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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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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

摘要:文章主要介绍德国工业产权确权诉讼侵权诉讼。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品种局,尤其是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模式和运作实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分别介绍了联邦专利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为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

关键词:专利诉讼、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联邦专利法院、确权纠纷、侵权纠纷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知识产权在德国分别由哪些法律进行调整,它们又分别由哪些管理部门。

适用法律保护对象是否由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管理(DeutschePatent-undMarkenamt,简称DPMA)

专利法专利(德国法上的“专利”特指发明专利)是

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是

半导体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

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是

商标法

1.用于区分商品与货物的商标是(但因实际使用而取得的商标除外)

2.商号否

3.地理标志部分

品种保护法植物品种否(德国品种局)

著作权法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否

由上表可见,除了著作权之外,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负责了几乎所有工业产权的授权与管理事务。它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和管理则是由德国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缩写BSA.)来实施。

德国品种局不同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它是一个独立的,由联邦政府的食品部门、农业部门及消费者保护部门监管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被保护植物品种的监管,为贸易、司法审判等实务提供帮助的“描述性品种目录”(BeschreibendenSortenlisten)的公布,以及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等。品种局的总部设于汉诺威,在德国境内共有13个审查点。

一、工业产权确权诉讼

(一)权利授予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DPMA)是一个由德国联邦司法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是管理德国工业产权的中心。其首要任务就是工业产权的授予和管理。DPMA的工作程序和原则主要在相应的保护法、条令和指南中得到了明确,此外,部分行政法规也有一些规定。联邦专利与商标局的职能主要由四个部门行使:专利部(下设两个分部)、信息与交流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中心行政与法律事务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一方面是负责受理、审查申请和授予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负责权利授予之后的事务.它的总部设在慕尼黑,拥有2400名雇员。

申请人向DPMA提出申请后,DPMA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这两方面出现瑕疵,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瑕疵被弥补的,则确定授权,反之则被驳回。DPMA在该程序中以“命令(Beschluss)”的方式对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二)联邦专利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联邦专利法院(缩写:BPatG)于1961年在慕尼黑成立,属于德国基本法中所规定的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它与州高级法院(Oberlandesgericht)的级别相同,是处理工业产权纠纷的专业法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它并非行政法院,而是正规的司法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处理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准确地说,联邦专利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

1.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起的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上诉;

2.当事人针对联邦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的决定提起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上诉;

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针对专利授权提出的异议;

4.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及德国境内的欧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5.当事人针对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之授予或撤销提起的诉讼,以及要求调整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专利法院只是对相关工业产权是否应当受到登记保护或者是否应当取消登记保护做出判断,它无权受理工业产权侵权案件。

联邦专利法院的审判机构

BPatG由院长、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他们均为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又称法律法官)或者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官群体。他们的法律地位在法官法第120条和专利法第65条中都得到了明确。与法律法官一样,技术法官也被赋予终身称号,有着与法律法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又分别是某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根据专利法第56和26条第2款的规定,被任用为技术法官的人必须是在德国或者欧盟境内的大学或相关科研机构毕业并通过了技术或自然科学相关方面的国家级或学院级考试,且至少在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此外,技术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定的法官资格,也就是说,他们必须经历其他法官必须经历的专业学习(尤其在专利法方面)与专业考核历程。由于对技术领域和法律领域都有较高要求,技术法官一般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的资深技术审查员中选任。

联邦专利法院现共有116名法官,其中有62名法律法官与54名技术法官,其他公职人员有144名。院长对院内的法官、公务员、雇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管。

联邦专利法院现有29个审判庭,分为上诉庭(Beschwerdesenate)与无效庭(Nichtigkeitssenate)。其中共有4个无效庭,25个上诉庭。25个上诉庭中有1个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13个技术上诉审判庭、9个商标上诉审判庭、1个品种保护上诉审判庭和1个法律上诉审判庭。

其中,实用新型审判庭负责实用新型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案件;13个技术审判庭之间有明确的领域分工,例如:第六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水利、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纠纷;第七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机械制造领域的案件,如航天及航海机械工业、制冷制热机械、发动机等;第九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交通工具行业,如汽车、火车、航空器制造业等。

由于不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商标上诉审判庭、法律上诉审判庭和特定程序中的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由3名法律法官组成。除此之外,其他上诉庭在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必须根据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进行混合委任。

——技术审判庭由4人组成,1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术法官。由技术法官担任审判长;

——无效庭在审理专利无效、授予或撤销强制许可、调强制许可使用费及强制许可程序中的临时处分(einstweiligeVerfuegung)案件时,共有5名审判人员。由一名法律法官担任审判长,再由另外一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术法官担任审判员(专利法第67条)。除这些案件外,无效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法律法官(一般情况下由两名法律法官和一名技术法官组成);

——品种保护审判庭由2名技术法官和2名法律法官组成,审判长由法律法官担任(品种保护法第34条第5款),但如果案件只涉及品种保护法第30条规定的品种名称变更时,则只需由三名法律法官组成。

无论在上诉庭还是无效庭,只有被委任参与审判的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才能对审理结果进行建议和表决。表决采用服从多数原则,出现表决数相同的情况时,以审判长的意见为主。表决必须依一定顺序进行。根据专利法第70条第3款,审判人员中工龄最短者最先表决,工龄相同时,年龄最小者最先表决。审判长最后表决。这种由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合而成的审判庭对保障判决的正确与高效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联邦专利法院审判中的原则

