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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的主要问题
1.破坏生态环境尽管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短期内也使本地区GDP实现了较快增长,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有些还是不可逆转的,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悲惨性增长、创造性破坏”,此外更为严峻的是,这种模式有着很大的隐患和后患,如果不加以纠正,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每创造1亿美元的GDP,就要消耗12.03万吨标准煤,分别是美国和日本的4.3倍和11.5倍,甚至还是印度的1.2倍,能源利用率不及美国的1/3,日本的1/10[2]。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雾霾问题就是最有力的证明。2.破坏市场均衡各地区产业基础不同,经济对能源消耗的依赖程度不同,但为了完成上级下派的硬性指标,往往采取既简单又直接的办法,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地域、行业之间的不平衡。比如,2011年北京万元GDP能耗仅为0.46吨标准煤,居于全国最低,而最高的宁夏是2.28吨标准煤,其间有0.82吨的差距。此外,为了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多数地方都是“一刀切”,强制关停一批能源消耗大的中小企业,人为打破了公平竞争,造成了行业垄断,而那些真正高耗能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因为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免于处理。更为严重的是,为了追求单一指标的下降,在某些低能耗行业也开始了重复性建设,引发了新一轮的产能过剩。市场机制的扭曲、价格信号的失灵,最终影响的还是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
二、基于科斯定理的解决思路和方案
在上述过程中,表面看是政府自身行为的矛盾,背后反映的是市场体制和行政体制的矛盾,一方面是市场机制的逐利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行政体制的内部压力,二者的结合处就是政府。特别是在我国,地方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它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选择上,存在着矛盾的地方。应当讲,科斯定理为走出这一困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然而它又存在自身逻辑上的矛盾和与实现相脱节的矛盾,应该加以必要的修正。
(一)庇古税存在的问题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法,来纠正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以防止排污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从而使环境外部性的问题得到解决[3]。但是这种办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诸多问题。一来政府征税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况且这些成本都是净损失,需要由社会来承担,这无疑又一次加重了整个社会的负担。假如税率设置得不科学,还有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失调,引发市场的不均衡。二来还有可能进一步削减政府节能减排的动力,助长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因为政府作为“理性人”,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具体说来,就是由于按照这种制度安排,企业排污量越大,交的税相应也越多,而政府作为以追求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的利益主体,自觉不自觉地就会默许企业的排污行为,甚至可能还会有意扶植这样的企业发展。
(二)科斯定理在节能减排中的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科斯敏锐地抓住了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法。他在其代表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其观点被他的后继者归纳为科斯定理,即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能够通过当事人的高效协商加以解决,从而达到了利益均衡,实现了整体利益最大化。所谓某些条件,主要指两点,一是财政权是明确的,二是交易成本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进一步来讲,无论在开始时产权赋予了谁,市场交换都可以自行解决某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的问题,并且最终结果都是均衡的、有效率的,这也就是说,和私人物品一样,拥有较大外部性资源的配置同样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过程中,政府只需要做两件事,一是明确和规范产权,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基于这种理论的指导,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应当讲,与庇古税相比,科斯定理无疑前进了一大步,特别是对于解决我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行为困境,更是有着积极意义。因为按照它的说法,地方政府不用直接干涉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成功做到上述两个方面,市场自然会平衡好各方利益,与此同时,地域经济也会实现快速均衡增长。
三、新型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运用市场来解决外部性的分析范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体制对市场体制的干扰,对于规范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促进节能减排,都有着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科斯定理也是建立在多重假设的理想模式之中,更重要的是,他把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通过假设的方式,人为悄悄地“删除”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实践效果。
(一)对科斯定理的必要修正首先,资源环境都是公共产品,在名义上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但实际上存在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因此规范产权一说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更不可能把资源环境变成少数人享有的独占品,这就决定了无法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其次,即使能够通过交易协商的方式,使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但也无法制止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行为,特别是当企业看到排污依然有利可图时,必然会变本加厉,最终污染环境所付出的代价,还是要由整个社会、全体人民来承担。第三,科斯定理假设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很小,这与实际情况相差更远,尤其当环境污染威胁到了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时,解决起来就更加棘手,一旦启动司法程序,交易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大幅增加[4]。第四,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和不可逆转的特点,即使当事双方达成了解决方案,受害一方也得到了满意的补偿,环境质量恶化的净损失仍然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此外,作为单个居民,也因为环境外在性的影响,缺乏修复的内在动力和现实能力。第五,地方政府虽然没有了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但在裁决纠纷时却扮演了重要角色,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会变相支持企业一方,使自己不能处于公正位置。科斯定理所描绘出的完美市场图景,就是把所有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简单归结为市场交易行为,再通过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直接得出了有效市场的结论。对此,如果不加修正便直接移植到节能减排上,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另外,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市场均衡问题,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总量问题,前者所追求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均衡,也就是所谓帕累托最优状态,与总体利益最大化之间还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同个人理性并不能代表集体理性的道理一样,个人利益的总和永远不能等同于总体利益。
