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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运用产业经济学中的SCP范式,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改造后的资产评估行业SCP范式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资产评估行业的SCP范式
SCP范式原理认为,决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各变量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可将这些变量视为影响资产评估行业SCP范式的内生变量。同时由于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费用等都会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等变量造成影响,因此可将其视为影响这些变量的外生变量,包括对风险的偏好、委托关系等。资产评估行业委托关系的存在造成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由于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对资产评估行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都有重要的影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可以视为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制。我国的资产评估业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一个年轻而充满生机的中介服务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至今,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在促进资产流动、产权交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处本论文出自于建立和不断完善之中,存在市场化程度低、包含许多政策性因素的现象,无论是外生变量还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都会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进而对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因此,考虑到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的特殊性,SCP范式中还应加入制度因素,这样才能更好的解释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现状。经改造过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SCP范式如(图1)所示。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结构分析
(一)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个特定产业或市场中卖方或买方的企业数目以及企业相对的市场规模。一般而言,市场集中度愈高,市场支配势力愈大,竞争程度越低,少数大的评估事务所越易形成规模垄断。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通常有CRn指数、HHI、KKI和EI指数,以及洛伦次曲线和基尼系数等。在理论界对于运用各指标对评估行业集中度进行衡量的优劣仍尚无定论,本文出于数据获取及计算的简便考虑,选用CRn指数来衡量市场集中度。为研究需要,提出以下假定,即前四位评估事务所的集中度系数是将前四位业务收入最大的评估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相加得出的。以Xi表示第i家事务所的业务收入(i=1,2,…,n),则评估行业总业务收入即为X=!Xi。再令Si=Xi/X,表示市场中第i家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占整个评估行业的比重,即第i家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将Si从大到小排列,即S1≥S2≥S3≥S4,则前四位的集中度系数CR4=S1+S2+S3+S4。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提供的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排名信息,求得2003至2005年的北京市评估市场集中度(表1):通常认为如果CR4达到或超过50%,则该行业为高度集中的行业。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评估行业被认为是典型的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市场,其CR4均超过了50%。而就我国而言,从上表中数据可得知,尽管以北京为例测算的评估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达到了30%以上,但与发达国家资产评估行业市场集中度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二)资产评估行业的产品差别化产品的差别化是指在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或不同品牌生产的同类产品,由于质量、款式、性能、销售服务或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产品间替代的不完全性。由于资产评估行业属于中介服务业,其提供的产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市场的产品是评估结果,主要是以信息为载体因此有其特殊性。从形式上看,不同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均是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等相关准则规定出具的,不存在区别。但在本质上由于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能力的差异、所付出的努力及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即最终产品的质量是有差异的。加之评估报告由于其价值和质量等难以衡量,使得资产评估结果的需求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对服务的质量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可能造成资产评估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三)资产评估行业的进入壁垒进入壁垒是指在特定产业中各种阻碍新企业进入的不利因素或障碍。这种障碍的存在,使得潜在的进人者与现存的企业相比存在各种不利的条件,承受在位企业不必承受的成本负担,从而在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对市场结构有很大的影响。对于进入资产评估行业来讲,评估机构的设立可以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我国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设立,无论从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还是注册资本角度看要求都较低,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较为容易。此外,不仅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壁垒较低,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进入壁垒也较低。我国资产评估执业准入制度主要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等内容。考试门槛的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师的基本素质;考试科目内容的难易程度、考试科目门数的多少和考试方式的设计直接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能力。与国外资产评估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评估师考试无论在报名条件的设置上还是在考试内容、考试科目、考试形式等方面本论文出自标准都较低。随着我国评估范围不断扩展、评估业务种类不断增加,客观上就需要全方位、多层次、高素质的评估人员进入评估业,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需具备更为广博的相关知识。而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师考试只注重专业基础知识的考核,无论在考试内容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不能适应评估行业的长远发展。在考试形式上欧洲评估协会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对应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进行把关,进而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仅采用笔试的形式,与之相比比较单一。可见,无论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还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准入角度,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进入壁垒都相对较低。
三、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行为分析
(一)资产评估行业的价格竞争行为分析价格竞争行为是指企业为控制和影响市场价格而采取的各种价格竞争和控制价格的策略手段。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价格就是评估报告收费的高低。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执行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仍是1992年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力成本的增加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原来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所考虑的因素已发生变化,收费标准无法体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合理报酬,原收费标准已经严重不适应评估行业执业的现实状况,严重制约了评估行业的人才引进和行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低价竞争仍越演越烈,几乎每家会计师事务所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入了低价竞争招揽客户的游戏,严重损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低廉的评估收费使得评估机构不得不减少评估程序,这将直接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而根据价值规律,合理的价格体系主要是由市场供需双方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在资产评估行业中企业是评估报告的主要需求者。同时应注意到企业是各种契约的结合点,其中最重要的契约是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契约。