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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工业》2014年第四期
一、强制性标准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市场监管等问题,整个实施过程是一个多政府部门协作的过程。综上所述,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2013年积极展开。但是由于其拥有具有法律直接赋予的强制性执行效力,涉及安全的重要内容,已经建立并执行了多年的机构机制,所以要改革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强制性标准体系、高效的强制性管理机制需要大量、深入的研究。
电工行业作为我国第二产业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化方面具有数目庞大、涉及面广、历史悠久的特点。同时电工行业的产品多涉及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已经普遍为行业所认可,具有代表性。本文下面通过对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分析,提出对我国电工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机制改革的思考。
(一)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截至2013年5月31日,电工行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286项,占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6.3%。另有7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实施中,其中制定标准计划42项,修订标准计划36项。在计划完成后,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数量将达到328项。电工行业无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电工行业标准机构设置截止2013年5月31日,电工行业共成立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80个,分别对口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应的技术委员会(TC或SC)75个。这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覆盖了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配用电设备、电工元器件与基础材料、共性技术等几大领域,基本覆盖了电工行业各个领域,从组织上保证了标准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支撑作用。目前涉及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主要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变压器、电力电子学等输配用电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电工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存在问题及分析1、强制性标准分类不够科学,需要重新分析定位目前,电工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286项,其中归为产品的73项,归为基础标准的27项,归为方法标准的4项,归为安全标准的181项,归为环保标准的1项。其中一部分标准由于各标委会的理解不同,标准类别较为混乱。这些标准分类中,有安全标准应归为产品类标准,如《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二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等系列标准,大部分基础标准应该归到安全或产品类标准,GB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等。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现有强制性标准的种类、数量进行整理,再根据具体情况对标准进行梳理、取舍。2、强制性标准结构不尽完善,系统、成套的强制标准体系有待研究电工行业一直以来,并未建立专门的强制性标准体系,致使有一些标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无法更好的统一,今年来由于标准从制定到整个生命周期的延长,强制性标准由于缺失或不够完善等原因无法形成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难以发挥强制性标准整体效能。所以,建立有效的强制性标准体系是做好强制性管理机制改革的基础,也是整合强制性标准,更好发挥强制性标准效力的必经之路。3、强制标准计划批准和批准阶段时间较长,需要改进强制性标准的约束特性,使得他在各类标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强制性标准从立项到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主要耗时在对标准的风险评估、技术鉴定环节。标准不能及时出台,特别是强制性标准,严重阻碍了标准引领技术发展的作用,同时也影响了系列标准的配套实施。2013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优化管理机制、提高制修订标准效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从硬件下手,采用电子申报、数据库等更先进的管理手段;二是从软件出发建立更加有效地管理机制。硬件需要的是资金投入,而为了提高效率更改管理机制就是需要去除中间的繁琐过程,优化体制。目前国家标准的管理方式,从上到下有很多的环节和机构,从企业提出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复,一般最少经过4个机构,这四个机构内部再层层审批,一个计划最少要批复10次才能出台。所以有效而科学的减少机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既不能将重要的行业技术分析机构省去,也不能不注重整个行业协调管理机构。
三、几点思考
1、由行业协会前头开展强制性标准体系建设研究电工行业建立强制性标准体系需要深入的研究,深入规划,不能简单的将现有标准归类分配。比如,要进行顶层设计,将共有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做一个强制性标准,在其他推荐项标准中引用。但是有些时候,即使是同一个部件,在不同的设备上使用,技术要求并不同,不适合写在一个标准里进行强制。如在GB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中,对于产品的接通和分断能力、操作性能以及短路性能等,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性能指标,在不同的产品标准,对于这些强制性内容均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各不相同,无法用同一个指标衡量不同产品的性能。如何来鉴别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分析。而这种基础、专业的技术分析和整体协调工作,需要行协会牵头,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配合来完成。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强制性标准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强制性标准由于其特殊的作用和实施效力,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对其中的技术指标和范围、内容进行分析、鉴别。无论编制强制性标准体系还是强制性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都是一项技术性工作,需要更多的相关行业专家、科研院所、企业的加入。同时,强制性标准化管理也要与市场接轨、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在强制性标准化管理方面,各个行业需要更加高层的技术整合机制和政策疏导机构。在2013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自律功能,在推荐性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加强协调,提高制修订效率。可见,行业协会从技术上可以有效的召集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从管理上可以有效的进行协调,是能将技术和专业两方面职能的最优结合并将其效力发挥到最大化的机构。所以由行业协会同时行使技术分析和行业内部协调的职能,成立强制性标准化管理机制,提供最可靠的技术分析依据。既优化了管理机制,又保证了科学有效,同时也对政府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支撑。3、需要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紧密配合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化管理机构中的基础组成部分,多年来在研究标准体系、制定各级标准、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中要求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大量工作,所以组织好技术委员会,让其发挥应有的效能也是电工行业甚至是整个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中考虑的重点。4、强制性标准化改革涉及面广,需谨慎前行强制性标准改革涉及与市场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出口贸易等多家机制的协调。特别是电工行业,涉及3C认证,涉及进出口贸易,所以需要考虑如何在减少强制性标准数量的情况下不减少3C认证的技术指标。另外,就电工标准体系而言,主要参考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体系制定,大部分一一对应。如果颠覆性的改变强制性标准体系,势必造成国标与国际标准不能一一对应,产品出口贸易就需要进行对标,会增加企业的出口成本。所以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需要深入研究,谨慎前行。
四、结论
我国强制性标准的产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需求的,但是在社会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更加合理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标准管理机制来更好的发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效力。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特殊效力,结合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不适合搞一刀切,应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将国内外标准体系进行比对后,在平衡各相关利益的基础上,找到一个科学的管理模式,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强制性机制的不断完善、不断与国际社会接轨,为引领我国技术发展、为规范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徐元凤单位: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