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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闯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管理方式简单粗暴,缺乏服务意识
社区物业管理与社区业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合作关系,业主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换取物业管理公司的市场化服务,而物业管理方通过提供物业服务的方式满足社区居民利益,对社区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但由于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观念陈旧,很少有接受正规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导致物管人员的服务意识不足,管理行为简单粗暴。比如在业主的装修入住前期,社区物业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确保社区整体环境统一为借口,强制业主使用社区物业统一提供的沙子、水泥、防护窗等。当然社区物业如果能够按照市场价格方便社区居民,那则是善意之举。但是其提供的服务却超出市场价格,如果社区业主不同意社区物业的相关管理行为,社区物业就可能单方面采取关闭水电煤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的方式逼迫业主就范。
任意更改设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是社区物业管理方获取相关利益的最主要方式,但是不规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却直接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合作关系。一方面社区物业管理方私自设立收费名目。如以车辆管理费、水电安装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名义随意收费。另一方面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费。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社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任意变更社区物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超标准收取装修押金、垃圾清理费、水费、电费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完全围绕经济利益,对没有收益的事情没有兴趣,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为演变成了单纯的收费行为。
任意改变社区物业的整体规划
在开发商交房以后,由物业公司接收管理,但相关的配套设施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物业管理方并没有严格按照原有的社区规划对社区进行管理,而把原本属于社区全体居民的绿地、道路等变更用途,比如把社区的原有道路转变成收费的停车场等。
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行政化的主要原因
1.社区业主缺乏合作能力导致集体行动困境
社区物业管理的强势行政化行为是与社区业主的弱势地位相对而言的。社区业主之所以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则是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方与社区业主之间地位的非对等性,与组织化的物业管理方的强势行为相比,缺乏共同体意识的原子化社区居民则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社区居民之间本身缺乏有效的合作能力,其无法对社区物业的行政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即使能够合作,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搭便车的问题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正如美国学者曼瑟尔•奥尔森所说,“如果一个集团中所有个人在实现了集团目标后都能够获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们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对于社区物业管理方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社区业主利益,社区居民很难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多元产权构成的利益共同体中,成员越多、规模越大,每个委托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多元产权主体搭便车的倾向就越严重,一旦出现搭便车的个体行为,就会带来群体共同意志的瓦解和集体行动逻辑的混乱。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以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如果社区业主对物业管理方的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的压力,这就进一步强化了物业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
2.社区居民需求多元化导致社区利益分化
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现在城市的物业小区都是由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工作单位、不同工作性质的异质性社会成员构成,社区居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他们对社区共同利益的认知和保护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面临着社区物业管理方不当行为时的反应也有所不同的。一方面,社区业主购房住房的动机是多元的。社区业主购买住房可能是投资升值,也可能是自住,社区居民购房的动机不同导致社区居民很难建立起相似的共同利益。对于居住在社区里暂时租客与长期使用者,以及自住业主与投资业主来说对社区利益的需求都是不一样的,只有居住在社区内的真正业主才会关心社区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社区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分化导致对于社区提供服务的需求也是多元的,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由于喜欢高品质的生活,能够承担较高的收费;而对于收入较低的群体来说则喜欢收费较低的服务项目。社区内不同群体利益的分化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社区内居民行为取向的多元化无助于遏制物业的行政化。
3.社区物业产生过程异化
社区物业关系的运行逻辑是,城市居民向房地产开发商购房后成为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自己的自治机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供各种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则需要付费来购买物业管理服务。也即说社区物业管理应该是社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聘用,而实际上社区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其施加任何的影响。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方作为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存在被社区业主所接受,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业主和服务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一旦购房者决定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他个人就已经同意接受了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因为根据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看似在保护业主的权利,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主选择物业的自主权,只能被动接受社区物业管理提前存在和介入社区管理的既定事实。这也使得部分根本就不具有任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堂而皇之的作为一个既定事实对社区物业进行管理,进而在心理上强化了其处于强势地位的事实。
4.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缺失
社区物业管理行政化的一个重要的诱因在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的缺位,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权力再分配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社区物业关系中的权力博弈是力量对比失衡的非均衡性博弈。因此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的和谐发展显得异常重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而在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乱象频出没有能够有效治理的情况下,政府并没有动力去监管基层社区的物业管理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纯粹的市场化运作,而是掺杂着一些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导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能够及时纠正问题,相反由于其纵容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虽然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在不断高涨,维权行为不断出现,但是如果每一次正当的维权行为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参与支持,维权行为就很难得到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及时纠正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于社区居民反应的问题能够及时回应,就能弱化物业管理方的权力过大等行政化行为,减少社区范围内的各种纠纷,构建良好的社区公共秩序。
