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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导报杂志》2015年第四期
一、提高执法人员标准化执法水平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涉及的行业较多,从生产、销售、印刷等各个领域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各领域涉及的其他法规也较多,这就需要条码执法人员对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掌握,再结合条码管理办法综合处理商品条码执法案件,因此采用执法流程标准化、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化、执法程序标准化、执法态度标准化等管理手段来提高商品条码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显得格外重要,执法人员应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来提高执法水平,尤其是对条码基础知识的学习显得十分重要,要不断与条码业务人员交流、学习、研讨,结合条码实际业务、把握好条码管理办法处理案件。商品条码的性质特点决定其市场化运作行为。随着商品条码GS1标准和国际形势的发展、结合我国商品条码应用的变化,其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诠释和重点,掌握好商品条码发展形式和规律综合衡量、处理案件,才能达到人性标准化执法和服务标准化执法的效果,保障和促进商品条码的发展。目前我国对商品条码专业执法的部门并不多,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商品条码执法大部分放在各局稽查局(队),条码执法专业人员缺乏,各地执法的目的也各有不同。汇总我国的条码执法情况,急需逐步加强商品条码执法人员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和培训,来保证条码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统一化、标准化。由于条码案件大部分归属立案程序,不同于简易程序,相应的文书和案卷较多,处理较复杂,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公共法律法规,要做到案卷齐全程序合法,通过专业性标准化综合培训、可以互相交流和评查案件,对案件的处理结合条码业务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条码执法案件标准化处理模式,规范执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地方法规统一执法标准
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差异十分明显,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经济发展的重点和优势,如:广东电子行业发达,江浙地区小商品发达,沿海城市外贸经济发展较快,北方地区农果有优势等。近几年根据每个地区重点产品的分布情况,各地纷纷制定适合本地区商品条码发展的地方法规,促进商品条码的快速健康发展,据统计全国约30余个城市制定了与其配套的地方法规,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很大程度保证了各地区商品条码的有序发展,这也是我国商品条码快速普及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为我国商品条码事业从传统模式逐步转型打下良好的基础。笔者认为利用现有的一切资源加快各地方法规制定势在必行。各地方法规都带有地方特色,根据每个地区的商品条码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具有特定地区的普遍性。汇总全国的地方法规进行论证总结,国家层面的条码管理办法才能够综合衡量、进行适合全国模式标准的修订。达到适合我国商品条码执法的标准统一。为商品条码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按标准严格规范执法文书
条码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的专用书面凭证、是处理商品条码案件的重要手段,制作水平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条码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严格制定相应文书标准是重中之重。具体文书制作标准应是:执法文书制作是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要体现出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行政案件的程序性和完整性是执法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地法律证据,因此办案人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条款准确。执法人员处理案件时执法案卷的文书文字表达体现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是衡量执法能力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判定,用语要使用法律公文语体描述,规范严谨、文字平实、不浮夸、简洁易懂、语言完整。对于企业名称要描述完整,标点符号正确使用,如有涂改必须让当事人按手印,公章不能缺失,更为重要的是执法整个过程时间顺序合法,对于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取证、调查笔录、案审会、处罚决定、结案过程案卷完整、顺序合理。书写时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签字完整不能漏签。最后结案归档。严谨的执法文书能体现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文书的规范使用、以及条码管理办法,加强逻辑思维能力和处理案件能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条码执法各条款标准的具体把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就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质检总局与2008年2月29日《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函》(简称76号函),对执法中遇见的普遍性问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出台了相应的标准条款。(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任何人不得使用。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例:B企业授权A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B构成“转让”)。(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五、条码执法自由裁量权也应有标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行政相对人的法制意识逐年提高,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条码执法应当结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各条款,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来规范商品条码执法行为,按照实际情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处罚,如:对于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为来说,A企业未注册条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如果A企业存在故意行为(据调查笔录)应当从重处罚。A企业有自己的商品条码使用B企业的商品条码时,这种情况一般不是故意行为,多为疏忽所致,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适当从轻处罚。如果危害极小不予处罚等。总之按照标准把握好商品条码执法的总体原则、长期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加强软硬件建设和培训、规范文书、运用法律适当,规范和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保障条码系统成员的权益,使条码按照特定的市场规律健康有序发展,就是条码执法的最终目的。
作者:苏涛 贾欣 刘文博 单位: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