明朝始终。一次奏请即可运铁二十万斤,可以想见终明一代,遵化铁矿的开采量相当大。遵化所产的铁,主要用来服务军队,解决军需问题。到了清朝,顺天府辖区多有变化,乾隆八年(1743)开始固定下来,共领五州十九县。而遵化在这一年脱离顺天府,升为遵化直隶州,隶属直隶布政使司,由通永道分辖,明朝属蓟州管辖的丰润县、玉田县并入遵化直隶州。因此,关于清朝时期遵化地区的铁矿开采情况,在此不再阐述。
(4)硫磺矿的开采
乾隆五十二年(1787),山西官员孟生蕙获悉吏部正在选拔外省官员升任京官,于是抢先上奏。他以为历代帝王都迷信风水,为投其所好,便以开矿破坏风水,有碍帝业为由,奏请停开昌平州的硫磺矿,以“安畿辅数百里内之坤舆,葆神京亿万斯年之元气”。哪知乾隆皇帝看穿其用心,批其措语荒诞,更无升擢可能。之后,乾隆皇帝指示大员蒋锡棨等人亲临昌平查勘,并指示:“如该处产矿旺盛,自应设厂开采,以资军火之需;若所产不旺,即行据实奏明,封闭停采”。可见昌平州还分布有硫磺,并在清代有所开采。另外,昌平一带还有锰矿。清代刘锦藻所著的《清续文献通考》中记载:“京兆锰矿在昌平县西湖村附近”。经过我国近代著名地质学家丁文江先生的调查“,西湖村锰矿在昌平县西湖村之西约一基罗米突,山名铁矿梁,高出西湖村约一百五十米突”。由上可知:顺天府地区的银、铅、铁、锰、硫磺等矿产,在明清时期得到开采,有些地方的矿藏未能得到开采,主要是由于风水问题,另外,政府担心开矿滋事,也是重要原因。矿产开发主要是由统治阶级主导、服务统治阶级需要。
官府对顺天府矿业的管理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矿藏国有制,或称为矿藏皇有制,矿藏的开采与否由政府需要来决定。政府对于矿藏的开采亦有一整套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明末至清朝,政府在实行商办矿业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矿业的控制和管理,煤炭开采中实行了采矿执照制度,金属矿开采则实行呈报制度。
1.对煤矿开采的管理
随着社会对煤炭需求的增加和招商承办政策的实行,一些煤商获利丰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对采煤产生兴趣。于是,盗采、私采煤炭的事情时有发生,愈演愈烈。为了加强对煤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煤税的征收,从明朝后期,政府开始实行采煤执照制度。采煤执照,亦称煤照、煤票、窑照、印票、龙票、煤窑证。开窑采煤者,需先向政府申请报批,政府同意并发给采煤执照后方可开窑采煤。采煤执照是开窑采煤者合法采煤的凭证,是政府监查煤窑、征收煤税的依据,有效地防止了煤窑的乱采、烂采。采煤执照的形式和内容,因地而异。当代著名历史学家邓拓先生曾搜集到一张乾隆四十九年(1784),直隶布政司发给顺天府门头沟煤窑商徐友松的采煤执照,即“窑照”。具体内容如下:钦命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伊为印发窑户执照事,案蒙前任总督部堂袁批,前司议详:宛平、房山二县已未开采煤窑,为数较多,且产煤山场但系西山一带,地方僻远,前设循环印簿,又经议停,则窑户之有无私开停闭,及各窑有无藏奸等情,均难随时查考;应请照依提督衙门规定章程给照之例,每座应发司照一张,给予认采各商收执。自赴所认窑口,加工开采,一俟煤旺窑成,即照例详请给贴输税。如各商内有年老事故顶替者,即行查明,缴换新照,以杜争执私开之弊,等因,详蒙批允行知遵照在案。今据宛平县将认开窑座详请给照前来,合行颁发。为此,给照本商收执,照依后开山场窑口界址,自备工本,赴窑开采。一俟煤旺窑成,即照例报明,领帖输税。该窑户仍照前议,自行互相稽查,如有窑夫聚集滋事,即赴县呈明究处;倘有窑户凌虐窑夫,短克工价等弊,许别窑户报县审明详究;若彼此容隐不报,别经发觉,即照知情不报例,加倍议罪。并即设立底簿,将每日雇募工人姓氏、年貌、籍贯,逐日填注,按季送县查核,造册过报查考。其报开窑座,如开采之后,有闭歇停止者,亦随时禀报本县,查验确实,详明停闭。倘该商有藐玩不遵者,一经查出,定行照例详革,究治不贷,须至照者。
