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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影响
(一)“营改增”整体影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要求,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来说,改革后税率整体上升,其中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大幅增长,分别上升8%和12%,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上升1%;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改革后税率整体下降,其中交通运输业改革后税率不变,部分现代服务业整体下降2%。由此看来,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的“营改增”税制改革虽然减轻了中小微企业的税负,但增加了大中型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与国家制定的“规范税制、合理负担,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原则”相悖。
(二)营改增对轨道交通行业的影响1、积极的影响营改增后,在计算应纳税时,销售收入额发生变化。原来营业税属价内税,销售额为含税价。而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价外税不包含在销售额中,这样企业计算应纳税时销售额变小。营业税是企业的一项成本支出,影响当期损益和现金流流出,但增值税不是企业成本,只影响当期的现金流流出。2、消极的影响(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税负增加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年应税收入额一般都超过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企业的收入主要包含运输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含人工成本、能源消耗、采购商品、安全防护、保洁、运营维护等。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也等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由销售额(不含税)、税率、进项税额三个因素所影响,销售额较营业税变小,这虽然是利好因素,但税率较之营业税却上升8%,这就大大增加了销项税额;还有能取得进项税额的大小也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税率不变,应纳税额与销售额成正比,与进项税成反比。“营改增”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额较原来营业税应纳税金额,因税率增加8%而大大增加;而在支出方面只有电费及采购商品可以取得少数进项税额。如果属于新开轨道交通线路的城市,运营企业经营生产用的设备还在保质期内,不会发生维修费,就不会产生进项税;而占总成本支出比例较高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接受的安全防护、保洁、运营维护等属第三产业服务业现阶段还未实行营改增试点,故无法取得这部分支出的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轨道交通行业的税负明显增加,增加了企业现金流流出。(2)下属单位税负不均,集团公司税负整体增加现阶段有些城市的轨道交通行业企业按集团公司设置架构,在集团公司下设多个分、子公司,分别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筹备、运营管理等,由于机构所在地不同,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导致有的子公司有大额的销项税,而只能取得小额进项税;有的分、子公司无销项或只有小额销项税,取得的大额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税负不均,造成集团整体税负增加。(3)核算的计价方式发生变化实行营改增后,会计上的收入成本计价将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含税(营业税)金额改为不含税(增值税)金额。物资管理系统中的计价也发生变化,物资的收、发、存计价方式由原来的含税金额,改为价税分离,按不含税金额计价,导致收入成本同时下降,与年初“营改增”前企业制定的收入成本等经营指标不匹配,致使某些指标完成困难。
二、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初期解决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和交通行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该通知规定,轨道交通行业在“营改增”初期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样就与原来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行“营改增”时,前面所述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服务就能取得进项税,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时间也有近36个月,到时企业再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调整企业架构,合理划分经营职能集团下各分子公司税负不均的企业,可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总、分机构,整合集团公司资源,合理划分各分支机构经营职能,并统一核算,由集团合并计算集中申报纳税,避免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由于税负不均,导致整体税负增加的问题。
(三)选择供应商时,要考虑纳税人资格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为了节约成本,在选择供应商时,常以价格的高、低作为最重要考虑因素。这种简单的模式显然已不符合“营改增”后的要求。各业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积极沟通,达成共识。业务部门要认识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用来抵扣的,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在选择供应商时不能只简单考虑价格,应从对方的纳税人资格、价格、税费、品质、何时何种方式付款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为最优合作商。
(四)积极申请政策优惠营改增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势必税负大大增加,企业应积极与国家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到当地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最好能参照北京、上海、安徽等城市对“营改增”后实际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资金的政策做法,既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税制、合理负担,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原则,又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现阶段虽然营改增使交通运输业行业税负增加,但从长远来看,能对行业在规范流程、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征管大体系,能减少交通运输业上下游企业的税负,使交通运输业行业的企业财务核算更加规范、严密和合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作者:霍之芹单位: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