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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影响下的轨道交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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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影响下的轨道交通论文

一、“营改增”对轨道交通行业的影响

(一)对收入与成本的影响“营改增”将使轨道交通企业客运和资源收入、部分成本项目、部分固定资产原值因为价税分离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导致报表收入和成本项目的前后期不可比。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客运收入将减少9.91%(11%(/1+11%));资源广告收入将减少5.66%(6%(/1+6%));水电费、物资采购和维修成本账面减少14.53%(17%(/1+17%));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例如列车、办公设备入账价值将减少14.53%。此外,对于“营改增”前未支付但已计提列入的成本项目,“营改增”后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抵扣部分相应冲减了原计提的成本,降低了当期或以前年度的成本。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客运收入因价税分离将减少2.91%(3%(/1+3%));广告收入减少5.66%;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于成本项目和固定资产入账原值没有影响。

(二)对预算的影响“营改增”对预算的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由于“营改增”不同程度降低了收入和成本,相应也影响预算的执行数。为保持预算分析口径的一致,预算分析应剔除“营改增”影响。二是“营改增”增加了预算编制的难度。由于部分项目立项时不能够确定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项目的成本预测带来困难。

二、“营改增”后轨道交通企业相应问题的应对

(一)关于计税方法的选择“营改增”后,轨道交通行业应如何筹划,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实现降低税负?假设轨道交通行业购置列车等固定资产能取得大额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进项税额主要集中在建设部门,销项税额主要在运营部门和资源开发部门,如何将建设部门、运营部门、资源开发的销项和进项税额结合在一起,是“营改增”后轨道交通企业降低税负的关键。根据轨道交通行业不同的组织架构,我们分别做出以下不同的应对方案:1、轨道交通企业为单独法人,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资源开发等分支机构为内设分公司或事业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这种组织架构下,轨道交通企业应向国税局申请办理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将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资源开发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合并到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这样,建设部门取得的大额进项税额将可以在较长的时期抵消全部或大部分销项税额,实现“营改增”后企业降低税负目标。采用这种方案应注意的是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名称必须是总部名称。如运营管理部门电费增值税发票的名称需变更为总部名称,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名称必须是总部名称,以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求。2、轨道交通企业总部、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等机构为独立法人。在这种组织架构下,轨道交通企业应科学筹划,将业务重新整合,实行收支两条线,母子公司分别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实现集团整体税负的大幅下降。如下图所示案例,企业通过筹划,实现“营改增”后税负水平的大幅降低。(1)集团总部下设资源开发、修理采购中心等分公司,实行总分机构合并缴纳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2)地铁建设项目设为若干个独立法人项目公司,负责相关地铁项目的建设、收取相关运营收入、支付相关的运营成本,采用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税率11%。销项税额包括相关地铁线路的运营客运收入(税率1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地铁列车等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费、运营客运电费、地铁运营管理公司收取的受托管理费(现代服务业)、维保中心收取的地铁设备维保费等。(3)地铁运营管理设为若干独立法人公司,接收相关地铁线路公司委托,负责相关地铁项目的运营管理。由于受托运营管理为现代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6%。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向地铁建设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4)地铁老线路项目公司,由于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购置较少,项目公司和运营管理可以合并在一起,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缴增值税。

(二)关于物资采购涉及增值税问题的应对“营改增”后,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物资采购项目,在立项文件中必须估算项目含税总价和不含税总价,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报价应包含不含税价格和含税总价,并且说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投标单位有的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能开,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单位报价有可能较高,采用含税和不含税的报价有利于对比不同投标单位的报价成本,便于企业选择有利的方案。此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资合同付款,如果是一次性到货的,应在开具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如果是分批到货,应约定分批和付款的次数,每次到货验收合格后应先开具到货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问题的应对1、应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有效期内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票日期算起有6个月的有效期,过期后将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应通知供应商在物资到货验收合格或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部门如果提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立即提交财务部门进行处理。2、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票内容是否正确,开票名称、金额、盖章等是否正确,如有不当,应尽快退回,在有效期才能重开。3、财务部门应注意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性进行认证,认证后才能办理付款;不接收虚开的发票;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不抵扣税法不准予抵扣的项目,如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作者:黄文颂单位:深圳地铁运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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