计开窑商徐友松,年四十九,身材中、面紫、微鬚,系顺天府宛平县人,认开门头沟村德意窑煤窑一座。东至为界南至西至为界北至右照给窑商徐友松准此以上所引窑照,内容非常详尽,从中可以了解到不少方面的情况。第一,窑照详细记载窑商的姓名、年龄、身材、相貌、籍贯,明确窑商认采的煤窑数量,及东西南北的界址。第二,窑商认领窑照后,自备工本开采,窑成后需上报官府领帖,开始纳税;若停止开采,也需及时禀报县政府,经核实,可停闭;若窑商有年老事故顶替者,需报明政府,缴换新照。第三,关于窑工,窑商需设立底簿,将每日雇募工人的姓名、年龄、相貌、籍贯等信息,填写记录,按季送县政府查核。第四,窑商之间互相稽查,有工人聚众闹事,需及时呈报县政府;有虐待工人、剋扣工资者,别的窑商需报县政府详查;若窑商之间互相袒护,隐瞒不报,一经政府发觉,按知情不报议罪。由此可见,政府实行的执照制度是相对完善的。窑照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窑商的个人信息、煤窑的界址等基本情况,还规定了窑商在纳税、窑工、窑商之间等方面的责任、义务。这些规定相当具体,既降低了私采、盗采煤炭的发生率,也一定程度地保证了窑工们的权益。
2.对金属矿藏开采的管理
明朝时期,金属矿除了金银矿不许民间开采之外,其他矿产可以由有资本、有能力的民人开采,政府收取课税。清朝时期,鉴于官矿的不合时宜,清政府改变矿业政策,推行两种开采方式:一种是本地人民呈愿开采,政府派官监督;一种是政府提供商民采矿经费,所出矿产一律由政府强制收买。不论哪种方式,矿厂都必须采用“官为经理”的形式,即政府遣官监采,加强政府对矿业的管理和控制。
(二)律法
除了在窑照上写明窑商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以规范开矿的行为之外,政府在律法上也有严格规定,保证社会安定和税收稳定。
1.关于各种偷盗、私采矿藏行为的律法
明清时期,对于偷盗、私采矿藏的行为都有严厉的惩治。明朝律例规定: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银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捕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清朝律例规定:一,产矿山,场主违禁勾引矿徒,潜行偷挖者,照矿徒之例,以为首论。若系约练勾引接济,伙同分利者,照引领私盐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财者,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如因官兵往拿,漏信使逃及阴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邻知情容隐不报者,均照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发落。
由此可知,第一,矿藏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若无国家的允许而去开采,视为窃盗“无人看守物”,明清两朝均以窃盗罪论之。第二,清朝既沿袭明朝律例,又在此基础上有所扩展,考虑到更多情形。如果矿场主利欲熏心,勾结矿徒自行偷挖;官兵前往捉拿,有人给偷挖矿徒通风报信;保甲邻居知情不报。这些情形一经发现,均予以严惩。第三,量罪定刑,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刑罚,都比较严厉,连保甲邻居有知情不报者,都需杖一百。同时,律法规定“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如有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顺天府为京畿之地,不可任人肆意妄为。即使是“官豪势要”,若私自开窑,也绝不姑息,如一般百姓对待,枷号一月,发边充军。可见政府对禁矿法令的强化和对顺天府地区矿业的重视。
2.保障矿工权益的律法
明清时期,顺天府地区的煤窑主为获得高额利润,诱骗良家子女或迷失幼童来窑洞开采,并严加看管,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利益。为此,明清政府都比较重视。明英宗天顺七年(1463),刑科给事王洧言:闻卢沟河迤西开窑之家,或诱略良家子女,或收留迷失幼童,驱之入窑,日常负煤出入,断其归路,如堕眢井,有逃出者,必追获杀之,细人之奸,无逾如此。乞勅都察院榜谕,仍移文巡山给事中、巡城御史、锦衣卫、巡捕官督五城兵马亲诣其地研审,有犯者许自首,隐匿及再犯者,枷号充军。朝廷批准了他的奏请。清嘉庆四年(1799),嘉庆皇帝谕:西山煤窑最易藏奸,闻该处竟有匪徒名为木工头者,往往哄诱良人入窑,驱使惨恶致毙,殊有关系。著顺天府会同步军统领衙门派委妥员密为查访,如有此等棍徒即行查拿具奏,按律治罪。
