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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作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已经获得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千头万绪,涉及到法律、监管、社会信用体系等多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建设,食品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尤其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下值得我们思考。从现状来看,我国存在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比如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业的监管,网络订餐以及农产品安全等等,很多学者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究,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是从现状出发,包括食品安全现状和法律规制现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工业的腾飞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使得我国的食品匮乏问题已经成为历史,然而,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逐渐取代食品匮乏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的投诉70566件,其中约有1800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或违规使用添加剂(比如使用变质的肉类制作熟食、在油炸食品中过量添加复合膨松剂等);食品制作、贮存和派送过程中病原菌和其他微生物控制不当(比如奶制品生产和贮存过程中未能严格保证低温条件而使得病原菌大量繁殖);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比如家禽类肉食中存在抗生素残留、新鲜蔬菜表面有农药残留等),假冒伪劣食品和三无食品(如网络中经常报道的“粤利粤”、“蘑菇力”、“德夫”等仿冒其他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这些问题不仅长期存在,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且给我国的食品工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今,食品安全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球多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各个国家都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采取了多种措施。我国也不例外,但是仍然有大量的食品安全隐患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法治现状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和违规行为,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多部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呈现出立法部门多样化、立法内容丰富化的法律体系建设趋势。尤其是在2003年加入WTO之后,我国的食品行业与食品企业内部规范和监管程序逐渐走上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道路。2009年,由人大立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架构基本形成。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这两部基本法也属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法规,这三部法律共同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任何其他相关法规或条例都不能与之相违背。与此同时,由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规以及一些由省部级单位颁布的行政规章和部门法规(如2011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作为具体的实施实则,共同构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成型。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在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过程中存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我国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相信公权力的权威,但对法律却没有信仰。
2.食品行业守法的高成本。低廉的成本可以取得高额的利益,因此有些商家甘愿冒此风险,进行违法犯罪。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制度建设的问题,而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但是对于大多数生产经营者而言,法律的震慑仍然不足,高额的利润更具有吸引力。
3.基层执法存在困难。首先,因为立法的缺失使得在执法出现困境。比如有的部分虽然被认为是法律所不认可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食品留样工作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法律规定特定单位或者特殊情况下应当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但是违反后却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其次,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从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来看,的确存在一部分条款不易操作的情况,致使法律无法落到实处。比如食物中毒,如果中毒存在很长的潜伏期,那么很难判断中毒的原因,也难以及时取证。
4.食品安全事故的复杂性。我国本身的社会结构就是多元的,城乡地区、东西部地区的差异都很大。可以说目前我国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都是根据城市食品安全监管所制定出台的,因此对于面对复杂情况的预防能力不足,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缺陷。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性和协调性较弱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不同法律制定
主体所颁布的不同法律效力的多部法律法规组成,这样的体系构建很容易导致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和一致性不够。例如,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多种评价标准,据统计超过5000个,涉及到不同的部门和地区,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多种。鉴定和评价标准的不统一,其后果必然是食品安全评价体系的混乱,而评价体系的混乱又必然给食品安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带来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关于食品安全的评定标准无法统一,执法部门就很难认定哪种行为属于食品安全违法、哪种不属于违法以及各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而在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的力度和精准度就会打折扣。
(二)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在实际实施中较为困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重要性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一再被强调,然而,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检测与评估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跟不上食品种类和食品添加剂种类的不断增加,导致很多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无法被检测出来或者提前告知其风险性,这也就意味着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的作用被严重削弱,最终不得不寄希望于事后补救。与此同时,关于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披露的真正有效的公众平台也尚未建立使用。因为食品安全的鉴定和评估涉及到较为高深的科技手段和科学术语,这是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和掌握的,如果简单地将科学检测结果报告不经处理就披露给公众,其实并不能收到预料中的效果。
(三)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饮食习惯各有差异,各地的食物也存在着差别。也正是基于此,对于食品方面的立法一直存在很大的困难,地方一方面要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同时也要保持地方特色,这就让地方上的食品立法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并没有十分全面,也没有覆盖所有地区。上文中也提到过,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中的法律大多数是针对城市地区所制定的,但是广大的农村地区也有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却并没有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出台。因此,对于地方特色、城乡差异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立法上的短板。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将问题彻底解决。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想取得更大的进展,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将其落到实处。
(一)必须尽快统一监测和评估标准,使得相关执法部门有的放矢,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发力:首先要不断加快食品检测与评估技术的发展,使得对食品的相关检测结果更加精确、可靠,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普适性更强的食品安全标准,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内部尽早实现统一和协调;其次是要加强相关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监督审查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促进信息分享,保障食品安全从立法、执法到监督审查这一整个流程中都有法可依,尽可能地减少因标准不同或协作不力而带来的实施障碍。
(二)必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尽快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全覆盖就地域而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应当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就领域而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则应当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均有准确、可靠、及时的检测数据报告可供查阅。并且,要尽快建立食品检测数据共享平台,并注意将专业化的数据与检测报告转化成可理解的表达方式,从而实现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广泛参与。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前两条的基础之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水平有了较大的进展之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和犯罪成本。首先要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不仅要采取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等增强事后处罚力度的手段,同时还要加强我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的严格程度,从源头和过程中震慑不法分子,并切实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与难度。其次是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现率、处理率和惩罚力度,切实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控制与打击。
(四)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和广泛度,共同构筑坚实的社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要保障公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不仅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要考虑到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和便利性。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就是一个很好的策略,不仅可以实时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提醒公众注意鉴别并引以为鉴,还可以将一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生产操作的企业和个人树立为榜样,使公众重拾对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信心和信任,同心协力构建起坚实的社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国未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另外,对于鲁迅先生所说的“拿来主义”在这个时候可以充分利用,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立法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如美国针对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仅联邦出台的就多达35部,这些法律所监管的对象包括了企业、团体和个人,还针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专门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对我国立法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范本。德国在食品安全制度划分了等级同时也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使出现问题的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召回所售出的产品,从而减小伤害。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对象,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才能够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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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社科纵横.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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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一鸣 单位:山东省昌乐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