促进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良性发展的对策
社区物业管理作为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行为,对于城市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于改善人居环境、稳定社会治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化管理行为,不但与我国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背道而驰,而且还影响了社区物业治理的绩效,导致社区业主无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降低了社区居民的满意度,甚至导致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社区物业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维护社区业主利益,促进基层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1.建立和完善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组织
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范围内主要存在两大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它们作为基层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可以部分消减物业公司与社区业主之间权力的非对称性,对于基层社区物业管理的行政化行为有着一定的抑制功能。但在当前社区业委会和居委会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导致其并没有能够发挥其应该具有的功能。对于业主委员会来说,它们面临的问题有:首先,在部分的物业小区内,根本就不存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一定繁琐的程序,如果缺乏社区物业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社区业委会的成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次,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增加了社区业主的经济负担。业委会作为业主们的自治组织,其日常运转经费来源于全体业主的缴费,这无疑增加了业主的经济压力。如果业主不愿意缴纳费用,业委会则根本无法正常运转。再者,即使存在业委会,但业委会内部利益的分化可能导致其根本不能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因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是一种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对人的行为决策进行全面的、彻底的监督和约束,于是就存在一个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在一个社区内有诸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些多元主体之间既有共同的公共利益,也有各自的特殊利益需求。因此在具体的事务处理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利益上的纷争。
正如有关的研究显示,当前业主委员会存在五大难题: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筹建难、正常运作难、司法维权难以及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难。所以在当前的现实困境下,为了减少社区物业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时,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消解社区物业管理方的利益冲动。因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既定的维护社区居民利益的组织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具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协调社区居民与社区物业管理方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各方的利益。当然社区自治组织的存在并不是一个与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对立性存在,而是通过多元合作式的治理共同维护社区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维护社区物业可持续性发展。
2.加强城市物业社区共同体意识建设
社区本应是居民的生活共同体,本应是邻里而居、守望相助,但由于居民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难有交叉汇集,加之居民的社会地位、教育和职业经历亦各不相同,故难有情感交集,难以形成共同意识。因此加强物业社区共同体精神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是促进社区物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需要增强社区业主的主体性意识。物业小区是业主的小区而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体现,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是物业管理的主导者和物业服务的消费者,并通过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构建具有社区特色的社区文化,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使得居民小区真正成为亲密无间、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的和谐物业小区。
3.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区物业治理中的责任
首先,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完善社区物业的准入机制,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对于没有物质管理资质的企业在社区中的存在,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严查的方式禁止其进入。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区物业退出机制。如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而且不能及时更改就要取消其相关的资质。
其次,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权力,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监管。虽然社区居民有着强烈的社区物业管理需求,但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方不当的管理服务行为弱化了社区居民的物业需求,而且导致物业和业主在许多情况下成了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因此为了社区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的权力,加强对社区物业监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而且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是一个低技术含量的低端行业,其所需的劳动力并非高端人才,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的人工成本是低廉的,物业管理不能是也不能被允许是暴利的行业,因此,政府要严格禁止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暴利行为。
再者,畅通社区物业居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物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社区业主提出的问题应该给予及时回应,做好社区业主和社区物业管理方之间的沟通,防止问题的不断累积导致突破业主的心理防线,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最后,完善社区物业管理的财政税收支持。
虽然社区物业管理采取的是市场化运作方式,其在运作过程中有着强烈的经济利益冲动。不过由于社区物业的管理行为是一个有着明显正外部性特征和社会效益的管理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实施物业管理对物业直接相关者———物业所有者(或称业主)和房屋使用者有价值,对其他相关者也有价值。如果物业管理的投入完全由物业直接相关者承担,其他相关者所获得的价值便构成了物业管理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影响了物业管理投入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物业管理的生产和消费循环。
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其经济利益属性与社会利益属性之间的冲突,社区物业的管理行为不能等同于单纯市场化行为,政府应该对其给予一定的财政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向良性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