道光年间,定律条:“诓骗良民,逼勒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徒棍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户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例治罪”。由此可见,针对拐骗良人、孩童的可恶行为,明政府派官员查访,对有此种恶行的人,枷号充军。清政府亦派官员秘密查访,对此等棍徒,分清首从,依法处置;若有窑户知情不报,以“知情藏匿罪人”之罪,加以惩处。与此同时,官府对于矿工们的工作与生活也有不少具体规定: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窑,该县设立印簿给发窑户,令将拥工人等姓名籍贯来去缘由十日一报该县丞查考,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该窑户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窑户知情不行报究,发掘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户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贫民通勒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棍徒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户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窑锅伙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弃及病故不即报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治罪,其殴打致毙者仍照谋故斗杀本律问拟。该管县丞失察开设连夏锅伙及致毙人命、私埋匿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受财故纵者,按枉法赃及故出人罪各罪严参治罪,得受规礼者计赃科断,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报者照例议处。
在摘录的这段文献中,政府从县政府和窑户两个层面严格管理,保障矿工们的权益。对于县政府:第一,县政府必须按此规定严格管理稽查,若由于县政府失察,有窑户开设连夏锅伙①并闹出人命,将人私埋并隐匿不报的情况,该县县丞“加等议处”。第二,若该县官员收受贿赂,故意纵容违法行为出现,将官员按受贿数量“计赃科断”,照“枉法赃及故出人罪”治罪。对于窑户:第一,窑户需将矿工的姓名、籍贯、来去缘由等信息填报县政府所发的印簿上,十日一报,由该县丞和该路同知稽查。如有不报,按“脱漏户口律”治罪。第二,窑户不得允许他人为其诓诱贫民入窑,并禁锢矿工人身自由,如有此种情况,按窑户“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第三,窑户不得将工作患病的矿工抬出丢弃,并且因工染病的矿工必须得到医药治疗,不然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治罪”。第四,窑户不得殴打矿工,若将其殴打致死,照“谋故斗杀本律”治罪。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在古代帝王的意识里,巩固政权,稳定社会是大事。矿藏的开发与否,勘采技术的提升,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第二,一般而言,王朝初期,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农业生产,对开矿比较谨慎。中后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统治阶级对金属货币的贪婪追求,便对矿藏开采实行鼓励。第三,顺天府地区的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有煤、银、铁、铅、锰、金等等,政府根据需要,对各种矿产开发程度不一。煤炭需求量大,政府和民间对它的开采规模也大,对于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规模则较小。第四,官府在允许开采矿产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加强对矿业的管理和控制,保证矿税的征收。并制定了各种关于偷盗、私采矿藏行为和保障矿工权益的律法,规范开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