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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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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论文

1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一环

虽然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但是直到今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值仍然处较低,风能、太阳能发展频频遭遇瓶颈,核能、生物质能开发进展缓慢,同时我国的传统能源如天然气、石油等储量却频频告急,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原油、天然气、煤炭三大主要能源的进口量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对外依存度进一步攀升,其中2013年原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8%,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达到316%[2]。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崛起,能源供应量和资源消耗量也将进一步增加,工业化和碳减排之间的博弈也将日趋激烈[3]。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发展新能源、降低对于传统能源的依赖成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关键。因此,近年来我国政府连续出台多项利好政策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仅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部门就出台了多部文件,如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等。2014年2月,国家能源局下达今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确定全年新增光伏备案总规模为1400万KW,其中分布式为800万KW,可见我国推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决心。但是,对于上述的利好政策,市场反应并不热烈,大多数企业及个人都处于观望的状态。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分布式光伏安装累计超过5GW。但不难发现,在累计完成的分布式总量中,“金太阳”工程的贡献量约为2/3,完全通过市场化投资分布式项目则少之又少[4]。截止到2014年2月初全国18个分布式光伏示范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尚未动工,而国内众多城市2014年一季度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几乎为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似乎陷入裹足不前的困境[5],对此许多业内人士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前景表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探索出能够促进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路径,我们必须从阻碍发展的原因入手。

2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分布式光伏发电之所以在我国尚未形成规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2.1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特别是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需要业主的支持,所以如何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就成为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前提。目前,政府主要通过免税和补贴的方式来提高业主投资分布式光伏的积极性,如已经落实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全电量补贴政策,补贴价格为042元/度,远高于市场预期,按此补贴额度和执行期限计算,多数省市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内含报酬率在8%~11%之间[6]。在如此高额的补贴下,分布式光伏电站工作开展仍然屡遭瓶颈的原因在于高额的初装费用。据悉,一个中等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初装费用在5~8万元之间,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项数目不小的投资,保守估计此投资回收期将长达10年[7],10年之后分布式光伏电站才能有所收益,如此长的投资回收期使很多投资者望而却步。这也引起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不均衡,据悉目前发展较快的省份往往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广东、山东等,而中、西部地区却发展缓慢。

2.2政策持续性屡遭质疑在现行政策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并且政府也明确规定了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者电价补贴的标准维持20年不变。以上政策的本意是为了方便业主准确的测算出投资回报周期,加强业主的投资信心。但实际上却让很多业主对于政策的持续性产生了怀疑。众所周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虽然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可再生资源的适用范围及推广进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除风电、水电及太阳能之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尚处于开发阶段,所以我国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长期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根据相关媒体测算,按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目标规划,到2015年,包括水电、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在内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每年的资金缺口为800亿元[8]。这样的资金缺口让业主对于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进行20年的补贴能力产生了怀疑,导致了很多投资商踌躇不前,从而阻碍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另外,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并网问题上,虽然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己经出台了鼓励分布式并网的政策,但电网对光伏发电的支持能持续多久存在不确定性[9]。考虑到分布式电站发电的间歇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上网必然会增加电力设施的维护成本,进而增大电网的运营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如何分摊尚未确定。故从长久来看,分布式电力未来上网之路仍具有不确定性。

2.3政策落地效果不显著虽然从2013年起各种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利好政策就已经不断出台,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尚存在体系障碍和政策盲点。如个人光伏发电审批流程问题,光伏组建市场的混乱问题以及上网电费的结算问题等等,特别是在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责任区分上仍存在盲点,这也导致了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部门之间协调不力的情况,这无疑降低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同时也降低了业主的参与热情。

3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政策建议

3.1增加融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一部分,其发展必然离不开财政投入,而且相较于其它大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而言,分布式发电涉及的范围更广,投入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或者完全依靠企业个人都是不现实的,而现在对于依赖上网电价补贴的方式,并不能有效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风险,从而造成了业主及相关企业在投资问题上止步不前。为了打破这一瓶颈,本文提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形成利益互锁关系,并且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多种融资渠道以降低初装投资门槛。具体来说,对于个人,政府应该着力降低其短期成本,对于企业,政府应该保证其长期回报。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个人相对于企业而言更加看重短期的投资回报,所以应该从降低短期成本入手,比如可以考虑对独栋发电的个人使其享受零息贷款或者以降低房产税的方式进行变向补贴;对于其他类住房,笔者建议政府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联合投资,在规定期限内的投资收益归物业所有,而之后其所发电量的收益由政府收回,这样就可以解决现存的诸如屋顶纠纷等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资金比较充足,可以选择自我投资的模式,如一些大型的商场、综合办公楼宇及占地面积比较大的厂区等,政府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建立专项基金,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而那些资金不太充裕的企业以及公益性场所、国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等则可以选择合同能源管理制(EMC),即由能源管理公司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建设,而后期的收益也将全部归属于能源管理公司[10]。

3.2落实各方责任,做好产业引导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就必须明确各方责任,做好产业引导。特别是要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投资者的责任。笔者认为,国家的责任主要在于分布式光伏产业战略的制定上,另外也要关注各地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如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难等问题,就需要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调配解决。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结合本地的资源禀赋进行有侧重的支持,如在中东部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直接的补贴力度可以有所下降,鼓励类的政策可以加强,如通过对于安装光伏屋顶的家庭或者企业降低房产税或者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刺激投资人的另外,我国政府也要做好产业引导工作。在此,建议政府部门可以对相关企业及个人进行定向培训,强调我国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目标,即保护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向企业及个人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回收期,以及政府政策的持续性等问题,从而保证投资人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一个积极的态度。

3.3提高行政效率,做好部分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由于其投资的分散性,其发展离不开群众的支持,而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良的投资环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府任务。特别是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如果审批流程过于繁杂,必然会让很多投资人望而却步。所以政府首先应该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审批流程,同时也要简化政策,提高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增强政府部门人员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要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在我国的推行,积极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各地综合性问题进行统一解决。同时,加快现有政策的实施力度,对业主普遍关注的补贴问题、税收问题以及上网电量收购问题进行细则化处理,打消业主对于投资收益的忧虑,并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尽快将政策细则予以实施。

4结语

综上,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我国的能源安全,同时也能帮助我国的光伏产业扩展国内需求,捋顺产业链条,其发展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战略意义。当然正如所有新能源产业一样,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但是决不能让分布式光伏发电走“风电”的老路,成为投机者占有国家利好政策却不履行企业职责的又一契机。政府应坚持前期进行投资引导,后期进行“半市场化”处理的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下,我们进一步对投资者进行正确引导,消除业主想要投机的心理误区,同时也要扎实地做好产业的政策基础,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为以后的产业市场化发展提供可循的依据。

作者:丁芸林韵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