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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开采损害容忍度指标与赔偿模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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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开采损害容忍度指标与赔偿模式

《矿山测量》2017年第5期

摘要:为了解决建筑物(村庄)下压煤开采的问题,指出煤矿企业的压煤开采与压煤建筑物(村庄)业主之间具有紧张关系,建筑物(村庄)业主具有容忍建筑物损害的义务,探讨了建筑物开采损害容忍度指标。在开采损害不超过容忍度前提下,煤矿企业的开采无需征求压煤建筑物(村庄)业主意见,建议根据压煤量为业主提供部分红利,化解建筑物下开采矛盾,依法保护煤矿企业与压煤建筑物(村庄)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建筑物下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开采损害;容忍度指标;赔偿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未来中国能源供应以煤炭为主的格局短期内无法改变,但在许多矿区大量的煤矿资源被地面建筑物(村庄)所压覆,无法直接开采,严重影响到矿井的正常生产接续与可持续发展。地下煤层开采破坏了覆岩的原始应力平衡状态,引起覆岩与地表移动与变形,导致地面建筑物的移动变形及损坏。因建筑物下开采关系到居民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在部分省份村庄下开采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相关部门在审批建筑物下开采时,需要征得建筑物业主的同意。按目前的有关规定,建筑物下开采所取得的收益归采煤企业所得,建筑物业主在这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红利,而且还要承受建筑物的损坏。因此在煤矿企业开采前与压煤建筑物业主协商时,将受到建筑物业主的坚决反对,导致煤矿企业无法获得政府的开采行政许可,影响到煤矿的正常生产接续。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众维权意识的加强,必须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与个人的权益。针对煤矿企业与压煤建筑物业主协商困难的现状,提出了建筑物下开采监管与损害赔偿的新思路,为化解煤矿企业与压煤建筑物业主的矛盾提供参考。

1地下煤炭开采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

1.1开采沉陷对建筑物的损害影响

地下煤炭开采破坏岩层的原始应力平衡状态,引起应力的重新分布,在这个过程中,地表产生移动和变形,从而使地面的建筑物发生损坏[1]。裂缝是建筑物损坏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建筑物上出现裂缝后,不仅有损美观、降低建筑物的整体性和耐久性,影响正常使用,严重时还会使建筑物倒塌。

1.2开采损坏等级的评定

建筑物受开采影响的损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的大小和建筑物本身抵抗变形的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工业局2000年制定的《建筑物、铁路、水体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27条的有关规定,以建筑物裂缝宽度为指标,将民房的损坏等级划分为Ⅰ-Ⅳ级。其中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1~2mm的裂缝或小于4mm的裂缝属于Ⅰ级极轻微损害(轻微损害),处理方式为不修或简单维修;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小于15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30mm,门窗略有歪斜等属于Ⅱ级轻度损害,处理方式为小修;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小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50mm,门窗严重变形属于Ⅲ级中度损害,处理方式为中修;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宽度大于30mm的裂缝或者自然间砖墙壁上出现严重交叉裂缝、上下贯通裂缝,以及墙体严重外鼓、歪斜时属于Ⅳ级严重损害(极严重损害),处理方式为大修或拆建。

2建筑物开采损害的容忍度

容忍义务是指权利人本来有权提出反对或者异议,却在特定情况下所负有的一种不提出反对或异议的义务[4]。换而言之,容忍义务是权利人应拘束或者屈从的一种基于其权利所享有利益的损害,当然这种损害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容忍义务反映了权利冲突和权利限制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人类生活相互协作与宽容的基本价值。我国主要在物权上的相邻关系中规定了容忍义务。《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而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受到损害。《物权法》86条至88条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中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轻微的伤害[5]。对于施工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8条的规定:“施工相邻关系中,施工人可以利用相邻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容忍邻人临时占用自己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允许其管线通过等。”当煤矿企业开采建筑物压煤时,建筑物业主与煤矿企业属于物权中的相邻关系,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权利冲突和权利限制,《规程》第12条规定:“煤矿开采必然伴随着发生围岩及地表移动和变形。”煤矿企业的压煤开采与压煤建筑物安全之间具有紧张关系,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限制,分别克以合理的容忍义务,才能实现法律对二者的平等保护。《规程》第五条规定,“本规程规定建筑物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在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因此,煤矿企业对建筑物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越建筑物经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并且具有修理与赔偿受损建筑物及其联带的责任;压煤建筑物业主对上述规定的损害具有主张修理、赔偿的权利,但负有容忍义务,压煤建筑物业主这种容忍义务,与煤矿企业的采矿权一样,都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产生。根据《规程》中的损害等级和安全采煤的原则,可以将压煤村庄及建筑物的容忍义务具体量化如表1所示。

