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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执行情况分析
(一)评估人员学习准则的积极性很高准则后,各地评估机构都积极组织学习和讨论,力求把握准则的精髓,以有效指导评估实践。调查显示,有70.59%的人对评估准则体系和各项准则进行过系统的学习,20.59%的人对其大部分学习过。可见,评估人员对准则的学习积极性还是很高的。
(二)评估人员对准则的满意度较高对四项准则满意程度的调查显示,有89.29%、94.10%、93.25%和92.98%的评估人员分别对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准则表示满意。可见,四项准则的满意程度还是很高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满意度相对较低些,这与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有很大关系。其中,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92.6%)、部门经理(92.08%)和业务经理(91.26%)对该准则的满意度比其他评估人员相对较高,管理层对准则的接受和支持更能推动准则的规范作用。
(三)准则的执行遵守情况较好调查显示,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44.70%的评估人员完全遵照准则执行,51.29%的评估人员按照强制性的条款执行,4.01%的评估人员按照利于自己的条款执行,没有人不执行准则。在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时,46.72%的评估人员对于强制性的条款才予以执行,43.25%的评估人员会完全遵照执行,8.24%的评估人员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0.69%的评估人员对利于自己的准则执行,1.10%的人员不清楚。
二、准则实施的主要效果
(一)准则的规范作用显著从总体上看,四项准则都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50.78%的评估人员认为其规范作用很明显,44.57%的人员认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总体上为评估人员执业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不动产评估准则,43.33%的评估人员认为其规范作用很明显,52.59%的评估人员认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较系统的评估准则可以使评估人员执业有章可循,客户也更愿意提供资料。具体分析,不同职务的评估人员的看法不同。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不同看法,如图2所示。可见,越是评估一线人员越能感受到准则的规范作用。
(二)执业风险明显降低资产评估从受托到收集市场信息、对被估资产状况的勘察、对参照物的选取、评估方法择定,直到评估报告的出具,是一个诸多要素相互交合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把握以及执业水平存在差异,在执业过程中达不到专业标准就容易导致执业风险的产生。准则的颁布使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在准则框架内合理合法地执业,减少了主观性对评估过程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调查显示,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和不动产评估准则,分别有73.29%和91.91%的评估人员认为严格执行准则可以降低执业风险。
(三)评估质量与执业水平明显提高准则的颁布为评估人员执行业务提供了统一的执业依据,提供了科学的标准和全方位的指导,也成为有关监管方进行有效监管的统一尺度,推动了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在评估过程、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方面,评估人员基本都能严格遵照准则执行,提高了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和执业质量。调查显示,对于企业价值和不动产评估准则,分别有69.72%和74.57%的评估人员认为可以提高评估质量和执业水平。(四)社会各界给予较高评价准则颁布以来,中评协、地方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相继举办了一系列的研讨班、培训班,以加强评估界对各准则的理解、贯彻和执行,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得到了广大评估人员的认可和接受。与此同时,与评估行业相关的行业外人士对准则的呼声和期望也越来越大,其颁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有助于评估报告使用方正确理解评估行为、过程和结论,因此,社会各界对准则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三、准则实施的主要问题
(一)准则执行有一定难度评估人员执行不动产准则遇到的最大难度是对准则尚未完全掌握,占39.97%;其次是时间精力花费大,占29.77%;最后是委托方缺乏配合,占28.76%。其中4.52%的评估人员认为准则的“操作性差,不好执行”,比如,准则条款原则性较强;具体参数调整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准则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不好操作等。1.51%的评估人员认为准则中有些条文不明确,如准则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另有3.68%的评估人员选择其他难度。比如,行业壁垒、操作机构过多、标准不统一、地价指数没公布等。
