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外贸企业信用风险防范问题探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摘要:
金融危机冲击进出口贸易,直接影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进口换汇问题。本文明确信用风险的内涵,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信用风险内在机制和我国外贸企业通常遇到的信用风险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企业构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企业业务人员专业素质、完善外部风险规避及担保体系等具体路径与措施来防范信用风险。
关键词:
后危机;进出口企业;外贸风险;防范
一、导言
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其波及范围、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被学者认为是“二战以来最为惨重的国际金融危机”。1虽然危机之后,欧美国家出现经济复苏的情况,但是认为世界经济进入“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2的观点比较普遍。据海关总署统计,虽然自2012年起已经连续三年未实现外贸全年增长预设目标(7.5%),但仍然同比增长2.3%,201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26.4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14.39万亿元,进口12.04万亿元。3在这令人略感喜悦的数据背后,还有一个数据让人触目惊心,自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际风险分析报告》以来,犹如打开了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的“黑匣子”,报告揭示中国日益面临严峻形势考验的外贸风险,企业平均坏账率高达5%,甚至局部区域企业达到30%。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提到2011年商务部给出直观数据,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4笔者认为这个估算数据其实离实际情况应该还有一定距离。因为,按照我们出口贸易总额和出口企业平均坏账率估算,单是出口企业每年坏账数据就应该超过商务部的数据。金融危机爆发之初,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资料显示,中国对美国出口额为955.1亿美元,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还不足10%,据此推算,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半年时间,我国出口企业自行承担对美贸易的出口损失风险超过20亿美元。目前,美国已经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2014年第四季度的破产总数为6219件,比上年度同期下降17.7%,经济有复苏的迹象。但是出口信用险赔付的比例和金额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是呈现不稳定的状态(详见图1)。5这表明在后危机时代,盲目地乐观为时过早,世界经济的回暖和稳定还需要较长的时期。
二、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信用风险
1、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概述“风险”英语为“risk”,牛津词典引证该词由“risqué”演化而来,最早源于阿拉伯语。最初的意思是“在工作中获得收入和利润”,后来该词语的意思演变为“遭受损失、损害的可能性”。ISO组织在《ISO31000-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中将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在学术界,1901年美国学者威雷特认为,风险具有客观存在性与不确定性。6美国学者威廉和汉斯在他们合作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中把主观因素引入风险分析。日本学者武井勋认为风险除了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外,还具有可测算性。总之,通常在国际贸易领域,人们理解的风险就是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存在和发生的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可预测和防范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国际货物贸易远涉重洋,在加工生产、进出关境、远洋运输、交货、国际货款支付等各环节都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如某外贸工厂不能在圣诞节之前履行节日商品交货义务,进口商拒付货款。一度猖獗的索马里海盗盘踞于苏伊士运河必经之地抢劫过往商船。浙江永康某五金厂依客户要求缴纳数万美元合同保证金后,所谓的中东大客户消失得无影无踪。某国有烟草公司从东南亚进口一批价值百万美元的特级烟叶,信用证支付,付款赎单提货发现是一船完全不能用于生产加工的次货。以上各种外贸风险如果就其本质属性,可划分为价金风险(对价风险)和给付风险(履行风险)。前者是讨论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毁损或灭失,买方是否有付款的义务,即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可能性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后者实质是一种违约责任,是由于合同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给合同相对人带来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2、外贸业务中的“风险转移”问题(1)贸易术语与风险转移。