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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祎华夏单位: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进入21世纪之后,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逐步得到重视。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就明确指出,要“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共享与建设,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共享网络”。政府相关部门也制定和了配套文件,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提出了要求。
鉴于国家的要求,市场对设备共享的呼声日益强烈,我国各省市、各高校都根据自身特点出台了各自的共享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主要集中于对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管理办法。但是,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统一的、一致的标准,各地的管理办法零散、不一致,且分布不均匀。以上管理办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共享制度的空白,然而由于其制度还不够成熟,处于试行期,是否能够真正促进仪器的共享,满足社会的共享需求,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我国科学仪器管理与共享现状分析
我国一般性通用仪器设备较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相对较少,且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的仪器设备均有闲置现象,但中小企业仪器设备资源严重匮乏。
目前,在科学仪器共享方面,我国已经探索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管理系统。从1997年开始,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地方开始了北京、上海、广东、四川、陕西、湖北、吉林、沈阳等8个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试点,在试点带动下,已经发展到了目前包含7大区域、31个省市的全国性网络,基本形成一个三级共享体系,仪器利用效率大幅度提升。从1998年开始,科技部联合中科院、教育部、总后卫生部、地方科技厅(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以共同投资、专管共用、按出资比例分配机时的共建共享模式开展了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的建设,目前已建成15个大型科学仪器中心。主要分布在生命科学、地球科学、物质科学和材料科学等领域,主要设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春、西安、武汉等几个经济、社会和科技活动相对比较发达的城市。经过10余年的建设,大型仪器中心对科技支撑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支撑了国家一流的科学研究,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进一步掌握我国科技资源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科技部、财政部又启动了中央、地方科研院所和高校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掌握了3.5万余台单台原值在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和共享情况。
但长期以来,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科学仪器等固定资产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闲置现象,虽然部门及地方仪器拥有单位都采用了一定的方式来加强共享,然而总的来讲,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共享观念淡薄,缺少制约激励机制,设备维护经费不足,缺乏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国外科学仪器共享现状
1国外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环境
科学仪器设备是重要的科技资源,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开放共享是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各国均不断加强对国有科学仪器资源的共享管理,通过签订项目合同、法律约束、履行服务承诺等方式,从源头设计,实现国有科学仪器资源在一定范围内的开放共享。如美国依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法规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管理,规定项目承担方的共享服务义务;英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定,对申请条件、方式、收费等内容有详细的规定;印度按项目资助方式进行筹划和管理大型科研仪器共享设施;日本规定大型科研仪器只要向社会开放,基本都是免费的,但根据使用目的,在特定情况下也进行收费,如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对其3套大型设备(HUMANCALORI-EMETER,骨密度测定装置,运动设备安装研究设备)制定了“研究设施/设备相互利用等推进办法”,规定属于国、公、私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因研究需要,可以申请使用这些仪器,使用前需要提交“共同利用申请书”,并收取一定的电热费、数据分析人工费、专门指导费等。
2国外科学仪器资源管理机构
国外科学仪器的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本文分别总结了英国、美国、印度等国家的科学仪器管理机构。英国的国家实验室研究理事会(CCLRC,theCouncilfortheCentralLaboratoryoftheResearchCouncil)是英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负责向英国政府建议建设科学仪器,或购买重大科研仪器设施,以及建设或购买所需要的费用额度。
经政府批准,科技办公室(OST,OfficeofScienceandTechonlogy)将向CCLRC下拨相应的经费,CCLRC具体负责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英国所有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CCLRC通过为英国各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大型科研设施来支持其科研工作。美国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施通常都设在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和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一般归联邦政府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拥有,以合同的方式为联邦政府部门进行项目研究,项目所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购置计划及审批管理是由负责项目管理的联邦政府部门负责。印度国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有两个主要的管理体系,一是政府科技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中心,简称科技部体系(DST体系);另外一个是高校体系,即大学拨款委员会下设的校际中心(UGC体系)。
3国外科学仪器产权归属
国际上普遍重视科学仪器,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的产权归属,通过研究发现,国际上对于科学仪器的产权归属基本分为两类,一种为视不同情况产权归属分类进行处理,另一种为所有产权均归国家所有。美国的产权归属基本属于分类处理,日本、韩国、英国的相关仪器产权均归国家所有,日、韩、英在产权归属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层面也不尽相同(见表1)。
促进我国科学仪器管理与共享的政策建议
我国科学仪器,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资源极为短缺,受体制机制制约较多,管理人才结构不合理。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有偿定点地开展中国特色的仪器设备共享与管理,建立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
1进一步利用网络化优势,打破地域限制
目前,我国科学仪器共享方面结合信息化等网络条件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共享,建立了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已经先后在陕西及西北区域、广东及泛珠三角区域等多个省或地区进行了试运行,系统应用状况良好。应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管理。根据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实际状况,可考虑分层次共享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先从单一的院校(或科研院所)内部共享扩展到对本省市共享,再扩展到本区域乃至全国,最终建立国家大型仪器设备中心,促进产生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2试点建设科学仪器共享模式
根据行业和共享方式的不同,试点探索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形式的科学仪器共享模式,引导各地根据自身特点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科学仪器共享模式。本文通过调研与文献研究认为,可试点尝试以下几种不同的科学仪器共享模式。
(1)大学资源开放模式。依托高等院校重要科学仪器,大力促进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与相关产业相结合,促进跨院校间及院校对企业的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科研的创新和发展。
(2)行业资源集聚模式。由政府主导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主要是针对产业领域的共性问题,对需求比较大的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凝集效应。
(3)孵化器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公共支撑和专业服务、扶持创业企业顺利成长,主要功能是成为仪器资源的整合器、成果转化的加速器。
(4)中介机构整合资源模式。由政府扶持成立的,专门针对某一类科学仪器的整合,而不是仅仅针对某行业的科技资源进行整合。因此,此种整合模式将对特定区域所有需要此类科技资源的单位提供支持,适用范围较广。
3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管理机制
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承担开放共享任务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或支持院校或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充分利用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去完成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用基金资助部分和自己交纳的部分经费,支付相关仪器设备的测试费用,使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得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所在机构则通过收取设备维护基金和劳务酬金得到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多赢的局面:使用者利用该基金的资助完成科研课题,大型仪器设备机构通过开放共享,实现多开机多得经费,而院校或科研院所则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了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约束方面主要明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检查,同时结合资源调查数据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购评议工作,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不佳的单位,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相关单位新购仪器设备资格,情节严重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探索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权转移机制
探索由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产权统一归国家所有制度,国家成立专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评估设备申购单位资格条件,评估通过后由国家统一购买,设备申报单位负责该设备的管理及开放运行服务,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国家专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评价指标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和共享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取消对该仪器设备的管理权限并移送至其他有资质单位,且在以后时间段内限制该单位对其他科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资格。
5建立大型科研仪器有偿服务机制
(1)成立有偿服务管理中心。由科技部组织成立大型科学仪器有偿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地大型科学仪器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有偿服务管理,保障各机构大型科研仪器有偿服务的有序开展。
(2)出台有偿服务管理指导办法。由科技部及相关部门出台《大型科研仪器有偿服务管理指导办法》,规定有服务能力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可申请对外有偿服务,对大型科学仪器有偿服务的收入分配、财务管理、收费标准、设备运行维护等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