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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江南士绅环保意识的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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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江南士绅环保意识的特点

江南士绅环保意识的相关内容

据考古发现和相关史料的记载,可以断定远古先民已经形成了不随意乱丢灰土、废弃陶器以及保护林木的环保意识。进入文明社会后,中国历代统治者也都制定了许多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政策、法规,设置了相关机构,并有特定官员负责具体事务,如西周的山虞“掌山林之政令”、西汉的水衡都尉负责管理皇家园林等等。相较于前人,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环保意识及其思想内涵有很大扩展。

第一,明清时期的江南士绅,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为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自然灾害的频发是由于不合理的人类活动造成的。清代浙江山区山洪频发,当时学者就指出:“外来之人,租得荒山,即芟尽草根,兴种番薯、苞芦、花生、芝麻之属,弥山遍谷,到处皆有。草根既尽,沙土松浮,每遇大雨,山水挟土而下”,“溪河逐渐增高,圩田低洼如故,以致水患益大”①。清代江苏上元人梅曾亮在《书棚民事》中也提出:“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厯石罅滴沥成泉。其水下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斧斤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淤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②他们对山洪频发以及水土流失的生态学原理进行了合理阐释,进而指出人们乱垦滥伐等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

第二,明清时期的江南士绅,已经意识到了限制人类不合理的开垦行为以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江南士绅们一向秉承前人“天人合一”的思想,注重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比如,宋明心学的集大成者、浙江余姚人王阳明就曾提出“大人与物同体”③,认为人应该将“仁爱”推广到鸟兽草木,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统一。然而,明清时期人类不合理的开垦行为依然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面对这一现状,士绅们大力倡导人们应约束自身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嘉庆、道光年间的潘瑗在《南湖水利论》中呼吁:“如欲兴利除害,惟有严饬临、於二县谕禁开山,使山体坚实,泥沙不走,即无停壅。”④

第三,明清时期的江南士绅,积极应对各种环境问题,以期达到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明清时期,人口与资源压力不断增长,通过限制人类的开垦活动来保护自然资源无法根本解决不断加剧的人地矛盾。自然环境需要保护,社会经济需要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需要解决。面对这种形势,江南士绅提出了一些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能够发展生产的主张。比如,许多士绅提倡种植经济作物,认为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在保持水土的同时,还能取得一定收益。又如,在1814年的旱灾导致翌年春天粮价猛涨时,御史王嘉栋便向政府提议:“贫民艰于谋食,开浚西湖、以工代赈”[4],安排那些贫民去疏浚西湖,既可以改善西湖贮水功能,“同时也可提供公共就业,维持贫民生计。”[5]374这不仅能以工代赈,还能维护环境,可谓一箭双雕。

第四,明清时期的江南士绅,更加重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清代苏州的山塘街素有“天下最美苏州街,雨后著花鞋”⑤的美誉,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路面是由大青石板条石铺成,所以,路面平整,不起灰尘,不积雨水。铺砌这样的道路大都依赖于当地士绅的捐助,如“道光二十一年冬,郡绅潘筠浩等捐砌圆妙观前自醋坊桥起至察院巷西口止长条石路,其工甚钜,坦坦履道,行人传颂。”⑥盛泽镇港南大街石块也是由本邑庠生归土起提供千余金修建而成。此外,当地士绅还积极倡导维护道路清洁。山塘街分派有专人扫洗,路面之下为沟渠,在临河一侧,设有孔洞,由附近农民定时摇船来排除沟污,并将其用作农田肥料。

江南士绅环保意识的主要特点

受所处的时代和地域特点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内容大量体现于民间碑刻、契约文书以及地方志中。江苏昆山的《李氏族谱、族规》中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时间内“如有乱砍本族及外姓竹木、松梓、茶柳等树及田野草者,山主佃人指名投族,即赴祖堂重贵三十板,验价赔还。”①康熙六十年(1721年)《吴县禁开灵岩天平诸名山碑》中提到:“……前明万历年间……表宪茶禁……天平赐山一带东至牛角坞郁家山,西至灵岩寺寿星石等处……永行禁止,不需采取片石。……”②明清时期是方志纂修的繁盛时期,当时的许多地方志中都记述了生产活动引起环境变化的相关情况,也提出了顺应自然界客观规律、合理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主张。这些碑刻、文书和地方志的制定者和撰修者大多是当地士绅,随着明清基层社会的发展,江南士绅更多注重地方社会的建设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他们将自己的环保意识和主张通过这些文字表达出来,呼吁民众保护环境。

