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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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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

对于需要变更的合同,按照变更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其中较大变更主要是指在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由于某种实际原因而造成建设方案、计划以及建设规模的更改;而一般变更主要是指在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出现的较小范围和较频繁的合同变更。在现代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施工合同发生较大变更还是一般变更,都是由一定原因导致的。要想避免这些合同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损失,必须首先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

1影响公路桥梁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因

1.1遵循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是指在公路桥梁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对公路桥梁施工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合同变更的情况。由此原因导致的施工合同变更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对公路桥梁设计和施工进行了新的法律规定,由此造成施工合同变更;另一种是合同当事人有违约情况而造成合同无法正常被履行,从而造成的施工合同变更。

1.2在重大误解情况下成立的合同在签订公路桥梁施工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对合同内容没有更清楚地了解和分析而直接签订的施工合同被称为在重大误解下成立的合同。由于此种原因造成的合同变更情况有以下几种:1.没有明确合同的性质,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中关键词句的错误理解、对双方或者多方权利及义务的错误认识等;2.对合同当事人产生误解,即把A公司误认为B公司而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3.对合同标的物量产生误解,将合同中所述的劣质品误认为是优质品等情况。

1.3不利于实际施工而需要变更的合同在现代公路桥梁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中,最常见的合同变更原因就是因施工过程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工程项目所处地域的地质情况进行明确勘探和研究,例如开挖之后的实际地质剖面与根据钻孔绘制的地质剖面差异巨大,由此造成在实际施工中需要增大更多的工程量等;其次,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时与签订合同时的外部条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例如施工材料的价格变化,水电的实际供应情况变化等;最后,公路桥梁工程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之间的差异,使得施工合同不得不进行变更,例如沥青路面的厚度不够等情况。

1.4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情况下对合同进行的变更一般是与合同签订过程没有关系,而是为了优化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或者为了解决在实际施工中遇到某些问题。由这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变更的情况包括:①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为了优化施工设计,要求更改合同内容;②由于实际施工影响周围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交通而迫使合同不得不变更;③施工单位为了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进度而提出更优的施工方案,从而造成合同内容变更。

2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主体

2.1工程承包方提出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的承包方有权基于一种或者几种提出合同变更。例如,业主计量时有违约现象且无法按照约定支付;在工程设计中将斜拉桥基础设计为钻孔灌注桩,而承包方认为沉井更有利于施工等。

2.2项目的业主方提出业主方作为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参与者,也可以基于一种或者多种原因提出合同变更。例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无理由延长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因某些施工原因下降等。

2.3施工监理工程单位提出监理工程师在整个公路桥梁工程施工中的作用是监督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得以保证,那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出于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和提高工程质量而提出合同变更也是合理和必要的。

2.4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施工方向和工程质量的关键影响因素,出于优化和完善设计的原则提出合同变更是被认可的。例如,在公路桥梁工程施工中设计单位提出对通道、洞涵和排水系统的变更设计。

2.5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第三方提出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第三方基于自身的利益可以提出施工合同变更。例如,公路工程施工地的居民提出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人行通道等要求。

3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合同变更难以协商解决在我国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业主主要是政府的各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事业法人,而工程的承包商则是政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附属机构,二者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关系,所以在实际中,合同是否需要变更主要决定于业主的意思,而承包商对合同有任何看法和意见只能听从业主的安排,很难做到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3.2合同变更不合理公路桥梁工程在业主的领导下,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则可以成为同一系统的兄弟部门关系,加之,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很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逐步实现了股份制,甚至形成完全私有化现象。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某些施工合同变更则会奔着慷国家之慨,为小集体甚至个人争得经济利益的目的,由此导致施工合同更改中存在很多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这些不合理的施工合同变更内容主要体现在:少数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串通一气,业主对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更改的合同内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核,而是给予草率批准,对合同进行了不适当的更改。这种不适宜的合同变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无谓成本,也给国家财产带来了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由此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中的腐败现象也更加凸显。

4合同变更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现代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对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国家财政的支出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针对目前施工合同变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解决策略,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1优化经济体制改革,做到政企分开在公路桥梁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与公路桥梁建设和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单位彻底脱离关系,将双轨制运作和行政管理与民事合同两重关系转变为民事合同一重关系,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单位置于同一级别上,避免出现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串通。除此之外,还应在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完善对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这样,不仅能够确保施工合同变更是在业主、承包商之间协商之下进行的,也能够有效防止业主对施工合同的任意变更。

4.2转变业主和监理工程单位的身份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业主一般都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事业单位为主,这样带有政府权威的业主在被管理和监督中不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业主的行为,提高业主对施工合同变更的责任感和谨慎度,应该将业主的身份转换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除此之外,为了适应我国目前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现状,还应该使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单位的身份朝着社会化方向转变。因为现代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施工采用的条款基本上是FIDIC条款,在该条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情况的变更有着较大权力,凡是有关工程合同变更的请求都必须经过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所以,为了避免由于合同变更而造成的成本浪费和腐败现象,必须使工程监理单位脱离政府部门关系。

5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还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等都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要想解决施工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首先了解问题存在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不断优化经济体制改革,做到政企分开,转变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身份,使其身份社会化,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变更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尽可能保证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变更过程的公正廉洁。

作者:卢亚娟 单位:河北路桥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