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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创新平衡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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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创新平衡发展

[摘要]以互联网创新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和移动互联网革命正在蓬勃发展,互联网创新日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深刻改变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进步。互联网创新的快速发展,让国际社会越来越融合,生产和生活通过互联网更便利形成关联链接。文章从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创新发展相互促进的不同维度进行分析,并对促进互联网创新和网络安全法的更好的平衡和交融,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互联网创新企业的成果和发展空间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创新发展;网络安全法;平衡

一、互联网创新发展的战略意义

(一)国家重视:国家对创新驱动的高度认知当前我国提出实施创新科技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是国家在新的发展阶段确立的重大发展战略,在此背景下,移动互联网创新发展也必须立足中国、面向全球、链接行业、带动整体。

(二)发展所需:互联网科技创新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性互联网科技创新驱动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势所迫,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创新对于一个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性。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传统行业的发展动力不断被社会的进步减弱,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持续。全世界新一轮科技和互联网创新变革、产业不断的变革和人们的生活形态快速演进,互联网创新和科技的发展从微观到宏观从各个维度上向社会纵深和行业快速发展,以智能、链接、广泛为特征的互联网全面性技术变革,必然将改变国际间的产业分工进行效率链条重构,互联网创新及科技创新等颠覆性的技术革命不断涌现,正在重新改变世界产业链条的竞争格局、重构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互联网科技创新驱动成为许多国家谋求新一轮竞争发展的核心战略。我国既面临以互联网科技发展超越的重大历史机会,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大力推进互联网科技创新,才有可能赢得当今正在重新改变世界产业链条的竞争格局,才能把握跨越发展的历史机遇,为整个人类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以互联网创新高速发展的今天,全球各国都高度重视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安全,并以法律形式、法律思维推动整个互联网的安全,依法惩治互联网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创新企业发展新技术、新应用,需要通过网络安全法规,解决互联网安全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所以我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能够让关联企业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在通过互联网的各种产品创新、业务构建的时候更有法律保障,我国作为互联网的网络大国,更需要走在时代的前列,走在互联网法治的前沿,用法律的手段为互联网创新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保驾护航。而互联网创新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威胁和风险不少,可简单举例如下:

(一)社会秩序被破坏的安全威胁和现实社会比较而言,互联网中的虚拟信息系统不同,程序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智能设备进行自主智能操控,而系统控制的智能设备、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飞机等智能设备,通常具备一定的自主行为能力,在其自主行为能力产生偏差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安全威胁,就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较大的破坏性,比较典型的例如无人驾驶汽车系统,当无人驾驶汽车因为对环境的误判而失控时,对公共交通系统的破坏就相当有安全威胁。

(二)基于人和事的隐私安全威胁由于互联网会汇集大量的关联行为数据、同时大量传感器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人、事务、地域、团体等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以及经济实体的全方位数据采集和分析,全面进行基于行为的刻画,将会越来越容易实现。同时以个人为例,从每个人的工作情况、生活习惯、家庭信息、私人社交、不同信息系统的账号、医疗健康等信息,可以快速判断其个人出行轨迹、社会交往、消费情况、健康状况等,通过互联网实时动态数据的获取,就能够从过去静态的数据分析发展为全方位的、立体的动态行为分析,如果社会中的大众人员所有人的数据被智能采集和分析,将毫无个人隐私可言,那将是一场基于人性的灾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