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程序规则主要见于德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单行法中,而这些单行法在程序上的不

足又恰好可以被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弥补。所以,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仍然是民事范畴的诉讼法,而非行政诉讼法。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在实际案件中的审理情况,我们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专利法院在运作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程序上的法律原则:

1.申请原则,即不诉不理。

2.审查原则。法院有权不拘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而且法院的调查不受诉讼参与人举证或者调查举证申请的影响.审查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3.无强制。诉讼参与人可以自行参与,也可授权人参与诉讼。适格的人包括律师、专利人、专利公职人员以及获得许可的人员,如专利工程师。但在德国境内无住所或分支机构的当事人必须委任一名专利人或律师参加诉讼。

4.听取当事人陈述原则。联邦专利法院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仅当诉讼参与人提出申请、或者需要举证,或者认为有必要听取当事人陈述时才听取陈述。从实际的审判情况看,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需要,大部分案件都经历了这个程序。

5.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参与诉讼。上诉审判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处理。此时,为了确定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可以提出书面申明,出席听证。此外,专利法院也可在遇到重要法律问题时,让局长出席听证。该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判决的一致性。

除以上原则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大部分无效宣告案件都是因专利侵权纠纷而起。由于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民事法院不能受理无效宣告,所以在联邦专利法院对无效宣告申请(受理后)做出判决之前,民事法院必须中止审理。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前必须有两个要件需要明确:不再有针对专利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正在进行中的针对专利权的异议程序。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异议程序要优先于无效程序。

联邦专利法院在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答辩。未及时答辩的,专利法院可以在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依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而申请人诉讼请求中提及的事实问题均视为已被证实并接受。如果被申请人做出了及时的抗辩,法院才开始对具体事实问题进行审查。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审理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如果判决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时,无效宣告将登载于专利公告上。

针对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出的上诉,联邦专利法院可以驳回上诉维持DPMA的决定、撤销DPMA决定并发回DPMA重新处理或者由专利法院自行判决。具体来说,上诉审判庭以命令(Beschluss)形式对上诉案件做出决定,而无效庭则是以判决的形式做出决定.

根据联邦专利局2005年的统计数据,全年共受理案件4366件,其中3606件为上文中提到的上诉和起诉案件,剩余的则是处理卷宗查阅和明确费用的申请。2005年技术审判庭审结或调解案件的结案周期平均为25个月,商标审判庭为21个月.

(三)联邦最高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如果不服联邦专利法院上诉审判庭做出的命令,则可以在该命令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提出申诉(Beschwerde).但是该申诉必须满足专利法第100条或商标法第83条规定的申诉理由,或者获得了联邦专利法院的允许后,才可以被受理。

在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时,专利法院必须允许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在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或者当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对形成统一的法院判决或实施权利来说至关重要时,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受理申诉案件。此外,如果申诉人能够明确的指出专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过严重的程序错误时(无需批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也应当受理。如:审判庭未依法组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陈述权(被听取陈述权)被剥夺、命令理由不足等。

联邦最高法院仅对这类案件仅做法律上的审查。审理中,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作为人。经过审理后,联邦法院将以“命令(Beschluss)”的形式做出决定。它可以驳回申诉请求,抑或撤销原判决并发回联邦专利法院重审。从2004年的统计数字看,通过联邦专利法院批准的申诉案件为31件,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批准申诉案件为16件,受理的无需批准的申诉案件为8件。

如果不服无效审判庭做出的判决,则可以在判决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Berufung).与上面的情况不同,该类案件的上诉无需专利法院的批准。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后,将对案件的法律与事实问题一起进行审查。如果需要,最高法院还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庭中没有技术法官,所以涉及技术问题时,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来协助审判。

二、工业产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由各个州法院(Landgericht)负责。地域管辖问题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12、13、32条)进行确定。

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涉及专利无效的问题时,当事人只能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并没有权力对专利有效与否做出判决。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只要无效宣告的结果对侵权诉讼有实质性的影响,侵权诉讼将被中止,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但是无效宣告申请在没有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之前,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得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商标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撤销问题,一旦撤销程序启动,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必须等待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做出相关决定。新晨

侵权诉讼由州法院进行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作为二审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在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由相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商标与外观设计由第一民事审判庭负责;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图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由第五民事审判庭负责。最高法院的这种分类集中审理方式确保了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LL.M.德国海德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及经济法研究所。

我国把实用新型与发明均纳入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而德国的专利法只调整发明专利。

有的文章把Bundessortenamt翻译成“植物新品种局”。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首先,从字面意思看,联邦品种局的翻译更为准确;其次,从其职能看,该局不是仅仅处理植物新品种事务。如: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这些职能并不都涉及植物“新品种”。

参考文献:

伊尔茨黑伏尔(Ilzhoefer),《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法》(德)2005年第6版,慕尼黑FranzVahlen出版社,第16页,页边码59.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4页。

截止至2006年5月8日。下文中涉及的数据均截止于该日期。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临时处分属于临时措施范畴。

见德国专利法第87条第1款;半导体保护法第4条第4款。

见德国专利法第79条第1款,商标法第70条第1款。

见德国专利法第84条第1款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德),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8页。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单方当事人程序。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双方当事人程序。见德国专利法第110条。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10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的受理在原则上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由初级法院(Amtsgericht)受理。但如果纠纷涉及劳动与服务关系,如职务作品的,则由负责劳动及相关行政法律案件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