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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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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在全国大局中的战略地位突出,绿色矿业发展势在必行。基于对青海省绿色矿业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青海省绿色矿业发展的问题有:早期环境破坏严重,生态脆弱难以恢复;矿产循环与综合利用水平低,支撑政策不完善;资本投入不足,高水平人才缺乏;矿企成本高、利润低,绿色转型意愿不强。政策建议:(1)健全绿色矿业法律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2)引入第三方评定,建立综合利用数据库;(3)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突破循环经济技术瓶颈。

关键词:绿色矿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对策;青海

青海省位于我国三江源地区,是我国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地区,也是我国西北部的生态安全屏障。同时,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对支撑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我国能源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8月,在青海省进行考察时,强调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并且围绕青海省工作提出了“四个扎扎实实”,再次突出了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而矿业作为青海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理应肩负起绿色发展的重任。本文对青海省绿色矿业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从生态、综合利用、资本、人才、矿企效益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青海省矿业发展的绿色转型提供参考。

1青海省绿色矿业发展历程

进入21世纪以来,找矿突破、西部大开发战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空前的机遇,青海省依托其资源优势,形成了有色金属、新材料、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四大支柱产业。2015年,青海省的有色金属、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三个产业工业产值占当年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3.18%。但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法规缺失、监管疏忽等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地方环境带来了一定的破坏。基于此,青海省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引领矿业绿色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在相关政策支持下,青海省绿色矿业建设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尤其是绿色勘查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起,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环境治理工程82个,补助资金8.8595亿元,完成覆坑复土、种草养护和网围栏建设19.385万亩,恢复耕地3.65万亩;开展了大通县煤矿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加强小煤洞渣堆治理,建设矿山公园,修建排水渠;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省内已建成6家国家级绿色矿山。

2青海省绿色矿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按照《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八大生态脆弱区的划分,西北荒漠交接生态脆弱区和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在青海省内均有分布。区域内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对人类活动敏感;生态系统不稳定,易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自然修复、自我净化能力弱。早期开发造成的植被破坏、地面沉降、“三废”污染等需要长时间的恢复治理。

2.1早期环境破坏严重,生态脆弱难以恢复

同全国一样,青海省绿色矿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由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导致相关责任人(主要是矿山企业)没有及时、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的义务,长期以来资源开发的外部性外溢,积淀了许多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青海省早期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受到采选冶技术落后、生态保护意识薄弱、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因素的限制,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1)大规模露天开采剥除了表层的土层以及植被,导致土壤水土保持能力下降,造成水土流失,加剧了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土地沙化和退化。位于祁连山脉的木里矿区由于多年的违规开采,其植被破坏面积已达30平方公里,由原来绿色的高原牧场变成了现在的灰色深坑。(2)不当的地下开采导致地下大面积采空,破坏了原有地质结构的平衡,造成地下水系统破坏和地面沉降。如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和桥头镇的5个行政村,受到附近大通煤矿开采的影响,村内地表形成明显的裂缝,房屋出现不同的程度的开裂,甚至倒塌,地表沉降面积达到9.87平方公里。(3)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随意堆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对土壤、空气以及水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如兴海县的启源矿业公司“三废”安置不当,铜矿废水泄露,对矿区周围草场造成了污染,危害了水源安全。

