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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经济主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意识的增强,涉及评估类司法鉴定的诉讼案件正逐年增多,评估类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司法领域中解决财产或权利价格专门性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评估类司法鉴定是评估行业各评估专业在司法领域中的实际应用,目前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评估类司法鉴定服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开展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的同时,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司法鉴定中评估风险的威胁。本文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对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中的评估风险进行分析。
一、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概念和解释,并对风险进行不同分类。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风险实质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什么评估领域和什么评估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荡然无存,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识别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评估责任标准,二是利益损失标准。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完全基于评估项目。评估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必然会使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相关权利造成不利。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评估责任而构成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之一。从评估风险直接来源或直接起因角度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二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从评估责任的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和其他责任评估风险。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主要来源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引起的评估风险,而且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占全部评估风险的主要份额。原因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和资产评估刑事责任注重评估结果,同时由于侵权构成四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难以形成评估责任。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不仅注重评估结果,而且注重评估过程,同时鉴于违法构成只有一个客观方面,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行政责任成为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
评估风险程度的估计,是估计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利益影响。评估风险因素,由可以量化的风险因素和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组成。对于可以量化的风险因素,可以通过定量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对于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需要进行定性描述,通过深入研究和进行风险分解,将定性因素转变为定量因素。因此评估风险估计可采取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估风险估计的方法一般包括风险概率估计方法和风险影响估计方法两类,风险概率估计方法包括主观估计和客观估计,风险影响估计方法包括概率树分析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等方法。影响评估风险程度的因素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度和协调度、司法部门执法力度、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意识、行政监管力度、行业监管力度、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的规范程度、评估机构的经营理念、业务性质类别和内控制度执行效果、评估师的执业观念和执业能力、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度等方方面面。尽管影响评估风险程度的因素众多,但最终都通过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是否成立和责任大小来体现出来。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风险后果与影响评价评估风险评价是在评估风险估计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评估风险程度进行划分,从而揭示影响评估风险的关键风险因素,并针对关键风险因素采取可行性防范对策。评估风险因素评价包括单因素评估风险评价和整体评估风险因素评价。单因素评估风险评价是基于单个评估风险因素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影响程度的专项评价,评价方法主要有风险概率矩阵法和专家评估法等方法。对主要的或关键的评估风险因素一般先进行单因素评估风险评价。整体评估风险因素评价是基于若干主要评估风险因素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影响程度的综合性评价。整体评估风险因素评价适用于重大的、复杂的、缺乏经验的或估计评估风险很大的评估项目,评价方法主要有综合因素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和主成分分析法等方法。评估风险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多因一果,而且各评估风险因素所起的作用难以评价,不能简单地认为显性评估风险因素比隐性评估风险因素重要。鉴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风险防范对策上,应紧密围绕如何使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客观合理、公平、公正并能得到市场信息支持或验证,以及如何使项目工作底稿全面符合规范并能从证据方面支持评估结论同时证明自身无违法行为的角度,实施具体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