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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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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的会计处理

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财企(2012)16号文后,财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因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用的使用范围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生生产费用支出一般不会形成固定资产,因此下面只列出了提取、实际发生费用性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

1.提取时,企业根据报量计算应提金额并作如下处理:借:工程施工—相关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措施费)贷:专项储备—提取数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本企业以前年度经济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相应数据,据此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在工程施工中各明细科目间进行分配。

2.发生费用时,作如下处理:借:专项储备—发生数(按相应成本明细科目分列)贷: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

3.期末专项储备科目出现余额时,如为借方余额,表明本期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期末应将余额转入成本,作如下处理:借:工程施工—相关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措施费)贷:专项储备—发生数(按相应成本明细科目分列)如为贷方余额,表明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有节余,按照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应保留余额,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二、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家税务局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务文件。依据最新的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总结

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即上面会计科目“专项储备”的借方发生数,企业因按下列方法处理:如期末“专项储备”科目为借方余额,期末转入成本后,不进行纳税调整;如期末“专项储备”为贷方余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为了避免出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足,而相关费用未通过“专项储备”直接进入成本,从而出现纳税调整的现象,企业因合理研究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用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1)仔细研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安生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将经济活动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明确可以进入安生生产费用的行为,将安生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活动流程化、规范化;(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贯彻到每一位涉及的人员;(3)成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纠正经济活动中的不合理现象。(本文来自于《山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山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刘永东单位: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