2.2矿产循环与综合利用水平低,支撑政策不完善

矿产资源循环与综合利用既是提高矿山企业综合效益,保障矿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又是缓解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青海省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完善制度建设,促进技术创新,但仍存在着综合利用水平低、监管不足、优惠政策不完善等问题。(1)共伴生矿产的利用程度低。青海省共伴生矿产丰富,但是由于不同矿种间行业壁垒的存在,单一主体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利用时,受到经验和技术的限制,往往只关注某一特定矿种,而忽视了其共、伴生的矿种。同时,对共、伴生的有用组分没有查明或未全部查明,已查明的未回收或未全部回收,造成资源浪费非常严重。如氯化物型的察尔汗盐湖在资源评价时,对伴生的氯化钙就没有进行综合利用研究,提钾后富集在老卤中被作为废液排出。(2)综合利用监管不足。尽管青海省已经逐步提出了各矿种的“三率指标”标准要求,但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地方、部门、企业的综合利用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核算体系不完善,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不系统、修订不及时,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利用认定办法与标准,申报认定制度也尚未建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3)综合开发优惠政策体系不完善。在税收减免上,仅规定对采用新技术进行共、伴生矿及对尾矿进行利用的企业进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而在综合利用补贴上,政策力度小、覆盖面窄,未设立覆盖全行业的综合利用补贴专项资金。目前省内企业进行低品位矿石利用、回收共伴生矿有用组分的经济效益低、利润少,若得不到相关资金的支持,势必影响其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青海省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水平偏低,综合利用率统计数据不完整,在“三率”上距离全国平均水平有一定差距。以铁矿为例,全国铁矿露采回采率总体在96%以上,坑采回采率在85%左右,重点矿山选矿回收率保持在75%。青海省内早期的铁矿开采大多采用露天开采的方式,近年来随着表层铁矿开采殆尽,逐步转向地下,平均开采回采率为84%,选矿回收率为71.14%,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3资本投入不足,高水平人才缺乏

资本和人才是矿业发展的基石,青海省的矿产资源优势需要依靠资本和人才来发挥,基础地质勘探工作的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的规模化生产和先进技术的引进、研发都对资本和人才有着极大的需求。(1)在资本投入方面,青海省较其他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有一定的差距。从各省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来看(表2),青海省2015年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05.23亿元,在我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20个省份中排名倒数第2,仅高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位列第一的山西省在采矿业上的投资额是青海省的7倍之多。青海省资源禀赋好,其中有11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55种居全国前十,但其所获投资只占全国采矿业总投资额的1.6%,说明青海省矿产资源禀赋条件与资本投入状况不匹配,资本投入严重不足。(2)在人才投入方面,近年来青海省矿业人才持续向本省其他行业及外省流失。青海省矿山企业较低的薪资水平和保守的晋升制度阻碍了外来人才的引进,长远人才培养计划的缺乏也限制了本地人才的进步,同时地勘、采矿类行业艰苦的特性致使人才向其他行业转移。青海大学作为省内唯一的“211”工程大学,其2015年毕业生就业报告显示,该年其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为3018人,从就业地区流向来看,省内就业1670人,省外就业1348人,省外就业人数占总人数的44.6%,近一半的毕业生选择外省就业。从就业行业流向来看,地质工程、冶金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等与矿产资源勘查利用相关专业的毕业人数为145人,植物保护、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毕业人数为75人,两项合计仅占总人数的7.29%;并且这些专业的毕业生只有少部分选择采矿业,大部分流向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较好的高速公路、街道及桥梁建筑业。人才的相对匮乏,使青海省整体矿业发展缺乏竞争力,绿色环保技术创新能力不足。

2.4矿企成本高、利润低,绿色转型意愿不强

随着世界经济和国内经济的深度调整,主要矿产品需求疲软,矿业整体市场供过于求,原煤、原油、天然气等青海省优势矿产资源的国际价格持续下降,其中原油价格下挫最为明显,目前价格仅为4年前的一半,影响了省内矿企的收入水平。青海省海拔高,高原地区气候寒冷、天气多变、光照强烈、空气稀薄等因素,给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人工作业带来诸多不便。加之其地形崎岖,大型机械设备和采出矿石运输困难,增加了开发的经济成本。同时,省内矿山企业技术落后,税赋较重,矿产品价格的下降直接导致中小型矿山停产、大型矿山业绩大幅下降。西部矿业是青海省矿业的领头羊,2015年其营业收入为277.76亿元,净利润为9980.0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475.05万元(图1)。自2010年以来,虽然其每年营业收入较上年都有小幅增加,但是净利润呈快速下降的趋势,2015年这项指标的数值仅为2010年的十分之一。甚至在2012年和2014年,西部矿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说明这两年其在主营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盐湖化工等业务上是亏损的。西部矿业的发展状况反映了近年来青海省矿山企业经营效益较差的境地。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主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更新现有设备,开展经济利润低的综合利用,向绿色矿山转型的意愿不强,绿色矿业发展较大程度上依赖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

