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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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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探讨

《矿产勘查》2017年第4期

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源,人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也带了的诸多的环境问题。为了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本文将对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时设置准入条件进行研究,确定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准入门槛,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问题;准入条件

矿产资源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系统重要的构成要素。目前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都受到了严重影响[1]。而矿山的开采直接诱发或加剧了地质灾害。作为采矿大国,如何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物质生活并提供足够资源的同时[2],最大限度的减少其所带来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矿业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设置矿业活动各个环节的准入门槛进行研究,以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目的。

1准入条件研究的意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研究的意义,就是结合矿区资源特点和当前技术水平,从矿业发展的源头上研究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些主要措施。换言之,就是探讨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开发利用模式、矿石的后续加工、企业矿产品的生产以及矿山企业“三废”资源化再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环节上,理清现状、预测发展趋势,从而设立准入门槛,提出淘汰和限制的矿山开发技术政策措施,从而达到既要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地区生态环境压力,保护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2准入条件的设置

为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最大限度的降低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利用时,要求相关企业具备的必须条件,设置矿业活动各个环节的准入门槛,作为审查、发证的依据,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目的。

2.1勘查准入条件

矿产资源除需具备法律、法规、条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资格准入: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勘查活动。②空间准入:探矿权必须设置在勘查规划区块内,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内只设置一个探矿权,或属同一个勘查主体的若干个探矿权。③规模准入:原则上禁止在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圈定的最小预测区内进行化整为零勘查。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④规划准入:新设置的探矿权原则上应位于勘查规划区块内。勘查矿种、区域必须符合规划要求。⑤综合勘查评价准入:有共伴生矿产(元素)的,勘查设计中要有综合勘查手段,勘查报告中要有综合评价结果。另外,要加强已有探矿权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设计施工、随意变更设计、减少设计工程量或投资额、以采代探、边采边探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2.2开发利用准入条件

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除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开采资格准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后,矿业权人必须到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开采方向准入:不得新建属禁止开采矿种的矿山;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属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山数量,确实需要的须经专门的规划论证。③开采布局准入: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进入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④勘查程度准入:投入开发的矿产地,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程度,满足矿山建设要求。各类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⑤储量规模准入: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⑥利用效率准入: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三率”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否则不予批准。⑦环境保护准入: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⑧安全生产准入:新建、改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现状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⑨规划指标准入: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扩建矿山,不给配置资源,不给配号,不颁发采矿许可证。⑩技术标准准入:,应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名录》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

2.3当地优势矿产

除要遵守以上准入条件外,针对各地优势矿产特点做如下细化:优势矿产新设采矿权原则上限制在重点矿区内,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地质勘查程度和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延续、变更采矿权的,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1~2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采矿权。

2.4市级发证矿种的准入条件

市发证的矿种,其矿山还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开采规模、符合利用效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其它准入条件。提倡采用合理先进采矿方法,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

3结论

环境保护和矿产合理开发利用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可以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动治理,严格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军旗,周运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J].中国水运,2007.

[2]杨志刚.矿山地质灾害的探讨[J].西部探矿工程,2008.

作者:张妍 单位: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