进出口业务中,尤其是确定贸易术语的洽谈过程中,进出口商都很关心“风险转移”的问题。这里所指的“风险”是上文所提到的“价金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就是在双方都尽到合理义务(如卖方履行货交承运人义务、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等)前提下,由谁承担可能会发生的货物损失的问题。贸易术语中提到的风险转移点,通常就是货物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点。“风险转移”不涉及公平的问题,与费用无关,而是风险负担规则的界定与明晰。例如按照《2010通则》,CIF的风险转移点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这就意味着虽然卖方支付货物到目的港的远洋运费和保险费,但是货物装上船后,价金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货物在远洋途中发生损失,卖方可以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因风险造成的损失实际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如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2)合同条款影响风险转移。外贸书面合同条款(虽然我国政府2013年撤回《CISG》第11条保留,承认国际货物合同口头形式的有效性,但是为减少争议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通常包括品名、品质、包装、数量、装运期、运输与保险、支付、检验、异议索赔条款等。条款具体明细内容,关乎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直接影响风险的转移。比如在CIF贸易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货款的支付以货物到港为前提条件,这时CIF合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装运合同转变为到达合同,风险转移的地点由通常的装运港后移到了目的港,卖方要承担远洋运输的风险。此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大致有几种情况:买卖合同成立转移风险、所有权转移带来风险转移、交货(象征性交货的交单)转移风险等,在此不再赘述。
3、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本质“信用风险”不同于以上提及“风险转移”问题的“风险”,它并不是货物损毁或灭失风险,而是给付风险(履行风险),是因违约而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本质上是违约方违背“契约精神”的后果。信用风险本质特征是违约性、欺诈性和破坏性。首先,信用风险具有违约性。如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卖方延误交货期影响买方的销售或转让(买家往往不是实际的商品消费者,而是中间商,他们买断进口或进口,还有下游合同义务)、出现数量短少或质量瑕疵导致买方延期付款或拒付货款。据邓白氏统计,在国际贸易货款纠纷中,产品质量和交货期有争议的比例占到总案件的25%。此外,有些延迟付款或拒付可能出于企业自身的资金困境、连环债务、货物市场行情急剧下跌等原因。其次,信用风险具有欺诈性。据统计,货款拖欠案件中,有意欺诈的占比为60%。由于国际贸易缺乏统一的监督体系和制裁机制,因此交易恶意欺诈案件频发。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欺诈案件有些是极度卑劣的陷阱和圈套,贸易公司的成立目的就是骗取货物或金钱,如非洲某国的外汇储备三分之一来自外贸诈骗,这些外贸公司往往故意设置支付陷阱(如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单据或是利用其所在国海关政策使我方失去货物控制权。最后,信用风险具有破坏性,现代商业社会经济交往的基石就是“信用”(Credit)。如果破坏基础,交易方违约甚至欺诈,人与人之间失去最基本的信任,那将极大地阻碍商品交易,破坏企业生存的“经济生态”环境。最终所有人将会为此买单,交易成本增加、商品价格突增、经济停滞发展,整个社会将陷入“滞涨”的陷阱中不能自拔。
三、进出口贸易中信用风险的形成机制
1、结算方式与信用风险外贸结算方式是进口商付款的方式,实际业务中常用的是电汇(T/T)、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L/C)。这几种支付方式中,只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意味着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具有付款责任。对于出口商而言,信用证风险是最低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取决于开证行信誉。但对于进口商而言,信用证有一定风险,因为银行只处理单据,不管货,如果货物出了问题,进口商不能找开证行交涉,不能向出口商索赔。而电汇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信用风险的大小取决于买卖双方自身的商业信誉。商业信用风险在双方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进口商在出口商装船前支付较高比例订金时就承担较高信用风险,相反情况则出口商承担较高信用风险。案例:2015年4月商务部官网上有一则《关于意大利公司通过付款交单D/P进行贸易欺诈的紧急提示》,详细内容如下:最近我处(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参赞处)收到数起涉及金属硅、镁等金属原材料的贸易欺诈案件投诉,意方公司操作手法非常相似,多通过提供虚假银行地址直接骗取获得国际快递公司所投递的海运单据,然后通过港口货代公司提货,之后拒绝付款并失联。我方公司核查意方公司所提供银行地址后发现,当地并无此银行。由于国际快递公司在意境内递送函件时,一般并不严格核查收件单位和收件人身份信息,导致此种诈骗手段屡屡得逞,我相关公司往往蒙受损失。请我国内公司通过付款交单D/P方式开展贸易活动时,务必提高警惕。7案例分析:通常来说,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信汇、票汇、电汇,最常用的是电汇T/T)、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信用证。