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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杂志》2014年第二期
1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国内优势
1)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保护中取得了可喜成绩。其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名列企业前茅。2012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044件发明专利,在全国企业中排名第四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的110项中国专利金奖中,中国石化获得了8项。我国化学领域评出的2项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全部由中国石化获得。在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中国石化6项专利获得优秀奖。
2)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在知识产权创新研究的同时其营业收入也不断攀升。从2005年以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营业收入额一直位居世界500强中国企业之首,2013年世界财富500强的中国大陆石油化工企业有6家,其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分别列世界第4、5和第93位,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分列中国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第一、二位。见表1。进入2013年世界500强的中国石油化工公司,也同样引领行业科技创新,笔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SIOP),检索到从1985年9月10日至2014年1月2日,石油化工行业专利总数是164873件,在此期间进入世界财富500强的中国石油化工三家大企业其知识产权总数31583件,占全部石油化工行业专利的近20%。详见表2。
3)石油化工产业注重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和商标厂商品牌建设。石油化工行业科技研究意识强,并注重研发经费的投入。2009年石化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达到4399家,占全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11.5%,全行业共有研究和开发人员33万余人。在新产品开发和生产方面,石化行业研发的项目数为39126个,经费支出超过654.5亿元。截至目前,中国石油化工产业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达到52%以上,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写下了良好的注释。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产业注重知识产权商标及厂商品牌建设,2013年石油化工联合会在北京召开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会上拟推荐64个企业的74个产品为2013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推荐中的“昆仑”、“中国石化”、“三棵树”、“天业”、“星球”等一直是都是业内认可的驰名商标。同时中国石油化工产业采用海外并购方式,将法国“安迪苏”、澳大利亚“凯诺斯”、法国“罗地亚”、瑞士“阿达克斯”这些国际品牌收为己有。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与国内企业相比具有突出的成绩,但与国外同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及保护措施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
2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外相比存在的不足
我国石油化工产业与国际石油化工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存在以下不足。
1)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够。首先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其行业发展不够,体现为本行业对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变化情况关注度不够,缺少积极应对措施,没有专门针对本产业的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进行评论的研究人员。而国外石油化工行业,特别关注本行业立法和执法变化情况,当法律和政策稍有变化,企业界常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收集到各种详尽的资料,汇集成书面报告,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供立法和执法者参考,从而使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有利于本行业。其次产业集群内部缺少法律信息传播及提示预警,对动态的法律变化关注不够。目前许多国家加速知识产权国内规则调整,推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一体化,这些立法趋势和导向,应引起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重视和关注。
2)石油化工产业集群没有建立改变落后产能的知识产权研究体系。目前,石油化工行业,在炼油、化肥、烧碱等企业内部仍存在一定比例的落后产能,资源消耗高,“三废”处理措施不到位,技术装备水平低,原料配套条件差,资源再生、循环利用技术较少等问题。虽然有了一批比较成熟的能源节约、清洁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但总体上讲数量比较少,水平也比较低。据统计,目前石油和化工行业炼油、乙烯、氮肥、纯碱、烧碱、电石,黄磷等高耗能产业的能耗约占行业总能耗的60%。这些高耗能产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国外平均水平相比均有较大的差距,在消耗大量能源的同时,又产生大量的“三废”,给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研究开发利用这些废渣,即可以大幅度减少堆积量,又可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环境、造福社会。国外通过建立化工园区的形式、建立循环经济模式解决此问题,我国目前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已达70个,但缺少在化工园区内,整合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资源,系统规划研发,节能、安全环保的知识产权机制。正如田培炎所说: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在这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两张皮”的问题依然存在。现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跟企业完全想不到一块去。高校和科研院所想的是、申请专利和课题经费,至于产品的科研成果出来之后能否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它们是不太关心的。企业也只是想到用自己的力量进行研发,不管多么先进的成果都没有想到跟科研院所去对接。这种各自为政的研究发式,既浪费资源,又不能推进行业的整体发展。
3)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缺少应对国外专利保护战略。专利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筹码,近几年来,跨国石化企业在专利保护中形成了许多新战略,如:一些技术领先的石化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工艺技术授权的形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企业盈利。同时国内一些企业在引进技术时,不注意对专利进行核查,当企业技术和品牌建立并运行良好的时候,国外企业以侵权为由,迫其退出市场,采取“后发制人”的专利保护策略。再者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企业,开始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比起专利和商标的公开性,其界定的弹性和余地大,其优点是可以不受专利技术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保护力度更大。针对变化的国外专利保护战略,我国石油化工产业还缺少应对的保护措施。
