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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权激励中盈余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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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权激励中盈余管理论文

一、股东与管理层的效用博弈模型分析

管理层是否进行盈余管理发生在前,股东监督与否发生在后。因盈余管理的隐蔽性,股东只知道管理层战略类型的概率分布而不知道其真实的类型,事后无法准确观察出管理层是否进行了盈余管理。为此,股东决策目标变为给定自己的类型和别人的类型依存战略的情况下,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据此,建立股东与管理层的效用博弈模型。其基本假设如下:(1)企业施行管理层股权激励;(2)管理层有两种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和不进行盈余管理;股东也有两种选择,监督与不监督;(3)管理层不以股东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会受到一定惩罚;(4)管理层和股东分别做出同质性假设,即假定管理层内部和股东内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

在矩阵中,π为股东未来可以获得的收益,w为管理层领取的固定报酬,为管理层未来可以获得的股权激励期望价值(为管理层对基准年度进行盈余管理的股权激励价值,为管理层不对基准年度进行盈余管理的股权激励价值,假设,θ为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受到的股东惩罚成本,这种处罚可能是不再发放股权激励、减少股权激励数量、降职、解聘,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如降薪以及对股权激励授予的影响)和间接的利益损失(声誉信用损失),本文为简化处理,θ代表股东发现盈余管理后,管理层对股东作出的补偿。c为股东监督管理层所需付出的成本,c1进行盈余管理时管理层所付出的成本,c2为管理层不进行盈余管理所付出的成本,假设c1<c2)。

根据博弈理论,在这个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分析情况如下:(1)当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时,只有股东进行监督管理比不进行监督管理效用更大,股东才会进行监督,效用函数为:(2)当管理层不进行盈余管理时,股东进行监督将产生监督管理成本,股东不进行监督管理效用更大,效用函数为:(3)当股东进行监督管理时,只有管理层不进行盈余管理效比进行盈余管理监理效用更大,管理层才不会进行盈余管理,效用函数为:(4)当股东不进行监督管理时,管理层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牟取私利的动机就会强烈,管理层将进行盈余管理,效用函数为:如此循环下去,没有一个组合构成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但是考虑股东和管理层随机选取不同策略的概率分布,则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即:股东选择监督概率要使管理层选择以股东效用最大化不进行盈余管理为目标和以自身效用最大化进行盈余管理为目标的期望效用相等,同样地,管理层选择以股东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概率p*要使股东选择进行监督的期望效用与选择不进行监督的期望效用相等。对上述效用函数求导并化简,得到管理层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存在条件中的经济学含义为: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获得的股权激励期望收益,比盈余管理发现后管理层遭受的处罚损失小,且股东进行监督并发现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时获得的期望补偿超过其实施监督所付出的期望成本时,股东将以λ*的概率选择进行监督,管理层则以p*的概率选择进行盈余管理。所以,从以上式得出的结论就是必须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盈余管理发现后的对管理层的惩罚成本。

二、相关建议

对我国公司而言,因监督成本过高以及惩罚成本过低,上述贝叶斯纳什均衡解只是理论上存在,实际上却不存在。为此建议如下:

1、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会计准则方面,会计准则作为一种规范和特殊协议,不可能穷尽经营活动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其给予管理层一定职业判断空间。为此,管理层可能有意识地滥用会计职业判断的规则,有意识编造或隐匿会计方法选择、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理由或证据,进行盈余管理。此外,管理层也可以利用股权转让等方式,增加企业的当期投资收益,以便顺利达到行权条件。为此,股东在制定方案时,在设置基准年度、行权条件等财务数据时,应充分考虑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因素,重新调整相关财务数据以确保考核行权的公允性。

2、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机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科学的内部机构,确保权力相互制衡。同时,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机制,应要求管理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善性,以提高股东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并降低监督成本。

3、加大对管理层的惩罚成本。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培育经理人市场信誉机制。由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特殊性,信誉对经理人能否获得下一次聘任起到关键作用,所以人才市场应该建立信息系统和任职管理体系,通过将相关惩罚成本记入档案中以约束经理人行为。其次,公司内部应对恶意进行盈余管理的管理层重罚,以增加他们在盈余管理行为中铤而走险的违约成本。一经发现盈余管理,且盈余管理与实现股权激励方案有必然联系,股东可采取向管理层要求远远高于监督成本的赔偿、不再发放股权激励、减少股权激励数量、降职、解聘,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以迫使其权衡利弊后,不敢随便进行盈余管理。

作者:刘鸣单位: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