(二)新型社会治理体制的建立坚持科斯定理的合理性,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节能减排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相应的制度框架,保障企业、行业和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均衡发展;对科斯定理加以必要的修正,就是基于弥补市场先天缺陷的考虑,重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建立多元的社会治理体制予以保障。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率先提出的,主要是指各类社会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同一平台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管理其公共事物。与以往相比,这种新型模式更加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模式的民主化、法制化。具体到节能减排中,就是通过政府、企业和当地居民的协商交流,共同谋求解决的方案。政府可以通过审批、补贴、处罚等各种手段,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防止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进入市场;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使不达标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当地居民也可以根据环境污染程度以及对自身利益的损害程度,通过各种方式寻求自身利益的补偿。总之,就是要通过政府管理、市场杠杆、社会监督三管齐下,形成推进节能减排的联动机制。
四、大力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这句话形象准确地表达了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的确,我们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决不能损害我们共同生存的物质基础。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有两条原则必须认真把握:一是必须坚持市场在节能减排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必须坚持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监管作用,二者既不可缺位,也不可错位。具体来讲,一方面,由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可以保障企业、行业和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均衡发展,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实施监管,可以有效补充市场的缺陷和不足。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实行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节能减排等行政行为定期开展考核评价是十分必要的,但不合理的政绩考核指标和机制,捆住了地方政府和领导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反而助长了他们的趋利行为。比如,各地普遍存在唯GDP和财政收入至上的惯性思维,为了完成这一指标,不惜牺牲资源环境,乃至后世子孙的利益。由此看来,建立科学多元的一揽子绩效考核指标应当成为当务之急。一是绿色GDP。所谓绿色GDP,指的是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形成的国内生产总值[5]。简单来说,就是从现行的GDP中减去环境污染等因素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节能减排指标。不只是关注单位GDP能耗下降的比例,还应考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产品能耗下降的程度;不仅满足于纵向比较,还要考虑行业之间、同行内不同规模企业之间能耗的比较。
(二)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环保产业主要是指,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标的物质生产部门,具体包括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涉及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产品和服务等。在我国,环保产业是朝阳产业,有着良好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可以通过大力扶植环保产业的发展,来弥补节能减排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从广义上讲,环保不是专指某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而是代表了一种全新的理念或技术,它具有很强的辐射、渗透作用,能够带动其他行业在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服务方式、管理模式上的革新,具有很强的外部正效应,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首选。从这个角度来讲,环保产业影响的将是整个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此外,还要重视发展循环经济。这也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它坚持以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把下游的废物变成上游的原料,进而变成供消费者使用的商品,从而实现对产品从“生”到“死”的全程呵护。
(三)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是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在排污者之间进行排污权的交易,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污染的目的。目前,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是西方发达国家节能减排的主要方式,他们从中获取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尽管这一制度在我国已有了成功实践,但仍处于“草创”阶段。让企业以购买排污权的方式,进行扩大再生产,并通过出售没有用完的排污权收回资金,就能够使节能减排从企业的被动行为变成主动行为。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目标。这一利好消息,对于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治理,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四)加强区域之间的沟通协商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存在区域本位主义的发展理念,他们普遍以实现本地区经济增长为第一要义,而对相邻地区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却不闻不问,这当然对环境治理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反复强调,环境是具有外部性的,如果在相关地区政府之间没有形成步调一致的行动,靠单方面的治污行动难以收到很大效果。必须将节能减排纳入区域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打破传统的行政区划和层级观念,建立相互依赖、合作共赢和开放包容的新型思维理念,在这一框架中,每个成员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节能减排义务,在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基础上,实现每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进而确保整个大区生态环境的安全。
作者:张会敏王如日宋宝琳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统计学系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