3现行开采损害赔偿方式

对于开采损害的赔偿,我国并没有统一具体的量化标准,各个地区具体的开采损害程度的量化及赔偿标准都由各级政府分别制定,各地区发展情况的不同其量化标准差异很大。以山东省为例,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鲁政发[1999]24号)中补偿标准的通知指出,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斑裂和损坏的,煤矿应根据建筑物损坏程度及建筑物结构、质量,按如下规定及标准补偿其维修费和拆建费:(1)小修:房屋墙壁上出现2~15mm的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墙皮局部脱落,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2)中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6~30mm的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和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突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3)大修:房屋墙壁上出现31~35mm的裂缝,墙身错动、倾斜、梁头抽动和房顶变形的,按斑裂发生的相连房间在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4)原地重建:房屋墙壁上出现36mm以上的裂缝,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且无法维修,近斑裂发生的该幢房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4建筑物下开采审批与开采损害赔偿的新模式

我国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所取得的收益为煤矿企业所有,与压煤建筑物业主及土地使用者并无关系,与我国不同的是澳大利亚、美国等土地私有制国家,压煤建筑物的业主会以红利等形式获得一部分收益[8]。2016年10月18日国家针对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提出了《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将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9]。根据国外的经验,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建议建筑物下开采建立审批与房屋损坏赔偿制度。

4.1煤矿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煤矿企业有权开采建筑物下压煤,但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技术标准是开采对建筑物(村庄)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容忍度,无需征求地面建筑物业主的意见。

(2)煤矿企业要介绍开采损害的专业和相关法律知识,向开采影响区域的公众地下开采计划,以及开采对地表的影响预计,充分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3)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如果发生开采损害,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损害登记,一经发现建筑物损害,要立即登记,企业派专业人员核实损害情况,对建筑物进行测绘,为确定赔偿比例提供依据。

(4)煤矿企业必须承担建筑物下开采所引起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损坏赔偿费用,提供多种赔偿方式,如现金补偿,业主自己维修,或煤矿企业负责维修。

(5)煤矿企业根据压煤量的大小为压煤建筑物业主以红利的形式提供部分资金,促进共同收益。

4.2建筑物(村庄)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当煤矿企业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在技术标准之内时,建筑物(村庄)业主对损害负有容忍义务。

(2)业主在承担容忍义务的同时享有索赔权,有权选择赔偿方式。

(3)业主享有知情权,即了解煤矿企业的地下开采计划以及开采对地表的影响预计等。

(4)业主可以根据压煤量的大小向煤矿企业索要红利。

(5)当煤矿企业所造成的开采损害超过技术标准的规定,且煤矿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建筑物(村庄)业主有权提起诉讼。

4.3上级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筑物下开采有审批权与监督义务。

(2)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煤矿企业建筑物下压煤开采进行审批,审批技术标准是开采对建筑物(村庄)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容忍度,无需征求地面建筑物业主的意见。

(3)当建筑物下开采未按审批要求进行,且出现非不可抗力的严重后果,应按《煤矿法》给予处罚。

5结论

(1)地下开采会引起地表的移动与变形,在一定的开采条件下导致地面建筑产生损坏,煤矿企业的压煤开采与压煤建筑物(村庄)业主之间具有紧张关系;根据《建筑物、铁路、水体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提出了建筑物开采损害的容忍度指标。

(2)煤矿企业有权开采建筑物下压煤,但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技术标准是开采对建筑物(村庄)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容忍度,无需征求地面建筑物业主的意见。煤矿企业应根据压煤量为压煤建筑物业主提供部分红利,促进共同收益,化解建筑物下开采矛盾。

(3)压煤建筑物业主对开采损害具有索赔的权利,但负有容忍义务,建筑物(村庄)业主要容忍煤矿企业对建筑物的轻微损害,这种容忍义务与煤矿企业的采矿权一样,都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产生。

(4)上级主管部门对建筑物下开采有审批权与监督义务。

参考文献:

[1]王金庄,刑安仕.判别煤矿开采损害的理论与实践[J].矿山测量,1998,27(4):7-11.

[2]周国铨,崔继宪,刘广容,等,建筑物下采煤[M].北京:煤矿工业出版社,1983.

[3]国家煤矿工业局.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M].北京:煤矿工业出版社,2000.

[4]邓雅.论容忍义务[D].湘潭:湘潭大学,2011.

[5]人民代表大会.物权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M].济南: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

[7]山东省煤矿工业局.关于山东省压煤建筑物开采损坏补偿标准指导意见[M].济南:山东省煤矿工业局,2013.

[9]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M].北京:国务院,2016.

作者:宗琪;刘备;路绪杰;姜岩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