对于出口商结汇最为安全的是信用证,因为在以上主要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即银行(通常是开证行、保兑行)具有付款责任。电汇要区分是前T/T还是后T/T才能评估交易信用风险,国际贸易中电汇结算通常是30%前T/T和70%后T/T的结合,即签订合同后,客户电汇30%货款。发货后,出口方取得提单,将提单传真件发送给买方,收到剩余70%货款,再将正本提单邮寄给对方。整个交易过程完全凭借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信用风险较高。在托收中,托收行接受出口商委托向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发出指示,进口商付款后才能收到全套单据即付款交单D/P,比承兑交单D/A(进口商承诺会付款,但没有实际付款时,可从代收行处获得单据)风险要小,因为通常代收行要接受托收行指示,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放单。但是上述案例中,意大利进口商虚构了银行的地址,即代收行的地址,骗取货运单据,导致我国出口商货、财两空。在这种情况下,我出口方几乎不能向国外代收行追偿,原因有二:其一是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没有付款责任,出口商自行承担信用风险)。其二是我出口方与国外代收行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在司法界争议很大(国际贸易传统观念认为出口方与托收行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是关系,但出口方与代收行之间无法律关系),并且涉及国外代收行的跨国诉讼将是成本及其高昂的事情。那么,出口方是否可以向我国的托收行索赔,这个问题确实值得商榷。在《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中对于银行的义务规定得非常笼统和含混不清,原文是“银行将本着诚信的原则、尽合理的审慎来办理业务”。我国的托收行在选择代收行时,通常会依据出口商提供的账户名称来权衡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账户名称是托收行熟悉的业务往来银行,就会选定代收行为进口商账户银行。如果账户名称是托收行不熟悉的银行,往往会调阅进口商账户银行资料,来确定是否合作)。也就是说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代收行是由托收行选择的,作为信息不对称和弱势的出口商是很难查询到进口国银行信息的。因此,托收行如没有利用其信息获取的优势地位,严格核实代收行真实地址,没有做到“合理的审慎”,笔者认为托收行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托收行对国外账户银行有疑义,而出口商一意孤行,坚持依照进口商要求选择进口商账户银行作为代收行,甚至出具“担保书”表明自担风险,那么国内托收行可以免责,对于该笔业务的损失完全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不同支付方式下,存在不同级别的信用风险,即使是有银行参与到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也并不意味着信用风险的降低。尤其是电汇、托收支付方式下,出口商要自行承担在商业信用下的信用风险,一定要谨慎核实交易伙伴的情况,遵循KYC(KnowYourCustomer)规则。
2、外贸单据与信用风险国际贸易通常不是实际的货物买卖,而是单据买卖,一批货物往往经过多个进口商转手,中间的交易过程就是单据的流转过程。通常在进出口业务中,谁控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其信用风险就会大大降低。货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取得全套单据,尤其是取得其中的运输单据,拥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此外,单证还会通过改变实际的结算方式而影响信用风险。如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外贸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出口商单据业务能力弱,缮制单据出现失误;也可能是进口商的“软条款”陷阱,如信用证规定须我方提交进口商签字的商业发票、货物到港进口商出具品质认可证书等),银行拒付,银行担保付款的职责消失,开证行转嫁付款风险,信用证付款通常就转为托收,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出口商信用风险就陡然增加。案例:广州佛山某家具商与迪拜某批发商形成了长期的交易模式:批发商到厂看样订货,确认货号,工厂出具形式发票,依据形式发票开立信用证,工厂发货后到银行付款赎单。在交易的七年时间里,工厂每次交单后都是收到一份列举大量不符点的拒付通知,然后打电话给客户,客户很快去银行赎单。这样的模式一直很顺利地进行,双方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工厂像往常一样发运100多万美元的家具,接到拒付通知后,客户提出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要求出口工厂指示银行放单,过几天再付款。工厂依照客户指示办理后,客户提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直至破产。8案例分析:不论选择任何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都会涉及外贸单据的问题。尤其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单据出现问题,出口商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单证不符”、“单单不符”,银行拒付后,银行信用就转变为商业信用,这时出口商承受的信用风险陡然增加,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凭借双方信任建立的关系瞬间土崩瓦解,异常脆弱。因此,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关注单证缮制和单据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在全套单据中,运输单据的选择最为关键。