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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论文:矿物资源执法管制的调查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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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论文:矿物资源执法管制的调查思考

单位:广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主要做法和亮点

(一)成立专门的矿山巡查执法大队

为加大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遏制违法行为高发多发态势,部分市县从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建专门的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专职从事矿山执法,如百色市的平果县、贵港市的桂平市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矿山管理比较有序。

(二)加强巡查,设卡管理

针对矿产违法行为特点,各地都加强了巡查工作力度,采取条块结合的措施,划分责任片区、分片包干、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确保巡查制度落实到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贵港市在一些重点矿区关卡路口设立治安值勤室,由公安民警、国土执法人员及保安人员等一天24小时值班守卡;百色市建立矿山监管“六盯”制度,盯矿区、盯山头、盯户主、盯矿车、盯收购、盯火工品,在矿产违法多发地区路口设立矿产品检查点,堵住违法行为发生的渠道。桂平市还投入165万元,建设矿区视频监测中心,对重点矿区进行实时视频监测,大大提高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防控水平。

(三)联合打击有了初步成效

为有效打击矿产违法行为,贵港、玉林、南宁、百色、河池、来宾6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下,不同程度地组成了联合执法队伍,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捣毁有关的机械设备,炸毁封填矿井窿道,没收非法物品,该罚款的罚款,该抓人的抓人,该判刑的判刑,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者。2012年以来,6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对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清理和查处,已立案处理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行为17件,收缴罚没款19.6万元,没收矿产品500多吨,炸毁机械设备279台,捣毁取缔矿窿(点)281个,治安处罚2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宗,行政拘留8人,追究刑事责任7人,矿山综合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市在日常管理中,都注重制度建设,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制定细化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非法采矿案件计算方法》、《打击重点矿区违法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等,贵港市、百色市人民政府先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印发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职责、方式、内容以及制止、报告、查处程序、处罚标准等,有序推进矿山的监管工作。

(五)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各地在矿产资源监管方面,积极思考,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监管方式,走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如南宁市针对法律对非法采矿只赋予国土部门制止权、报告权、查处权,执法手段有限,威慑力不足的问题,正加紧制定《南宁市非法采矿案件查处条例》,破解法律依据不足问题。同时,精心打造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聘请了402名信息员、18名协管员、6名专员,进一步完善了“天上管,地上查,群众报,网上管”的执法体系,初步实现国土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有力推动执法监察工作由被动执法向主动防控转变,解决执法工作滞后和被动问题。河池市、百色市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监管责任主体地位,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矿山护卫队,实时对矿山进行监管,效果非常好。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广西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力度较大,效果也比较明显,矿产资源管理形势总体向好。但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

一是《矿产资源法》没有赋予国土资源没收采矿设备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没收非法采矿者机械设备,不能从根本上触动非法采矿者利益。二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只赋予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省厅,没有赋予市、县一线监管单位没收无证开采煤矿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的权限。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第40号令)颁布后,对严厉打击铝土矿、锰矿无证开采、运输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据。但该办法仅试行一年就废止失效,造成铝土矿、锰矿等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缺乏依据。四是负责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发现非法采矿时只能对违法者予以教育和罚款,无法触及违法者的根本利益,导致非法采矿活动屡打不止。

(二)矿产违法行为处理难度大

1.查处难。一是发现难。矿产资源由于其特性,往往地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特别是一些零星盗采行为,昼伏夜出,屋前房后偷挖,执法人员很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处理。二是调查取证难。由于国土资源执法没有什么强力手段,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时,既不能抓人,也不能查扣有关物品,无法取得违法证据。三是处理难。由于执法人员很难找到真正的非法采矿者(组织者),违法主体不明确,很难立案处理,大多都只能采取关停炸封取缔了事。

2.追究刑事责任难。一是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一年内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且有拒不停止开采的情节。或破坏耕地10亩,基本农田5亩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以个案来看,零星盗采一般很少达到上述标准。二是法律漏洞易被非法开采者利用。非法采矿组织者为规避法律,每次违法行为被查处都由不同的人代为接受处罚,而执法部门由于手段有限难以追查幕后组织者,使得单人一年内累计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很难达到5万元以上,刑事责任难追究,容易出现“抓了放,放了抓”的情况。

3.暴力抗法时有发生。非法采矿分子为逃避打击和处罚,采取威胁和围攻执法队员、哄抢执法器材、掩藏盗采设备、设置路障等手段阻碍执法,甚至公然暴力抗法。据调查,仅2011年广西就多次发生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被打伤,汽车被砸坏等暴力抗法事件。

(三)执法队伍力量簿弱

在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执法监察队伍力量不足,人手少、任务重、装备差、素质低,很难适应工作需要。特别是基层乡镇国土所,人员编制迟迟未落实,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上巡查用车等装备配置严重不足,难以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处理。加上矿山执法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地方执法人员根本不敢上矿山执法,造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四)监管手段比较落后,措施单一

目前,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仍然局限传统的实地巡查方法,措施也比较单一;在运用高科技监管手段方面、引进多位监管力量方面很多地方还是空白,如视频监控、公安部门设卡检查等,监管方式还有待进一步创新完善。

(五)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到位。但是,各地在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有关的职能部门在联合查处工作机制方面积极性不高,一些地方有关的职能部门对待违法行为还在推诿扯皮,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也没有相应追责机制,或者有也是很片面和不合理。

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调整完善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给国土资源执法赋予更为明确可行的制止权,可以当场查扣没收非法采矿设备及矿产品、运输工具等。二是对《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正,对非法盗采、违法采矿、违法运输矿产品的具体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罚条款。增加对非法采矿者必须依法进行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列出刑法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非法生产的采矿设备应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全部没收处理的条款。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力量

一是积极争取落实解决执法监察队伍人员编制、经费、装备不足及待遇不高等问题,确确实实解决地方有人干事的问题。二是针对矿产执法特点,建议国土资源部参照林业部的做法,从上到下成立国土公安机构,在矿山执法中引进公安力量,国土公安可以直接处理发生在矿山的各种违法案件(包括抓人、查扣工具等),起到威胁矿山不法分子的作用,同时也有效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

进一步加强矿业权整合开发力度,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对那些借探矿之名实为从事非法开采活动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原来已经发放的矿业权证又没有实际投入、又没有实力开采的,采取逐步自然淘汰的方式清出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按照规范管理,规模开采,科学使用资源的原则,上大的项目,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上资源使用率高的项目,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科学合理开发使用。

(四)强化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采取重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矿山整治工作,要求巡查工作都要做到“横要到边、竖要到底”的拉网式巡查。二是以乡镇矿区为“打非”主战场强化监管,采取高压态势,以铁的手腕、超常规的手段,重点整治,轮番作战,给非法行为以严厉打击。三是在流通领域,在重要矿区及关口设卡检查,并加强上路盘查非法营运矿产品车辆,截断非法运输渠道。四是建立健全举报信息机制。在各涉煤涉矿乡镇和部门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鼓励群众举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小煤窑黑后台保护伞的行为。五是建立健全信息监管网络。投入专项资金,在各矿区,各关口安装红外线无线监控视频,一天24小时进行监控,一经发现违法情况,立即处置,做到露头一个打掉一个,决不手软。

(五)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

加强与监察厅的沟通协调,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责成各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制订具体操作程序,对有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如有关的职能部门在联合查处工作机制方面在具体操作和程序上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应该怎么处理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