(二)准则执行力度不足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调查,除了3.57%评估人员表示不清楚外,没有一人完全不执行该准则。但是,只有39.91%的评估人员完全遵照执行,46.58%的评估人员只是对强制性的条款予以执行,4.35%的评估人员对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执行,另有5.59%的人员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不同职务评估人员执行准则情况,如图3所示。
(三)多种参考标准并存当选择不动产评估方法时,关于各种涉及不动产评估的相关标准,执行或参考最多的是《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占92.67%;其次是《房地产估价规范》,占83.15%;再次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占74.26%;2.18%的评估人员还参考过其他的标准,如财政部91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四、提高准则实施效果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评估准则的社会宣传力度对于准则原则性的定位,需要中评协继续引导评估人员正确认识。至于操作性问题,可以在准则体系的其他层次予以解决。另外,准则没有很有力度的推进,与监管方的理念也有关,尤其是证监会,有时他们的理解与准则不一致,如果评估人员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则会面临很大风险。所以,对基层国资委部门、证监会等监管方也要加强评估准则条文的宣传和培训。
(二)加大基础性工作的投入据调查显示,评估人员普遍反映参数的选取、方法的使用等技术性工作比较困难,需要有可靠的数据平台、操作性的指导、案例的参考。对于折现率、期限等参数,美国提供参数指导值,而我国的修正标准尚未建立,由定性转为定量,是今后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于数据库的建立,由于成本高、耗时长,且需要持续更新维护,则需要各地方协会组织各地的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数据的采集汇总工作,并与资讯公司、数据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评估协会负责信息费用,当地评估机构免费享用。对于案例的提供,目前主要是以学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但是从论文中提取的信息量小、局限性大。建议由评估协会牵头组织,规定评估机构定期提供一至两份具有代表性的匿名案例,再由中评协组织编写成案例集,免费提供给积极有效配合协会工作的评估机构,其他机构则要付钱购买。
(三)强化系统性、实践性强的后续教育评估人员工作非常繁忙,系统学习的时间较少,通常是在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学习,所以统一性、系统性、连贯性较差。建议中评协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出版更多的著作、教材,或者在培训中去强化这方面的学习,并结合大量案例来深化对理论的理解,有针对性的安排培训内容,做到各有侧重。另外,对于培训工作,由于时间和空间有限,有时不可能照顾到所有评估人员,所以,远程培训一定要在各地落实到位。各地评估协会要严格培训后的考核标准,切实提升评估人员执业水平。
(四)确立评估准则的基准地位随着资产评估在市场中的作用日益提高,评估的执业风险也在逐步加大,但是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是所有执业评估人员必须遵守的从业基准,应该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准则是由协会名义颁发的,属于行业自律性质,因此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中评协可以推动评估准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基准地位。在将来评估法中强调准则的规范作用;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中体现对准则的确认;在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中体现遵从评估准则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司法处理中把评估准则作为判定的重要依据,对于完全遵照准则执行,其评估结论符合合理判断的评估事项,允许评估人员得到一定的免责。一旦评估准则在社会各界确立了基准地位,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参照,执业人员的准则执行力度自然会加大,可以有效促进评估行业的进一步规范,提升评估服务的公信力,进而可以引发市场对评估的自愿需求,收费标准也可相应提高。
(五)做好与其他相关规范的衔接评估受会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很大,对于评估和会计的关系一定要进一步明确,评估既不是会计的附属,也不是会计的补充,评估的功能和任务不是会计能完全提供的,它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同时,评估与会计又相辅相成,首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评估的良好基础;其次财务报告中有关资产价值和损失的确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评估人员的意见;最后在评估结果和财务成果之间的关系由于重估而发生变化。因此,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一定要做好衔接,统一理念。另外,由于我国某些评估业的各部门交叉管理,比如土地、房地产、林权、矿业权评估等,出现了对同一评估对象有不同执业标准的情况。甚至有些地方不承认资产评估的标准,如土地、房地产评估,评估人员不得不遵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执行,但是这两个规范指定的时间很早,许多方法都已过时;对于森林资源评估,资产评估行业介入到这方面业务也存在很大限制,中评协也正在与国家林业局进行协调。所以,中评协应尽量与各部门协调,在各行业准则进一步的修订中,要尽量统一评估理念,相互吸取经验。
作者:刘妍于艳芳于磊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