较“完全契约”而言,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是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在不完全契约下,占优势的一方可以合法地侵占对方利益,轻易逃脱惩罚。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由于投资者的实体缺位,使所有权弱化,契约从订立到执行,国家所有者的权责不能得到明确落实,契约不完全的现象尤为突出。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不完全契约促使企业经营者诱导评估机构出具失实的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供需链条脱节,正常市场需求扭曲,导致了需方没有必要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评估机构内在价值对供方进行挑选,价格不能作为价值的市场表现被反映出来,因而评估机构的价格战也就愈演愈烈。(二)资产评估报告竞争行为分析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是联系企业一系列委托契约关系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当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完全依据事实做出正确判断和评估,并能够不受其它任何影响地出具评估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才是可信的,才能规范公司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最大限度的得到社会认可和信任。在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在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评估结果可能会对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如资产占有方等于有一定的影响,有关各方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评估师施加一些影响,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的评估报告。这使得评估程序形同虚设,评估结果失实。此外,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意或恶意提供虚假资料,误导资产评估师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在损失厌恶心理的作用下,评估机构会主动满足客户需求参与造假。作为资产评估虚假报告的出具者,评估人员在面临薪酬减少及失业风险的情况下,由于厌恶损失而不得不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同时从众心理也助长了这一行为,资产评估人员会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效仿,进而增加了对出具虚假评估报的风险偏好。因此,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不仅存在高度的市场价格竞争行为,不容忽视的是也存在评估报告的不当竞争行为。
四、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绩效分析
(一)资产评估执业水平分析由于国内资产评估行业竞争的加剧,各大事务所都在执业水平与业务创新方面大做文章。由于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迅猛发展,使执业与后续教育方式、方法及效率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相关成本降低。在评估从业人员选拔方面有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不惜高薪聘请非会计人员。同时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范围也逐渐扩大。我国资产评估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产生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资产评估执业范围逐渐扩大,业务也本论文出自由已从对生产经营性企业资产评估扩展到金融、资源性资产、公共资产、文化资产等领域的评估;评估方法从单一的成本法,发展到以市场法、收益法为主的多种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业务向广度(多元化)和深度(高附加值)扩展,这将导致执业组织规模两极化,执业手段网络化,并带来资产评估行业乃至整个增值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与高效化。(二)资产评估质量分析对于资产评估行业而言,产品质量就是评估报告质量的优劣。资产评估质量不仅取决于评估人员的职业能力还取决于评估人员的独立性。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结构虽具有较高竞争性,但评估质量不高,出现了资产评估行业与产业组织理论相悖的现象。据2004年财政部对全国范围内的资产评估行业数据表明,在全国不涉及证券业务的评估机构中,发现问题的就达55.8%。在这些问题中执业质量,所占比例最大,为80.41%。因此,仅以修正后的SCP范式来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产业组织政策,用以提高资产评估质量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资产评估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和资产评估协会通过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对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约束,遏制评估舞弊和评估结果失实等现象,提高市场依据评估信息进行资源配置的效率。新晨
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策略
(一)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历程较短,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都很薄弱。目前,我国对评估行业的管理是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的格局,包括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这些部门对评估的管理都是以各自部门为基础,其行政权力的相对独立、分工明确的特点与评估行业的中介性、社会性、市场性的特点存在很大的差别。针对多头管理的情况,应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规范评估师不同执业资格的设立、市场准入、执业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行为。应组建统一的中国注册评估师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统一自律监管,这样才会有利于评估行业的长远发展。资产评估协会要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通过各种途径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及评估师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监管机构,以便其更好的行使监管权。同时在省一级也设立相应的省级独立监管机构和省级统一的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中央对地方实行统一领导。尽快建立独立的资产评估法律体,从使资产评估工作有法可依,促进评估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化发展。应对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点由评估项目和评估机构的管理转向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对于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资产评估人员执业道德的管理。通过资产评估监管体系,将有利于遏制资产评估虚假信息泛滥、执业质量低下等问题,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二)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组织形式应规定为有限合伙制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可以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我国目前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较低,有限责任公司是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因此这促使评估机构选择诉讼成本最小的有限责任制。而有限责任制的选择会降低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制约,弱化了评估人员的个人责任,有碍评估质量的提高。与之相比,有限合伙制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评估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这增强了合伙人的风险意识,进而保证了评估质量。因此,对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进行适时地吸修改,采用有限合伙制是提高评估风险意识和评估质量的有效途径。(三)设立独立的评估委员会,从根本上消除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者的合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委托关系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委托关系大量表现为股份公司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委托理论中委托人和人双方的目标函数不相同,相关信息在双方之间分布不对称,人有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委托人的权益,这便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由于投资者的实体缺位,使所有权弱化,契约从订立到执行,国家所有者的权责不能得到明确落实,契约的不完全性非常明显。这使得契约从订立到执行存在严重缺口和遗漏。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不完全契约促使企业经营者诱导评估机构出具失实的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独立评估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独立评估委员会直接代表股东利益,由股东选举或聘用,对股东负责。同时,独立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之外。由独立评估委员会来监督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设立的独立评估委员会来从根本上消除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者的合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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