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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供热中热量和热费的正确分配是计量供热的最终环节,也是用户对计量供热进行切身体验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热量与热费的正确分配远比水、电的计量和收费复杂得多。这项工作在我国还是一项新鲜事物,需要我们作不断的试验和总结。
在欧盟各国,特别是德国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一套完整的政策及法规。但欧盟各国的情况由于我国有很多的不同,比如气候条件,房屋结构和保温,采暖系统与设备,生活习惯,采暖与生活用热水的热源共用等。至2001年,丹麦全国的计量供热面积才只有1800万平方米,而我国仅天津市河北区现有采暖面积就与他相当。德国至1998年全国区域供热的建筑近40万栋,区域供热的总容量达60020MW,而75%为热电厂供热,只有25%为集中锅炉房供热,且集中锅炉房的燃料结构中61%为天然气,21%为油,10%为煤,其他燃料为8%,这与我国90%以上均用煤的情况大不相同。所以当在我国推行计量供热,进行热量和热费分配时既是必要去了解他们的经验和实践,而且又必须结合我国情况制定一套能符合我国国情的方法和政策来取得广大用户的认可和支持。
要解决热量和热费的正确分配,就必须解决热价的制定和热量、热费的分配方法。在欧洲"计量供热协会"的"计量供热结算指南"、德国标准DIN4713第5部分采暖运行费用分摊与结算和德国经济部颁发的热费结算文件中都对热费确定和分摊方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关于热价分两种情况来考虑:一是供热企业,热量的生产和输配设备归公司所有,它的热价由功率价格和劳动价格两部分组成,前者决定于固定资产投资,约占总价格的40~60%;后者决定于劳动力投入,约占总价格的45~65%。这主要由政府物价部门、劳动部门和税务局务部门等来确定。二是住宅小区和单栋公寓的锅炉房和小型锅炉,热的生产设备和房屋一并归业主所有。所以,其热价构成规定为:1)消耗的燃料及其运费;2)系统运行的耗电费;3)设备的操作、监控和养护;4)由专业人员对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安全性所进行的定期检查和设定;5)设备和工作间的清洁维护;6)依照联邦有害物质释放保护法所进行的测量;7)热费计量装置及使用。因为在住宅上区和单栋公寓中热的生产设备已归业主所有,如果是租用的,则这部分设备费就计入房屋租金,所以热价中就不含设备折旧、利息和税收等。
我国目前的热价难以确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制热和输配设施的财产归必难以办公室。现在我国的供热企业95%都为国有,原设施为国有或地方市政投资,归属与折旧很难确定。而在取消了福利分房,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的住户,都是买的商品房,而小区的锅炉房等供热设施都已包括在房屋的配套费中,也就是说这些供热设施应是住户的财产,这样热价就应该按照欧盟国家的第二类情况处理。如果热价不能很好的定下来,那么计量供热的进一步发展就会遇到困难。
在无法决定热价的今天,又要推行计量供热,目前各地也就只有采取权宜之法。目前有的地方把近面积计缴的采暖费作为预产热费,在结算时把几栋楼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总用热量为除所收的总预交费即得单位热价,然后再根据每户的用热量求得每户耗费的热量和应交的热费,根据预交热费而多退少补,这显然还是变相的"大锅饭"。从本质上并没有达到计量供热的目的。
在目前还不能解决真正的热价之前,我们姑且先把这个问题放下,假定热价已经解决,把几栋楼或一个供热小区称为一个热计量单元的总热费算作已知,来考虑如何求得一个合理的热费分配方法。正像前面已经提出的那样:热费的分配远比水、电和燃气复杂得多。因为计量供热的原则是多用热多付费,而在热费中包含的系统维修费、公用场所如楼梯间,仓储场所的耗热等,只能与用户的用热设备多少有关,而不应该让设备少而多用的热的用户多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在欧盟和德国的热费结算规定中,都把一个热计量单元的总热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固定热费,它是按照采暖面积来分摊,当一个热计量单元中室内高度差另大于20%时可按房间体积来分摊;另一部分称为实耗热费,它只按用热量的多少来分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