第二,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继承了先民的传统,既充满理性的色彩,也包含了许多鬼怪玄幻思想。先民的环保意识在闪耀着智慧光芒的同时,也带有许多神灵崇拜、因果报应的因素,这是由先民对自然认知水平的相对低下以及传统文化中玄幻思想的影响所致,是先民环保意识的通病。虽然明清时期的生产力不断发展,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但深入骨髓的鬼怪玄幻思想仍然挥之不去,环保意识中依然掺杂着神灵庇佑和诅咒的成分。嘉庆十年(1805年)5月,在苏州设立的《江苏巡抚保护学宫树木碑》中指出:“江苏巡抚部院汪为培养树木事。照得学宫内外栽植树木,原以妥神灵而蔚人文,昭其敬也。”[6]可见,栽植树木、禁止伐用的本意并非出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是源自对神灵的崇拜,这种“无心插柳柳成荫”式的环保意识在当时不在少数。此外,在“信巫好鬼”之风极盛的江南地区,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灾害是上天给予人世的一种惩罚,士绅们便通过这种超自然力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诫,提高人们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第三,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体现了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知识分子手儒家文化的熏陶,尤其是受明清时期不断巩固与发展的新儒家思想的浸染,其“先天下之忧而忧”的社会责任感已经深入骨髓;同时,士绅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都要比普通百姓高,忧患意识和对自然的认知能力也相对较强。他们把实际生活中关于自然环境的所见所闻乃至广大农民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得出的与自然相抗争的经验教训升华为系统的环保主张,本着“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引导广大民众注重环境的保护。

第四,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多与政府相关规定与举措相辅相成。首先,这表现在江南士绅对政府环保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上。清朝十分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认识到林木对美化环境的重要作用。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八年(1729年)“……直隶、山东、江南三省道路,令各州县补栽柳树,以庇行旅……”③。可见,前面所述士绅对林木资源的高度重视与政府政策的号召是分不开的。其次,士绅的环保意识以及在这种意识指导下进行的环保行为对政府的环保举措具有很大的补充作用。明清时期,由于地狭人稠,普通百姓尤其是贫苦的下层民众,在葬俗上,大多选择火葬、浮厝甚至是停棺不葬,这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倘若遇到自然灾害,大量未妥善安置的尸骨就会成为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源头。对此,政府每每颁发禁令,却由于统治能力的有限、民众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而屡禁不止,于是,士绅组织的善堂、义塚就应运而生。当时在常熟、昭文两县就有很多善堂,如殡婴堂、集善堂和仁济堂等等,其功能大都是收埋尸体或向民众施棺、施药[7]。此外,许多士绅还向政府提出诸如兴修水利、禁止开垦山地和保护动植物资源之类的建议。由此可见,江南士绅既是政府环保政策制定的智囊团,又是政府环保政策实施的带头人,还是环保政策实施效果提升的好帮手。

第五,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着重于对人地关系的维持和水土资源的保护。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我国自古尚农、重农,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水利设施的完善以及土地资源的维护。其次,明清时期,江南地区人多地狭的现实状况给当地水土资源造成很大压力。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盛世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使得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提高,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开垦加剧,大量森林、草原被人们开垦,水旱灾害频繁发生,水土资源遭到进一步破坏。再次,水土资源的保护关系到江南士绅的切身利益。湖州府乌程县人董份,凭借早年的政治势力,大量兼并土地以聚积财富,田产散布于浙江及南直隶地区。曾以“铁御史”名震海内的冯恩退居乡里后,积产达到了三万亩之多。如果恶劣的环境状况,尤其是水土流失,对土地收成造成不良影响,广大农民的利益就会受损,同时也会危及到占有大量土地的士绅阶层的经济利益,从而动摇其安身立命的基础,“三吴赋税之重,甲于天下”[8],“一遇饥谨而租耗力乏”[9],这就使他们必须关注环境问题,尤其是水土资源的保护。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有些是出于对人与自然互动关系的深刻认识而形成的;有的是在自身社会责任感和政府号召的影响下,所表现出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自觉关注;也有一些是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农业的重视、自身利益的追逐而促成的。但是,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地方人士扮演创造环境意识的角色”[10],并由此引发出了一些自觉或不自觉的环保行为。