3政策建议

3.1健全绿色矿业法律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

按照“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的原则,完善绿色矿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与制度体系。重点围绕“吃干榨净(循环利用)”“高效利用(综合利用)”“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保护)”三个方向,加快绿色矿业发展。首先,要加快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循环发展、综合利用方面的立法,为绿色矿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基于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借鉴国内先行省份和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法律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化,准入标准可行性,鼓励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促进相关法律的制定。同时,要建立法律责任制度,对勘探过程中随意破坏草场植被、开采过程中未按标准进行“三废”排放、综合利用时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严格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制裁。在促进绿色发展的同时,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吸引社会各界投资青海省矿业铺平道路。其次,要在划定生态红线、设置限采及禁采区,加强禁采区域的监管。青海省高原和荒漠地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开采活动对环境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应加快对这些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研究,划定禁采区,设置禁采期。同时,生态红线的划定和禁采区域的设置必须配合严格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监管不力进行问责。同时,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保证群众上访通道的畅通。避免“祁连山违规开采屡禁不绝”这样的事件再度发生。最后,要实行优惠政策,奖励“绿色化”,惩罚污染破坏。在国际矿业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企业绿色转型需要依靠政府的引导。资源配置要向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均良好的企业倾斜,优先配置这类企业的矿业权,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对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的,在开采总量投放上给予其倾斜;建立绿色发展基金制度,拓宽集资渠道,为企业引进环保技术、设备和高端人才提供资金支持;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对矿山绿色发展程度较高的给予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对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实现要素向环境保护程度高的市场主体转移。

3.2引入第三方评定,建立综合利用数据库

目前青海省内“三率”的统计主要依靠企业自主申报,缺乏专业机构核实和检验,并且“三率”中综合利用率的计算方法尚未统一,上报数据缺乏真实性、完整性,难以反映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针对这一问题,青海省应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矿企综合利用评定工作。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矿企的生产和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采集原始数据,计算“三率”数据,出具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分析报表,增强对宏观数据的把控。在综合利用率计算方法选择方面,要以国土资源部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为基础,探索降低矿种间差异的计算方法,增强不同矿种的综合利用率的可比较性。同时,要建立矿山共伴生资源与固体废弃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要包含矿床类型,共伴生资源、固体废物情况,所含矿物种类、化学成分、利用状况等信息,并且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定期公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数据,为今后的研究、利用和监督提供信息服务。

3.3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突破循环经济技术瓶颈

提高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能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的支持。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选用国家推广的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是企业进行绿色转型的重要一步。人才是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的核心力量,因此矿企首先要利用好现有人才,提升薪资水平,规范晋升制度;设立科研专项资金,对科研成果给予奖励,调动科研积极性。同时注重人才引进,鼓励矿企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广纳贤才,对外来人才在住房上给予补贴,促进人才来源多元化。要加强人才培养,设立长期的员工培养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员工科研实力。企业要积极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依托其科研资源进行尾矿利用研究、环保技术开发。寻求与国内先行省份的合作,充分借鉴其绿色矿业发展经验,缩小技术差距。对此,大型矿企应单独设立研发中心,并建立创新成果有偿共享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支持,提升行业整体创新水平。如西部矿业集团和中南大学进行合作,共同创建了青海西部镁业科技发展公司,将企业的资本优势和高校的技术优势相结合,利用原本闲置水氯镁石生产氢氧化镁,生产出的氢氧化镁利润每吨在3000元以上,在提升镁行业综合利用水平的同时,也给企业和高校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了优势互补,校、企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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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国成;彭昕杰;成金华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