4)石油化工产业集群没有形成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策略。知识产权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一个重要环节。石油化工行业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多为涉外主体并以被控国内企业侵权为主。例如:2005年10月29日,在英国格拉斯哥举办的欧洲农化博览会上,巴斯夫、拜耳公司组织律师和当地警察进入场地“清场”,两家中国农药企业被认定侵权,并被当场拆除展台,另有17家企业被要求在参展目录中删除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同时石油化工产业在美国遭遇最多的“337”调查诉讼案件,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极大损失。从2004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37”知识产权调查案日益增多,2010年达到历史最高的19起。“337”调查是指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指控,它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来管辖,该委员会可以发出“普遍排除令”、禁止令等措施,限制被侵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与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的杀伤力更大,一旦被判处“排除令”,同类产品将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近些年来,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针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大都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中国石油化工产业面对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各种理由的投诉,或踏入国外早已布好的诉讼雷区而被控侵权时,一般都采取逃避诉讼、赔付的方式解决,尽管有中国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勇敢应诉并胜诉的案件,但大多数企业都是采取躲避、庭外赔付等解决方式,少数几个企业参与诉讼,显得形单影孤,只能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没有形成集群诉讼策略。
3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此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利用产学研整合资源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石油化工产业集群首先要利用产学研平台,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协会等产业集群外部法律研究优势,健全和完善与产业集群相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研究,分析立法和执法上的变化或不合理之处,为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时反映产业存在的问题,并提醒产业根据立法调整生产科研战略。其次产业集群内部要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信息传播及提示预警机制,及时通报专利无效等信息,宣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税收及奖励政策,并及时通报国外相关与企业有联系的立法变化,从而调整企业结构及生产方式。其三“安全、卫生、环保”成为当今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注核心,我国许多技术被进口国阻挡,尤其是与人身相关的食品、家用电器以及儿童用品等敏感商品的科技研发项目,其知识产权研发保护应引起重视。
2)完善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专利战略。专利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筹码。专利的保护战略是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生存之本,由于我国石油化工产业海外并购的成功,形成了专利引进战略,专利引进可以很快组织实施,使企业借助专利可以迅速占领市场,但引进专利的风险也很大,我国在引进专利中上当受骗的例子不少,我国众多合资企业,关键技术多为外方所控制,为此重视引进专利的风险调查,尤其对是否核心技术及是否牵涉诉讼纠纷的调查尤为重要。其次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要建立利用失效专利战略,失效专利是指已经到期、快到期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专利,建立利用失效专利战略,是因为我国石油化工产业集群有较大数量的专利,这些专利有许多已经失效,但失效专利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充分利用这些专利并在产业集群内部之间使用,可以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同时充分利用失效专利还可以避免国外企业采取打包许可,收取许可费的情况。再者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内部要建立专利联盟战略,产业集群内部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及时判断“新颖性”,利用专利“地域性”及早将国外未申请的技术在国内注册或申请。
3)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应对国外诉讼策略。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应对国外诉讼策略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确立产业重要行为标准和确立产业发展起导向的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对如何判断知识产权侵权及证据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司法意见,应引起石油化工产业集群的注意。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应对国外诉讼策略,可以分积极策略和消极策略。积极策略是指石油化工产业作为原告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权所采用的策略,消极策略是指石油化工产业作为被告,被控侵权时,应采取的诉讼策略。石油化工产业采取积极诉讼策略,其本质是石油化工产业集群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不被侵权,它可以导致被告或竞争对手退出相关市场,并支付高额侵权赔偿。但也可能遭到被告证明原告知识产权无效、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或是该项知识产权并未受到侵犯等的顽强抵抗,为此要做好积极诉讼前的各种准备。
首先要确立自己知识产权的稳定性,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再评估,对专利的技术、法律状态进行分析和调研,有胜诉的把握后可以采取积极诉讼策略。其次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掌握诉前证据搜集的主动权,并积极利用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保障措施,例如:诉求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固定证据形式。其三准确评估胜诉的赔偿,并根据掌握证据情况确立赔偿数额。最后要选择合适的时间、管辖地及纠纷处理机构等进行诉讼。石油化工产业在消极诉讼策略中,因为是处在被控侵权的地位,所以要掌握抗辩策略,积极做好应诉前的各项准备,检索控方专利的各种法律状态,分析对方专利是否具有无效的情况,分析己方的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及和解等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对策是提出对方专利无效,利用专利法律规范寻找对方无效理由,并及时向行政部门提出无效申请,如果无效成立,是最理想的诉讼结果;其次在确认无效不成立后,提出自己合理使用的法定理由,例如:是否属于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和科学研究与实验室使用的范围;其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后,要选择和解策略,可以通过实施许可或交叉许可的方式与对方和解,避免判决造成更多损失;最后在法定合理范围内给予赔付,避免扩大损失。
作者:孙丽华黄碧单位: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