江南士绅环保意识的实践和影响

明清时期的江南士绅,将自身的环保意识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对当时自然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一些在地方任职的有识之士,通过自己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应政策,或向政府提出环境保护的建议,以保护当地生态环境。1745年,浙江布政使潘思矩呼吁禁止侵占官湖;1763年,巡抚庄有恭请求禁止在整个江苏境内进一步围田,并由官府毁坏那些阻挡水流的堤防;1770年,杭州南湖附近的进一步开垦被禁止[5]375;1802年,浙江巡抚阮元命令禁止棚民再订任何开垦契约;1832年,江苏巡抚陶澍在一份奏折中,提出没收非法占用的河岸淤地的建议[11]。此外,一些退居乡里的官员,由于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对地方官府的施政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他们对地方环境保护所做的贡献是不容抹杀的。曾做过给事中、尚宝司卿等职的嘉兴府桐乡人李乐,闲居在乡时向地方县令提出:要严禁因年荒桑叶价高而使百姓将蚕种扔弃的行为,以保护春蚕的正常育养[12],这正体现了先秦时即已形成的“尊敬动物、珍惜生命;仁爱万物;以时养杀,以时禁发”①的生态道德准则,有利于提高当地民众维持生态平衡的意识。官绅通过政府的力量来保护自然环境,固然是当地民众的福祉,但政府对灾害预防与环境治理的效果,会随吏治的清明与腐败的程度不同而波动,况且并非所有官员都能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社会的环境保护自然就更多地依靠士绅阶层的自身力量,他们享有很高的威望,可以借助宗族与地方政权的合力,承担起公共事物的管理、自然灾害的救济等责任。士绅们将环保理念贯彻到本地制定的一些乡规族约中,甚至通过勒石立碑,严令民众遵守。《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中乾隆六十年(1795年)的《元和县永禁渔船在虎丘放生河道网捕碑》的设立正是得力于同善堂司事监生沈杈、陈芝亭、葛松亭等人。而在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的《苏州府永禁渔船在虎丘一带放生官河采捕碑》中,清节堂董事陈道修、何桂岩等人更是提出:“前舟放生,后船撒罗。□网所在,不计其数,欲其生而仍置于死。董等目击此形,情堪悯恻。是以情愿捐资备石,各处勒碑,永禁采捕,以护水族,而励好善。”[13]碑刻上的内容字字恳切,为了保护鱼类,士绅们甘愿捐资立碑。地方士绅在督饬种树、筑坝淤地、兴修水利、赈灾济贫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益事业上一般都会慷慨解囊、投入巨资。道光十一年(1831年),江苏省为了赈灾而募集到的捐款高达142万余两,这些捐款大多来自士绅阶层的捐助或是缘于士绅的倡导。在相关方志和文集中,士绅义行的记载比比皆是。

明清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带来的启示

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的环保意识,以及在这种意识指导下进行的实践活动,为我们如何应对今天的环境危机带来了诸多启示:首先,明清时期江南士绅的环保主张和行为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地方。对于他们的环保思想和行为,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除去鬼神信仰、因果报应等因素,“天人合一”、和谐、仁爱的传统思想是一个可待挖掘的宝库;传统儒家学说的教导也有利于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责任感;明清时期,政府继承了以往的传统,对环境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今,我们应注重吸取传统社会的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增强广大民众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其次,明清时期,江南地区采取的许多环保措施,都是在一些卓有远见的官员的强烈建议与推行下实现的。由此看来,在现今的社会管理中,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官员的素质尤为重要。只有政府官员的环保意识有所增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才能更多地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注重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再次,明清时期的江南士绅,无意识中形成了一个环境保护的团体。他们上呈政府的决策,成为政府的左膀右臂;对百姓则亲自表率,向他们传播相应的环保知识,并实施具体的环保措施,通过实际行动去解决环境问题。在现今的环境保护中,我们也应寻找或者创造这样一个桥梁和纽带,发挥基层社会或某一群体的力量来促进环境保护。(本文作者:孟颖佼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