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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食品包装安全要求
1.1欧盟食品包装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又称食品包装材料,英文缩写为FCM(FoodContactMaterials),是一类用于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欧盟建立了健全的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框架,由框架法规、专项指令(法规)、单独法规和决议等组成,注重安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连续管理。食品包装应遵守相关材料的法规和要求。
1.2美国FDA食品包装安全要求美国十分重视食品包装的安全,是世界上食品包装安全规范的先驱之一,也是世界上包装安全法规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有关食品包装安全的法规非常多,大多分散在联邦法规体系中,主要有:美国《联邦法规》的第21篇170-186节、《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包装防毒法案》、《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令》、《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等。美国法规认定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活性物质迁移到食品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因而将此类活性迁移物质定义为间接食品添加剂。美国联邦法典第21篇的第174、175、176、177、178部分(21.CFR.Part;174.175.176.177.178)对食品添加剂有具体的规定,其管理方式可分为:免于法规管理、食品添加剂审批和食品接触物质通报。
1.3日本食品卫生法日本对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由劳动厚生省健康、劳动和福利部(MHLW)负责。日本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添加剂实行分开管理。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日本劳动厚生省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标准与卫生要求,一旦颁布了相应标准,则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生产和销售。日本劳动厚生省颁布的标准分为3类:一般标准、专门用途标准和行业协会标准。一般标准规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特别是铅的含量要求。该类标准建立了玻璃、陶瓷、橡胶等物质的类别标准,此外还制定了13类聚合物的标准。专门用途标准是对于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制定的标准。日本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除遵照上述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由政府委托日本PVC卫生协会(JHPA)、日本烯烃和苯乙烯塑料卫生协会(JHOSPA)、日本偏二氯乙烯卫生协会(JHAVC)三大行业协会来制定相应的食品包装材料用助剂的标准。
2国外食品包装低碳环保要求
2.1欧盟包装和废弃物指令欧盟作为环保的先驱,早在1994年就推出了欧盟94/62/EC《包装和废弃物指令》,此指令限制产品的过度包装以及规定了废弃物的回收要求。指令中的“包装”定义为各类材质的,具有不同特性的,用于贮存、保护、携带、运输和展示物品(包括原材料和加工品)的产品。此指令的条款包括了目标、范围、定义、防止、再生与回收利用、标志与识别系统、标准、重金属含量、包装使用者信息、管理计划、特别措施等25条。此指令多年来经历了多次修订,2014年2月又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案要求在正式实施之后的两年内淘汰含有超过0.01%致癌、致畸、有生殖毒性和致内分泌紊乱物质的包装,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以2010年的数据为基准,在2017年前减少50%的轻便型塑料袋,在2019年前减少80%的轻便型塑料袋。此外,还特别要求在2019年之前将用于包裹水果、蔬菜和糕点糖果等食品的塑料袋替换为纸袋或可降解的袋子。
2.2德国包装法关于产品包装回收,德国一直走在世界前沿。德国政府于1991年就颁布了《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简称包装法)。欧盟包装和废弃物指令94/62/EC实际上是参照德国的包装法而制定的。为了适应欧盟包装准则的规定,德国包装法于1998年又作了修订。它是世界上第一个由生产者负责承担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法律。德国作为制造大国,过去商品包装也十分讲究。近年来,伴随着德国全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德国豪华包装不见踪影,简易包装已经在德国得到普及。根据德国包装法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10%、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30%的,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包装越奢华,制造商付出的包装回收费就越多。
2.3日本《包装新指引》为了防止欺骗性包装,日本制定了《包装新指引》,其中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这些规定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1995年,日本颁布了《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其中规定:容器及包装品的生产企业和利用企业,按照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折算后,要向日本容器包装循环利用协会缴纳处理费。协会利用这笔费用委托废弃物处理企业对容器和包装废弃物进行分解还原,使之成为工业原料,重新进入经济循环过程中。企业的包装物排出量越大,它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就越多,这也间接制约了企业过度包装行为。
3我国食品包装要求
针对我国食品包装过度的问题,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该标准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此标准为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做出了以下规定:规定饮料酒、糕点的包装空隙不得超出商品体积的55%,化妆品不超出50%,茶叶不超出25%,粮食不超出10%;不属于饮料酒、糕点、茶叶、粮食的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4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宜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2%。而2014年12月5日,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又批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GB/T31268-2014)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结构要求、材质要求和成本要求等通用要求,适用于商品的包装和使用,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商品的包装,而对于包装的分类,如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在标准中没有刻意去强调和划分。该标准的主要用途是在包装设计之初,提醒包装的设计者和使用者在防止过度包装方面应该注意和考虑的内容和问题。除了国家出台的标准,各地市也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如:广州市的《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0月起实施。此办法将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等节日商品列为重点监管领域,并对各种商品包装标准进行了细化,如:对月饼包装要求“除初始包装外,禁止使用纺织物、陶瓷、贵重金属”,“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40%,包装层数必须在3层或以下”;此办法还建立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明确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回收包装物的义务,以增加其处理包装物的成本;对违规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处罚上限为10万元。在食品包装的安全规范方面,我国已颁布了一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等。我国对食品包装安全的法规体系已较健全,然而现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卫生标准的标龄较长,检测项目相对较少,对于许多新产品缺乏相应的卫生标准、检测指标要求及检测方法。针对这一现象,我国近年来也频频对食品包装方面的标准进行更新和完善。
4对我国食品包装相关企业的建议
在低碳经济的时代,食品包装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节省有限资源,促进环境保护。无论是食品包装的生产者、包装者,还是普通消费者,均有关注并推动食品包装安全及低碳化的义务。国外对食品包装方面的安全、环保提出的日益严格的新要求、新标准,加之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在食品包装管理的某些苛刻要求已产生了贸易限制及保护效果,在客观上已成为国际食品贸易中较为重要的一种新型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为了顺应低碳经济及国际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食品包装法规和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其中不少参照欧美等国先进的研究和标准进行修改,引导着我国出口食品及包装产业向更健康、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向发展,并逐渐纳入国际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这也就预示了对食品包装企业会有更高的要求。在此,建议企业要时刻关注法规和标准的动态,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以更好地发展巩固市场份额。出口食品及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尽快熟悉和掌握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先进标准,在选择包装材料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把关,在包装使用前尽可能将包装材料送往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符合性验证,严禁在包装原辅材料中添加双酚A等国外限制使用的材料,确保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符合进口国标准要求。企业需将安全、卫生、健康和环保的理念引入食品包装原料选择、产品制造乃至使用、回收等全过程,开发绿色环保型食品包装材料,加快食品包装产业更新换代的步伐。另外,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包装保护产品功能的同时,减少过度包装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企业也可参考国外的做法,如:建立回收计划,收集那些易于制造包装的原材料,同时鼓励消费者根据包装材料的品质进行收集和分类,创建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作者:董蕊单位: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