三、网络安全法与互联网创新相互平衡发展路径

(一)平衡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在互联网创新驱动的过程中,互联网创新技术的发展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独立发展,而是基于全球不同产业链接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当前互联网科技创新正在面临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从局部到宏观各个维度向行业和产业不断纵深发展,以互联网智能创新为特征的全球性技术革命将引发国际产业分工重大调整,互联网创新型技术会不断涌现,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到全球的互联网创新产业的发展中来,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而如何平衡互联网创新发展和网络安全法的规范,网络安全如何有效保障促进互联网创新,是一个相互交融和促进的过程。在我国社会各个群体积极融入全球创新驱动和发展过程中,每一个参与的个体,无形中也加入到全球创新的产业链分工中,必然会存在对信息数据的全球化流动和分享,国内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络或互联网网络平台参与全球互联网产业链条分工中,由此产生的数据流动可能会导致与网络安全法规的冲突。《网络安全法》在保障互联网企业和群体发展的过程中,其中的一些法规又不可避免地和实际情况出现一些冲突,如以下条款的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可能面临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而实际情况是,互联网产业是基于全球的业务生态,数据的传递全球化。而《网络安全法》规定,当互联网平台主体接到投诉时,必须先下架或删除的执行规则,即当前的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中的规则是,如果有投诉,就必须先下架和删除。这个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治理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则。当前网络中面临很多的虚假投诉、恶意投诉和假冒投诉,这些投诉发生的时候,会造成被投诉人的时间损失、机会丢失、用户流失、甚至平台和平台生态链条受到极大的破坏。在《网络安全法》中,大部分都是以相对比较抽象或概要的形式进行立法,而互联网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则是由很多具体的场景和具体的业务需要体现,在定义网络安全法规的同时,需要对不同领域的互联网创新进行梳理,对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业务中的法律主体、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方向、需要调整社会关系、以及需要确立权利和义务,这就需要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和具体问题进行有效地平衡、有效的指导,达到立法保障和促进产业的效果。

(二)平衡互联网创新和网络安全法的建议互联网行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发生,如果法规不能进行细化和调整,过度强调和保护某一方面的重要性,都会造成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和在国际大环境竞争中的不平衡性,在全球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适应互联网实际发展的法规,必然不利于我国自己的互联网企业、产品推向世界,就不能够获得足够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制约我国的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也不能在网络创新的重塑世界竞争格局中进行有力的发展,建议平衡关系如下:第一,在利益矛盾的焦点上寻求突破,并不断优化利益资源的配置,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厘清和界定,在此基础上加强宏观制度设计和微观的可执行的细则制定。在推动我国网络安全法治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主流发达国家的网络安全法规,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法规的细化和调整阶段,在互联网创新治理过程中,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包括政府、平台、用户、平台使用者、媒体、行业自律组织等。通过政府适度的监管政策、用户辨识能力的提高、平台使用者自觉遵守平台规则、媒体的正确舆论引导等,整个社会各主体共同参与到平台的治理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好的行业生态。第二,不断吸纳社会协同共治,在协会协同共治的原则之下,全社会的各个主体都能参与到平台治理当中。需要吸收国家管理主体、研究机构、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团体、法律从业者、互联网用户、互联网系统开发主体等各种关联的主体参与进来,然后根据各主体关切的利益表达、达成相对有公信力的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会关乎到各个主体及其利益的平衡,可能会涉及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用户利益与平台利益、政府监管与平台管理、国家互联网创新的竞争优势等多方面的平衡问题。第三,推动《网络安全法》的不断细化和调整,在互联网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出台的法律可能就会滞后,是否可以根据不同责任主体和不同的行为模式,区分它的责任和治理的方式的差别,为立法、司法和行业的实践提供新的思路、方向,然后用调整后的法律去解决新的问题。第四,创新效率与正义公平,有效平衡创新发展和法治需求,是当前国家、社会、团体、大众等达成的共识,而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当以互联网创新发展转变为战略性作用之后,互联网的经济自由将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重心一部分。由于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必须既依法确认互联网中个体对应公民的经济自由权,通过法律武器消解市场的不合法性以保护公平正义地享受互联网创新发展成果的权利,同时有效保障和维护社会整体创新的发展需求,有效地平衡创新发展和法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力。

四、结语

相信在以《网络安全法》的指导下,治理精细化治理、依法治理、社会协同共治的平衡原则下,平衡参与到互联网创新治理中才会有一个更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促进在万众创新的“互联网+”的环境中,创建一个领先的、繁荣的互联网创新大国和强国。

作者:卢德利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