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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
安全生产;综合监理;建议
长期以来,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问题,一直困绕着我们,是各个层面争议最多,可又不能真正解决的问题。虽然在工作实践中偿试着“摸着石头过河”,作了一些具体工作,但真正的工作规范仍未形成,还有许多的新情况需要面对,更有许多的路要走。
1关于对综合监管存在突出问题的分析
1.1职责范围不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管职责中的“综合”,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二是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划定综合监管工作的职能范围,虽然有“谁主管、谁负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原则,但由于有些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上很难非常清楚地界定和明确由某个具体的部门负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最后总是成为“大箩筐”、“万金油”和“灭火队”,更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承担者;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了不少属于专项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具体工作,综合监管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无“边界”的状况。
1.2体制定位不清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专项部门是处在同一层次上开展工作的,在对同一级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时,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就行不通,必须用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因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主体、方式及程度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突破口和有力的“抓手”。此外,作为综合监管的部门本身,又承担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这种集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角色与功能于一体的职能配置,导致了安监部门东奔西跑、精力分散,削弱了对主管业务的监管。
1.3权责运行不对称。由于综合监管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工作难度较大,因而从权利配置与运行的角度看,保证综合监管主体有效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基本前提,是使其拥有相应及足够的权力。而现实的情况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工作范围,除了生产领域外,还有非生产领域,不管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不少地方在进行事故的责任追究时,不管什么类别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都“榜上有名”,理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陷入权力小责任大、无权有责或有限职权无限责任的不合理状况。
2关于对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建议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环境下,搞好综合监管是一个全新和充满挑战的工作,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现有的体制、机制条件下,面对现实、认真研究、准确定位、理清思路、全力抓好自身应该抓、可以抓的各项综合监管工作。
2.1合理进行定位
2.1.1从工作定位看,综合监管是层次较高、较为宏观的监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综合监管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它们之间不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促与检查。
2.1.2从工作性质看,综合监管是全局性、综合性、局部性的监管,其工作立足点、着眼点和着力点是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思路、格局和目标得以实现。
2.1.3从工作内容看,综合监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下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门,工作重点在于对这些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及检查,而不是代替、包办具体工作,也不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检查。
2.2坚持“三个到位
2.2.1思想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以及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2.2.2履行职责要到位。凡是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和同级政府赋予的综合监管职责,都要通过我们的努力,逐项落实,不能有半点犹豫,不能有半点马虎,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
2.2.3工作措施要到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或者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并通过强有力的组织、引导,推动和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
2.3推进“四个转变”
2.3.1要转变观念。应树立安全也是政绩,安全有利于发展,安全就是建设,安全也是大局,执法就是权力,监管就是服务等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安全观、全局观、权力观和服务观,坚定信心,努力工作,做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促发展,扎扎实实抓安全。
2.3.2要转变工作重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从过去重事后查处,转向重事先防范;从重治标转向重治本;从重眼前转向重长远;从重部署转向重落实;从重政府推动转向促企业自动上来,真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2.3.3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手段。要把监管方法和手段从一般性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转合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综合监管的科技含量上来;从过去行政型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监管,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行为,把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上来;从单纯依靠集中整治转向既抓集中整治又加强日常监管上来。
2.4发挥“四个层次”作用
2.4.1发挥好政府的主体作用。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体,综合监管就包括着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较为明确的职责,督促下一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格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下去。
2.4.2发挥好专项监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发改、公安、交通、建设、消防、质监、服务业、旅游、经信、电力等部门,是各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要相信、依靠专项监管部门,凡属于专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定要由他们承担,自己则集中精力当好“裁判员”,真正做到“综合不代替,协调有权威”。
2.4.3发挥好企业的主体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受益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企业而不是代替企业去抓企业自身应抓的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
2.4.4发挥好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即通过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曝光等制度,发挥好工会、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作者:张集 单位: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