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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道路交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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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道路交通论文

一、交强险制度及完善

第一,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参照三者险,设置一定的档次。目前我国规定的责任限额为两种:1、有限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对于限额的确定首先应当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基本需求。对于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比例来确定责任限额的比例比较恰当。第二,应当考虑将一些具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纳入交强险范畴。交强险主要针对机动车进行保险。但是现在一些交通工具例如高速运转的助力车等,在生活中的使用非常广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也应当考虑对其实施交强险制度。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及完善

由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试行办法》)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从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看,还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确保基金来源稳定。根据《基金试行办法》,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七个方面。按照国际惯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行政保障性质的制度,应该由政府财政拨款,但就从我国的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看,最主要、最稳定的部分来源于从强制责任保险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这不但占用了强制责任保险的一部分资金,而且也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成为了社会救助基金的承担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作为承担主体的政府应该主动拓宽社会救助基金的渠道,确保其来源稳定。

(二)扩大救助范围。根据《基金试行办法》,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主要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从这三种类型的含义看,显然是从道路交通事故非责任一方的角度,但就实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言,肇事方的驾驶员和乘客也往往会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强制责任保险的有益补充,其目的在于为急需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提供及时的救济,不能因为受害者所处的位置不同而不进行及时的救助,所以,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人群应包括所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而不区分侵害方和受害方。

作者:罗孝先游争艳朱芳芳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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