空运单、铁路运单、海运单、电放提单都要谨慎选择,因为以上单据都不是物权凭证,无需出口商指示,通常进口商很容易提取货物,一旦货物被合法提取,回款就很可能出现问题。因此,如果对于不熟悉的贸易伙伴,应首选海运提单,并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填写“TOORDER”(凭指示)或“TOORDEROF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便于出口商控制货物所有权。在进口业务中,如果采用手续最为烦琐、收费最高的信用证结汇方式,进口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单据与货物不符的问题。单据完美无缺,但是货物以次充好、货不对板。如果进口企业能事先得知货物欺诈的消息,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协助开证行办理“止付令”,避免损失。此外,除结算方式、外贸单证外,外贸政策也会影响信用风险的形成。金融危机后,一国的贸易保护政策会加大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如印度、土耳其等国海关规定,货物到港超过期限后即被海关查扣,没有进口商的弃货声明,出口商不能处理该批货物,这时出口商往往财货两空。国家的进出口限制政策,也会让进出口商风险居高不下。因此,进出口商要熟悉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外贸政策和相关制度,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四、进出口贸易中信用风险规避的具体路径与方法
1、企业应根据自身类型,构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对于不同规模的外贸企业,应建立不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大中型外贸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设立专岗评估合同风险(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合同条款隐性风险等)、动态监控客户信用状况(客户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分级、生产型客户生产能力预估、客户所在国经济政治风险———可参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4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视单证管理工作(建立每一票货物的全套单据档案资料、设置合理保存期)、积累企业自身信誉,提升企业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小微企业,应明确财务人员和外贸业务员的权限与信用风险防范职责,财务人员评估融资与回款风险,外贸业务员对业务回款承担明确责任。
2、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不论制度如何完善,人是规避信用风险最大的因素。因此,企业要鼓励和帮助业务员、单证员、财务人员进修和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UCP、URR、ISBP等规则),重视单证缮制与管理,关注各个国家进出口政策调整以及国际局势等。具体而言,业务人员可以经常登录商务部官网(“公共服务”可查询贸易法律、政策、国际标准;“信息公开”有政策解读、市场检测、预警监测等栏目)。关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业务司公开信息,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运用海关总署官网上的“境外通关指南”、“在线服务”等信息,熟悉报关知识和掌握货物通关动态信息、外贸论坛等方式来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获取信息。
3、借助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构建信用规避与担保体系出口企业规避信用风险最为有效的路径之一为投保出口信用险。2014年山东某贸易公司的乌克兰客户受货币贬值影响,无法收回货款,得到中国信用保险公司270万美元的赔款。目前,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包括最早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五家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保费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通常可以降低出口企业90%以上的风险,提高80%现金流比率。此外,还可以运用国际保理、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构建信用担保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信用风险。进口商可通过预付款保函(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开立的在出口商未能履约或全部履约的情况下退还全部或部分预付款的承诺)、履约保函(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做的保证)、投保进口信用险(进口信用险最早于2008年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试点)等综合手段来规避进口信用风险。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遭遇客户违约,不论是出口无法收取货款还是进口货物出现异常,我方企业一定要积极行动,利用多元救济渠道维权。具体而言出口企业应及早启动退运、寻找新买家、联系专业国际商业债务追收机构等。进口企业应注意搜集违约证据、运用检验索赔条款等保障交易安全和弥补损失。
参考文献:
[1]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8,(06):64-66.
[2]陈宇峰.为什么中国的外贸坏账率总是居高不下[J].现代商贸评论,2008,(01):17-19.
[3]邹根宝.外贸信用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2-39.
[4]王善论.警惕潜伏中的外贸风险[N].国际商报,2009-4-15-(1).
作者:邓志虹 单位:广州工商学院